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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旗報告」上訴 維持違規原判 穆迪敗訴 罰款減至1100萬

1 : GS(14)@2016-04-01 14:33:51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60401/news/ec_ech1.htm


【明報專訊】穆迪於2011年發表「紅旗報告」,被證監會判罰2300萬元兼公開譴責,穆迪於去年提出上訴,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昨天公布,將對穆迪的判罰款項降至1100萬元,同時繼續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的原判,並且需要由穆迪承擔證監會應付堂費的六成。穆迪表示,對獲判減少罰款感到欣慰,卻強調沒有誤導投資者,並不認同證監會可以監管發表研究報告,並且正在研究可行方案處理有關案件。

明報記者 陳偉燊

證監會回應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的判決,確定了該會指出,有關報告對上市企業發出紅旗時欠缺足夠解釋及理解,致對該等被品評的公司出現不公平、欠清晰及存在誤導。同時審裁處的判決亦確定,就算穆迪的分析員認為,向企業發出紅旗多寡,與給予相關企業評級沒有相關關係,但是在報告內給予6間公司最多紅旗,致可供行動,更未有確保給予紅旗的準確性。審裁處亦認為,穆迪發表的報告屬於受監管範圍,並且違反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維持對穆迪予以公開譴責

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是於去年9月就前述上訴進行研訊,並於昨日發表書面裁決。審裁處指出,穆迪發表紅旗報告,無論其是否有意還是無意,制訂出的紅旗系統,是一項給予界定好的系統或機制,讓人判斷信貸風險程度,變相構成信貸評級,因此在事件性質上,按例已經構成受到監管業務範圍。即使香港《人權法》確保言論自由,但在擁有自由同時,亦需履行特別的義務及責任,因此可能按法律,需受到若干限制,去確保國家安全、治安、公眾健康或道德,因此自由並非絕對。審裁處認同,證監會是在其權力範圍內,履行紀律行動。

儘管審裁處認同,穆迪在案件沒有不誠實意圖,穆迪又稱,證監會對其作出處罰有越權之嫌,穆迪亦在事後提供可行方法及協助讀者,但是其認為,穆迪的紅旗報告可被視為現有評級機制的延伸及優化作業,因此要說紅旗報告與評級系統沒有相關關係,不全然正確。因此其認為穆迪未有遵守《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規範持牌人進行商業活動時,需要誠實、公平地,為客戶最佳利益及在市場方面持正行事。同時亦質疑持牌人沒有利用所需技能、小心及一切應盡努力去行事的準則。審裁處給予涉案各方許可,在昨日發出判令後30日之內,申請對是次裁決作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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