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晚間,基金業協會公布了關於《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簡稱《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就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向業界征求意見。
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簡稱服務機構)是受到私募基金管理人、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
按照《管理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合同簽訂書面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服務範圍、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和業務費率、保密義務等。另外,《管理辦法》設單章重點規範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基金估值核算業務、信息技術系統三項業務。
為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異化發展,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核心競爭力,基金業協會於2014年底發布了《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並自2015年2月開始實施。
私募服務面臨挑戰
截至目前,基金業協會已先後公布三批共44家服務機構備案名單。服務機構備案工作促進了私募基金服務行業市場化、規範化、多樣化競爭格局的初步形成。
隨著私募基金行業日益發展壯大,機構和產品數量爆發式增長、產品設計靈活複雜,需求千差萬別,初具規模的私募基金服務行業也面臨諸多挑戰。
基金業協會在日常調研中發現,行業存在服務類別履行職責不明確,服務邊界界定不清,服務結構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權責劃分不清等問題。
2015年10月以來,基金業協會組織召開了服務機構座談會,向部分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商業銀行等服務機構征求意見、組織調研,在深入總結調研成果的基礎上,經基金業協會會長辦公會多次討論,並征求證監會意見後形成《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本報了解到,《管理辦法》合並了《外包指引》的主要條款,包括服務機構的法律地位、基金管理人在業務外包中的法定職責、募集結算資金的安全保障機制,同時新增了各類服務業務的定義、業務邊界、權責劃分和退出機制等內容。
記者註意到,《管理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關系,全面梳理私募基金服務行業的業務類別,提出各類業務的職責邊界和自律管理要求,重點規範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三項服務業務,針對不同服務業務提出了基本的登記要求,完善了自律管理措施,並引入了服務機構的退出機制,從而引導各業務相關方在服務業務中各盡其責、打造良好的行業生態,促進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引入退出機制
《管理辦法》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務行業的業務類別,在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基礎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和附屬服務業務,明確定義了各類業務邊界。
其中,《管理辦法》設單章重點規範了基金份額登記業務、基金估值核算業務、信息技術系統三項業務,上述業務記載了投資者信息、產品運作數據和各類基金業務運營流程,是私募基金行業大數據平臺的構建基礎。
目前具備開展基金服務業務能力的機構自身業務種類較多,通過整合相關業務優勢,可以為客戶提供如抵押品管理、全面信息服務、風險評估與管理等更多增值功能服務,上述服務對服務機構內部防火墻的設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強化了服務業務的內部風險防範要求,由於托管業務與服務業務需要互相校驗,第二十四條也強調了服務業務與托管業務的個例,明確了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接受委托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
此外,還設單章明確了服務機構的業務信息報送、變更登記業務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行業自律管理的相關職責,規範了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基金服務業務的過程中違反《管理辦法》的相應自律處罰措施,並針對嚴重違規等情況,引入了退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