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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廣深設合資券商 港澳金融機構可持股51%

1 : GS(14)@2017-01-09 08:05:05

【明報專訊】CEPA取自於全名《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英文名稱縮寫,即「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最先於2003年由中央與香港特區政府簽訂,其後會因應需要簽訂不同補充協議,以助進一步加強兩地的經貿關係;CEPA 10就是代表2013年簽訂的第10份補充協議;而在CEPA 10底下,有關內地「進一步擴大證券經營機構對外開放」的審批工作,已於去年8月開始。

內地股東不限證券公司

根據框架,內地對港資機構「北上」,作出以下放寬: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分別在上海、廣東省、深圳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券商,港資、澳資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二是允許符合條件的港資、澳資金融機構分別在內地批准的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券商,內地股東不限於證券公司,港資、澳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限制。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8761&issue=2017010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2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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