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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奉新縣政府回應成“老賴”:尊重法律裁決

4月1日據“奉新發布”消息,奉新縣人民政府就網傳《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決定書》和《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的情況進行說明。

奉新縣政府回應稱,3月31日,網民在新浪微博上發了《法治,就是讓政府不能任性》的帖子和《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決定書》的照片,引起了網民和媒體的關註。我縣高度重視,將尊重法律裁決,嚴格按法律履行義務,配合法院做好相關工作。

早前報道:江西奉新縣政府成“老賴” 縣領導乘飛機高鐵受限

3月31日據法制晚報報道,江西一縣政府因拒不履行已生效判決,被法院納入失信執行人名單,也就是俗稱的老賴名單,按照法律規定,該縣政府領導今後在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時,將受到影響。

根據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顯示,該院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的判決時,被執行人奉新縣人民政府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若幹規定》等規定,決定將奉新縣人民政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該決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據了解,這個案件是一起開發合同糾紛的案件,原告是奉新縣沿河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涉及的訴訟標的金額為3.2億,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凍結了奉新縣人民政府在銀行的賬戶。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在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奉新縣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即縣政府的主要領導將來在乘坐飛機、高鐵及入住星際酒店高消費的時候,都將要受到限制。此外,依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該縣政府的領導人還有可能會因“拒不執行已生效判決、裁定”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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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中方強烈質疑歐盟對華熱軋板卷反補貼案裁決正當性

5日據中新社報道,針對歐盟對華熱軋板卷出口企業做出終裁披露一事,中國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局長王賀軍5日對這一裁決的正當性表示“強烈質疑”,敦促歐方盡快修改不合理裁決。

近日,歐委會就對華熱軋板卷反補貼一案做出終裁披露,擬裁定中國企業4.9-42.6%的補貼幅度。熱軋板卷是一種鋼鐵產品。

對此,王賀軍表示,該案中中國的商業銀行最大限度地配合了歐方的調查,但歐方仍然無視其獨立市場運作的事實,將國有商業銀行認定為“公共機構”,其向企業提供的貸款被認定為優惠貸款,甚至將某些國有企業獲得的銀行貸款直接當作贈款處理,人為制造了高額補貼幅度,嚴重侵害了中國應訴企業權利。

“中方強烈質疑歐委會裁決的正當性。”王賀軍說。

他稱,中方敦促歐方嚴格依照世貿組織規則進行調查和裁決,盡快修改其不合理裁決。中方將采取一切合法手段維護本國企業利益。

近期中國頻繁遭遇貿易救濟措施。十幾天內,美國先後對華出口鋁箔產品和工具箱發起反傾銷與反補貼調查。中國官方已多次發聲明確反對貿易保護,主張通過磋商解決貿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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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人壽股權代持糾紛:最高法裁決7年代持無效

有關君康人壽的股權代持糾紛問題,最高法近日當庭裁決,代持保險公司股權協議依法應認定無效。

4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根據內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當庭裁決,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偉傑投資”)與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策公司”)7年前簽下的《信托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此前,針對君康人壽的違規股權代持行為,銀保監會於今年2月8日向君康人壽下發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君康人壽有關股東和註冊資本變更的行政許可,並要求其抓緊引入合規股東。

二審推翻一審判決

君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下稱“君康人壽”),曾用名為正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8月更名。2006年11月6日,君康人壽於北京成立,註冊資本人民幣5億元,由五家股東均等持股組成,分別為浙江淩達實業有限公司、美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福州開發區泰孚實業有限公司、新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君康人壽的這一股權問題始於正德人壽時期,並一直延續到更名後的君康人壽,至今已7年。

據了解,天策公司與偉傑投資於2011年簽訂《信托持股協議》,約定天策公司通過信托的方式委托偉傑投資持有其擁有的2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2012年,君康人壽公司股東同比例增資,偉傑投資持股份額增為4億股。

2014年,天策公司向偉傑投資發出《關於終止信托的通知》,要求偉傑投資依據《信托持股協議》終止信托,將信托股份過戶到天策公司名下,並結清天策公司與偉傑投資之間的信托報酬。

此後,偉傑投資向天策公司發出《催告函》,確認雙方就君康人壽公司股權代持等事宜簽訂了《信托持股協議》,但不同意將股權過戶,雙方產生糾紛。

天策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信托持股協議》終止。在一審判決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天策公司為訟爭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偉傑投資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判決偉傑投資將其受托持有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過戶給天策公司,並配合辦理相關的股份過戶手續。

偉傑投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然而,最高法在二審判決時認為,無論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於雙方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明顯違反了銀保監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關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因此,天策公司依據該《信托持股協議》要求將訟爭4億股股份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監管與司法統一

針對部分公司存在的虛增資本、違規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險公司異化為融資平臺等諸多問題,此前,原保監會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股東、股權等問題入手,整治市場問題,加強股權監管。

對於曾經投資保險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的行為,《辦法》規定其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股東。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過程中,福州開發區泰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孚公司”)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表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訟爭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中的2億股系其所有,2億股份在2011年被以私刻公章、偽造股份轉讓協議等手段,轉讓至偉傑投資名下,為此特提出參加訴訟活動。

最高法認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雖簽訂有《信托持股協議》,但雙方是否存在訟爭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參加訴訟,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後方可作出判定。

但最高法表示,無論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於雙方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此次判決結果的重點是監管與司法的統一。此前,銀保監會針對君康人壽股東存在的違規持股情形已下“清退令”。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君康人壽股東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在2012年的增資申請中,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保監會決定撤銷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對偉傑投資增資君康人壽2億股的許可。並要求其於3個月內,抓緊引入合規股東,確保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在引資完成前不得向違規股東退還入股資金。

而對於君康人壽股東天策公司委托他人代持股份,超比例持股的行為,銀保監會認為其違反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等規定,不具備成為保險公司股東的誠信條件,銀保監會責令其1年內轉出所持有的君康人壽2億股股份。

北京一位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對於保險行業實施比較嚴格的監管,不允許股東存在代持行為,主要原因是這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

最高法表示,從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危害後果來看,允許隱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將使得真正的保險公司投資人遊離於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之外,如此勢必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妨害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加之由於保險行業涉及眾多不特定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保險公司這種潛在的經營風險在一定情況下還將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進而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事裁定書,最高法審理表示,案件應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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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美國法院裁決向蘋果賠償5.39億美元 ,三星電子或尋求上訴

針對美國法院載決其向競爭對手蘋果支付5.39億美元的設計侵權賠償金,韓國科技巨頭三星電子5月25日誓言要考慮所有選擇,包括尋求上訴。

當天,美國聖地亞哥州美國地方法院的一個陪審團做出了一項決定,即三星因為侵犯蘋果的設計專利權,必須向蘋果支付5.39億美元的賠償金。

三星在聲明中說:“(美國)最高法院已就三星設計專利損害賠償金一案一致通過了有利於三星的裁決,但今天的裁決公然置最高院的裁決於不顧”。

“我們將考慮所有選項,以獲取不會妨礙企業和消費者創新和公平競爭的結果” ,三星補充道。

一位市場知情人士告訴韓國先驅導報,三星可能會考慮“額外的法律行動”,作為“所有選擇”的一部分,這意味著三星將會上訴法院,尋求另一輪法律戰。

這場韓國和美國科技巨頭之間的法律戰始於2011的設計侵權。第一個裁決是在2012年做出的,判定三星的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侵犯了蘋果的設計專利。

蘋果聲稱三星侵犯了它的設計專利,比如一個“圓角的黑色矩形正面”,“一個有圓角的矩形正面和一個凸起的邊緣”,以及一個“黑屏上16個彩色圖標的網格”。

三星在2015年向蘋果公司支付了5.48億美元的賠償金,其中3.99億美元作為設計侵權損害賠償。

如果最新判決得到官方證實,三星將不得不額外支付1.4億美元。

自糾紛開始以來,蘋果已經要求三星賠償10億美元,聲稱韓國公司通過銷售仿冒產品增加銷售收入23億美元、利潤10億美元。

第一手機界分析師孫燕飈認為,從三星與蘋果的競爭狀況看,三星手機在美國、歐洲的市場地位僅次於蘋果,但在發展中國家市場的地位正面臨中國手機廠家的挑戰。

孫燕飈認為,這次對三星來說是一件麻煩的事情。當年,三星和蘋果也曾經起訴HTC。後來HTC由於敗訴、被扣上專利侵權的帽子,在歐美市場潰敗。三星手機前年遭遇NOTE7爆炸回收的事件,如果這次又在專利糾紛中敗訴,將會對它在歐美市場產生重大影響。

不過,手機行業分析師付亮認為,專利糾紛在手機行業很常見,比如蘋果在美國告三星、華為在中國告三星,還有愛立信在印度告小米、酷派在國內告小米。訴訟成為大家爭取自己權益的一個手段。最終可能雙方坐下來談判、支付一定費用,來解決糾紛。

付亮說,三星目前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機供應商,蘋果在銷量上處於第二位,但從利潤來看,蘋果占了全球手機行業利潤的七八成。

談及此事對中國廠家的啟示,孫燕飈提醒說,這種專利官司一旦打起來,會耗費大量的金錢和精力,還會遭遇種種禁售。所以,中國手機廠“出海”,一定要找到一個安全的專利“盔甲”,否則一旦被海外廠家找到某種漏洞、進行襲擊的話,就會功敗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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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維持對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人士的定罪裁決

1 : GS(14)@2010-07-13 21:58:5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9

2010年 7月 13日
高等法院維持對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人士的定罪裁決高等法院今天駁回楊麗萍(女)就東區裁判法院的裁決所提出的上訴。東區裁判法院於2009年12月8日裁定楊無牌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

裁判官早前判處楊罰款2,000元,並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註1)。

證監會進行調查後向楊提出檢控。調查發現楊在未領有證監會牌照的情況下,為一名投資者於澳門註冊機構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開立槓桿式外匯交易帳戶,並為其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註2)。





備註:


1.  有關楊被法院定罪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2月8日的新聞稿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沒有就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領有任何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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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令裁判官提供操縱期貨市場案的裁決理由

1 : GS(14)@2010-10-08 10:26:4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0
原訟法庭今天就期貨交易者蔡斌(男)早前被裁定操控價格罪名不成立一案,命令有關暫委裁判官就這項裁決提出適當理由。

倫明高法官(Mr Justice Lunn)命令有關暫委裁判官在再獲委任為裁判官後60天內,修改其案件呈述及解釋裁決的理由(註1)。

該暫委裁判官在2010年1月20日裁定,蔡在2007年2月至9月期間操控指數期貨合約的擬定開市價格共五項罪名不成立。

該暫委裁判官當時裁定,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蔡曾經在每一個有關的交易日操控擬定開市價格(註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10年2月1日提交申請,要求該暫委裁判官向高等法院呈述案件以進行覆核。



備註:1.  呈述案件是要求原訟法庭覆核裁判法院的裁決的方法之一。在過程中,作出有關裁決的裁判官須發出呈述書,述明相關事實、該項被上訴覆核的決定、作出有關決定的理據及有關決定所產生的法律問題,以供原訟法庭審議。此呈述書稱為"案件呈述"。
2.  有關該項罪名不成立的裁決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1月20日發出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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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維持衍生權證交易者操縱市場的定罪裁決

1 : GS(14)@2010-12-25 13:13:1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5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傅果權(男)及李樹源(男)就衍生權證的操縱市場定罪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兩人就判刑而提出的上訴得直,分別獲減刑至20個月及21個月。

2010年5月7日,傅及李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0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進行由Macquarie Bank Ltd(Macquarie Bank)發行的衍生權證的交易,造成這批衍生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及具誤導性表象。傅及李其後分別被判監禁33個月及36個月。這是首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衍生權證市場操縱個案(註1)。

區域法院裁定,傅及李以預先約定的方法,多次重覆以大致相同的價格,互相買賣數量相若的由Macquarie Bank發行的同一批衍生權證。

然而,兩人實際上只是透過"來回交易"賺取更多Macquarie Bank就買賣其發行的權證而設的佣金回贈,並非進行真正的交易。這做法造成了有關權證交投活躍的表象,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此,當時有可能買賣這批權證的投資者或已被誤導,以為這批權證的市場流通性較高並可以較容易沽貨離場。

上訴法庭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操縱市場的條文旨在避免市場遭人操縱,即使缺乏證據證明有投資者因操縱市場活動招致損失,任何違反這些條文的情況均屬嚴重罪行(註2)。然而,上訴法庭認為兩人的刑期明顯過長,因此作出減刑決定。



備註:1.  有關定罪及判刑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5月7日2010年5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2.  上訴法庭的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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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就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142)前任董事的上訴作出裁決

1 : GS(14)@2011-05-22 12:55:2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e/TC/sfcOpenDocServlet?docno=11PR50

原訟法庭早前頒令朗迪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朗迪)(現稱西伯利亞礦業集團有限公司)須取得法院的批准,方可就針對朗迪前董事張鏡清(男)、周梅(女)及另一名前任董事劉嘉文(男)的法律訴訟作出妥協或達成和解,張及周就這項命令提出的上訴遭上訴法庭駁回。

上訴法庭同時裁定周另一項上訴得直,將其被取消擔任董事資格的期間由五年減至四年。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原先對張、周及劉展開法律訴訟程序,基於失當行為的理由,要求法院頒令取消他們參與管理任何公司的資格,證監會同時要求法院頒令,指示朗迪向這三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追討賠償。

在本案中,證監會首次取得原訟法庭頒令,指示上市公司向前任董事展開法律程序,就這些董事的失當行為申索賠償(註1)。張及周提出申訴,認為朗迪應可在無須先獲得法院批准下,就向他們提出的賠償申索達成和解(註2)。

上訴法庭對此表示不同意,同時裁定上述法院命令有關的任何和解亦應經由法院批准。

上訴法庭亦命令張及周繳付證監會75%的上訴費用。



備註:
1.  有關證監會的法律程序及高等法院的命令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3月18日的新聞稿。劉亦被飭令作出賠償及取消董事資格,劉沒有提出上訴。
2.  朗迪根據證監會向法庭取得的命令,向該等前董事展開法律程序追討賠償,總金額約為1,900萬元。朗迪嘗試就索償安排達成和解,總金額約為1,100萬元,但和解條款至今仍未獲法院批准。
3.  上訴法院的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http://www.judiciary.gov.hk/tc/legal_ref/judgments.htm)。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444

證監會擬就Tiger Asia 案的法院裁決提出上訴

1 : GS(14)@2011-06-25 16:33:5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73
原訟法庭今天就Tiger Asia Management LLC(Tiger Asia)案早前作出的決定,公布決定理由。原訟法庭之前決定,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決定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Tiger Asia 及其三名人員(Bill Sung Kook Hwang先生、Raymond Park先生及William Tomita 先生)(統稱Tiger Asia有關方面)是否曾經違反香港的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法例(註1)。

原訟法庭在今天的裁決中裁定,只有行使刑事司法權的法院,或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才擁有司法權決定是否已發生違反香港內幕交易法律及操縱市場法律的事項,這表示在上述法院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有關裁定前,證監會無法尋求法院作出最終頒令(註2)。

證監會質疑原訟法庭這項決定是否正確,並打算就今天這項裁定提出上訴。

證監會指Tiger Asia有關方面違反了香港禁止內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的法律規定。有關指控涉及Tiger Asia 所進行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設銀行)股份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銀)股份的交易(註3)。

證監會早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Tiger Asia有關方面展開法律程序(註4)。證監會尋求法院頒令要求Tiger Asia有關方面作出補救行動,同時尋求法院發出強制令以保障香港市場。

Tiger Asia有關方面不受香港刑事法庭的司法權管轄。此外,若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就本案展開研訊,Tiger Asia有關方面最終可免於遭受檢控,但證監會認為Tiger Asia有關方面不應享有免受檢控的豁免權。



備註:
1.  Tiger Asia成立於2001年,是一家在紐約經營的資產管理公司,專門管理於中國、日本及韓國的股本投資,其全部僱員均在紐約,在香港並無實質業務運作。
2.  法院的決定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gov.hk)。
3.  就建設銀行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a) 在2009年1月6日開市前,某家香港配售代理人邀請Tiger Asia參與美國銀行公司(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計劃在香港進行的建設銀行股份配售;(b) 配售代理人告知Tiger Asia配售計劃涉及的股數及配售價折讓幅度;(c) 這些資料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Tiger Asia及該三名高級人員亦知道這些資料的性質;(d)Tiger Asia其後在2009年1月6日即建設銀行股份配售計劃尚未公布前,賣空合共9,300萬股建設銀行股份;(e)Tiger Asia在2009年1月7日以低於建設銀行股份當時市價的折讓價買入配售股份,為先前的賣空交易平倉;及(f) Tiger Asia最後獲利估計高達2,990萬元。就中銀股份的交易而言,證監會指稱:(a)Tiger Asia曾獲預先通知並獲邀參與UBS AG(瑞士銀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分別於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月13日進行的兩宗中銀股份配售; (b)Tiger Asia其後獲提供兩項配售的詳情;在此之前,Tiger Asia已獲通知並同意這些詳情屬機密及股價敏感資料;(c)Tiger Asia亦同意,接獲這些資料後不會進行中銀股份的交易; (d)Tiger Asia在瑞士銀行於2008年12月31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空了1.04億股中銀股份,推算從中賺得利潤860萬元;及Tiger Asia在蘇格蘭皇家銀行於2009年1月13日配售中銀股份前,沽出了2.56億股中銀股份(當中2.51億股為沽空股份),估計Tiger Asia因此虧損約1,000萬元。證監會亦指Tiger Asia 在賣空建設銀行股份時,透過令建設銀行股價下調的活動,涉嫌操控建設銀行的股價。
4.  第213條規定,凡任何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任何有關條文,原訟法庭有權作出多項命令,包括強制令及飭令該人採取法庭指示的步驟,使交易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的命令。這條文賦予法院司法管轄權在有人違反有關法律條文時作出補救命令(及其他命令)。證監會認為,法例並無規定須事先由刑事法庭或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作出裁定或裁斷,然後才可尋求法院根據第213條作出補救命令。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8月20日及2010年4月26日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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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專家不認同裁決「但英國不該漠視」

1 : GS(14)@2016-02-08 03:24:18

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小組(UNWGAD)裁定阿桑奇是遭無理拘禁,有法律專家感意外,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國際法教授布林不認同小組看法。「這不是拘禁,亦非任意之舉」,因阿桑奇是自己決定留在厄國大使館。但無論如何,裁決對英國並無法律約束力,無助阿桑奇改變處境。倫敦國際律師協會(IBA)的埃利斯指,堅持法治原則,並且確保個人服從法律裁決,非常重要。「假如阿桑奇可免遵守這些原則,會令人很驚訝。」但他認為裁決有助阿桑奇一旦被捕後,就瑞典的引渡要求提上訴。國際法專家布里米洛亦指小組沒執行的權力,因此裁決對英國無約束力,「但英國不該漠視這裁決」。英國以至瑞典政府,肯定不希望因未理會裁決、日後遭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追究。相信英國正為如何擺脫這個兩難局面而頭痛。英國《衞報》/美聯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206/1948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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