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投資項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將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投資項目監管,有效預防和化解產能過剩,引導企業合理投資。軌車輛產能利用率低於80%的地區,不得新增城軌車輛產能。企業申請建設擴大城軌車輛產能項目,上兩個年度產能利用率應均高於80%。
附通知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城市軌道
交通車輛投資項目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辦產業〔2018〕3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城市軌道交通(以下簡稱城軌)車輛投資項目監管,有效預防和化解產能過剩,推動城軌裝備產業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產能監測預警
(一)建立產能信息報送制度。省級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要建立產能監測體系,對本地區、本企業的城軌車輛制造、組裝和牽引、制動、信號系統產能等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已建成、在建、規劃建設的產能規模以及工程建設進度、產品產銷、產能利用率等情況,於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
(二)加強產能發布和預警。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協調司組織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和相關單位,建立城軌車輛產能預警機制,深入開展產能核查和分析評估,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及時發布產能變動和預警信息,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對有關地區和企業的指導。
(三)引導企業合理投資。省級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要根據城軌車輛市場供需、產能預警情況,及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對本地區和所屬企業的指導、監督,引導企業投資和市場預期,避免盲目投資,使本地區、本企業產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要圍繞防範和化解產能過剩,積極開展政策解讀、新聞宣傳、調查研究等工作,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企業合理投資。
二、完善投資項目監管
(一)明確項目管理監督責任。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健全投資項目備案規則和程序,嚴格執行項目代碼制度,制定城軌車輛及牽引、制動、信號系統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依法依規辦理投資項目備案。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及時掌握投資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加強對城軌車輛及牽引、制動、信號系統投資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二)嚴控城軌車輛新增產能。省級發展改革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本地區城軌車輛新增產能。城軌車輛產能利用率低於80%的地區,不得新增城軌車輛產能。企業申請建設擴大城軌車輛產能項目,上兩個年度產能利用率應均高於80%。
(三)提高投資項目技術要求。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城軌車輛及牽引、制動、信號系統投資項目管理。城軌車輛投資項目應包含車體、轉向架的研發、試驗、檢測、制造以及列車網絡控制系統開發等建設內容。牽引系統投資項目應包含牽引變流器、輔助變流器、電機等關鍵總成制造、集成以及研發、試驗、檢測等建設內容。制動系統投資項目應包含制動控制單元、基礎制動等子系統制造、集成以及研發、試驗、檢測等建設內容。信號系統投資項目應包含列車自動監控系統(ATS)、自動防護(ATP)、自動駕駛(ATO)和聯鎖(CI)等子系統研制、集成以及測試驗證等建設內容。
三、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一)優化產業布局結構。省級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等要加強城軌車輛產業發展與國家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城軌建設規劃的銜接,以城軌建設實際需求為導向,在嚴控新增產能的前提下,積極調整優化產業布局,推動產能向產業基礎紮實、配套體系完善、競爭優勢明顯的地區聚集,著力構建分工合理、優勢互補、各具特色的產業發展格局。
(二)推動企業業務轉型。省級發展改革委、有關中央企業等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轉型、整合、轉移、退出”的思路,積極調整現有城軌車輛制造、組裝企業業務結構,推動一批企業逐步轉向城軌車輛的架修、大修和維保業務,推動一批企業進行區域優化整合、壓縮產能規模,推動一批企業開展國際產能合作、積極探索產能轉移途徑,推動一批企業發展綠色智能交通等新興業務。
(三)提升企業競爭實力。城軌裝備制造企業要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加快掌握核心技術,研發先進適用的城軌車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提高自主化、智能化、綠色化、服務化水平。要加強資本、技術等合作,積極開展兼並重組和戰略協作,不斷增強市場競爭力。
四、促進產業規範發展
(一)構建中國標準城軌裝備體系。中國城市軌道交通協會、城軌裝備制造企業要積極開展城軌車輛等標準制修訂,發展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完善城軌裝備標準規範。加快構建中國標準城軌裝備體系,制定城軌車輛等裝備選型技術指引,推動裝備統型,為預防和化解產能過剩提供支撐。
(二)加快實施城軌裝備認證。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大力推動城軌車輛等裝備認證,積極引導城軌裝備制造企業開展認證。在市場準入、推廣應用等環節,加大城軌車輛等裝備認證采信力度,鼓勵優先使用認證產品,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倒逼落後產能退出。
(三)加強城軌項目招投標監管。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城軌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法將項目招標投標與生產企業投資設廠相捆綁等行為,嚴格予以查處,堅決遏制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市場秩序。要創新招投標方式方法,大力推廣電子招投標,實行全流程在線交易、信息公開和動態監督,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8年3月9日
A股迎接“獨角獸”萬事俱備。6月6日深夜,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CDR辦法》),同時還發布了IPO辦法等另外8個配套規則。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實施,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好了制度安排。
監管層推進CDR的節奏空前快速。《CDR辦法》5月4日開始征求意見,6月3日截止。而在6月4日舉行的證監會2018年第4次主席辦公會上,該辦法就獲審議通過。證監會主席劉士余6月6日簽發了第143號主席令,宣布正式發布實施。這與以往征求意見後需一周左右完善期的慣例,有明顯不同。
值得註意的是,首批6只“獨角獸基金”也於6日正式獲批,上限規模總計可達3000億。而對於CDR發行之後可能對A股流動性形成的壓力,監管層也考慮在內。
證監會晚間明確表示,將嚴格掌握CDR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申報材料要求明確
CDR申請可以著手了。從證監會晚間公布的規則來看,涉及到發行申請的標準都已經明確,上市安排也有章可循。
除《CDR辦法》外,證監會還同步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下稱《IPO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下稱《創業板IPO辦法》)。修改之後,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此外,同步發布的還有《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3號——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並上市申請文件》、《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2號——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試行)》,上述規則即日生效實施。
“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是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證監會稱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實施,既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
多舉措防範風險
CDR作為一個創新品種,無論是發行主體、發行規模還是發行方式,都頗受爭議。其中備受擔心的兩個問題是,巨大融資是否會對A股形成抽血效應,海外紅籌企業本身是否存在風險。
記者註意到,證監會在發布規則的同時,還從多個方面表明將對風險進行防控。
一方面,證監會設定嚴格的試點企業選取標準和選取機制,擬參與試點的創新企業,經具有經驗的保薦機構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全面、審慎核查後,認為完全符合試點標準、發行條件和各項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納入試點和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申請。
證監會稱將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要求,督促企業和中介機構對投資者切實負責,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化試點企業上市後的持續監管。
另一方面,證監會對保薦人提出更高要求。修改盡職調查規則,要求保薦人在進行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盡職調查時,要提高工作質量。證監會還明確了保薦人對創新企業特殊情況的盡職調查規則, 要求保薦人要確保盡職調查要求、質量不降低,要確保依法紮實穩步推進試點。
值得註意的是,證監會還特別強調稱,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證監會稱,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6月14日下午,在陸家嘴論壇上,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楊偉民表示,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不僅是金融部門的任務,其他有關部門和各地區也要履職盡責,因為金融風險一面是貨幣政策、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等方面的問題,另一面是實體經濟、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等問題。
從實體經濟方面來看,楊偉民表示,一方面,要繼續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僵屍”企業占了大量的信貸資源,如果不清理死窟窿就沒有水支撐新的經濟活動;另一方面,要賦予職務發明人科研成果所有權,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既要破又要立。發展新產業新業態要靠創新,創新需要人才,人才需要激勵,產權是最大的激勵,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員的勞動和資本共同創造的,科研成果所有權應該由出資方和科研人員共同擁有。
就加快國有企業改革方面,楊偉民認為,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以及控制力和影響力今後主要應該看國有資本是否強、優、大,而不看國企是否強、優、大,這一改動為加快推動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理論依據。
“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經上升到基本經濟制度重要實現形式的高度,對方向十分明確的改革沒有必要搞試點,也沒有必要審批以後再改革,不要把改革搞成審批制。還要按照中央關於把降低國企負債率作為去杠桿重中之重的要求,推動國企優化布局,縮小戰線,減少虛資產,做強實資本。”楊偉民稱。
針對房地產方面的亂象以及風險防控,楊偉民認為,要加快建立新的住房制度和市場化調控機制。他說,要改變市場售多租少的市場結構,加快住宅租賃市場立法,實行租購同權制度,實行鼓勵租賃市場財稅金融政策,比如降低租金收入的稅費,租賃市場發展的重點是房價較高的特大城市重點也不應該放在新建多少租賃住房上,而是通過稅收等經濟辦法使空置存量住宅進入租賃市場。當然,他認為改革不是一個部門可以完成的,各部門要分頭制定改革方向。
目前,地方政府法定限額債務總體可控,但隱性債務規模過大、增長過快、底數不清、風險不可測。楊偉民認為,地方政府債務要嚴控增量,逐步化解存量。
對此,他提出四個方面的建議,一要嚴控隱性債務增量,中央正在研究制定相關辦法,要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相關金融企業問責,三者目前都是預算軟約束、風險軟約束;二是穩妥化解存量,擴大地方政府法定債務規模置換部分隱性債務,防止過多出現“半落子”工程;三是地方政府要有風險觀,不能“新官不買舊賬”;四是要理順地方政府和財政關系,應堅持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的大方針,多給地方一些稅種,賦予地方一定稅權,減少轉移支付,讓地方政府權責更加一致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