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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服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重點規範三業務

11月15日晚間,基金業協會公布了關於《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就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向業界征求意見。

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簡稱服務機構)是受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

按照《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合同簽訂書面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服務範圍、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和業務費率、保密義務等。另外,《管理辦法》設單章重點規範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基金估值核算業務、信息技術系統三項業務。

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異化發展,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核心競爭力,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底發布了《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並自2015年2月開始實施。

私募服務面臨挑戰

截至目前,基金業協會已先後公布三批共44家服務機構備案名單。服務機構備案工作促進了私募基金服務行業市場化、規範化、多樣化競爭格局的初步形成。

隨著私募基金行業日益發展壯大,機構和產品數量爆發式增長、產品設計靈活複雜,需求千差萬別,初具規模的私募基金服務行業也面臨諸多挑戰。

基金業協會在日常調研中發現,行業存在服務類別履行職責不明確,服務邊界界定不清,服務結構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權責劃分不清等問題。

2015年10月以來,基金業協會組織召開了服務機構座談會,向部分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等服務機構征求意見、組織調研,在深入總結調研成果的基礎上,經基金業協會會長辦公會多次討論,並征求證監會意見後形成《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本報了解到,《管理辦法》合並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條款,包括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業務外包中的法定職責、募集結算資金的安全保障機制,同時新增了各類服務業務的定義、業務邊界、權責劃分和退出機制等內容。

記者註意到,《管理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關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務行業的業務類別,提出各類業務的職責邊界和自律管理要求,重點規範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三項服務業務,針對不同服務業務提出了基本的登記要求,完善了自律管理措施,並引入了服務機構的退出機制,從而引導各業務相關方在服務業務中各盡其責、打造良好的行業生態,促進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引入退出機制

《管理辦法》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務行業的業務類別,在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基礎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和附屬服務業務,明確定義了各類業務邊界。

其中,《管理辦法》設單章重點規範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基金估值核算業務、信息技術系統三項業務,上述業務記載了投資者信息、產品運作數據和各類基金業務運營流程,是私募基金行業大數據平臺的構建基礎。

目前具備開展基金服務業務能力的機構自身業務種類較多,通過整合相關業務優勢,可以為客戶提供如抵押品管理、全面信息服務、風險評估與管理等更多增值功能服務,上述服務對服務機構內部防火墻的設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強化了服務業務的內部風險防範要求,由於托管業務與服務業務需要互相校驗,第二十四條也強調了服務業務與托管業務的個例,明確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

此外,還設單章明確了服務機構的業務信息報送、變更登記業務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行業自律管理的相關職責,規範了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服務業務的過程中違反《管理辦法》的相應自律處罰措施,並針對嚴重違規等情況,引入了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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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修訂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征求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管理,適應新形勢下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銀監會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全面修訂,形成了《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新《指引》,適時發布。

為規範表外業務發展和切實防範風險,銀監會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針對各類具體表外業務陸續制訂了一系列監管制度規定,涵蓋了傳統類表外業務、理財、代理代銷等各類業務。

新《指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範。新《指引》擴展了表外業務定義範圍,增加了新興表外業務類型,構建了全面、統一的表外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體系,理順了各類表外業務的風險本質、法律關系和對應管理要求,有利於引導商業銀行規範發展表外業務,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應當遵循五項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對表外業務實施全面統一管理,覆蓋表外業務所包含的各類風險。

(二)分類管理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區分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區分不同表外業務的性質和承擔的風險種類,實行分類管理。

(三)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業務實質和風險實質歸類和管理表外業務。

(四)內控優先原則。商業銀行開辦表外業務,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堅持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優先。

(五)信息透明原則。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要求披露表外業務信息。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授權管理體系

《指引》指出,商業銀行應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對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及時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或緩釋,並建立業務、風險、資本相關聯的管理機制。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對需要設定風險限額的表外業務, 應當設定相應的風險限額。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授權管理體系,授權管理體系應與表外業務管理模式、業務規模、 複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

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應當根據銀行和客戶承擔風險的方式、程度和各類表外業務性質,確定相應的審批標準和流程。

商業銀行與其關聯機構之間的表外業務合作應嚴格遵循關聯交易和內部交易管理有關規定,並按照商業原則進行業務合作,交易價格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所有表外業務的全口徑統計制度,制定全行統一的統計標準。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表外業務相關信息管理系統,具備統計、 計量、監控、報告等功能,能夠全面準確反映單個和各類表外業務規模、結構、風險情況,為風險評估、計量、績效考核、統計分析、監管報告等提供基礎數據支持。

商業銀行應當對複雜交易結構的表外業務中承擔的風險進行實質評估和審查;建立專業化的管理機制,確保前、中、後臺充分了解複雜交易結構的風險信息;要對各種擔保關系通過法律合同予以明確,準確識別和控制參與代理業務而產生的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當遵循會計準則和監管規定,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對擔保承諾類以及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投融資服務類及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計提減值準備,並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審慎計算風險加權資產,計提資本。

對不同種類的業務 商業銀行應實行區別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應當準確識別不同表外業務所包含的不同風險,對不同種類的業務實行區別的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擔保承諾類表外業務時, 應當納入統一授信管理,采取統一的授信政策、流程、限額和集中度, 實行表內外統一管理。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準確界定相關業務的法律關系、責任和承擔的風險種類,有效管理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相關業務所包含的風險。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約定或者承諾承擔信用風險;對違規承擔信用風險的,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相關要求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表外業務,應當實現表內業務與表外業務、 自營業務與代客業務在資產、賬務核算、人員等方面的隔離。

商業銀行開展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時,應當按照參與主體的不同,建立相關主體合作標準、評價體系和審批流程; 應當通過簽訂書面合同,確定商業銀行、 客戶、合作金融機構、 資金使用方等各方參與主體權利、義務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商業銀行應當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的合作金融機構、產品實行總行統一管理。 未經總行授權,分支機構不得銷售任何第三方產品。

加強信息披露 對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披露應及時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會計準則、監管規定以及委托協議的約定對表外業務情況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表外業務總體和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

表外業務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和臨時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是指根據監管規定或表外業務產品說明書、協議約定的間隔期定期披露相關信息;臨時信息披露是指根據表外業務服務協議約定,對包括但不限於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產品管理、投資運作情況等內容及時進行披露。

信息披露形式上,商業銀行表外業務信息披露應當采用本行官方網站發布、營業網點發布等途徑。

對於應當由表外業務合作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與合作機構溝通,及時掌握其擬披露信息內容。

監管機構應持續監測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減值準備和資本計提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表外業務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的信息、數據。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表外業務發展和風險情況,至少每季度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表外業務規模、結構、風險狀況、發展趨勢、已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潛在風險點和擬采取措施等內容。出現重大事件、風險事件的,應當及時報告。

監管內容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持續分析表外業務經營情況和風險情況, 根據不同表外業務種類和所承擔的風險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

對擔保承諾類,重點監測信用風險,關註統一授信執行、 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 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重點監測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註業務操作規範、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監管方式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實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表外業務風險管理的持續監管,具體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風險提示、現場檢查、監管通報、監管會談、與內外部審計師會談等。

減值準備和資本監管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和穿透原則,持續監測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減值準備和資本計提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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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關於規範雲服務市場經營行為的通知》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雲計算創新發展 培育信息產業新業態的意見》(國發[2015]5號),完善雲服務市場環境,加強規範管理,促進互聯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經濟發展新動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工業和信息化部起草了《關於規範雲服務市場經營行為的通知》,現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我國境內經營雲服務業務,應嚴格遵守《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以及《關於進一步規範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和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市場準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電管函[2012]552號)中有關資金、人員、場地、設施等要求,通過相關技術評測,並依法取得相應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征求意見稿提出,雲服務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服務質量保障體系,規範業務宣傳和經營服務行為,嚴格履行服務協議和公開承諾,確保雲服務質量。應建立用戶投訴處理機制,妥善處理用戶投訴,維護用戶合法權益。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雲服務經營者與有關單位開展技術合作,應向電信管理機構書面報告雲服務合作事項。合作過程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以任何形式向合作者變相租借、轉讓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為合作者非法運營提供資源、場地、設施等條件;由合作者直接與用戶簽訂合同;僅使用合作者的商標和品牌向用戶提供服務;違法向合作者提供用戶個人信息和網絡數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此外,雲服務經營者若停止服務,應至少提前三個月向電信主管部門報告,向全體用戶公告,並為用戶保存數據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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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規則征求意見

中國銀監會今日就《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規則》借鑒國際經驗並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提高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規則》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凈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分別規定了不同保證金安排情況下風險暴露的計量公式。

附全文

中國銀監會就《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業務快速增長。為增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資本監管的有效性,推動商業銀行提升衍生工具風險管理能力,根據2014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計量的標準方法》,銀監會起草了《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產計量規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銀監會將根據各界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並適時發布。

《規則》借鑒國際經驗並結合我國銀行業實際,提高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規則》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確了凈額結算組合、資產類別和抵消組合的確定方法,分別規定了不同保證金安排情況下風險暴露的計量公式。

《規則》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10條,要求商業銀行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產品風險治理的政策流程,強化信息系統和基礎設施,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確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附件規定了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的計算方法及流程,並明確了違約風險暴露的加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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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版負面清單征求意見,限制性措施減至62條

試驗於上海自貿區的全國版負面清單正式進入公眾視野。

國家發改委、商務部12月7日會同有關部門對2015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下稱《目錄》)進行了修訂,形成修訂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1月6日前,對修訂稿提出意見建議。

目前尚難定論對市場的影響。對於各個細分行業的專業人士而言,他們會在接下來的一個月,逐條核對清單內容,以確定未來的應對之策。

對外經貿大學中國WTO研究院執行院長屠新泉對第一財經記者稱,這正是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的全國版。內外資一致的限制措施,具體多長還需再看。

限制性措施進一步減少

負面清單最初進入國民視野,也是作為外資管理的方式。彼時,我國在同美國的雙邊投資協定(BIT)談判中引入“負面清單”概念。現中國美國商會主席吉莫曼曾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對外商投資的服務業的市場開放,不僅要納入正在進行的BIT談判中,也與中國目前的經濟發展需求一致。

根據發改委網站公布的消息,負面清單長度已經進一步縮短。

首先,《目錄》自1995年首次頒布以來,根據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已修訂6次。在去年大幅度開放的基礎上,將2015年版《目錄》中的93條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勵類有股比要求條目19條,限制類條目38條,禁止類條目36條),減少到62條。

其中,服務業重點放開公路旅客運輸、外輪理貨、資信調查與評級服務等領域,制造業重點放開軌道交通設備、汽車電子和新能源汽車電池、摩托車、食用油脂、玉米深加工、燃料乙醇等生產制造領域準入限制,采礦業重點放開非常規油氣、貴金屬、鋰礦等領域外資準入限制。

此外,改革《目錄》結構設置。結合國家發改委、商務部2016年第22號公告,《目錄》修訂稿將鼓勵類有股比要求的條目以及限制類、禁止類整合為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統一列明限制性措施。

一位長期活躍在外資領域的律師對第一財經說,粗看下來,《目錄》的負面清單是一個形式上的創新,可做的東西更多了。但從負面清單本身來說,都是過去不讓做的內容,市場反應不會太大。

讓屠新泉註意的是,對於原限制類中的大型主題公園建設、經營,小博彩業(含賭博類跑馬場),色情業等11條措施,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管理,《目錄》修訂稿不再列示。

他認為,這還需要去查找內資相關規定,才能看出整體限制措施的多少。

外資整體管理方式發生轉變

全國版負面清單是此前各方關註的核心內容。負面清單的長短,直接關系到未來投資的準入程度。從整體政策風向來看,外資準入進一步開放,也是大勢所趨。

今年9月3日,在2016年二十國集團工商峰會首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商務部副部長王受文在當日召開的G20貿易成果會議中解釋稱,這四個法修改的核心內容是把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審批改為備案,就是說對外商投資企業,今後在負面清單之外的行業內進行投資,不需要審批,改為備案即可。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孫繼文指出,四部法律進行修改,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是對我國管理體制的一次重大變革。數據顯示,近三年來,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模式的實施,大幅提高了自貿試驗區投資便利化和規範化水平。今年1~6月,4個自貿試驗區99%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是通過備案方式設立的,與“逐案審批制”相比較,紙質材料減少90%,辦理時限由20個工作日縮減至3個工作日內,受到廣泛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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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商所公布白糖期權合約征求意見稿

鄭商所12月16日公布白糖期權合約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內容包括:合約類型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交易單位:1手(10噸)白糖期貨合約;報價單位:元(人民幣)/噸;最小變動價位:0.5元/噸,漲跌停板幅度與白糖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相同;合約月份包括1、3、5、7、9、11月。行權價格:以白糖期貨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為基準,按行權價格間距掛出5個實值期權、1個平值期權和5個虛值期權。行權價格≤3000元/噸,行權價格間距為50元/噸;3000元/噸<行權價格≤10000元/噸,行權價格間距為100元/噸;行權價格>10000元/噸,行權價格間距為200元/噸。

鄭商所表示,白糖期貨期權品種上實施做市商制度,期權做市商凈資產應當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具有健全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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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就豆粕期權合約及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大商所就豆粕期權合約及規則公開征求意見,豆粕期貨期權合約類型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交易單位為1手(10噸)豆粕期貨合約;最小變動價位為0.5元/噸;漲跌停板幅度與豆粕期貨合約漲跌停板幅度相同;合約月份為1、3、5、7、9、11、12月;行權價格覆蓋豆粕期貨合約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上下浮動1.5倍當日漲跌停板幅度對應的價格範圍。行權價格≤2000元/噸,行權價格間距為25元/噸;2000元/噸<行權價格≤5000元/噸,行權價格間距為50元/噸; 行權價格>5000元/噸, 行權價格間距為100元/噸。

同時,大商所還擬在豆粕期貨期權品種上實施做市商制度,對有意申請豆粕期貨期權品種做市商資格的機構進行招募,具體要求如下,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具有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做市業務,做市人員應當熟悉期貨、期權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具有健全的做市業務實施方案、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具備穩定、可靠的做市業務技術系統;具有我所豆粕期貨期權仿真交易做市的經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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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押品管理公開征求意見 銀監會要求納入全面風險管理

12月16日,銀監會就《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下稱《指引》)公開征求意見,要求銀行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

銀監會表示,商業銀行抵質押品管理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部分商業銀行押品管理的制度和流程有待完善,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有待進一步提升。

銀監會引導銀行加強押品相關制度建設,明確崗位責任,完善信息系統,規範押品管理業務流程。同時,對押品分類、估值、集中度管理、壓力測試等提出明確要求,有利於商業銀行加強押品風險管理。

押品是指由債務人或第三方為擔保商業銀行相關債權實現,所抵押或質押給商業銀行,用於緩釋信用風險的財產或權利。

某大行信用管理部門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銀行押品風險緩釋作用主要體現在,貸前銀行授信風險敞口的控制,貸中提高借款人的還款意願,以及貸後處置押品彌補損失等。

“押品管理此前沒有系統性的監管規定。近年來銀行面臨較大風險防控壓力,對押品管理的重要性越來越有更加深刻的認識。這種形勢下,銀監會出臺全面系統的押品管理規範非常有必要。”該人士對第一財經稱。

銀監會數據顯示,2016年三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1.49萬億元,較上季末增加566億元,不良貸款率1.76%,比上季末上升0.01個百分點。不少機構包括銀行業機構均預計,商業銀行不良在2017年會持續暴露,難言見頂。因此,具有風險緩釋作用的押品管理,對銀行而言尤為重要。

《指引》提出的押品管理的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有效性原則、審慎性原則和從屬性原則。其中要求銀行充分考慮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審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動態評估押品價值及風險緩釋作用。同時,要全面評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在此基礎上考慮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

銀監會也要求銀行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完善與押品管理相關的治理架構、管理制度、業務流程、信息系統等。

具體來看,治理架構方面,要求銀行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在押品管理中的職責等。同時銀行還要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持續收集押品種類、押品估值、抵質押率等相關信息,並將業務管控規則嵌入信息系統,加強系統制約,防範抵質押業務風險。

對於押品的風險管理,《指引》對銀行接受的抵質押品設立相應的門檻。例如,要求抵質押品真實存在、權屬關系清晰、合規、有良好變現能力以及評估價值合理。

押品估值方面,銀監會亦要求對於有活躍交易市場、有明確即期交易價格的押品,應參考市場價格確定押品價值;采用其他方法評估時,評估價值不能超過當前合理市場價格。

面對押品相應的市場波動,銀行還需要根據不同押品價值波動特性,合理確定各類押品價值重估頻率,每年應至少重估一次。

“價格波動較大的押品應適當提高重估頻率,對於有活躍交易市場的金融質押品應進行盯市估值。”《指引》明確。此外還要建立動態監測機制,跟蹤押品相關政策、行業、地區環境變化,分析其對押品價值的影響,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對押品的風險管理,銀監會要求銀行進行分類管理,例如,將押品分為金融質押品、房地產、應收賬款和其他押品等類別,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分。此外,《指引》還對押品調查評估、抵質押設立、存續期管理、押品返還處置等業務流程進行了規範。

《指引》如果出臺對商業銀行究竟有怎樣的影響?上述大行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指引》對商業銀行來說,這是進一步加強押品管理,提高押品風險緩釋作用的一個契機。

“近幾年,大行的押品管理相關工作一直在不斷加強和優化,基本建立了押品管理的體系。《指引》出臺之後,會引導商業銀行押品管理體系更加規範完善,”不過該人士也表示,不同銀行押品管理的水平可能有所差異,部分銀行可能會在例如押品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要做更多的調整工作。

銀監會表示將高度重視商業銀行利用抵質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防範信用風險,積極配合推進動產融資等各項相關工作。

同時,也將引導商業銀行平衡好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的關系,鼓勵商業銀行在加強抵押貸款管理的同時發放信用貸款,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為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做好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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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新版“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 險企“一股獨大”走入窮途

針對當前部分險企存在的“一股獨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東完全掌控公司運作的現象,保監會將通過監管政策加以遏制。

12月29日,保監會就《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監管層醞釀已久的新版“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步入尾聲。

第一財經記者對比新舊版本發現,圍繞當前險企股東結構存在的問題,新版呈現多處修訂。尤其是《征求意見稿》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以有效發揮制衡作用,防範不正當利益輸送風險。

業內人士認為,本次辦法修訂蘊含了從嚴監管的思路,具體舉措符合“保險姓保”的核心理念,股東分類監管有利於投資保險公司明確投資目標,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回歸保險保障職能。

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降至1/3 防止“一股獨大”

2016年以來,保監會對現有股權監管制度進行了系統梳理,深入研究股權結構、資金來源、穿透式監管等重點問題,對原有《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最終形成《征求意見稿》。

事實上,業內對這一修訂並不意外,監管層此前已經釋放了信號。在12月13日的專項會議上,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明確表示,要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進一步修訂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嚴格防止“動機目的不純”的投資者投資保險業,並將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12月15日在接受新華社專訪時也表示,為了防範“一股獨大”,保監會將審慎研究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如考慮從51%進一步降低至1/3以下。

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對符合一定條件的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過20%,但不得超過51%。

此次辦法修訂強化股權結構監管,《征求意見稿》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

“公司治理缺陷是個別保險機構激進經營行為的‘基因’。”陳文輝在12月15日的采訪中說,個別公司通過交叉持股、層層嵌套,掩蓋真實股權結構,形成“一股獨大”“家族控制”,缺少有效制衡,大股東完全掌控公司運作,公司治理機制明顯弱化,滋生內部人控制和大量關聯交易。

縱觀目前保險公司股東結構,不少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符合原標準,但持股比例明顯高於本次修訂後的三分之一,如果執行修訂後的股權管理辦法,將對既有險企股權格局帶來多大影響,牽動著每家保險公司的神經。

對此,南開大學保險系教授朱銘來對第一財經表示,監管目的是為了防止民營資本和中小公司控股險企造成的股權過度集中,而現有國有企業控股或銀行系的保險公司股權問題將如何界定,文件尚未明確。目前已經成立保險公司的股東結構如何界定也尚不明朗,但可以確定的是,今後成立的保險公司將按照新辦法執行。

一位中小險企副總經理對第一財經表示,如果按照要求將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低至1/3,老保險公司不可能一步到位,可能在其增資擴股時加以引導,銀行系險企有望放寬單一股東持股要求,而業內備受關註的地產公司控股險企單一股東持股比例有望調整,但短時間內下調可能性不大,預計監管層對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將施行差別對待。

值得關註的是,《征求意見稿》新增“外資保險公司境內股東的資質條件,參照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條款。對此,業內人士分析,“這意味著恒大人壽這種一下子獲得外資股東50%的持股也不行了。”

股東分類監管 從源頭抓起

《征求意見稿》進一步嚴格股東準入標準,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設定市場準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準入門檻,規範投資入股行為。

這意味著不同類型的股東將按照保險公司持股比例分類。按照《征求意見稿》劃定,財務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不足百分之十,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無重大影響的股東。戰略類股東是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十以上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控制類股東指持有保險公司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股東;或者持有的股權雖不足百分之二十,但足以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產生控制性影響的股東。

對此,朱銘來表示,從部分險企的市場行為來看,當初部分保險公司成立時,投資保險公司的股東想法並非是“保險姓保”理念,而是以壽險作為工具,利用發行壽險產品募集資金進行高息攬儲性投資,不是真正意義上從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出發進行保險產品設計,此次辦法修訂旨在從源頭抓起,在股東投資保險公司之初明確投資目標。

上述中小險企副總經理也表示,監管旨在真實了解股東的真實出資意圖,分清股東究竟是真實投資保險業還是通過資本合作達到“圈錢”目的,嚴格市場準入後,有利於監管進一步核查資金運用情況。

值得一提的是,陳文輝此前在公開場合提及的險企“虛假出資、虛假增資”問題,此次監管已經有所舉措。本次辦法修訂還將“加強資本真實性核查”納入新的監管高度。為規範股東出資行為,防範用保險資金通過理財方式自我註資、自我投資、循環使用,《征求意見稿》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不得入股的資金類型,同時進一步明確審查標準。

朱銘來表示,保險公司通過金融產品運作將原先股東資產通過杠桿效應做大規模,短期內追加資金進入賬戶膨脹股東資產規模,此次監管修訂將嚴格區分股東的註冊資金具體來源,追查註冊資金來源。

朱銘來還強調,從嚴監管是本次辦法修訂整套體系設計的背後監管思路。涉及到險資資金運用,需要證監會、銀監會密切合作配合,“三會”要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促進平臺交流,通過跨部門協同監管核查險企註冊資金和資金運用情況。

此外,強化股東監管也是《征求意見稿》一個新增維度。加強對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和真實股東的穿透式監管,在註重股東資本實力、持續出資能力的前提下,更加註重對行業背景、個人素質、管理團隊、既往投資情況等方面的考察評估,以確保其具備符合保險行業特點的理性投資心態和穩健經營理念。

在朱銘來看來,強化股東監管背後的核心理念還是“保險姓保”,如果團隊資歷多來自基金、證券公司,其專長可能是投資,缺乏保險專業能力,保險經營管理者能力較弱,而強調人員具有保險經驗和專業能力,有助於防止出現保險公司淪為準投資公司的情況。

(本報記者楊倩雯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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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藥新規征求意見:名稱中不能出現“寶”“靈”“精”“速效”等字眼

據食藥監總局官網消息,為進一步規範中成藥的命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起草了《中成藥通用名稱命名技術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出,中成藥命名不應采用誇大、自詡、不切實際的用語,如:“寶”“靈”“精”“強力”“速效”等,以及“禦制”“秘制”等溢美之詞。

意見稿提出,中成藥通用名稱應科學、明確、簡短、不易產生歧義和誤導,避免使用生澀用語。一般字數不超過8個字。中成藥名稱一般不采用人名、地名、企業名稱命名,也不應用代號命名;不應采用固有特定含義名詞的諧音,如名人名字的諧音等。

意見稿明確,中成藥應避免采用可能給患者以暗示的有關藥理學、解剖學、生理學、病理學或治療學的藥品名稱,如名稱中含“降糖”“降壓”“降脂”“消炎”“癌”等字樣。

對於市場上已有的中成藥,意見稿提出,該指導原則不僅適用於中藥新藥的命名,也適用於規範原有中成藥的不規範命名。對於沿用已久的藥名,如必須改動,可列出其曾用名作為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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