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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命令裁判官提供操縱期貨市場案的裁決理由

1 : GS(14)@2010-10-08 10:26:4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0
原訟法庭今天就期貨交易者蔡斌(男)早前被裁定操控價格罪名不成立一案,命令有關暫委裁判官就這項裁決提出適當理由。

倫明高法官(Mr Justice Lunn)命令有關暫委裁判官在再獲委任為裁判官後60天內,修改其案件呈述及解釋裁決的理由(註1)。

該暫委裁判官在2010年1月20日裁定,蔡在2007年2月至9月期間操控指數期貨合約的擬定開市價格共五項罪名不成立。

該暫委裁判官當時裁定,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蔡曾經在每一個有關的交易日操控擬定開市價格(註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2010年2月1日提交申請,要求該暫委裁判官向高等法院呈述案件以進行覆核。



備註:1.  呈述案件是要求原訟法庭覆核裁判法院的裁決的方法之一。在過程中,作出有關裁決的裁判官須發出呈述書,述明相關事實、該項被上訴覆核的決定、作出有關決定的理據及有關決定所產生的法律問題,以供原訟法庭審議。此呈述書稱為"案件呈述"。
2.  有關該項罪名不成立的裁決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1月20日發出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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