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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康人壽股權代持糾紛:最高法裁決7年代持無效

有關君康人壽的股權代持糾紛問題,最高法近日當庭裁決,代持保險公司股權協議依法應認定無效。

4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根據內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當庭裁決,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偉傑投資”)與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策公司”)7年前簽下的《信托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此前,針對君康人壽的違規股權代持行為,銀保監會於今年2月8日向君康人壽下發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君康人壽有關股東和註冊資本變更的行政許可,並要求其抓緊引入合規股東。

二審推翻一審判決

君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下稱“君康人壽”),曾用名為正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8月更名。2006年11月6日,君康人壽於北京成立,註冊資本人民幣5億元,由五家股東均等持股組成,分別為浙江淩達實業有限公司、美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福州開發區泰孚實業有限公司、新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君康人壽的這一股權問題始於正德人壽時期,並一直延續到更名後的君康人壽,至今已7年。

據了解,天策公司與偉傑投資於2011年簽訂《信托持股協議》,約定天策公司通過信托的方式委托偉傑投資持有其擁有的2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2012年,君康人壽公司股東同比例增資,偉傑投資持股份額增為4億股。

2014年,天策公司向偉傑投資發出《關於終止信托的通知》,要求偉傑投資依據《信托持股協議》終止信托,將信托股份過戶到天策公司名下,並結清天策公司與偉傑投資之間的信托報酬。

此後,偉傑投資向天策公司發出《催告函》,確認雙方就君康人壽公司股權代持等事宜簽訂了《信托持股協議》,但不同意將股權過戶,雙方產生糾紛。

天策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信托持股協議》終止。在一審判決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天策公司為訟爭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偉傑投資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判決偉傑投資將其受托持有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過戶給天策公司,並配合辦理相關的股份過戶手續。

偉傑投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然而,最高法在二審判決時認為,無論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於雙方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明顯違反了銀保監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關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因此,天策公司依據該《信托持股協議》要求將訟爭4億股股份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監管與司法統一

針對部分公司存在的虛增資本、違規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險公司異化為融資平臺等諸多問題,此前,原保監會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股東、股權等問題入手,整治市場問題,加強股權監管。

對於曾經投資保險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的行為,《辦法》規定其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股東。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過程中,福州開發區泰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孚公司”)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表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訟爭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中的2億股系其所有,2億股份在2011年被以私刻公章、偽造股份轉讓協議等手段,轉讓至偉傑投資名下,為此特提出參加訴訟活動。

最高法認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雖簽訂有《信托持股協議》,但雙方是否存在訟爭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參加訴訟,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後方可作出判定。

但最高法表示,無論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於雙方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此次判決結果的重點是監管與司法的統一。此前,銀保監會針對君康人壽股東存在的違規持股情形已下“清退令”。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君康人壽股東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在2012年的增資申請中,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保監會決定撤銷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對偉傑投資增資君康人壽2億股的許可。並要求其於3個月內,抓緊引入合規股東,確保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在引資完成前不得向違規股東退還入股資金。

而對於君康人壽股東天策公司委托他人代持股份,超比例持股的行為,銀保監會認為其違反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等規定,不具備成為保險公司股東的誠信條件,銀保監會責令其1年內轉出所持有的君康人壽2億股股份。

北京一位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對於保險行業實施比較嚴格的監管,不允許股東存在代持行為,主要原因是這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

最高法表示,從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危害後果來看,允許隱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將使得真正的保險公司投資人遊離於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之外,如此勢必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妨害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加之由於保險行業涉及眾多不特定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保險公司這種潛在的經營風險在一定情況下還將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進而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事裁定書,最高法審理表示,案件應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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