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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戰略——長江經濟帶指導意見出爐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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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今日發布《關於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進一步開發長江黃金水道,加快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

意見稱,長江是貨運量位居全球內河第一的黃金水道,長江通道是我國國土空間開發最重要的東西軸線,在區域發展總體格局中具有重要戰略地位。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打造中國經濟新支撐帶,是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謀劃中國經濟新棋局作出的既利當前又惠長遠的重大戰略決策。

意見提到,長江經濟帶的戰略定位是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內河經濟帶、東中西互動合作的協調發展帶。沿海沿江沿邊將全面推進對內對外開放,同時發揮建設生態文明的示範帶。

此外,長江經濟帶綜合立體交通走廊規劃也隨指導意見發布,目標到2020年,建成橫貫東西、溝通南北、通江達海、便捷高效的長江經濟帶綜合立體交通走廊。(更多精彩財經資訊,點擊這里下載華爾街見聞App)

意見原文在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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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的影響,博弈加劇!

來源: http://www.gelonghui.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355&page=1&extra=#pid6887

《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的影響,博弈加劇!
作者:徐彪、姚衛巍、劉名斌、江金鳳

10月17日證監會正式發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主要內容涵蓋1、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2、重大違法公司的強制退市制度;3、嚴格執行市場交易類、財務類強制退市股票;4、完善與退市相關的制度安排;5、加強退市公司投資者權益保護。

《意見》是對5月9日新國九條中關於“完善退市制度”的細化,明確了退市過程中對投資者保護的措施,細則的出臺意味著未來執行退市的公司將會增加,“被動退市”增加上市公司違法違規的成本,“主動退市”通過減少股票供給影響市場估值體系,長期來看對於規範資本市場、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培育價值投資、保護投資者權益有著積極的意義。

《意見》對績差股形成利空,但對藍籌股和績優成長股則是利好。隨著未來上市公司被動退市案例的增加,績差股的市值需要扣減殼資源價值,對高估值的績差股股價形成利空;而主動退市意味著質地優良但估值被低估,股權融資不再是最優選擇的公司可以尋求私有化,之後也可以選擇估值更高的時機或者市場重新上市,對於藍籌股和績優成長股形成利好。

關註低估值且融資需求不高的采掘、建材、公用事業、房地產(融資受限)行業,回避業績持續下滑的行業。退市警示個股的風險與機會並存,28支個股連續2年虧損且今年中報繼續虧損,退市風險加大,但隨著《意見》的推出,此類公司重組的進度將加快,重組成功又將刺激股價。

1、  為何會有《意見》?答曰落實新國九條中關於“完善退市制度”的提法。5月9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市場稱之為“新國九條”,提出發展多層次股票市場,完善退市制度。“構建符合我國實際並有利於投資者保護的退市制度,建立健全市場化、多元化退市指標體系並嚴格執行”。“支持上市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在確保公眾投資者權益的前提下以吸收合並、股東收購、轉板等形式實施主動退市”。“對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實行強制退市”。“明確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標準和程序”。“逐步形成公司進退有序、市場轉板順暢的良性循環機制”。

2、  什麽是“主動退市”及其原因?市場給予的估值偏低時股權融資成本偏高。以私有化為主要形式的“主動退市”最早出現在70年代的美國,很多在60年代末泡沫期上市的公司在股價大幅下跌之後,通過回購公眾持有的股票進行私有化。2011年之後,國內經濟下滑背景下美國上市的中概股遭到渾水等研究機構質疑,遭遇到嚴重的信任危機,股價大幅下跌,估值偏低使得中概股出現私有化傾向,包括BMP太陽石(BJGP)、中消安(CFSG)、康鵬化學(CPC)、中國安防(CSR)等公司選擇退市私有化。

3、  “主動退市”:以退為進,公司對融資需求不再迫切,而更關註長期戰略發展。上市公司需要遵循嚴格的信息披露機制,有時會不利於公司的長期業務開拓, 2012年引發較大爭議的阿里巴巴B2B私有化就是基於中長期戰略而需要而選擇私有化退市。

4、  “主動退市”的投資機會在哪兒?估值和融資需求均偏低、經營性現金流較好的行業方向,包括采掘、建材、公用事業,此外,房地產行業由於股權融資受限而且估值偏低,也存在“主動退市”的動力,但其經營性現金流緊張,所以更有可能的是通過外部股東(保險機構等)實現私有化,而不是原股東。(註:融資需求的衡量主要通過前期的資本支出(購建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和當前的庫存狀況。)

5、  什麽是“被動退市”及其原因?觸發包括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交易類、財務類指標的不達標。《意見》規定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交易類指標包括股本總額、股權分布、成交量、市值。財務類指標包括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的退市指標。

6、  “被動退市”的影響?績差股的市值需要扣減殼資源價值,對高估值的績差股股價形成利空。存在財務類指標不達標而“被動退市”可能性的行業方向包括連續三年(2012-2014,2014年截止中報)業績下滑的機械、軍工行業。
博弈加劇!存在“被動退市”可能的風險警示股票將是市場博弈的焦點,風險與機會並存。一方面,連續2年虧損且中報繼續虧損的公司如果下半年不能扭虧,則將會退市;另一方面,隨著《意見》的推出,此類公司重組的進度將加快,重組成功又將刺激股價。目前A股共有46家上市公司被ST,其中40家帶有退市風險警示,今年中報來看,有28家公司繼續虧損,未來退市風險加大的同時,也要關註其重組的可能性和進程。(本文源自華泰策略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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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解讀《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 ABCSTOCK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3f36780102vcr2.html

      11月2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
      
      
       分析全文,看到有些股友明顯存在誤讀,故個人簡要解讀如下:
       1、意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不是由農業部印發,級別還夠高,表明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對農村政策的高度重視。
       2、此政策不是土改,很多股友存在誤區,土改是農村土地和集體土地入市,改變原有性質;因此該政策對上市公司有農村土地預期入市的利好基本上不存在。
       3、從政策的整體來看,要點是發展規模經營和農業科技進步,因此對農業機械化和農機才是真正的利好。
       4、個股不做推薦,最近市場追高風險不小,請股友們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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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方案徵求意見稿---對醫藥企業影響幾何? 藍白蒼穹

來源: http://xueqiu.com/3023332639/33310070

據悉2014年11月25日,國家發改委向8個行業協會下發了關於征求對《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在此之前發改委藥品價改方案已經多方意見征求,征求對象包括地方物價系統、衛計委及人社部等相關政府部門。

本次意見稿是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近期加快推進價格改革工作方案)制定本方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取消藥品政府定價,通過醫保控費和招標采購,讓藥品實際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價或出廠價格。

1、醫保基金支付藥品,由醫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醫保支付標準。引導市場價格合理形成。

2、專利藥品(包括醫保目錄外專利藥品)、獨家生產的中成藥等市場競爭不充分的藥品,建立多方參與價格談判形成機制。

3、目錄外血液制品、國家統一采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和避孕藥具,通過招標采購或談判形成市場交易價格。

4、一類精、麻藥品,仍暫時實行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管理。

5、低價藥品,按現行政策執行,仍繼續執行日均費用上限標準控制。

二、取消政府定價後的監管措施

從四個方面加強監管,引導藥品市場合理價格機制形成

1、完善藥品采購機制

此處呼應衛計委主導的公立醫院采購實施意見(略)

2、強化醫保控費作用

醫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以合理市場交易價格為基礎,綜合考慮醫保基金及患者承受能力來制訂報銷藥品支付標準,做好醫保、招標政策銜接配合。建立節約采購成本歸醫院機制,促進醫院主動壓低采購價格。同步推進醫保支付價格改革,實行總額控制基礎上的按病種、按人頭付費的複合型付費方式。

3、強化醫療行為監管

加強對醫院診療行為監管,抑制不合理使用藥械及過度檢查等,強化醫藥費控制。(略)

4、強化價格行為監管

價格主管部門要制訂藥品價格行為規則,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重點做好競爭不充分藥品(即專利藥品(包括醫保目錄外專利藥品)、獨家生產的中成藥)出廠(口岸)價、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價格變動頻繁或價格波動幅度較大的,必要時開展成本價格專項調查。對價格違法和壟斷行為,嚴肅查處。

三、政策影響評估分析

取消藥品政府定價後,由於有招標采購機制約束,醫院銷售藥品價格不會上漲。但不排除改革初期,零售藥店銷售部分藥品價格會有所上漲。總體來看,由於有醫保支付標準引導,以及招標采購機制和醫保控費機制綜合制約(價格放開後未來主要價格管理應由衛計委和醫保部門負責),加之對市場交易價格監測監管強化(物價部門主要職責是加強市場監管)。絕大部分藥品市場交易價格不會上漲。長遠看醫保支付標準對市場交易價格有較強引導作用。特別是建立節約采購成本收益歸醫院機制,醫院有動力壓低藥價,加之醫保支付標準實時動態調整,經過幾輪(壓價)調整後,醫保支付標準就可以反映市場真實情況。使藥品市場價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上。

發改委征求意見稿更深一層意思其實就是放開價格主要原因在於由政府主導降價行為動力不夠。繼續由政府主導降價將產生更多低價藥,甚至短缺藥品。只有采取推進醫保支付標準來推動醫院主動壓低采購價格即市場主導藥品價格降低。才是未來藥品降價主流。由於有招標采購和醫保控費機制約束。放開價格後藥品價格不會上漲。通過醫院主導壓價,招標限價和醫保調整,再壓價,招標和醫保再調整,幾輪調整後,藥品價格就更接近市場真實價格了。在目前進行的醫保支付價格改革,比較引人關註的就是福建三明和重慶,兩地支付模式都采取節約采購成本收益歸己,超出部分由患者或醫院承擔激勵機制。三明模式以最低價確定支付基準價格,比較激進,但卻適合三明這種經濟欠發達地區實際。重慶選擇均價支付,並劃分支付檔次,溫和卻不失穩妥,表明重慶醫保基金比較充裕。上述兩種模式都只是對醫保支付標準有益探索。在放開藥價大背景下,相信未來還會有更多省市參與醫保支付標準試點改革。這一切都應歸功於發改委醫藥價格放開的明智選擇。

@江_sword @順藤摸葫蘆 @廣州阿東投資 @彼岸蘭香 @海人 @寧靜的冬日M @呂樂人 @芒格專註醫藥 @梅放毅然 @晟涵投資基金 @羊城第一牛 @黑球大帝瀚漠投資 @葛劍秋的空間   @我愛276 @二線牛牛 @雪鶴 @打火 @淺唱如風

$恒瑞醫藥(SH600276)$ $雙鷺藥業(SZ002038)$ $舒泰神(SZ300204)$ $長春高新(SZ000661)$ $安科生物(SZ300009)$ $複星醫藥(SH600196)$ $海正藥業(SH600267)$ $複旦張江(01349)$ $康美藥業(SH6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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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說】存款保險制度意見稿 財說

來源: http://xueqiu.com/9041141730/33483722

導語:存款保險制度即將推出,眾人可謂人心惶惶,存在銀行的錢真的變得不再安全?未來該如何進行資產配置?這想必是不少人心里嘀咕的問題。今天財說不僅為您圖說中美存款保險制度,還深度解讀了此制度將產生的深遠影響
 


  最近政策層可謂重磅消息頻出,昨晚,國務院正式發布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明確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征求意見的截止日期為12月30日。  

  這一醞釀21年的、事關中國金融穩定和市場化改革的制度終於靴子落地。之前可謂歷經波折,直至近幾年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尤其是利率市場化的不斷推進,才加快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

存款保險制度推出過程大事記



《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中到底說了些啥?

此次意見稿里有何內容?財說不多說,直接上圖哈!



(註:費率可能會根據銀行的註冊資本、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指標等分級制定標準,劃分五或六個等級。)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最低50萬保額,從國際上來看已屬於相當高的水平了 :其約為去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而一般為人均GDP的2-5倍:美國5.3倍,英國3倍,韓國2倍,印度1.3倍。

美國保險制度

  美國作為第一個推出該制度的國家如今已歷經80多年,其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可以說有效的阻止了民眾在金融災難或者是銀行面臨危難時的擠兌現象,也促進了社區銀行等小銀行的健康發展,下圖詳細的列示了美國存款保險制度概況:






該制度的推出有何影響

  這一制度的出臺,對銀行股的影響是首當其沖的,這其中既有利空也有利多因素。

利空因素:銀行業必須向存款公司繳納一定的保費,會增加銀行的運營成本,對銀行股盈利影響偏負面;有利於民資進入銀行業;“存款搬家”現象會在短期內會對銀行產生較大沖擊。

利好因素:

1.利好中小銀行:無論銀行大小與否,都將受到同等的保障。對於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以及即將問世的大量民營金融機構來說,實際上是無形的增信,有助於爭取到更多中低金額的存款資源。

2.將有助於銀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屆時將強者恒強,要麽變專,要麽變大

3.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有利於加強中央銀行的監管力度,減輕中央銀行的負擔

其次財富的溢出效應將利好非銀機構:

對保險行業有重大利好,因為公眾將更多的建立起風險意識;

利好券商板塊,隨著越來越多的資金流回股市必將引爆A股行情從而增加券商經紀收入,

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群風險意識必將進一步加強,全球化配置需求將會更加強烈,屆時美股、港股、各類ETF都將更多地納入到其資產配置中去。小額貸款公司、p2p及可以提供全球資產配置的財富管理的公司必將駛入快車道!

最後財說做一個小調查,歡迎球友們多多反饋哈!

該制度推出後,您看好哪些行業?以下選項為多選

1.五大國有銀行

2.中小股份制銀行

3.保險公司

4.券商

5.小額貸款公司/P2P公司

6.財富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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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xueqiu.com/9041141730/3237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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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意見稿發布 賠付上限50萬元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1370

國務院今日正式發布《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及相關通知,醞釀21年後,中國首項存款保險制度有望近期出臺。中國央行在上述意見稿的說明中寫道,據央行對2013年底的存款情況測算,對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可以覆蓋99.63%的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本周稍早國內媒體曾傳出明年1月存款保險制度出臺的消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上述征求意見通知中寫道,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見的截止期為2014年12月30日。

據上述存款保險的征求意見稿:

   · 存款保險最高賠付限額人民幣50萬元

   · 同一存款人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 存款保險覆蓋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都參保,但金融機構同業存款金融機構高理人員在本機構的存款及其他經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核準的不予承保的存款不在存款保險條例覆蓋的範圍

   ·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上述意見稿的說明中,中國央行特別說明,

“(50萬元)這個限額並不是固定不變的,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

“按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即使個別小存款銀行發生了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破產的情況,一般也是先動用存款保險基金支持其他合格的金融機構對出現問題的存款銀行進行“接盤”,收購或者承擔其業務、資產、負債。”

“確實無法由其他銀行收購、承接的,按照最高償付限額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存款保險制度又稱存款保障制度。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這種保障制度。所謂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存款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

據國務院今日與征求意見稿同時發布的“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介紹,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中國存款人無需交保費。該制度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

目前國內機構一致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短期內對上市銀行盈利產生負面影響,但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措施對沖影響。在A股大牛市的背景下,機構仍持續看好銀行股。債市方面,機構認為短期影響偏負面,長期有利於無風險利率的進一步下降。

存款保險制度,存款,利率市場化,中國人民銀行

以下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通知時一並發布的相關意見稿全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範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範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準,報國務院批準;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準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采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貪汙受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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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意見稿點評:存款轉向、降準可期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1373

存款保險制度,存款,利率市場化,中國人民銀行

歷時21年醞釀的中國存款保險制度今日下午終於發布征求《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出臺制度進入倒計時。

意見稿稱,存款保險最高賠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超出部分,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保險覆蓋所有金融機構的存款,但同業存款不予承保。中國央行稱,據去年底的存款情況測算,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可覆蓋99.63%的存款。

意見稿發布後,浦發銀行評論認為,交納存款保險的重大意義在於,政府對銀行業的隱形擔保轉向市場化,同時準備金率的重要性下降,預計明年央行可能至少3次降準。浦發主要觀點如下:

1、50萬存款覆蓋了99%的存款,同時存款端利率市場化已經比較充分,預計不會有存款搬家影響;
2、存款保險交納後,意味著政府對銀行業的隱性擔保,轉為更市場化的,根據各家銀行經營、風險情況定價的差異化顯性保險,這一意義比較重大;
3、未來民營、社區銀行成立可能加速,對應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存款保險為儲戶提供保障同時,也有助控制經營風險;
4、存款保險有助各銀行自主選擇經營模式,如選擇不同的同業、零售模式,保費成本是有差異的;
5、銀行交納存款保險費用後,準備金率重要性進一步下降。考慮基礎貨幣投放渠道變化,預計明年將大幅降準3-4次。

民生宏觀認為,存款保險為利率市場化打開空間,存款的限額保護會導致存款流向經營穩健的國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銀行,且利率市場化會增加銀行負債成本,中期利空債券。其主要觀點如下:

1、存款保險制度在保障儲戶利益、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有積極作用。
2、存款保險制度覆蓋境內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有助於存款保險公司籌集到充足資金,也使得經營穩健的銀行有動力去監督經營激進銀行。
3、采取限額保障制度和差額費率,鼓勵銀行進行穩健經營,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相當於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通行的2-5倍。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依然存在,存款得到保障後,儲戶更關註存款利率,可能造成經營穩健銀行被擠出。
4、存款保險為民營銀行和存款利率市場化打開空間,存款的限額保護意味著存款會流向經營穩健的國有行和部分股份制銀行,也會提升公眾保險意識,使部分存款轉而配置保險。
5、存款保險公司有配債需求,短期利好於部分高等級債和利率債,但中期看,存款利率市場化提升銀行負債成本,對債券是利空。

征求意見稿發布前,據華爾街見聞文章總結,國內機構一致認為,存款保險制度短期內對上市銀行盈利產生負面影響,但政府可以通過其他措施對沖影響。在A股大牛市的背景下,機構仍持續看好銀行股,因為存款保險制度恰恰有利於改善金融效率、消除尾部風險,因此對估值而言具有正面意義。

債市方面,機構認為短期影響偏負面,長期有利於無風險利率的進一步下降。申銀萬國報告指出,無論是短期偏空還是長期偏多的影響,都取決於配套政策的力度和國家對金融風險容忍度的提升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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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指導意見出爐 政企合作拉開大幕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1553

今天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新聞稿稱近日印發了《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從項目適用範圍、部門聯審機制、合作夥伴選擇、規範價格管理、開展績效評價、做好示範推進等方面,對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提出具體要求。

《指導意見》指出,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是創新投融資機制的重要舉措,對拓寬社會資本投資渠道、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文件還要求,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及項目特點,通過授予特許經營權、政府補貼或購買服務等措施,靈活運用BOT、BOO、BOOT等多種模式,切實提高項目運作效率。

同時,隨《指導意見》一並印發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合同指南》,按照平等合作、互惠互利、依法合規等原則,針對不同模式合作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移交等階段,從合同各方的權責配置、風險分擔、違約處理、政府監管、履約保證等方面,提出合同編制的註意事項及有關要求,供PPP項目參與各方參考借鑒。

上周三(11月26日),國務院還發布了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水利工程電力建設、電網建設、油氣管網、儲存設施和煤炭儲運建設運營,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核電項目投資。此外,政府還將向社會資本放開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和支線鐵路的所有權、經營權。

更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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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征求意見稿出爐“是救護車,不是不死仙丹”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6080

2014年11月30日下午,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掛出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經過20年準備,存款保險制度正式破題。 (CFP/圖)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從隱性保險變為顯性保險,納稅人掏錢的國家信用退出,代之以銀行的責任自負、行業自保。

等了21年,存款保險制度這一紙文件終於落地了。

2014年11月27日上午,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胡曉煉在《財經》年會發言的最後一部分,分享了央行下一步的四項措施,最後一項即是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話音未落,當天下午央行內部就傳出了消息:央行召開系統內的全國存款保險制度工作電話會議,各省級分行領導到京參會。

四天後的11月30日下午5時,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終於掛出了《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下文稱意見稿)。自1993年《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首次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以來,這一制度的推出延宕了21年。

存款保險,是指存款銀行繳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當個別銀行經營出現問題時,依法用存款保險基金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這一制度的實質是用銀行業自保代替從前由納稅人出資的國家兜底,意在保護存款人,而非拯救銀行。截至2012年,全球已有111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實際上,早在1829年,美國紐約州內欲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時候,參照的理念來自於一位姓洪的中國廣東商人。

當時的廣州行會實行中國古老的互保制度:行業內所有商人互相作保,設立共同基金,當一人出現信用問題時,集體基金賠付。清代嘉慶年間的錢莊就已經開始實行“五家聯保”制度,並寫入《大清律例》。

這項近代中國防範金融風險的實踐走出國門,又在一百多年後,從西方繞了回來。

(何籽/圖)

征求意見稿說了什麽

這份意見稿最引人關註之處,是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

它是指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銀行的所有賬戶,本息加起來在50萬以內的,若銀行破產,全額償付。超出部分從銀行清算的財產中補償。值得註意的是,理財產品不算作存款。

此次預定的償付限額,遠遠超過了“國際標準”。在央行關於意見稿的說明中指出:從國際上看,償付限額一般是人均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倍,例如美國為5.3倍、英國為3倍、韓國為2倍、印度為1.3倍。

考慮到中國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儲蓄很大程度上承擔著社會保障功能,意見稿將最高償付限額設為50萬元,約為2013年我國人均GDP的12倍,高於國際一般水平。

據測算,設定50萬元的最高償付限額,能夠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100%的全額保護。

除了有限保險和保險金額的說明外,意見稿也圈定了參與機構範圍:凡是中國境內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強制執行,包括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在目前頒布的23條條例中,尚未明確的有兩項關鍵細節:觸及銀行最敏感神經的保險費率如何確定?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究竟由誰來擔任?

意見稿提到,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組成,具體數值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多項因素綜合制定與調整,並須報國務院批準。

與意見稿同時發出的《存款保險知識專家問答》中,還附帶了讓銀行“放心”的解釋:“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後,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機構收取保費,費率水平遠低於絕大多數國家存款保險制度起步時的水平和現行水平。”

關於費率政策制定的國際慣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副部長魏加寧在2014年4月出版的《存款保險制度與金融安全網研究》一書中寫道:截止到2010年末,共有73個國家采用統一費率,只有23個國家采用差別費率。他認為,就歷史進程來看,多數國家會采取“先統一,後差異化”的路徑。

另外一個未解之謎是管理存款保險基金的機構花落誰家?

意見稿規定,存款保險基金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對這一機構並無更進一步的說明。

日前央行研究局局長陸磊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說,“一開始可能是一個基金,類似於社會保險基金。條件成熟的時候可能就是一個公司。後續要根據具體運營情況來判斷。”

據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目前央行金融穩定局旗下設有專門負責存款保險的處室。

存款保險,哪家掌舵?

基金放在央行,是不是日後管理基金的機構就是央行呢?未必。一直以來,關於這個機構應該掛靠在央行、銀監會還是獨立存在,業內存在三派分歧。

魏加寧調研團隊的數據顯示:根據2011年IADI(國際存款保險機構協會)統計數據顯示,世界各國存款保險機構中,獨立機構的設置占65%,隸屬於央行的占17%,隸屬於監管機構的是5%,其它13%。

在書中,他認為,獨立設置存款保險機構,符合各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趨勢。

由誰來管理這筆未來上百億甚至上千億的資金,始終是二十余年來各方角力的關鍵。不僅因為其資金數額龐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負有監督職能,這與銀行監督部門的職能產生了交叉。

按照國際經驗,存款保險機構分為“付款箱”型、“成本最小化”型和“風險最小化”型三類。其中,“風險最小化”型具有最廣泛的權力,既有完善的風險處置職能,又有一定的審慎監管權。

“風險最小化”型是美國曾經選擇的道路,也就是存款保險機構介入監管最多的辦法。

魏加寧在1995年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他是國內最早一批參與該政策的研究者。他在書中指出,這一制度二十余年都未出爐的阻力來自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大型國有銀行的反對。他們認為有國家信用做後盾,無需再額外掏一筆保險費。這種自信,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中“大而不倒”的“鐵律”受到廣泛質疑後被動搖。另一方面則來自某些監管官員的掣肘。他們擔心如果新設立的存款保險機構擁有輔助監管權,會削弱自身的權力。

在他看來,存款保險管理機構的監督職能與銀監會並不沖突:銀行監管機構的關註重點在銀行的行為是否合規、資本充足率是否達標等問題;存款保險機構關註的則是參保銀行中存款人的信息是否完備、銀行是否有理賠準備等問題。

退一步說,即使二者有交叉也沒多大關系。這一點的啟發來自一位德國專家,在央行與德國存款保險機構代表團舉行的座談會上,這位專家告訴他,與金融危機所造成的巨大損失相比,重複監管的成本實在是微不足道。銀行監管寧可重複交叉,也不可出現空白。這也許就是二戰以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中只有德國沒有爆發金融危機的一個重要原因。

“扯皮”多年,一位接近方案設計的人士2013年8月向南方周末記者透露,“存款保險制度技術層面的問題早就解決了,實際上最終拍板屬於政治決策,上面下不下這個決心的問題。”

從方案內容看來也是如此。據《財經》報道,此次11月30日推出的意見稿,與2010年末上報國務院的第三版方案並無太大調整。

為什麽會在這一時機最終打破分歧、推出方案?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說,因為下一步要深化金融改革,利率市場化和民營銀行,沒有存款保險制度的落實做前提,是很難推的,先要用它解決後顧之憂。

至於央行與銀監會以及各級商業銀行之間的矛盾,他說,“這個問題‘更高層面’會統一、協調的。”

政府兜底,實際是全民埋單

央行行長周小川在2012年出版的《國際金融危機:觀察、分析與應對》一書中,談及存款保險制度時說:“我國搞存款保險,表面上是從無到有,而實際上是人民銀行最後貸款人的隱性保險走向顯性保險。”

隱性保險,即以國家和政府的信用為銀行存款擔保。當銀行破產時,通過投入政府財政資金或央行的再貸款,為存款人的損失提供全額保護。而這一做法,一向缺乏法律認定。

銀行破產,政府兜底,是存款人、銀行和政府多年來心照不宣的規則。隱性保險,為銀行和存款人構築了一種無論孩子怎樣犯錯,家長都會埋單的安全感。

然而,對於政府和央行而言,隱性保險的壓力是看不見的沈重:

自1998年以來,全國有三百多家金融機構關閉破產,兌付自然人的債務超過1700億元。其中,在11起重要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事件中,除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外,其他機構的債務清償都由國家兜底——央行被迫以再貸款的名義提供資金。而央行對這些即將關閉的金融機構發放的信用貸款,顯然是收回無望。

例如,1998年6月,央行發布公告,關閉誕生不到三年的海南發展銀行。這是新中國金融史上第一次由於鬧“錢荒”、出現支付危機而關閉的一家省政府背景的商業銀行。

在對海發行的處理中,央行先提供了40億元的再貸款,三個月後才無奈宣布關閉海發行。後來,重建海發行的計劃也曾多次被討論,然而十余年過去,至今仍無下文。

除了央行幫忙外,政府也曾伸出援手。城市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運用信托打包,與當地政府的優質資產置換,以此洗掉壞賬,這樣的做法也屢見不鮮。根據南方周末記者盤點,長沙、杭州、威海、青島四地都曾這樣做過,政府幫忙埋單的不良資產總計高達48億元。

實際上,這種政府、央行出面擔保的背後,是所有納稅人、人民幣使用者在替銀行承擔損失。

“救助銀行時,如果是財政出錢,等於是納稅人掏錢。如果是央行通過再貸款、發貨幣進行賠付,等於是所有的貨幣持有人承擔了救助成本。”魏加寧在接受南方周末記者采訪時說,“存款保險這種顯性保險推出以後,是由商業銀行自己在日常經營收入中掏出一點錢來放到存款保險基金中,日積月累,積少成多,以備不時之需,而不需要存款人來付任何費用,因此性質就大不一樣了。”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從隱性保險變為顯性保險,納稅人掏錢的國家信用退出,代之以銀行的責任自負、行業自保。

在阿里巴巴螞蟻金服的首席戰略官陳龍看來,存款保險制度推出意義有二,一是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推進,二是在宏觀經濟不定性的情況下,防範金融風險。

為“金融自由”建防護欄

魏加寧認為,從廣大存款人的角度而言,這一制度的確立帶來了法律、物質和組織上的三重保障。

既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老百姓的存款提供了資金保障。萬一有金融機構倒掉,這個資金池是一個看得見的物質保證;此外,存款保險機構的設立可以為存款理賠提供組織保證。

在采訪中,多位研究者表示:存款保險、利率市場化、民營銀行,是應當同步推行的三大金融基礎性改革。

魏加寧解釋,因為利率市場化、金融機構民營化之後,在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的同時,也會有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要退出,如果沒有存款保險做保障,這部分失敗的金融機構就退不出去,金融風險就會不斷積累,甚至導致金融危機。

“只生不死,對整個金融體系來講是最不安全的。”他說。

從利率市場化的角度而言,利率市場化帶來競爭強化的同時,也可能產生副作用。如銀行經營不善,帶來擠兌風潮或收儲機構破產,使千千萬萬存款人蒙受財產損失;同時,兌付危機的發生還有可能在金融體系中擴散,引發系統性危機。

2013年7月,央行宣布全面放開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管制。接下來,就剩下存款利率仍在行政規定的上限了。2014年3月,央行行長周小川曾宣布在一兩年內放開存款利率。

大踏步推動利率市場化的前提,是要鋪設好存款保險制度。

北京師範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鐘偉近期撰文指出,“通俗地說,存保制度是救護車,是隔離區甚或太平間,但不是不死仙丹。存保的貢獻在於銀行的倒閉變得有序,風險傳染得以大幅隔離。”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室主任曾剛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阻礙民營銀行發展最大的阻礙,就是失敗以後風險承擔的問題。如果銀行倒了,誰賠?對於民營銀行而言,賺的錢是股東的,出了風險以後讓國家、納稅人來兜底,顯然是不公平的。

美國次貸危機中出現的一個問題是:納稅人的錢救了銀行,銀行高管照樣拿很高的收益,這是不合理的。所以,美國政府要不斷對銀行進行高額罰款,就是要把當年賠付的資金罰回來,不然就出現了道德風險。

但是由股東自己出資也不妥。首先是公司的資本金遠不能覆蓋損失,其次是股東畢竟承擔了他不該承擔的責任,所以這只是權宜之計。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化解了這一難題:所有銀行都在同一制度下平等對待,在發生風險時,都可以用存款保險基金去覆蓋損失。

對於另外兩項金融市場化的改革而言,存款保險制度像是為自由搏擊的擂臺搭建了防護欄,隔斷了風險發生時對金融系統的波及,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免受金融機構競爭副作用之累。

在魏加寧看來,今年改革最大的看點是兩個,一個是地方債制度改革,另一個就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

“因為這兩項改革都是研究多年(十年以上),且有了一定共識的。現在看,地方債不管怎麽說,是往前走了;存款保險制度如果推出來,說明這輪改革今年還是能夠做點事情的。”

存款保險最高償付限額50 萬元的由來與賠付方式。 (CFP/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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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作有意見不妨寫過來 止凡

來源: http://cpleung826.blogspot.hk/2014/12/blog-post_25.html

早兩日收到blog友的email,就著作給予了珍貴的意見,當中有發問問題,所以發文分享及回應,可能其他讀者也有類似的感想吧。


Keith的email:

剛我看完你的新作,以下小弟的愚見。

這書極度缺乏內容!大部份文章都在你的blog曾看過,只是把他們重新分類,編排由淺入深 讓讀者更容易吸收理解。
這書極度缺乏內容!我從書中得到的答案很少,卻更令我產生更多的問題。

這書極度缺乏內容!我思考的時間比我看的時間多更多。

以上純搞笑。

不過書的讀者定位感覺有點含糊,如果是完全新手,會感覺是看散文集,亦很難理解書中的內容(內容行得太快?感覺如果是以前少接觸理財書籍的會不明你想帶出的問題)。
如果是有跟開你blog的,可能會感覺很熟識,變相覺得明明是免費看的要收費了。我是年初才看你的blog,但也感覺內容很相似。不過編排得好好,前提如果讀者有留意封面內容和下面的小故事。

看完你的書,我的問題更多了,亦更令我自知不足,有幾個位置很感觸。

我4-5年前還是「月光族」,純因為個人一些小問題,去了圖書館借書。每日lunch就睇書,限定自己二星期內一定要睇完,這樣維持了二年,原來計算一下自己居然看了這麼多本書。原來幾年前我的收入還是8-9千,計數時都是計一條「死數」,很多東西都是覺得沒可能。現在我的收入是2萬多,還是基層,但想法已經改變了,原來只是幾年前的事。

可惜的是我想得到解答的問題還是沒有,我好想知究竟怎樣管理現金流,究竟資產值是否不重要。有關買樓的程序,選樓等知識我都想知(雖然我暫時還未有居住的需求)。還有我聽說首期 400萬以下的樓是不能9成按。

另外,有一樣你本書出錯了,你不應該把iphone(or Apple)跟facebook和Microsoft放到一起,Apple是用軟件去賣硬件,Microsoft和facebook則是用軟件去賺錢,所以門檻來說Apple 也是高的。

至於,《永不當田雞》那本我可能要下一年才能看了,明年再給你評語,如有得罪請見諒。
還有,可能我都是數理系出生的,感覺上如果有一份guideline可以跟會容易點上手。

坊間好多理財書,不是太macro地講大環境和經濟(但又copy and paste報導的多),就是太micro地研究「蠟燭」怎樣「插」,或者點樣記帳還信用卡等。看到你說破產那一篇時我真的笑了,因為我試過幫朋友搞破產,亦曾經借了書來看。

如果可以多說一點中間的題材,我會很高興的,當然你需要顧慮太多讀者,實在很難。

互勉之,Merry Christmas!

止凡回應:

收到這麼大篇讀者意見,在回覆中沒有好好作出回應,留待發這篇文章才好好整理及給予回應。

首先是Keith指內容重覆,其實這是一般blog友出書的慣性,就算在討論區比較熱烈的發文者有機會出書時亦然。當文章有一定的瀏覽量時,出版社都很樂意建議把文章內容編成著作出版。出書能讓這裡的blog友算是有個紀錄,加上出書跟網上發文的接觸面是很不一樣的。

今次主要是希望藉著出書去讓更多人分享到財務知識,版稅不版稅都不是我的考慮範疇(其實寫多幾本都不夠我一支股票的一年股息噢)。這本書主要心血在於用心編排內容,將散亂的blog文(近1000篇)有序地排好也花了不少功夫。如果有下一本著作的話,我還是會註意一下內容方面,盡可能選一些新鮮內容會較好。

第二是有關讀者定位問題,其實這都不只是著作的問題,更是寫blog時偶爾都會想的問題。思考過後,還是寫最喜歡寫的東西,還是寫自己覺得最有意義的東西,最能幫助別人的東西。反而,太商業化,太規劃化,為賣紙而定好位,把著作的內容都改變去遷就定位原則,編寫出來的東西未必可取。就以這個blog為例,其實都沒有一個好好的定位,每篇文章有深有淺,從blog友的瀏覽量及反應,我都大概能了解每篇文章的受歡迎及接受程度,深淺及題材確實有很大影響,但我還是沒有因此而減少寫某類題材或多寫某類題材,所以這裡的文章好像野草一樣,包羅萬有,就是這樣的隨意性,形成了這裡的一種「氣質」。

Keith提到看完我的書,反而問題更多了,亦有感自知不足。我看到這裡是很高興的,因為這證明我的著作對他的確有所啟發。知己不足,這就會形成一種推動力,努力去吸收知識。反之,自滿者,進步空間較少。他亦透露了自己的故事,他由一名「月光族」,月入8-9千變為增長了不少財務知識,又月入2萬多元的人,實在恭喜,這算是真人引證了計劃未來的確不是靠一條「死數」,人生充滿變數,尤其是有財務知識的人,幾年間可以是完全不一樣的處境。

除以上論點,Keith問了一些問題,好像怎樣管理現金流、究竟資產值是否不重要、有關買樓的程序及選樓等知識、首期 400萬以下的樓是否不能9成按等等。其實這些問題,得到別人一兩句回答「是」或「不是」,其意義不大的,反而有機會可讓自己好好研究分析追求知識,自己去找答案,比起聽別人的答案來得更好。其實如果Keith用心看畢這個blog的舊文,相信他應該有一個不錯的財務知識基礎,再找任何自己想要的答案,應該不是難事。

有一點被Keith指出著作出錯,他認為我不應該把iphone(or Apple)跟facebook和Microsoft放到一起,主因是它們的賺錢模式都不一樣。我完全明白Keith的意思,亦很多謝提點。不過,其實該段文字並不是討論它們的賺錢模式作類比,只是指出這類企業都不用太多租金成本,這些企業都不是資產持有人能「吸血」的對象,所以其賺錢模式相不相同在這段文字未必相幹。

有關guideline這個問題,在真實世界追求知識,我想還是不要追求像讀書時期的guideline好了。我也是理科出身,原本也有類似想法,但隨時間過去,漸漸明白這個世界或投資理財事宜未必總有最佳答案的,所謂「沒有最好,只有更好」。

我同意Keith所言,的確坊間的理財書,可能太宏觀,又可能太技術,如果可以多說一點中間的題材就更好。但又回到定位問題,加上正如他所言,需要顧慮太多讀者是很難的,但我日後也會註意一下。

看來這著作替Keith帶來不少共鳴,他一口氣亦說了很多意見,十分感激。如果大家看過都有任何意見或提點,不妨告知,我定必會逐一認真回應的。

祝大家聖誕快樂!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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