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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規則“打包”出臺,證監會將嚴控籌資規模和發行節奏

A股迎接“獨角獸”萬事俱備。6月6日深夜,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CDR辦法》),同時還發布了IPO辦法等另外8個配套規則。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實施,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好了制度安排。

監管層推進CDR的節奏空前快速。《CDR辦法》5月4日開始征求意見,6月3日截止。而在6月4日舉行的證監會2018年第4次主席辦公會上,該辦法就獲審議通過。證監會主席劉士余6月6日簽發了第143號主席令,宣布正式發布實施。這與以往征求意見後需一周左右完善期的慣例,有明顯不同。

值得註意的是,首批6只“獨角獸基金”也於6日正式獲批,上限規模總計可達3000億。而對於CDR發行之後可能對A股流動性形成的壓力,監管層也考慮在內。

證監會晚間明確表示,將嚴格掌握CDR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申報材料要求明確

CDR申請可以著手了。從證監會晚間公布的規則來看,涉及到發行申請的標準都已經明確,上市安排也有章可循。

除《CDR辦法》外,證監會還同步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下稱《IPO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下稱《創業板IPO辦法》)。修改之後,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試點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此外,同步發布的還有《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並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3號——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並上市申請文件》、《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2號——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試行)》,上述規則即日生效實施。

“支持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是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提升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舉措。”證監會稱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實施,既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

多舉措防範風險

CDR作為一個創新品種,無論是發行主體、發行規模還是發行方式,都頗受爭議。其中備受擔心的兩個問題是,巨大融資是否會對A股形成抽血效應,海外紅籌企業本身是否存在風險。

記者註意到,證監會在發布規則的同時,還從多個方面表明將對風險進行防控。

一方面,證監會設定嚴格的試點企業選取標準和選取機制,擬參與試點的創新企業,經具有經驗的保薦機構本著勤勉盡責的原則,全面、審慎核查後,認為完全符合試點標準、發行條件和各項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納入試點和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申請。

證監會稱將按照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要求,督促企業和中介機構對投資者切實負責,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強化試點企業上市後的持續監管。

另一方面,證監會對保薦人提出更高要求。修改盡職調查規則,要求保薦人在進行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的盡職調查時,要提高工作質量。證監會還明確了保薦人對創新企業特殊情況的盡職調查規則, 要求保薦人要確保盡職調查要求、質量不降低,要確保依法紮實穩步推進試點。

值得註意的是,證監會還特別強調稱,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根據企業各自情況,科學設計發行方案,對機構投資者參與詢價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專業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審慎報價。”證監會稱,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共同推進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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