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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保險領投量化派 險企加快布局互金市場

進入新金融發展的下半場,財力雄厚、資源豐富的保險公司也加快了在該領域的謀兵布局。

11月28日,基於大數據的消費金融服務提供商量化派宣布完成C輪5億元融資,陽光保險為本輪領投方。而在此之前,陽光保險旗下已有包括惠金所、笑臉金融、陽光錢包等多個互聯網金融平臺。

除了陽光保險外,布局新金融領域最具代表性的保險公司莫過於平安集團,目前旗下已有陸金所、壹錢包、一賬通、財富寶等多個互聯網金融品牌。此外,一向行事低調的安邦保險其實也早已上線了安邦金融與邦融匯兩個互金平臺。

險企入局互金市場

目前來看,大部分保險企業仍主要以自己設立互聯網金融平臺為主,一部分功能在於將既有業務和產品互聯網化,另一部分則是承載了公司業務創新的職能。

以安邦為例,旗下的安邦金融與邦融匯兩個互金平臺,前者為安邦旗下壽險、財產險和意外險、健康險、養老險、銀行和資產管理等傳統業務互聯網化的載體;後者則承載著安邦旗下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平臺。

從安邦保險提供的資料來看,安邦金融主要服務於安邦的客戶,而後者則更為獨立,與陸金所、惠金所的定位類似。目前,邦融匯已經上線網絡借貸業務,未來將逐步上線互聯網理財、眾籌、產業金融、財富管理等新金融業態。

多位保險系互聯網金融平臺人士向記者表示,相比其它傳統金融機構,險企系的互金平臺有幾大優勢:

首先是業務層面上,互金平臺與險企股東的互補關系。這一點可對比銀行系互金平臺。由於目前互金平臺的客戶和業務與銀行本身存在著相當程度上的重疊,因此,銀行系互金平臺往往面臨著外部市場競爭與內部資源競爭的兩難境地。

相比之下,保險與銀行雖然同屬於傳統金融機構,但保險在資本市場常扮演的角色是買方,因此互金平臺與險企股東在業務、客戶方面較為互補。從險企股東的角度考慮,投入資源發展互金平臺是原有業務的補充擴大,內部競爭的障礙較少。

其次,與創業型平臺相比,脫胎於保險、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互金平臺在資質和資源上擁有一定的優勢。尤其在當下,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監管正朝著傳統金融監管的思路靠攏,涉足金融業務的能力和資質成為核心的競爭力。

與此同時,在資金端,充裕且相對便宜的資金保障大幅度提高了保險系互金平臺的資產獲取範疇。尤其隨著“資產荒”的蔓延,優質資產的獲取能力已經成為互聯網金融平臺發展的命門。

此外,對於保險系互金平臺而言,眼下看來,最重要的優勢或許更在於險企股東所帶來的信用品牌作用。當下,互金行業因頻發的“跑路事件”而變得毀譽參半,但險企給客戶的品牌印象則是相對安全和可靠。

基於上述幾項原因,即便是在當下互聯網金融行業監管收緊、整體發展放緩的情況下,險企系的互聯網金融平臺依然保持了較強的增長勢頭。

例如,2015年4月註冊成立的惠金所,截止今年11月11日,其2016年的交易規模已達200億元。今年8月它宣布交易規模破百億,這也意味著在隨後不到3個月的時間里又成交了100億元。

亟待加強互聯網技術

借助股東的力量,保險系互金平臺在資源、牌照、品牌上的優勢不言而喻。而從具體業務來看,延續保險公司的業務特性和機構資源,這些平臺的機構業務往往較強,而針對個人用戶則主要以理財而非信貸業務為主。

以陸金所為例,目前其平臺上的理財產品主要分為標準產品(基金、保險等)、非標(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後產品)、P2P(底層是個人消費貸款)、現金管理和二級市場(期限短、二級市場允許投資人互相交易),以及正在計劃上線的海外資產。

盡管陸金所最早以P2P業務起家,但目前非標資產已成為該平臺占比最大,也是最有特色的資產。目前陸金所平臺產品交易額中,P2P交易額占比約8%,標準產品占比約4%,非標和現金管理各占比約44%。

而陽光保險旗下的惠金所也包括線上投資業務和線下機構業務兩塊,目前兩塊業務的比重基本各占一半。其中,線上投資產品主要包括車、房產抵質押的固收產品、地方交易所發行的固定收益類理財計劃、指數掛鉤型產品等。

而線下機構業務則包括資產管理業務:ABS(資產證券化)、FOF(母基金)和居間業務:機構投資兩大類,它們的資金端都是對接銀行、保險、基金、信托、券商等機構。

在某保險系互金平臺負責人看來,金融專業能力較強、金融機構資源較多是這類平臺最顯著的優勢,但硬幣的另一面是,大家“互聯網基因”不足,在用戶體驗和產品創新上,尤其是一些To C(個人用戶)的業務上亟待加強。“而通過投資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是快速彌補這一短板的有效方式。”

他認為,如何將大數據、雲計算,甚至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融合進金融業務當中,進一步提升運營效率和風控能力是眼下所有傳統金融機構背景的互聯網金融公司必須要解決的問題。

事實上,陽光保險投資董事總經理張嶺在談及本次投資時也曾明確表示,量化派與陽光渝融信用保證保險將開展合作,進一步規範其商業模式,提高產品創新和服務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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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險企數千億舉牌:萬能險“彈藥庫”是否萬能

高層對於險資舉牌資金“來源不當”所造成的爭議引發了周一市場的震蕩,甚至有被舉牌個股出現跌停。

狂飆突進之後,充當杠桿收購、舉牌潮彈藥庫的險資,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壓力和質疑。

證監會、保監會高層日前同時發聲,痛斥杠桿收購。身為資本市場最重要的力量,險資如今已成為舉牌、杠桿收購的主力軍。迄今為止,僅安邦系、生命系、陽光保險、前海人壽、生命人壽五家險資,舉牌的上市公司就已達到30家左右,所動用的資金規模達2500億元左右。

險資頻繁舉牌的背後,是萬能險新型險種的異軍突起,而舉牌行為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金彈藥。保監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前十個月,48家中資壽險公司中,17家萬能險保費收入突破百億元,其中三家更是沖破千億大關。根據公開披露信息,安邦系、生命系、前海人壽等險資舉牌上市公司時,除了少量自有資金、傳統保險產品,所使用的資金幾乎全部來自萬能險。

“萬能險是典型的短債長投,屬於期限錯配,按照2013年監管的要求,這類資金是要被清理的。”業內人士認為,就此而言,說部分險資舉牌資金“來路不當”並不為過。但亦有觀點認為,萬能險的產品設計、銷售、資金運用都不違反監管要求,不能算是違規,而目前界定險資違規存在難度。

險企激進 舉牌耗資數千億

格力電器11月30日公告稱,自11月17日至11月28日間,前海人壽大量增持該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由2016年三季度末的0.99%上升至4.13%,由公司第六大股東上升為第三大股東。

前海人壽的舉動立即引起監管關註。12月2日,深交所向前海人壽發出關註函,要求說明其與一致行動人持有的格力電器股份,是否達到或超過5%,是否有意參與格力電器的公司治理及經營管理。12月4日,前海人壽回複稱,持股比例未達到或超過5%,亦無參與日常經營管理的計劃。

增持行為引起監管關註並不意外。雖然作風彪悍,短時間內如此兇猛突擊,在前海人壽仍不多見。前海人壽買入期間,格力電器平均股價約為25元, 4.13%的持股比例,涉及資金總共約50億元。

前海人壽增持格力電器,不過是險資舉牌潮的一個縮影。2015年以來,險資在A股市場頻繁出擊,安邦保險、陽光保險、前海人壽、生命人壽、國華人壽等保險新規,已經掀起一波波舉牌潮。據《第一財經日報》不完全統計,上述五家保險系資金僅舉牌的A股上市公司,就已經達到30家以上,投入資金則動輒以數十億計。

若以舉牌數量、資金規模衡量,上述險企中,安邦保險、生命人壽、前海人壽無疑名列前茅,其中僅前海人壽就已累計消耗資金約300億元。據公開披露信息,2015年末開始爆發的萬科控制權爭奪戰中,寶能系通過前海人壽險資共買入萬科7.35億股,買入價在12.7元~15.6元之間,動用資金約105億元,成為前海人壽最大的單一證券投資。

緊隨其後的,則是舉牌南玻A和參與華僑城定增。2015年12月開始,前海人壽、鉅盛華等通過二級市場等途徑,大量買入南玻A 股份,截至2016年9月底,寶能系共持有南玻A24.39%的股份。剔除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盛華”)、前海人壽自有資金,前海人壽通過保險產品持有南玻A約4.02億股,按當初其舉牌價格12元/股左右測算,累計動用資金近50億元。

2016年初,前海人壽以6.81元/股的價格,認購華僑城定增的5.87億股,動用資金亦接近40億元。此外,前海人壽還在二級市場買入華僑城約1.1億股,按當時股價測算,所涉資金在8億元以上,兩者合計超過48億元。

這並非全部。2015年三、四季度以來,前海人壽還舉牌了韶能股份、中炬高新、南寧百貨、合肥百貨、明星電力五家上市公司。若不計算自有資金,截至2016年9月底,前海人壽分別持有上述公司1.62億股、1.6億股、6044萬股、1625萬股、1539萬股。根據公開數據測算,其舉牌韶能股份、中炬高新分別耗資約14億元、24億元;而舉牌南寧百貨、合肥百貨、明星電力則共計動用資金約8億元。

作為保險行業的“土豪”,安邦保險不但舉牌數量更多,動用的資金規模也更為驚人,目前在A股共舉牌10家上市公司,舉牌成本約為1090億元。截至目前持股比例最高的個股金融街,占有近30%的股份;最低的萬科A,持股比例為5%。

在最新舉牌的中國建築身上,安邦系持有中國建築30億股普通股,持股比例達到10%。權益變動公告顯示,安邦今年10月至11月集中加碼中國建築,最低買入價格6.17元,最高9.2元,共計投入232.18億元巨資。

安邦資產官網顯示,共贏3號為定期開放式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封閉期為5年,屬混合類集合資產管理產品。有媒體統計,安邦系旗下三家保險子公司已斥資830億元購買共贏3號產品,其中超過九成資金的申購時間在10月和11月。

來自第三方理財網站信息,安邦保險此前發型了一份名為“安邦共贏3號投資型綜合保險”的理財險產品。提供了火災、航空旅客意外傷害等保障選擇,是2014年安邦保險推出共贏系列以來的新一代產品。

從A股舉牌成本來看,加上中國建築,安邦在民生銀行、大商股份、金地集團、萬科A等6家持股比例較高的公司身上,投資入資金就近千億。

以安邦系目前持股比例最高的金融街為例,在2015年12月的最近一次舉牌中,安邦系動用了“和諧健康險-萬能產品”和“安邦人壽-積極型投資組合”,分別持股15.88%和9.12%,累計支付了16.13億元。另外,在持股20.49%的金地集團上,安邦系以“安邦人壽-穩健型投資組合”和“安邦財險-傳統產品”參與舉牌,所購股份分別為14.09%、 5.91%,累計耗資 20.88億元。對於大商股份,“安邦人壽-保守型投資組合”與“安邦養老-團體萬能產品”則合計已持有股份14.28%,在兩次舉牌中,安邦系兩次舉牌的均價約為44.92元,共耗資約14億元。

民生銀行上,安邦以多只產品重金吸籌22.51%的股份。財報顯示,“安邦保險-傳統產品”、“安邦人壽-穩健型投資組合”、安邦人壽-積極型投資組合、“安邦財險-傳統產品”等進入民生銀行前十大股東,合計持股15.54%。在安邦累計12次的增持以及多次舉牌中,累計耗資近400億。同樣讓安邦豪擲千金的還有萬科A。以去年11月為起點,安邦以“安邦人壽-保守型投資組合”、“安邦財險-傳統產品”等產品大舉買入萬科股份,以每股14.28元—9.75元的成交價計算,安邦舉牌萬科耗資約在79億—109億元之間。

與前海人壽、安邦保險相比,陽光系、國華系舉牌規模雖然稍遜,但籌集的資金也不容小覷。公開信息顯示,自2015年四季度以來,陽光系通過名下的陽光人壽、陽光財險,僅在A股就已舉牌承德露露、吉林敖東、中青旅、鳳竹紡織、伊利股份、勝利股份、京投發展等七家上市公司。

2015年四季度,陽光人壽、陽光財險舉牌承德露露,累計買入774萬股,3014萬股,此後陽光財險又增持2559萬股,持股成本約為12.95元、13.3元,涉及資金約7.4億元。同時,陽光人壽 還通過舉牌,持有中青旅3620萬股,均價約20.42元。2016年一季度又買入1779萬股,均價約20.2元,共動用資金近12億元。

吉林敖東今年11月21日公告稱,陽光人壽已累計增持其 4472萬股,達到5%的舉牌線。按歷次增持價格計算,其舉牌吉林敖東均價約為27.23元,動用資金至少超過12億元。而舉牌鳳竹紡織、京投發展、勝利股份則共計使用資金約8.2億元,而持股數量達3.03億股的伊利股份,目前持股成本尚不清楚。保守測算,陽光系舉牌行動,投入資金已達約40億元。

國華人壽則是在2015年三季度開始集中進行“掃貨”,先後對天宸股份、新世界、華鑫股份、東湖高新、有研新材、國農科技等六家上司公司進行舉牌。其中對天宸股份進行了四次舉牌,持股達到20%;目前舉牌股中持有國農科技比例最低,為5.01%;而有研新材則因國華人壽後續減持,持股比例降至4.99999%。

記者據公開信息測算,相較而言,國華人壽舉牌新世界、華鑫股份、東湖高新、國農科技的成本則較低一些,分別耗資約10.24億元、7.4億元、3.24億元以上(還有2.46%持股未計入)、8900萬元。除有研新材外,國華人壽目前仍舉牌的6只個股總共約耗資75億元左右。

生命人壽的舉牌之旅則需要回溯至2013年,目前舉牌的金地集團、浦發銀行、農產品均是從2013年便開始有投資。其中生命人壽對金地集團的舉牌始於1月份,之後在一年半左右的時間密集增持,至今持股比例達到29.93%;而生命人壽對浦發銀行的持股則中間有所間斷,2013年一季度生命人壽還是浦發銀行的前十大股東之一,維持兩個季度後,生命人壽退出浦發銀行前十大股東之列,直至2015年三季度舉牌浦發銀行之後,開始穩定並持續出現在大眾視野中。

事實上,從2015年5月份開始,生命人壽就頻繁買賣浦發銀行股票,直到2015年8月28日持股比例達到5.0097%的舉牌線之後,開始了一路買買買的節奏,耗資700億元左右,目前持股比例逾20%。生命人壽買入金地集團最猛的時候則為2014年上半年,斥資55.97億元,整體增持耗資94.6億元。

萬能險“彈藥庫”探營

作為最重要的資金來源,保險產品為險資舉牌、收購,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金彈藥。險資舉牌除了少量自有資金參與外,主要以保險產品募集資金為主。

陽光保險舉牌上市公司時,資金來源則全部為保險產品。根據定期報告披露,陽光保險舉牌承德露露,主體為陽光人壽、陽光財險,持股賬戶為分紅險、傳統—普通保險產品,中青旅則為陽光人壽傳統產品、吉利兩全產品,京投發展則為傳統、傳統普通保險產品,鳳竹紡織、伊利股份則分別使用了傳統險、分紅險產品。

以安邦系為例,其舉牌、收購多為四大子公司保險產品,以及安邦資產發行的資管產品。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梳理統計,安邦系在A股舉牌10家上市公司共用了8類產品。分別為:安邦保險集團-傳統保險產品、和諧健康險-萬能產品、安邦養老-團體萬能產品、安邦人壽-穩健型投資組合、安邦人壽-積極型投資組合、安邦人壽-保守型投資組合、以及安邦財險-傳統產品和安邦資產共贏3號。

其中,以萬能險以及具備類似性質的投連險舉牌頻次最高,為其舉牌主力,先後參與了安邦對民生銀行、大商股份、萬科A、金地集團等持股比例較高公司的舉牌。

國華人壽、生命人壽舉牌上市公司也鐘情於依靠萬能險和分紅險資金。根據定期報告梳理發現,國華人壽舉牌天海投資、新世界、天宸股份15%股份、國農科技的持股賬戶均為萬能三號,華鑫股份、東湖高新的持股賬戶則為分紅三號。相較萬能險和分紅險賬戶持股,國華人壽的自有資金及傳統險資金的持股占比則相對較少。

生命人壽舉牌金地集團、農產品的持股賬號也分別用到了萬能險和分紅險,持有浦發銀行所用賬戶在用到萬能險的同時,也用到了“生命人壽-資本金”,“生命人壽- 傳統”,“生命人壽-分紅”等賬戶。經過後續的增減持動作,到今年三季度,位列浦發銀行前十大股東的為“生命人壽-傳統”、“生命人壽-資本金”、“生命人壽-萬能H三個賬戶”。

據公開資料,國華人壽2015年保費收入為236.12億元,其中壽險收入231.33億元、健康險4.64億元、意外險7058.93萬元;2015年生命人壽個人分紅保險收入為174.18億元。

記者梳理發現,前海人壽舉牌A股的產品多屬“高現價“產品。如果不計鉅盛華持有部分,前海人壽自有資金持有中炬高新、南寧百貨、南玻A、合肥百貨四家公司,但持股數量均較為有限,持分別為2841萬股、1882萬股、3900萬股、4452萬股,經測算約耗資13.4億元,尚不足其舉牌使用的保險產品資金規模的4.5%。

保險產品不但充當舉牌資金的彈藥庫,且幾乎獨當舉牌大任。公開披露信息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前海人壽共持有萬科7.35億股,有多個賬戶持有,進入萬科前十大股東的有一個賬戶,為前海人壽—海利年年,持股比例為3.17%。

前海人壽舉牌的多家上市公司出現了“海利年年”這一賬戶的身影。其中,韶能股份、明星電力分別1.62億股、1625萬股,全部由該賬戶持有,還持股中炬高新1.6億股。此外,前海人壽持有的南寧百貨、華僑城、南玻A,也均以“海利年年”賬戶持有多數股份。目前,公司自有資金賬戶持股數只在合肥百貨上多於“海利年年”,。

在南玻A上,前海人壽還使用了多個產品賬戶。南玻A三季報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海利年年持有該公司A3.2億股,萬能險產品賬戶則持有8140萬股,兩者合計持有南玻A的4.01億股。

雖然並未直接使用“萬能險”的名稱,但海利年年產品,屬於萬能險產品。前海人壽網站11月1日公布的2016年10月萬能保險結算利率公告顯示,其萬能險產品包含11個系列,海利年年兩全保險、海利精選、前海聚富、前海海鑫利等均屬於萬能險品種,海利年年兩全產品是前海人壽首批產品。

舉牌資金來源之所以出現差異,與各險企的策略有著明顯關系,保戶新增投資交費,已經成為部分險企的主要資金來源,占比已經超過保費收入,而部分公司則仍以傳統業務為主。

保監會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陽光人壽原保險保費收入310億元,保戶新增投資交費190億元。而2016年前十個月,這兩項數據分別為344億元、157億元,保戶投資交費雖然規模巨大,但並未占據主導地位。

安邦人壽、前海人壽則與此不同。2015年,安邦人壽原保險保費收入545億元,保戶新增投資交費405億元。但到了2016年,這一情況已發生巨大變化。2016年前十個月,其原保險保費收入999.8億元,而保戶新增投資交費則高達2068億元,規模達到前者兩倍以上。

前海人壽亦是如此。2015年,前海人壽原保險保費、保戶新增投資交費分別為173億元、605億元,後者為前者約3.5倍。2016年前十個月,其保戶新增投資交費為721億元,為原保險保費收入178億元的4倍以上,成為其保費收入的主要來源。

國華人壽、生命人壽的保戶新增投資交費規模,增長雖未如上述兩家險企,且出現明顯下降,但絕對規模亦不容小覷。2015年前十個月,國華人壽、生命人壽原保險保費收入236億元、789億元,保戶新增投資交費為218億元、859億元。而今年前十個月,兩家公司上述原保險保費分別為226億元、958億元、保戶新增投資交費為128.8億元、616.6億元。

爭議資金合規性

最近兩年來,一些激進的險資,通過萬能險等創新型產品,利用舉牌的方式頻頻出擊,“舉牌潮”資本市場激起了不小的風浪,其期限錯配、信息披露、投資者適當性等問題均引起市場爭議。

“根據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可以用於“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首先保險資金投入股市是合法的,其次保險資金投入股市的資金必須符合保監會的規定比例,即總資產的30%,目前來看保險資金投入股市的比例還在規定之內。” 廣東金融學院保險系主任羅向名認為,萬能險或其它保險產品,都是保監會審批通過的,通過嚴格的精算設計,只要不影響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即可。

但是,萬能險信披不透明及投資者適當性的問題,在業內爭論已久。《第一財經日報》查閱多家險企網站發現,對於萬能險等險種,除了利益演示、投保年齡、期限等,基本沒有對資金運用、風險等進行說明,部分甚至連產品基本說明都沒有。

羅向名說:“保險資金的來源肯定是保險費收入和投資收入,投入股市的主要是保險費收入,產生保險費的是保險產品,這些產品包括長期壽險、重疾險、意外險或萬能險等,不管是萬能險或其他險種,目前在低利率情況下都可能面臨利損差的風險,保險公司將保險費收入用於投入保監會允許的領域無可厚非。”

“幾百萬可以買,幾千塊錢也可以買,投資者的適當性體現不出來。”有市場人士認為,權益類投資是高風險投資,而不同的投資者對風險的認知差別巨大。而目前,作為投資屬性突出的保險產品,萬能險並未建立適格投資者機制。

更為突出的問題,可能還是在於期限錯配。12月3日,證監會主席劉士余措辭嚴厲的斥責,部分持牌金融機構以來路不當的資金進行杠桿收購,挑戰市場規則。隨後,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亦作出表態,明確保險資金不應側重短期理財、股票投資及戰略投資,有些險資繞開監管套利,“嚴格意義上就是犯罪”。

“萬能險的產品設計、銷售渠道、資金運用,都是按照監管要求來的,保險公司也不敢亂來。”深圳某險企高管對本報記者稱,當前出現的問題,與金融分業監管的體制有關,但說險資舉牌資金來源不當,可能並不合適。

但亦有業內人士認為,以萬能險為主的舉牌險資,普遍存在期限錯配,這本身就存在問題。2013年,監管部門就開始清理期限錯配,而部分舉牌險資的問題,正是在於期限錯配,嚴格來說,屬於要被清理的對象。

上海某險企人士介紹稱,期限錯配實際上與資金所投產品的年限有關,如保險公司賣了一個一年期產品,將資金投入到信托計劃,而信托計劃是兩年期,這樣資金來源和用途有些錯配,所以必須等來年同期同比例再進一筆錢對上原來的資產端。

據中金公司《萬能險對誰萬能?》的研報,前海人壽、生命人壽、安邦保險等銷售的理財型萬能險,多為高現價產品,萬能賬戶在保費進入賬戶第二年,即高於已交保費。盡管產品多為3—5年期,甚至長達10年,但實際久期只有一年。

“險資舉牌的資金基本是萬能險,作為壽險產品,萬能險久期長,甚至是終身產品,投資股票或戰略投資,表面上看並不存在問題,渠道上也都是合規的。”華南某保險人士向記者分析,但萬能險在實際操作中發生變異,一些激進的險企,將萬能險設計成短期理財產品,以高利率吸收資金,投資者在期滿或投保較長時間後退保,可以收回保費和一定收益,如果短時間退保,就會面臨虧損。

一位熟悉保險業務的公募人士亦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稱,萬能險、投連險等保險產品,作為險企的非自有資金,本身就具有特殊的負債性質。而部分保險公司此前出於擴大保費規模等需求發行短期理財產品,再投入資本市場,就造成了期限錯配。

“如果後面沒有可持續的資金流入來保障的話,會面臨比較大的流動性風險。”該人士認為。

更為關鍵的問題在於,如果投資者持有保單時間較長,高利率又不利於險企。在此背景下,利率就成為平衡手段。險企通過有效降低久期控制險企資金成本,讓投資者短期退保獲得一定收益,萬能險由此異變成中小險企吸收資金的工具。

“這是典型的短債長投,存在很大的流動性風險,按照2013年監管期限錯配的要求,這類資金是要被清理的。”上述華南保險人士稱,如果按照這一定義,部分險資已經逾越了監管紅線,說其資金來源不當並不為過。

而上述深圳險企人士認為,期限錯配不應被當作為資金來源存在問題,但極其個別的險資資金來源確實存在一定問題,而且與通過銷售產品籌集資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界定起來也存在一定困難。但對於具體情形,該人士則不願透露。

“一些遊離在金融市場邊緣的灰色資金,在金融監管割裂的背景下,不能穿透真實來源,放大杠桿倍數的資金,存在違規嫌疑,可能才是問題的關鍵。”上述上海險企人士說。(實習記者桂祺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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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吸金利器: 限了萬能險,還有理財險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1302

 

2016年10月27日,北京第十二屆國際金融博覽會暨北京國際金融投資理財博覽會上,安邦金融、安邦保險展臺。(東方IC/圖)

華安財險當年曾憑借該產品,僅用數年就從一家小型財險公司進入行業前五梯隊,其最高峰時期銷售額一度超過350億。

2010年安邦財險獲批銷售理財險產品,從0到近1660億元的銷售規模,只用了四年。

對於集團化公司或者背後有“兄弟企業”的一些公司來說,理財險這樣擁有快速現金流的產品更多用於關聯交易或者內部拆借,而非投資主力。但是相關交易信息並不為外界所知。

名詞解釋:理財險

被稱作非壽險投資型產品,通常由“保障+固定收益”兩部分組成,投保年限一年至幾年不等,除了與通常的財產險(如家庭財產險、火險等)結合外,還可與健康險、意外險組合。在該產品設計下,客戶符合出險條件就可獲賠。在保單期限內若沒有出險,客戶除本金返還外還可以獲得一筆額外投資收益。

自2015年險資舉牌現象發端,萬能險這一名詞開始為人熟知。保監會也在四個月前專門出臺了針對萬能險這種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限售令。

但不為人知的是,險企還有另一種更為隱蔽、同樣對市場影響巨大的投資型產品——理財險。

理財險曾於2008年前風靡財險行業,然而市場環境巨變讓這一產品的銷售一度停滯。由於理財險收入並不計入險企原保費規模,外界很難通過保費數據了解到這一產品實際經營情況。直到近年來安邦財險、天安財險在業內異軍突起後,理財險才又重新浮出水面。

繼2010年獲批經營後,安邦財險依靠理財險迅速做大,2015年資產規模(不包括子公司)已擴張至2686.62億元;天安財險半年報數據顯示,該公司資產規模已於2016年上半年迅速上升至2888.75億元,在財險公司中排名第四位。

相比市場熟知的萬能險,理財險僅由財險公司經營,當前收益率普遍在2.5%左右,和動輒5%、6%的萬能險相比並不高。但理財險多為一年、三年的短期經營,且收益多與基準利率掛鉤相對穩定,所以對短期定存的客戶具有一定吸引力。

去年底已超3000億

根據會計師事務所畢馬威2016年10月的一份報告,中國市場上共有8家公司在銷售非壽險投資型產品,以聯動利率型產品為主。截至2015年底,理財險投資部分存量規模已超過3000億元,且市場集中度很高,絕大部分份額由安邦財險和天安財險兩家公司占據。

正是依靠此產品快速累積資產,安邦、天安等新晉財險公司打破了保險公司“十年才可盈利”的行業規律,大有超越老牌險企之勢。

例如安邦財險,截至2015年底該公司總資產(不包含和諧健康等子公司)約為2686.62億元,而其保戶儲金及投資款的這一數字高達1657.92億元,占總資產六成以上。據年報解釋,保戶儲金及投資款是險企開展非壽險投資型保險業務所收儲金,用戶保費和用於投資的資金都在其中支取。

2010年安邦保險開始集團化布局,旗下安邦財險和安邦人壽分別獨立。也正是在這一年,安邦財險獲批銷售理財險產品,從0到近1660億元的銷售規模,安邦只用了四年。

同樣的故事也發生在天安財險身上。2013年天安財險獲保監會批準售賣理財險,僅2014年一年的時間,銷售規模就突破250億大關,公司資產總額從前一年的146億元飆升至452億元。2016年上半年,天安財險的儲金數額達到2369.89億元,占總資產的82%。

值得一提的是,理財險用於投資部分的資金並不計入財險公司原保費,而是單獨列入保戶儲金及投資款計算,因此出現了財險公司主營業務(車險、意外險等)保費數據與資產規模不匹配的現象,一些公司的資產總額擴張速度非常快,但是保費收入卻始終不高。

以天安財險為例,保監會數據顯示其2016年上半年原保費收入僅為67.68億,遠不及平安、太保等大型財險公司,但公司截至2016年中期的資產規模達到2888.75億元,在財險公司中排名第四位。

華安的“教訓”

安邦與天安在財險界的異軍突起,讓劉力想起了曾經的華安。劉力是老牌財險公司華安保險的資深員工,他曾眼看華安憑借理財險異軍突起,卻又受累於此,最終重重跌落。

華安保險成立於1996年,是國內最早的專業財險企業之一,公司總部位於深圳,主要股東包括特華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廣州市澤達棉麻紡織品有限公司、海航資本集團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截至2015年,公司資產總計139.6億元。

劉力向南方周末記者回憶,華安保險因為車險業務虧損,曾在2004年向監管部門申請經營理財險,目的是想通過投資收益填補主營業務上的虧損,幫助公司增加盈利渠道。這款名為“華安金龍”的產品是當時國內首個利率聯動型理財險,一經推出便風靡市場,最高銷售規模一度達到超過350億元。

“這類理財險像一種‘類存款’。保險向銀行支付一定的中介費用,讓銀行說服客戶將定存改為理財。客戶看到利息比銀行定存高一些、還有額外的保險保障後,就會選擇購買這類產品。”劉力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恰逢2005—2008年股市行情漸起,財險公司的投資收益頗為可觀。“華安當時做了很多理財險產品,募集到的資金主要用於投資股市。當時投資效益非常好,通過資本市場盈利,公司一度甩掉了歷史虧損包袱。”劉力回憶。

數據顯示,華安借助2006、2007年的牛市,獲取的投資收益不僅抹平了此前車險經營上的虧損,更出現8000萬元的賬面盈利,公司2007年的綜合收益率高達32.5%。

但保監會對於每款理財險的銷售規模和經營期限都有明確規定,且華安當時的理財險產品均以3年、5年為期,這也意味著,自2008年起華安將進入到期給付高峰,350億左右存量資金的壓力顯而易見。

2008年金融危機下股市應聲大跌,投資市場“哀嚎一片”。更糟糕的是,華安的理財險產品已於2008年到期,卻遲遲不見監管部門批複新的銷售份額。

這邊投資收益暴跌、給付集中到期,那邊遲遲不見新產品現金流的增援,華安只能揮淚斬斷理財險業務。

2008年的市場巨變,也讓監管層開始出手嚴控該類產品的準入。當年12月,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對財險公司銷售投資型產品的條件、產品收益率水平、手續費、財務管理、投資管理等做出新規定。

通知首度要求理財險的經營必須與公司償付能力高度掛鉤,只有滿足最近連續4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才可申請該產品,而一旦財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50%時,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產品的銷售。同時針對產品收益“通知”作出了明確的要求,要求預定(收益)型產品的收益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80%;非預定型要每天公布產品凈值。

文件效果明顯,此後數年少有財險公司再獲批理財險業務,人保財險、平安財險、華泰財險等曾經的銷售主力也陸續宣布停止銷售理財險,該產品一度進入“冰封期”。

直到2010年底,金融危機後的市場逐步企穩,保監會再度開閘理財險的報批工作,安邦財險、紫金財險等公司成了這一次少數獲批銷售理財險的“幸運兒”。

劉力向南方周末記者坦言,由於理財險可以按照短期(如一年、二年)售賣,能夠幫助財險公司快速吸收現金流,因此對資本市場影響很大,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作能力要求更高。

“當初華安是第一個吃螃蟹的,等別人發現這個產品威力的時候,華安的實力不足以繼續了。”劉力說。

“彎道超車”的利器

相較此前市場熱議的萬能險,此類理財險對普通投資者顯得更陌生,卻是改革開放後國內最早出現的投資型保險產品。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告訴南方周末記者,1980年代起,此類家庭理財險產品就已經風靡全國。“當時產壽險還沒分家,這類產品那個時候非常普及,很多人拿這類產品替代銀行定存”。

國內險企經歷“利差損”風波後,對這類理財險設計有了大幅調整,演化為與利率掛鉤的產品。

理財險收益和基準利率掛鉤,因此產品的投資收益普遍不高。但其銷售期短、資金來源快的特性,讓整個財險行業發生了深刻變化,許多中小型險企意識到了理財險的厲害之處,想要通過此產品實現“彎道超車”。

當時的華安財險曾憑借該產品,僅用數年就從一家小型財險公司進入行業前五梯隊,其最高峰時期銷售額一度超過350億。這一數字對當時整體保費規模只有2086億的財險行業來說無疑是巨大沖擊。

然而理財險的風險並非沒有前車之鑒。有學術研究表明,理財險誕生於1960年代的日本,並在1990年代末達到頂峰,峰值時的保費規模一度占到日本財險行業總保費的60%。然而隨著經濟泡沫破裂,日本銀行利率連續下降,與銀行利率掛鉤的投資收益無法達到預期,產品集中的滿期給付對保險公司財務造成了巨大壓力,並直接導致後期非壽險儲蓄型產品的開發及銷售持續低迷。

為了追求銷售規模,險企也開始用各種違規手段過度競爭,比如向銀保“貼費”。

“理財險對保險公司和銀行來說是雙贏,保險公司可以獲得現金流,銀行也可以獲得無風險的利差。所以有些財險公司為了爭取銷售額,會有違規提高中介費的行為。”某財險資管資深人士劉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保監會早已明確此類手續費標準:支付給代銷機構的預定型產品手續費率,1年期產品不得超過0.8%,1年期以上產品年化手續費率不得超過0.5%。但據劉深透露,部分險企向銀行支付的費用會提升至1.2%左右,有的甚至高達1.5%,以此爭奪銷售渠道。

這也變向提高了這類產品的經營壓力,若以高額1.2%左右的中介費用計算,加上不高於定存基準利率1%的年化收益要求(目前一年期基準利率為1.5%)以及其他費用,產品必須獲得3.5%以上的總收益才有可能實現盈利,在當前“資產荒”的大環境下,無疑是對財險公司投資能力的考驗。

據Wind數據統計,目前天安財險位列前十大股東或者前十大流通的股東的上市企業共計80家,資金均來源於旗下理財險產品“保贏1號”,但均為小規模投資,極少達到舉牌標準。而安邦財險的主要股市投資賬戶為傳統產品(如車險),並非理財險投資資金。

郝演蘇指出,相比壽險的投資資金,理財險的投資周期更短,並且資金到賬時間不一,所以投資較為分散,不利於統一進行長期投資規劃。

不過郝演蘇也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對於集團化公司或者背後有“兄弟企業”的一些公司來說,理財險這樣擁有快速現金流的產品更多用於關聯交易或者內部拆借,而非投資主力。但是相關交易信息並不為外界所知,保監會對此也曾多次強調,必須嚴格執行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根據保監會2015年出臺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保險公司在向關聯方進行資金投資運用和委托管理的時候,需在官網上進行信息披露,並需要聘請獨立第三方審計機構開展年度外部審計工作,嚴格排查股票投資領域的資產配置風險、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風險等問題。

2015年5月,保監會曾通報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存在的幾個問題,包括關聯交易資金運用比例不符合規定、關聯交易未向監管報告、未在行業協會網站信息披露等問題,此前憑借舉牌活躍市場的前海人壽和中融人壽則榜上有名。

同時,相對於萬能險,投資型業務對財險公司資本金的消耗更快。

根據保監會2013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產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投資型保險產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額掛鉤,其溢額應大於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余額的10%加上非預定型產品應計本息余額的2.5%之和。

也就是說,理財型的規模將取決於一家險企的償付能力,償付能力越高、獲批的銷售規模就越大。安邦、天安等公司近年來就多番註資,通過提升註冊資本金的方式提高償付能力,進而延續、擴大理財型的銷售規模。

例如安邦財險為滿足類似要求,就於近年來數次增資達到目前的370億元資本金。相比之下,安邦旗下另一家子公司安邦人壽的註冊金僅為307.9億元,但是資產規模卻是安邦財險的數倍。

更重要的考驗來自投資端。為了應對保費給付周期,保險公司必須具有較強的投資能力才能持續滿足預定收益的要求。安邦集團董事長吳小暉曾多次公開表示,安邦選擇投資標的的底線是PB低於1、ROE高於10%。

“很多傳統的保險公司是拿到錢後找資產,但現在很多公司是找到了好的資產,才向監管部門申請產品審批,監管無疑更願意看到償付能力穩定、投資歷史成功較好、資本運作穩定的公司來經營理財險產品。”郝演蘇解釋道。

據他介紹,目前監管層對此類產品的審批比較開明,只要滿足相關申請條件,都可以獲批這類產品的資質。“問題是現在行業投資理念分化比較嚴重,大公司並不需要依靠理財險沖規模,小的公司又沒有投資能力去做,所以真正做理財險的不多”。

換句話說,已經擁有充足資產規模的大型險企並不想通過在一定程度上犧牲現金流動性的方式大規模銷售理財險,而小型險企也不具備持續拿到優秀投資標的的能力,似乎只有安邦、天安這類股東實力強勁、能滿足持續註資,且具有優質投資資源的險企才適合經營理財險業務。

(應被訪者要求,劉力、劉深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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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黑馬”被查 險資舉牌現拐點

監管層對於“門口野蠻人”舉牌的態度正在急劇逆轉。

在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強烈譴責“行業強盜”亂象後的一周之內,保監會先是叫停前海人壽萬能險業務,繼派駐檢查組進入前海人壽、恒大人壽,恒大人壽委托股票投資業務又被勒令暫停。

山雨欲來風滿樓。自去年下半年以來如火如荼的險資舉牌潮,會否因監管層態度轉向而迎來“變天”?

恒大人壽被暫停委托股票投資

12月9日,保監會發布消息稱,恒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下稱“恒大人壽”)在開展委托股票投資業務時,資產配置計劃不明確,資金運作不規範。根據《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決定暫停恒大人壽委托股票投資業務,並責令公司進行整改。

由於目前恒大人壽自身沒有直接投資股票資格,只能委托其他機構投資,現在委托投資被叫停,意味著其暫時無法進行股票投資,這一重磅監管政策對於恒大人壽險資投資運用而言影響很大。

事實上,監管層對恒大人壽股票投資中“快進快出”的行為,已有所舉措。上月8日,保監會約談了恒大人壽主要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支持保險資金短期大量頻繁炒作股票,指出恒大人壽應深刻反省短期炒作股票對保險行業及保險資金運用帶來的負面影響。

保監會數據顯示,今年1~10月,恒大人壽保費收入為413.09億元,其中,原保費收入為37.16億元,保戶投資款新增交費(主要為萬能險)375.92億元,占比高達91%。

恒大人壽三季度償付能力報告顯示,三季度末,其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175.30%,較二季度末的180.90%略有下降;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179.73%,較二季度末的186.83%略有下降;最近一期風險綜合評級為B。

恒大人壽凈利潤情況更是堪憂。一、二、三季度,公司凈利潤均為負值。其中,三季度凈利潤-9.65億元,本年累計凈虧損11.93億元。此外,從流動性風險指標來看,三季度凈現金流-31.26億元。其中,業務現金流為正數,投資現金流為負數。

對此,恒大人壽解釋稱,考慮到整體金融市場形勢和資產配置計劃,在上季度末可投資金額較充裕的基礎上,本季度逐步進行資產的投資與配置,所以本季度的投資現金流出較上季度增加幅度較大,導致本季度凈現金流為負,但並非表示出現流動性缺口,9月底賬面剩余資金37.3億元,本年度累計凈現金流2.9億元。

就在恒大人壽接到監管禁令的當日晚間,前海人壽聲明稱,作為保險機構投資者,一直按照《證券法》、證監會的相關規定以及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暫行管理辦法》及相關資金運用監管要求開展投資。

前海人壽還稱,對於格力股票的投資屬於正常的財務投資,市場對此給予了過度的報道和持續關註。同時承諾未來將不再增持格力股票,並會根據市場情況和投資策略擇機退出。

本輪監管風暴首輪整治對象即指向前海人壽,12月5日其被保監會停止開展萬能險新業務,責令整改,並在三個月內禁止申報新的產品。

監管態度轉向

劉士余的公開表態,被視為監管對險資舉牌態度轉向的分水嶺。他稱,“有的人集土豪、妖精及害人精於一身,拿著持牌的金融牌照,進入金融市場,用大眾的錢從事杠桿收購”……

“相較於今年一季度保監會主席項俊波的表態,監管層對於險資舉牌的態度出現變化。我們認為監管層已表露出對部分險企帶來的炒作和風險的重視。”東興證券研報認為。

今年1月,項俊波在2016全國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表示,引導保險資金通過債權融資、股權投資計劃等方式,支持國家重大戰略實施和重大民生工程建設。不斷創新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資金運用方式,通過保險私募基金、股債結合、優先股、資產支持計劃等方式,加大對科技型小微企業、戰略新興產業的支持力度。

在今年3月份兩會的記者招待會上,項俊波談到舉牌問題時說,其實舉牌是二級市場普通的股票投資行為,國際上保險資金是重要的機構投資者,“舉牌越多劉主席是比較高興的”。

“劉士余的講話顯然是經過長久的準備過程,內容有藝術性,直接穿透到股票投資的最底端,造成險資投資的股票縮量非常厲害。”一位市場人士對本報如是評價。

監管高層隔空“喊話”局面,也隱含了監管的無奈。一位券商保險分析師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表示,其實自去年12月以來,監管部門陸續出臺各項政策和窗口指導來規範險資舉牌,但似乎收效有限。

去年12月,保監會出臺了《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準則,通過文件規範保險資金信息披露行為,增加市場信息透明度。

今年3月,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對中短存續期人身保險產品進行了規範,並對規模進行限定,這普遍被認為是保監會對於萬能險產品的限制。

“從近期監管高層表態來看,監管對險資的舉牌資金來源存疑,以萬能險和結構化杠桿產品為資金來源,導致的長短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較高。”前述分析師說。

11月下旬,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在某媒體年會上表示,在當前利率持續走低和資產荒背景下,保險業面臨的重點風險還是資產負債錯配風險,“長線短配”和“短線長配”現象並存。

在上述分析師看來,為了遏制險資通過萬能險和杠桿資金舉牌的行為,預計監管部門還將采取進一步措施。監管層目前首要是將原來險資舉牌的“雷區”和資金來源存在的流動性風險處理好。

“當前最緊迫的是制定更合理的監管制度和規則,通過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處理險資舉牌存在的杠桿收購和資金期限錯配的流動性風險,後期這一整頓力度還將進一步加大。”他表示,待系列相關規範舉措落實後,險資舉牌態勢會放松。

短期大規模舉牌難現

保監會數據顯示,截止到今年10月,保險業可投資資產達129111.12億元,其中股票和證券基金投資18611.69億元,占比14.42%,較9月末上漲374.74億元。

東方證券認為,以萬能險為主要產品的中小險企往往面臨更高的負債成本,為了覆蓋這些高成本,大量萬能險險企尋找投資收益較高、投資合理的資產,在當前資產荒背景下,股市是一個好的資產池。中小險企頻頻舉牌正是印證了這一邏輯。

據統計,自2015年6月險資舉牌金額已經超過1700億元。

不同於安邦系對藍籌股的青睞、陽光系對消費類股票的追逐,寶能系和恒大系的舉牌風格則一路高歌猛進,無論是寶能對萬科股權的爭奪,強勢入侵南玻A致使管理層集體換血,還是恒大系對梅雁吉祥、金科股份等多支股票“快進猛打”、 “買而不舉”,拉高股價套利火速離場,“血洗”跟風散戶,都引發不小的爭議。

處於風口浪尖的險資,近期還會出手在二級市場“買買買”嗎?對此,上述分析師表示:險企投資以政策為導向,未來一段險資大規模舉牌不會存在。預計短期內將很少有險資繼續大規模舉牌,特別是萬能險占比較高的險企將收斂。

安邦兩次密集舉牌中國建築後,11月底還公告稱,未來12個月增持股份最高達35億股,但這一步伐或因監管轉向而放緩。

“不管資金來源是否合理,險資將配合監管的態度,短期內難現大局舉牌。”上述保險分析師說。

如果短期內險資進場增量資金驟減,對A股市場也不是不小的沖擊。市場人士普遍認為,因險資舉牌而造就的“寶能概念股”、“恒大概念股”等股價將面臨回調壓力。監管規範險資舉牌對股市整體行情不利,存在結構性影響。

不過,業內人士認為,長遠來看,規範險資舉牌和相關股票的短期小幅波動對市場長期健康是有利的,險資在權益類資產的配置規模也會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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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舉牌公司大量被列聯營 政策走向牽動神經

謀求舉牌公司控制權的步伐,遇上了止步於財務投資者的“棒喝”。剛剛刮起的監管風暴,可能讓激進舉牌、將被舉牌公司列入聯營企公開信息顯示,安邦保險舉牌的十家上市公司中,有四家被列為聯營企業,而前海人壽舉牌的八家公司中,亦業的險企,面臨何去何從的尷尬。

將持股較多的被舉牌公司列入其聯營企業的範圍,已成為部分風格較為激進險企的普遍做法,這也成為部分險企調節利潤、增厚資產規模的重要手段。有四家被計入聯營企業。

然而,監管層已在12月13日明確要求,險資股權投資應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也應以參股為主。

但在業內人士看來,謀求控制權是險企的目標之一,對於已經確定的股權關系,相關險企是退居財務投資,還是拋售離場?未來具體監管政策的走向,牽動著整個市場的神經。

大量舉牌公司被列為聯營

保監會主席項俊波12月13日在講話中表示,保險資金運用必須把握審慎穩健、服務主業的總體要求,把握好三個原則:投資標的應當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股權等非固定收益類產品為輔;股權投資應當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少量的戰略投資應當以參股為主。

但事實是,險資舉牌上市公司後,將被舉牌對象列入聯營企業的做法,已經屢見不鮮。舉牌較多的安邦保險、前海人壽等險企,均普遍采取了這一做法。

《第一財經日報》此前報道,截至目前,安邦保險舉牌的上市公司,已經達到十家,而舉牌後被列為聯營的企業,至少已經達到四家。安邦人壽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表示,聯營企業是指安邦人壽能夠對其施加重大影響的企業。

根據2014年財報附註,首先被安邦人壽列為重要聯營企業的是民生銀行。2014年11月,安邦首次舉牌後繼續增持,截至當年12月17日,安邦人壽、安邦產險、安邦集團、和諧健康共計持有民生銀行9.06%的股份,其中安邦人壽持股比例4.97%。

安邦人壽稱,其對部分聯營企業表決權低於20%,但該公司及控股股東對被投資企業擁有董事會席位,或享有被投資企業財務、經營政策參與決策的權利,該公司作為一致行動人,從而施加重要影響。從2014年12月23日開始,安邦人壽開始對民生銀行施加重大影響,因此在2014年年報中將其列為聯營企業。

隨著2015年連續發動舉牌,多家上市公司隨之被安邦保險列入聯營企業範圍。2015年財報顯示,除了民生銀行,安邦人壽還將金融街、金地集團列入不重要聯營企業;安邦產險則將民生銀行、招商銀行同時列為重要聯營企業,金融街、金地集團、遠洋地產列為不重要聯營企業。

類似情形並不鮮見。前海人壽舉牌的上市公司中,目前也有四家被列為聯營企業。7月底披露的2016年第二季度償付能力報告中,前海人壽已將萬科列為其聯營企業。寶能所持股份中,前海人壽直接持有萬科7.36億股,持股比例為6.67%。

從持股情況來看,前海人壽單一持股並未達到20%的最低現行規定,也未取得萬科董事會席位或派駐代表,亦未能對萬科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本不具備將後者列為聯營企業的條件。但在今年4月,其控股股東鉅盛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盛華”)將直接、間接所持有的14.73億股的表決權,讓渡給前海人壽,使其持股比例達到22.01%。

除了萬科,還有多家被舉牌公司被前海人壽列為聯營企業。2015年財報顯示,當時被列入聯營範圍的企業,包括南玻A、韶能股份、中炬高新三家,截至去年底,投資余額分別為46.8億元、20.4億元、27.8億元,直接持股比例為17.22%、15%、23.28%。

增厚業績、規模

將被舉牌上市公司列入聯營企業後,對相關險企的業績、資產規模有顯著的增厚作用,這可能也是險企舉牌後,對被舉牌公司在財務上積極並表的動力所在。

根據2014年財報,列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聯營企業,安邦人壽將采取權益法核算,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份額,確認當期投資損益。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與初始投資成本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數據顯示,2014年全年,安邦人壽投資收益共計136.9億元,其中約81.3億元來自聯營企業的投資收益,占比近60%。2015年,安邦人壽投資收益287.8億元,而對聯營企業的投資收益為82.1億元,占比約為29%。

截至2015年底,安邦人壽的長期股權投資達722.72億元,同比增長31.75%;安邦產險的長期股權投資達914.74億元,同比增幅24.21%,而這一科目主要內容均為對聯營企業的投資項目。安邦產險認為,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對其認為具有戰略性,持股比例分別為10.72%、5.61%,計入的投資賬面價值分別為498.45億元和288.57億元。

根據公開數據,截至2015年末,安邦人壽總資產達9216億元,同比增長近6.7倍。而安邦人壽在2013年年底的總資產規模只有169.72億元。這意味著,在過去兩年間,安邦人壽的總資產規模增長了53.3倍。

將被舉牌公司列為聯營企業,對賬面利潤增長也大有裨益。如民生銀行,截至2015年底,安邦人壽所持4.97%的股份,對應的投資賬面價值為282億元,而安邦產險所持5.61%的股份,對應的投資賬面價值為288.57億元。

“險企舉牌上市公司是正常策略,這些上市公司肯定是業績比較優秀、成長性較好的公司,與做大規模、賬面利潤關系不大。”廣東金融學院保險系主任、教授羅向明說,謀求控制權也是險企的目標之一。

在核算方法上,前海人壽與安邦人壽基本一致。根據其2015年財報附註,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的被投資單位凈資產份額的差額,不調整初始投資成本,反之則計入當期損益。

2016年上半年,前海人壽長期股權投資余額,出現大踏步大幅增長。根據財報披露數據,2016年初,前海人壽長期股權投資余額130.1億元,而到了6月底,已經暴增至331.7億元,增加約201.6億元,增幅接近1.55倍。

2016年上半年財報顯示,前海人壽截至6月底,可供出售、以公允價值計量並計入當期損益兩項金融資產,分別為331億元、270億元,分別比年初增加約-36億元、82億元,兩者共計增加46億元。這意味著,當期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大幅減少。

從可查對外投資、持股信息來看,2016年上半年,前海人壽在資本市場、未上市企業股權方面,並未進行太多大額投資。2016年6月,前海人壽曾披露兩筆大額投資,分別向深圳金利通金融中心(下稱“金利通中心”)、杭州新天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杭州新天地”)投資65.7億元、30.4億元。工商資料顯示,2016年5月30日,金利通中心項目所屬的深圳金利通投資有限公司出現了一次股權變更(下稱“金利通投資”),前海人壽持股比例由22.09%上升至99.9%;此前持股12.049%的平安信托,持股比例降至0.0949%;持股65.375%、0.484%的渤海信托及另一名股東徹底退出。在2016年上半年財報中,金利通投資、杭州新天地,均被列為前海人壽子公司、合營企業,持股比例分別為99.91%、82%。

對於上述兩筆大額投資,列入何種科目尚不得而知。但在相關公告中,前海人壽明確將杭州新天地列為不動產項目。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前海人壽萬能賬戶對投資性不動產類累計投資290.33億元,對股權投資則未提及。

而前海人壽當期長期股權投資余額暴漲,極有可能來自將萬科列為聯營企業所形成。寶能系持有的萬科股份中,前海人壽直接持有7.36億股,涉及資金約105億元。加上今年4月鉅盛華讓渡表決權的14.73億股,持股成本合計約為350億元。

截至2016年上半年財報截止日,萬科尚未複牌。而在2015年12月停牌時,萬科股價處於階段性最高點,為24.43元/股。由此推算,截至今年6月底,前海人壽上述持股,市值約為540億元,浮盈在190億元左右。

借助會計核算方式的變化,前海人壽的業績大為改觀。今年上半年,前海人壽營業收入285.6億元,營業支出222.2億元,凈利潤62.9億元,營業收入中,投資收益128.5億元。2015年其舉牌多家上市公司後,由於出現不同程度的浮虧,計入這一因素後,前海人壽今年上半年的投資收益,與投資萬科的盈利基本吻合。若扣除投資收益,其當期凈利潤虧損超過65億元。

財務投資與控制權的矛盾

按照監管層的要求,險企進行股權投資,應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少量的戰略投資應當以參股為主。

武漢科技大學董登新教授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分析,監管高層上述講話,至少具有三層含義:第一,險資的主業必須回歸保險;第二,財務投資也不是短期炒作,而要長期投資;第三,險資不要搶奪上市公司控制權。

“險資舉牌的上市公司中,險企相當部分已成為第一大股東,甚至相對控股股東,本來也是合理合法。”羅向明說,險資股權投資,一般以戰略投資為主,註重長期性、收益性、安全性,如中國人壽2006年以350億元投資南方電網,每年收益都在13%左右;此外,中國人保2014年以120余億元投資廣東高速公路、中國平安投資京滬高鐵也是如此,兼顧了長期性和收益性,起到了保險業對經濟發展的助推器作用。

對於險企來說,股權投資以財務投資為主,與其通過成為被舉牌公司主要股東乃至控股股東,似乎存在矛盾。業內人士認為,現在部分險企對資本市場形成不良影響,對實體經濟構成威脅,與保險的本質相違背。

如此一來,已經舉牌、為上市公司重要股東,乃至控股股東的險企,將何去何從?羅向明說,對於這一情況,目前政策走向尚不清晰,但監管會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或讓險企另設獨立公司去經營,即剝離出險企,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但問題不止於此。董登新認為,從目前來看,監管的動作將是對萬能險、分紅險等短期理財性質產品的一次重要規範,部分險企業務過於集中在萬能險,對務單一且又較為激進的險企影響將會較大,償付能力可能會出現危機。

“原有的股權投資從盈利到虧損,後續投資又受到政策和資金限制,特別是部分產品停止銷售,這些險企的資本金可能出現問題,流動性可能遇到麻煩。”羅向明說,短期內股東可能要大量增資,以維持正常的償付能力。

而另一方面,監管層再次明確,險資要成為長期資金的提供者,不應進行短期快進快出的炒作。如此一來,當流動性出現問題時,應當如何應對?董登新認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相關險企只能減持,控股股東必須要註資拯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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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新版“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險企“一股獨大”走入窮途

針對當前部分險企存在的“一股獨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東完全掌控公司運作的現象,保監會將通過監管政策加以遏制。

12月29日,保監會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監管層醞釀已久的新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步入尾聲。

第一財經記者對比新舊版本發現,圍繞當前險企股東結構存在的問題,新版呈現多處修訂。尤其是《征求意見稿》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有效發揮制衡作用,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辦法修訂蘊含了從嚴監管的思路,具體舉措符合“保險姓保”的核心理念,股東分類監管有利於投資保險公司明確投資目標,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回歸保險保障職能。

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降至1/3 防止“一股獨大”

2016年以來,保監會對現有股權監管制度進行了系統梳理,深入研究股權結構、資金來源、穿透式監管等重點問題,對原有《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最終形成《征求意見稿》。

事實上,業內對這一修訂並不意外,監管層此前已經釋放了信號。在12月13日的專項會議上,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明確表示,要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進一步修訂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嚴格防止“動機目的不純”的投資者投資保險業,並將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12月15日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也表示,為了防範“一股獨大”,保監會將審慎研究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如考慮從51%進一步降低至1/3以下。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51%。

此次辦法修訂強化股權結構監管,《征求意見稿》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公司治理缺陷是個別保險機構激進經營行為的‘基因’。”陳文輝在12月15日的采訪中說,個別公司通過交叉持股、層層嵌套,掩蓋真實股權結構,形成“一股獨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東完全掌控公司運作,公司治理機制明顯弱化,滋生內部人控制和大量關聯交易。

縱觀目前保險公司股東結構,不少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符合原標準,但持股比例明顯高於本次修訂後的三分之一,如果執行修訂後的股權管理辦法,將對既有險企股權格局帶來多大影響,牽動著每家保險公司的神經。

對此,南開大學保險系教授朱銘來對第一財經表示,監管目的是為了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而現有國有企業控股或銀行系的保險公司股權問題將如何界定,文件尚未明確。目前已經成立保險公司的股東結構如何界定也尚不明朗,但可以確定的是,今後成立的保險公司將按照新辦法執行。

一位中小險企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表示,如果按照要求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老保險公司不可能一步到位,可能在其增資擴股時加以引導,銀行系險企有望放寬單一股東持股要求,而業內備受關註的地產公司控股險企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有望調整,但短時間內下調可能性不大,預計監管層對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將施行差別對待。

值得關註的是,《征求意見稿》新增“外資保險公司境內股東的資質條件,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條款。對此,業內人士分析,“這意味著恒大人壽這種一下子獲得外資股東50%的持股也不行了。”

股東分類監管 從源頭抓起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

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股東將按照保險公司持股比例分類。按照《征求意見稿》劃定,財務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十,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無重大影響的股東。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控制類股東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對此,朱銘來表示,從部分險企的市場行為來看,當初部分保險公司成立時,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東想法並非是“保險姓保”理念,而是以壽險作為工具,利用發行壽險產品募集資金進行高息攬儲性投資,不是真正意義上從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出發進行保險產品設計,此次辦法修訂旨在從源頭抓起,在股東投資保險公司之初明確投資目標。

上述中小險企副總經理也表示,監管旨在真實了解股東的真實出資意圖,分清股東究竟是真實投資保險業還是通過資本合作達到“圈錢”目的,嚴格市場準入後,有利於監管進一步核查資金運用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陳文輝此前在公開場合提及的險企“虛假出資、虛假增資”問題,此次監管已經有所舉措。本次辦法修訂還將“加強資本真實性核查”納入新的監管高度。為規範股東出資行為,防範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註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征求意見稿》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同時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

朱銘來表示,保險公司通過金融產品運作將原先股東資產通過杠桿效應做大規模,短期內追加資金進入賬戶膨脹股東資產規模,此次監管修訂將嚴格區分股東的註冊資金具體來源,追查註冊資金來源。

朱銘來還強調,從嚴監管是本次辦法修訂整套體系設計的背後監管思路。涉及到險資資金運用,需要證監會、銀監會密切合作配合,“三會”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促進平臺交流,通過跨部門協同監管核查險企註冊資金和資金運用情況。

此外,強化股東監管也是《征求意見稿》一個新增維度。加強對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真實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在註重股東資本實力、持續出資能力的前提下,更加註重對行業背景、個人素質、管理團隊、既往投資情況等方面的考察評估,以確保其具備符合保險行業特點的理性投資心態和穩健經營理念。

在朱銘來看來,強化股東監管背後的核心理念還是“保險姓保”,如果團隊資歷多來自基金、證券公司,其專長可能是投資,缺乏保險專業能力,保險經營管理者能力較弱,而強調人員具有保險經驗和專業能力,有助於防止出現保險公司淪為準投資公司的情況。

(本報記者楊倩雯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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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險企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調降至1/3

保監會12月29日晚間消息,為進一步加強股權監管、規範股東行為,強化對相關風險隱患的查處手段和問責力度,近日,中國保監會就修訂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是保監會加強保險公司治理監管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做實“保險業姓保”的重要舉措。

征求意見稿一是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辦法》本著“讓真正想做保險的人進入保險業”的原則,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確保保險業姓保。

二是強化股權結構監管。《辦法》基於股東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力,按照分類監管原則,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三個類型,並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有效發揮制衡作用,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三是強化股東監管。《辦法》加強對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真實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在註重股東資本實力、持續出資能力的前提下,更加註重對行業背景、個人素質、管理團隊、既往投資情況等方面的考察評估,以確保其具備符合保險行業特點的理性投資心態和穩健經營理念。

四是加強資本真實性核查。為規範股東出資行為,防範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註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辦法》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同時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采取更加明確有效的監管指標,確保投資人資金來源的真實合法性。

五是強化審查措施和問責力度。《辦法》通過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後問責等一系列監管手段,建立了股權管理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采用公眾監督、股東承諾、章程特殊條款、嚴格問責等措施,有效防範治理風險。

公告稱,下一步,保監會將堅持從公眾公司標準和風險監管的視角出發,繼續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監管體系建設,切實提升公司治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保監會歡迎社會各界廣泛研提意見,並將根據意見反饋情況,加快推進《辦法》的後續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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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險企不得開發承保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

近日,中國保監會印發了《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中提到,保險公司不得開發下列保險產品:(一)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二)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產品。(三)承保的風險是確定的,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的保險產品。(四)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五)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六)沒有實際保障內容,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保險產品。(七)“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產品。(八)其他違法違規、違反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險產品。

附全文:

各財產保險公司:

為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完善產品管理制度,規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提升保險產品供給質量,我會制定了《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保監會

2016年12月30日

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規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產品開發行為,鼓勵保險產品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依法登記註冊的財產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保險產品,是指由一個及以上主險條款費率組成,可以附加若幹附加險條款費率,保險公司可獨立銷售的單元。

本指引所稱保險條款,是指保險公司擬訂的約定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文本,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

本指引所稱保險費率,是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收取的保險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

第四條 保險公司是保險產品開發主體,並對保險條款費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章 產品開發基本要求

第五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保險原理,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綜合考慮公司承保能力、風險單位劃分、再保險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償付能力和財務穩健。

第六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二)損失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產品應當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嚴禁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產品獲得不當利益。

(三)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條款中應明確列明投保人、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合法權益。

(四)射幸合同原則。保險產品承保的風險是否發生、損失大小等應存在不確定性。

(五)風險定價原則。費率厘定應當基於對實際風險水平和保險責任的測算,確保保費與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 保險公司不得開發下列保險產品:

(一)對保險標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合法利益。

(二)約定的保險事故不會造成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保險產品。

(三)承保的風險是確定的,如風險損失不會實際發生或風險損失確定的保險產品。

(四)承保既有損失可能又有獲利機會的投機風險的保險產品。

(五)無實質內容意義、炒作概念的噱頭性產品。

(六)沒有實際保障內容,單純以降價(費)、漲價(費)為目的的保險產品。

(七)“零保費”“未出險返還保費”或返還其他不當利益的保險產品。

(八)其他違法違規、違反保險原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的保險產品。

第八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特別是個人保險產品時,要堅持通俗化、標準化,語言應當通俗易懂、明確清楚,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保險產品可以分為個人產品和非個人產品。其中,個人產品是指被保險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非個人產品是指被保險人為非自然人的保險產品。

第三章 命名規則

第九條 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清晰明了,能客觀全面反映保險責任的主要內容,名稱不得使用易引起歧義的詞匯,不得曲解保險責任,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十條 主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附加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應當符合以下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主險名稱)+附加+(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險種)+(版本)。

其中,括號中內容為可選要素。“保險公司名稱”可用公司全稱或者簡稱。“地方性產品地域名稱”是指地方性產品經營使用的行政區劃全稱或者簡稱。“主要保險責任描述”由公司自定,應當涵蓋條款的主要保險責任。保險責任可明確歸類為某險種的,可使用險種名稱。“版本”可以包括適用特定區域、特定銷售對象、特定業務性質、版本序號等內容。附加險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未包含主險名稱的,應包含保險公司名稱。

原則上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不使用個性化稱號。中國保監會對具體險種命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保險公司險種分為機動車輛保險、農業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家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船舶保險、貨物運輸保險、特殊風險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及其他。不能界定具體險種和明確近因歸屬的保險產品,其險種歸屬為其他。

第十二條 保險產品名稱參照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命名規則,原則上應當與主要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保持一致。保險產品名稱可以在保險公司名稱後增加個性化稱號。個性化稱號字數不得超過10個字,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質的詞匯。

第四章 保險條款要求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開發保險條款可以參考以下框架要素: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保險期間、保險人義務、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其他事項、釋義等。

保險條款具體內容可以根據各險種特點進行增減。保險條款的表述應當嚴謹,避免過於寬泛。

第十四條 保險條款總則可以約定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標的等內容。

第十五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損失原因。列明在保險期間內,由於何種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二)損失內容。列明在保險期間內的何種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三)其他費用損失。被保險人支付的其它何種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保險條款責任免除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情形除外。列明出現何種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原因除外。列明因何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三)損失除外。列明何種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四)其他除外。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所有涉及保險人不承擔、免除、減少保險責任的條款,應在責任免除部分列明。

第十七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一)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自行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的保險價值。

(二)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八條 海上保險的保險條款應當按照《海商法》的相關規定約定保險價值。

第十九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期間可以約定明確的期間,也可以約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二十條 保險條款的保險人義務可以約定包括簽發保單、及時一次性通知補充索賠證明和資料、及時核定賠付等義務。保險人義務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不同險種情況進行增減。

第二十一條 保險條款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可以約定包括告知義務、交付保險費義務、防災義務、危險程度顯著增加通知義務、損害事故通知義務、損害賠償請求協助義務、追償協助義務、單證提供義務等。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具體內容可以根據不同險種情況進行增減。

第二十二條 保險條款賠償處理可以約定包括賠償責任確定基礎、保險標的損失計算方式、免賠額(率)計算方式、賠償方式、殘值處理、代位求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保險條款爭議處理可以約定以下內容:因履行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保險條款法律適用應當約定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法律。

第二十四條 保險條款的其他事項可以約定以下內容: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保險條款的釋義可以約定保險條款涉及的專業術語釋義。

第五章 保險費率要求

第二十六條 保險費率厘定應當滿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則。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在經驗分析和合理預期的基礎上,科學設定精算假設,綜合考慮市場競爭的因素,對產品進行合理定價。

保險公司應當充分發揮保險費率杠桿的激勵約束作用,強化事前風險防範,減少災害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和突發事件應急管理。保險公司應當對嚴重失信主體上浮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險服務。

第二十八條 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費率調整系數組成。厘定基準費率包括純風險損失率和附加費率。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實際風險水平測算純風險損失率,或參考使用行業純風險損失率。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合理確定附加費率。附加費率由傭金及手續費、經營管理費用、利潤及風險附加等組成。保險公司附加費率不得過高而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合理厘定費率調整系數,費率調整系數是風險差異和費用差異的合理反映,不得影響整體費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六章 產品開發組織制度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本公司產品開發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工作的組織機構、職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獎懲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成立產品管理委員會或建立類似機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負責審議公司產品開發和管理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指定專門部門履行產品開發管理職能,負責產品全流程歸口管理。保險公司產品開發部門應當配備專職的產品開發人員負責保險產品開發、定價、研究和管理等工作。

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部門可以配置相關人員負責本業務條線產品研究論證和開發管理工作。保險公司各省級分公司可以配置相關人員負責地方性產品研究論證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公司的產品開發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保險公司履行產品開發管理職能的部門負責人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銷售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產品銷售工作負直接責任。

精算審查人和法律審查人由保險公司內部認定,分別負責產品精算定價審核和條款依法合規性審查,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可以研究建立產品開發激勵機制,鼓勵業務部門和分公司加大產品研究開發力度,鼓勵產品創新。鼓勵保險公司采取設立保險產品創新試驗室等形式,實行專業化研發和管理,強化保險產品創新能力。

第七章 產品開發流程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產品開發流程,並不斷優化調整。

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保險消費者的意見建議,應當尊重法律審查人和精算審查人的專業意見。保險公司開發保險產品可以參考使用行業示範條款和行業純風險損失率。鼓勵保險公司加強國際保險產品的研究借鑒,不斷提高產品質量水平。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產品開發流程應當包括計劃準備、研究論證、條款開發、費率定價、內部論證審核、報送審批備案(註冊)、發布宣傳。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公司發展規劃等合理確定公司產品開發計劃,並采取科學的調研方法對市場需求信息、同類產品信息等資料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條款費率開發的研究論證,做好產品開發的可行性分析,準確分析潛在風險,科學制定風險控制措施,明確產品銷售推廣、承保、理賠等後續各環節經營管理計劃和方案。

第四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要求,完成條款費率開發和其他開發要件的編寫工作。

保險公司開發保證保險產品,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並在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審批備案時提交相關材料。

第四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當制定明晰的產品開發內部審核論證機制。保險公司法律審查人對保險條款的依法合規性進行審核並簽字;精算審查人對費率定價和精算報告進行審核並簽字。政策性較強的產品、應當報送審批的產品、行業首創的產品、預計保費收入或保險金額較高的產品、風險較高的產品、風險或保險標的特殊的產品、經營模式獨特的產品等重點產品開發還應當提交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並在報送文件中說明。

第四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將開發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中國保監會審批備案。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開展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註冊改革的通知》和《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啟動財產保險公司備案產品自主註冊平臺的通知》規定實行自主註冊的產品應當在自主註冊平臺註冊。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要求做好產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應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註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並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

第四十六條 保險公司保險產品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誤導保險消費者。未經審批或註冊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宣傳銷售。

保險產品名稱同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在保險合同和保險宣傳材料上列明適用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名稱。

第四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保證保險產品管理,應對保證保險條款投保人、被保險人的類型予以明晰,進一步加強對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的提示說明,有效強化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益保護。

保險公司開展保證保險業務,不得以一年期以內產品通過逐年續保、出具多張保單等方式變相替代一年期以上產品。

第八章 評估修訂與清理註銷

第四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的要求,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的銷售情況、現金流、資本占用、利潤等進行評估。對上市兩年以內的產品至少每半年評估一次,對上市超過兩年的產品至少每年評估一次。對當期簽單保費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產品,應當對其保費充足性至少每年評估一次。

第四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市場情況、保險消費者反映和新聞媒體報道等,密切跟蹤、及時評估公司條款特別是新開發條款的合法合規性和適應性,對存在問題的保險條款及時修訂,對不適宜繼續銷售的產品及時停止銷售。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歷史經驗數據、經營情況和準備金提取等實際情況,按規定對保險費率進行合理性評估驗證和調整。

第五十條 保險公司應當每年清理保險產品,對不再銷售的保險產品應當及時註銷。

第五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編寫產品年度評估報告,統計分析產品開發情況、產品經營使用情況、產品修訂情況、產品註銷情況等,提交公司產品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年三月底前報送中國保監會。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保險產品開發未盡事宜以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為準。農業保險(涉農保險)、 機動車輛保險、意外險、健康險及其他險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本指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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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董事長:推動更多銀行和險企進入國債期市

中金所1月7日消息,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張慎峰在正在召開的上海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上說,無論證券領域還是期貨領域,都要加強聯動,推動更多的銀行和保險機構進入國債期貨市場,從而使國債期貨的價格信號更加科學準確。

張慎峰說,上海作為國際金融中心,要素市場齊全、金融機構眾多。在防控金融風險的過程中,要特別重視債券市場的潛在風險。特別是2016年年底,國海證券等機構因“假章門”事件,在債券市場形成了短時期的流動性危機,足以引起各方警覺。

張慎峰表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要穩中求進、有所作為,特別是要加快要素市場的功能建設。無論證券領域還是期貨領域,都要加強聯動,推動更多的銀行和保險機構進入國債期貨市場,從而使國債期貨的價格信號更加科學準確。

張慎峰還建議,要抓住自貿區建設的機遇,推動國內期貨產品的國際化進程,比如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銅期貨,以及中金所的國債期貨,要加快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的進入。

上海市政府工作報告提出,2017年將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強化金融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開展綠色債券等業務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規範發展,加強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堅決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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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人保、人壽等領跑2016年中國險企社會責任指數排行榜

1月18日,中國保監會、中國社科院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在京聯合發布《中國保險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2016)》(下稱“藍皮書”)。

藍皮書顯示,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險企問鼎中國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排名前十名。

集團控股類險企社會責任表現最好

為進一步促進保險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提高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水平,中國保監會於2015年12月28日制定出臺了《關於保險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提出,保險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對於進一步提升和改善行業聲譽和形象,推動現代保險業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保險企業社會責任藍皮書(2016)》是第一本保險行業社會責任研究報告。以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現狀和責任信息披露水平為主要評價依據,從社會責任管理、社會責任實踐、社會責任議題等角度對137家在華經營的保險公司進行評價和分析,系統評估了保險業社會責任相關特征。

據介紹,藍皮書在編撰過程中,依托責任管理、市場責任、社會責任、環境責任“四位一體”的理論模型;參考ISO26000等國際社會責任指數、國內社會責任倡議文件和世界500強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指標,優化了行業社會責任指標體系;從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企業年報、企業單項報告、企業官方網站收集了保險企業2015/2016年度的社會責任信息,對中國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水平開展了全面分析和評價。

此次調研的137家在華經營保險公司涵蓋中資企業76家、合資企業38家和外資企業23家。藍皮書顯示,中國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排名位列前十位的分別為: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發現,規模排名前5的保險企業,保費收入占全行業的63%以上,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平均得分為54.15分。同時,不同保險類別的保險企業社會責任指數存在較大差異,集團控股類保險企業表現最好,為34.81分。集團控股類保險企業的社會責任發展水平高於其他類別保險企業的社會責任發展水平,其社會責任發展指數為34.81分,處於起步者階段。

中資保險公司社會責任指數領跑

在闡述藍皮書研究發現時,中國社科院經濟學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心主任鐘宏武表示,上市保險企業與非上市保險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差異明顯。上市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為42.38分,處於追趕者階段,非上市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為13.80分,仍處於旁觀者階段。

在中資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前10名中,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聯合保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恒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榜。

合資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排名前十的險企分別為:建信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華安顧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工銀安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信誠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交銀康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史帶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德安聯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外資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排名前十的險企分別為:蘇黎世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美亞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友邦保險控股有限公司、愛和誼日生同和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勞合社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日本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中國)有限公司、瑞再企商保險有限公司、三星財產保險(中國)有限公司。

研究還發現,中資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領先於合資保險企業、外資保險企業。中資保險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指數最高(16.51分),合資保險企業其次(15.5分),外資保險企業最低(11.9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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