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全國非法集資案首次出現“雙降”。4月25日,由最高法、最高檢、人民銀行、銀監會等14家國家機關部門召開的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下稱“聯席會議”)透露了上述信息。
據聯席會議辦公室統計,2016年全國新發非法集資案件5197起、涉案金額2511億元,同比分別下降14.48%、0.11%。非法集資案件數和涉案金額近年來首次出現“雙降”,前兩年案件集中爆發、急劇攀升的勢頭已經有所遏制。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楊玉柱在會上還詳細介紹了相關情況。
總體形勢依然嚴峻
不過,非法集資形勢依然複雜嚴峻,案件總量仍處於歷史高位,大案要案頻發,風險隱患大量積聚,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緩慢,新發案件不斷積壓,化解處置壓力較大。
聯席會議指出,非法集資的區域性風險集中,蔓延擴散速度加快。2016年,發案數量前十位省份合計新發案件3562起、涉案金額1887億元,分別占全國新發案件總數、總金額的69%、75%。非法集資組織化、網絡化趨勢日益明顯,線上線下相互結合,傳播速度更快、覆蓋範圍更廣,跨區域案件不斷增多,並快速從東部地區向中西部地區蔓延。
同時,重點行業領域風險突出,下鄉進村趨勢明顯。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仍是非法集資重災區,大量投資咨詢、非融資性擔保、第三方理財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機構違法開展金融業務活動,嚴重破壞正常金融市場秩序,此類案件占非法集資新增案件總數的30%以上。P2P網絡借貸領域非法集資案件增速回落,隨著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的不斷深入,整體風險水平逐步下降,但是,經過前期野蠻增長存量風險積累較大,非法自融、設立資金池、非法挪用資金等違規經營問題突出,P2P網絡借貸領域風險化解尚需時日。
會議指出,近年來,非法集資活動呈現“下鄉進村”趨勢,一些地方的農民合作社打著合作金融旗號,突破“社員制”“封閉性”原則,超範圍對外吸收資金;有的合作社公開設立銀行式的營業網點、大廳或營業櫃臺,欺騙誤導農村群眾;有的投資理財公司、非融資性擔保公司改頭換面,在農村廣布“熟人業務員”,虛構高額回報理財產品吸收資金。這些非法集資活動嚴重損害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成為影響當地農村金融環境和社會環境的重要隱患。
此外,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升級、欺騙誘導性更強。非法集資犯罪手法不斷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國家政策,打著“經濟新業態”“金融創新”等幌子,從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等“實體經濟”向理財、眾籌、期貨、虛擬貨幣等純粹“資本運作”轉變,噱頭更新穎,迷惑性更強,投資者辨別難度加大,消費返利、養老投資等新型犯罪層出不窮,互聯網+傳銷+非法集資模式案件多發,層級擴張快,傳染性很強,防範打擊難度進一步加大。
最高人民法院就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審理情況及典型案例指出,通過梳理審判數據,2016年收案數量增速變緩,但仍保持高位運行。
近年來,全國法院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收案數量大幅增長,2015年和2016分別新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4825件、6717件,集資詐騙案件1018件、1173件。在2014年收案數量高位運行,2015年的前述兩類案件的收案數量分別同比迅猛增長127%、48.83%的基礎上,2016年收案數量又同比增長39.21%、15.22%,雖然增速有所下降,但收案數量始終高位運行。
結案率有所提高,但結案壓力仍較大。2015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的平均結案率65.76%、2016年為88.2%,2015年集資詐騙案件的平均結案率為78.49%,2016年為91.56%。因為非法集資案件往往涉案人員多,集資參與人眾多,涉案資產處理難度大,法律適用問題多,審理周期長,審判難度大,案件專業性強,而且上述數據表明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收案數量連年增長,審判力量並未達到同步增長,因此結案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壓力。
全面風險排查 推動出臺條例
會議指出了當前及今後一段時期重點工作。
下一步將全面推動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精神。落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強化重點行業領域監管,積極穩妥做好案件風險處置工作,持續加大監測預警力度,深入做好常態化宣傳教育工作,全力推動出臺《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其中,在積極穩妥做好案件風險處置工作方面,具體而言:一是於5月至7月組織各省(區、市)政府開展涉嫌非法集資風險專項排查活動,對投資咨詢、財富管理、第三方理財、擔保等投融資中介機構,網絡借貸平臺、第三方支付、眾籌平臺等互聯網金融行業企業,私募股權投資、電子商務、租賃、房地產、地方交易場所等行業企業及關聯企業,各類涉農互助合作組織、養老機構、民辦院校等重點領域、主體,開展一次全面風險排查,有效減少存量風險、控制增量風險。
二是繼續推動重大案件處置工作,督促指導主辦地政府繼續履行好主體責任,協調督促各地進一步發揮好配合作用,妥善做好案件審判、資產處置、資金清退等各項工作,穩妥有序化解風險,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三是指導督促各級地方政府實施重點案件和重大風險臺賬式管理,成立專責小組,制定處置方案和應急預案,明確時間進度表、責任人、責任單位,穩妥推進重大風險、重大案件處置進程。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抓重點業態、重點機構,聚焦工作重心,矩陣式排列重點工作任務。
而持續加大監測預警力度方面,將督促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推廣完善大數據監測、社會化網格管理監測等機制,進一步開展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工作,廣泛發動群眾參與。推動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加大對本行業領域監測預警,督促指導金融機構強化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分析。推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信息資源互通共享,著力解決跨區域風險監測防範,做好全國性重大風險的分析研判和預警提示。
此外,將全力推動出臺《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出臺《條例》是強化行政處置、推動關口前移、遏制增量風險、化解存量風險的關鍵。將全力配合國務院法制辦積極開展論證調研,抓緊修改完善,力爭盡快出臺,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據保監會網站消息,5月16日,中國保監會陳文輝副主席在北京會見香港保險監理處梁誌仁專員,並簽署《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險業監督關於開展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等效評估工作的框架協議》(以下稱《框架協議》),標誌著雙方正式啟動償付能力監管等效評估工作,以實現監管制度等效互認,增進兩地保險監管互信。《框架協議》的簽署,是中國保監會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近期關於維護金融安全一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深化金融領域合作,建立服務“一帶一路”建設長期、穩定、可持續風險可控的金融保障體系的重要舉措。
陳文輝副主席表示,隨著內地和香港經濟的快速發展,兩地的貿易和金融保險服務業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和深入。中國風險導向償付能力體系(C-ROSS,簡稱償二代)建成並實施以來,獲得廣泛贊譽,成為了國際上具有重大影響力的監管模式;香港也正在積極實施以風險為基礎的償付能力制度改革,兩地的保險監管正相向而行。《框架協議》的簽署和實施具有重大意義:首先,將有利於增進兩地保險監管互信,提升監管效能和市場效率,促進兩地保險市場的進一步相互開放和融合;其次,有助於雙方在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過程中增進共識、加強協調,維護雙方共同利益,為兩地保險業爭取公平合理的發展環境;最後,將對中國保監會下一步在“一帶一路”區域推廣償二代等效評估制度起到很好的試點和示範作用。
梁誌仁專員表示,兩地實現償付能力等效互認,將增進兩地保險業共同發展和業務往來,為兩地保險業帶來新機遇。香港方面將根據《框架協議》,積極配合中國保監會對香港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等效評估工作。
根據《框架協議》安排,雙方簽署協議即視為香港方面向保監會提出等效評估正式申請,接受保監會對其進行償二代等效評估;同時進入《框架協議》過渡期,雙方承諾給予對方過渡性優待,即承認對方的償付能力監管效能與己方等同或相近。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盡快啟動對香港償付能力監管體系的等效評估工作,並出臺在監管等效基礎上對香港保險業的優待政策。
中國銀保監會於近日下發了首個指導性文件——《關於組織開展人身保險產品專項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18]19號,以下簡稱《通知》)。首個發文即為重磅文件,備受關註。《通知》再次強調回歸保障本質,保護百姓切身利益的要求,再次明確提出加強保險公司產品開發管理,定價合理性及總精算師責任制度的要求。伴隨著《通知》的出臺,監管部門仍將延續2017年度嚴監管精神,嚴格規範人身保險行業,推動保險公司提高風險管控水平,從而達到人身保險行業穩健發展的目的。如果用一句話綜述的話,那就是監管部門要對損害消費者利益、違背產品開發和精算原理行為進行清理,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優化產品開發管理機制。
以保險消費者利益為出發點,從保險產品開發、設計、定價、管理、銷售等供給側角度出發,《通知》通過“負面清單”,從“產品條款設計”、“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厘定”、“產品精算假設”和“產品申報使用管理”五個大類,分別對保險公司違背保險精算原理和原保監會相關規定的行為進行了列示。結合過去幾年市場的實際情況,我們對“負面清單”的要求進行了如下分類梳理。
1、保護消費者利益,註重公平
保險產品是一類複雜的金融產品,突出表現在一方面保險產品針對未來長期風險保障,條款比較難懂,定價原理和過程複雜,普通百姓理解有難度;二是保險產品兼具風險保障和儲蓄的雙重功能,因此與其它金融產品有重疊部分,易被拿來對比。因此,《通知》主要從“產品條款設計”、“產品責任設計”和“產品費率設計角度”對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和不公平的設計和行為要求進行清理。
條款通俗化、規範化要求。對於條款中的專業名詞如“保險金額”、“社會醫療保險”等要和《保險法》、《社會保險法》等其他監管規定保持一致。對於沒有明確監管要求的概念,要與消費者通常理解一致,如,如“癌癥”釋義中是否包含“原位癌”。2007年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其中對“惡性腫瘤”進行了明確定義,並將“原位癌”作為“惡性腫瘤”的除外責任。目前市場主要產品將“原位癌”作為“輕癥”疾病提供保障,產品定名和設計上也采用惡性腫瘤疾病保險,避免采用“癌癥保險”帶來的誤解。(主要涉及《通知》第(一)至第(九)項)
產品責任設置不合理或保留權利,損害消費者權益。依據目前的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對個人短期健康保險進行費率浮動,且費率浮動範圍為備案費率的30%。短期意外傷害保險也可以進行費率浮動。但一些公司在長期保險產品中約定了保留調整風險保費的權利。健康保險設置等待期,目的在於控制逆選擇風險。在實際保險產品中,保險公司的等待期不合理主要體現在:
第一,變相延長等待期。這主要是通過設置遞增保額,如首年等待期180日,等待期後第一保單年度內50%保額,次年及以後1倍保額變相將等待期延長。
第二,等待期內發生保險事故後不全額退還保險費。這里需要說明,目前市場上一些包含多次給付重疾和輕癥的產品,等待期發生事故,不退還保費,但合同繼續有效。這種設計對消費者更為有利。
第三,等待期在定價中未體現。因為等待期責任小於實際保險金額,因此部分公司未考慮等待期責任定價,實際向投保人多收了保險費。除此以外《通知》還明確設置重大疾病生存期、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生存分期領取、萬能保險不提供追加保費功能都是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設計。其實身故保險金分期領取的產品開發目的是針對大額終身壽險保單、為防止受益人拿到身故保險金變成“敗家子”而做的安排,當然針對普通客戶,這樣的安排也沒有意義。(主要涉及第(十一)、(十三)、(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七)項)
不合理的理賠申請材料。主要針對一些老產品,在死亡證明基礎上要求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損害消費者利益,加重消費者負擔。(第(十)項)
2、加強設計定價、銷售管理,控制銷售誤導
多維度糾正 “長險短做”。由於市場對於短期固定收益理財產品的需求,一些保險公司將普通型年金保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設計為固定收益產品。手段主要包括:第一,年金保險快速返還,部分產品猶豫期後返還部分保費(根據保監人身險[2017]134號文要求,這種產品已經在2017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第二,通過減少保額的方式,在保險合同生效前幾年拿回現金。目前市場一些終身壽險,提供這個功能。第三,通過調整現金價值計算利率,調整退保懲罰系數的方式,不合理的改變保單現金價值的增長速度,配合部分領取功能,實現快速返還。原保監會在監管規定中規定了現金價值計算的下限,一些公司為提高保單生效後前幾年的現金價值,實現更高的退保利益或者部分領取利益,通過調整現金價值貼現利率,同時將退保懲罰系數進行調整(退保懲罰系數在監管規定中是有明確規定的)改變現金價值模式。(主要涉及第(十四)、(十五)、(二十五)、(三十一)項)
責任設計不合理。《通知》第十八條提到對惡性腫瘤中的“甲狀腺惡性腫瘤”設置較低保額,設置不合理。“甲狀腺惡性腫瘤”由於發病率和治愈率均較高,與其它惡性腫瘤或者重大疾病設置同樣的保額,對保險公司的賠付率控制帶來較大困擾。針對這個問題,我們認為如果保險公司在定價過程中,可以對這部分責任單獨進行定價,就並不違反定價公平性和產品設計合理性問題。自2007年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後,隨著疾病診斷、治療水平的變化,同時行業也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一些重大疾病在定義、賠付標準上已經有較大變化。我們認為保險行業應提高疾病定義和指導發生率的更新頻率,以便更好的適應重大疾病的變化。(第(十八)項)
圍繞產品收益,錯誤引導消費者。主要有以下兩類問題:一類是“保險+信托”產品以其他非保險產品為賣點,沒有對保險產品的概念進行宣傳。“保險+信托”是一種高端客戶保障和財富的傳承安排的有效模式,這種模式在海外保險市場比較成熟。但業務宣傳中過分關註“信托及信托收益”,造成一些購買者根本不知道購買的保險產品保障什麽風險,誤導消費者。另一類是“固定收益型投連險”。投資連結保險是沒有保證收益的純賬戶類保險產品。投保人對投連產品的收益風險自擔。但由於原保監會在2015年發布了《中國保監會關於萬能型人身保險費率政策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19號),以及先後出臺了高現價及中短存續期規定,保險公司為繼續提供較高收益的產品同時有效控制產品資本需求,通過調整投資連結產品的投資安排,使投資收益在一定時間段為固定值,並以“固定收益”進行宣傳,這是對消費者的嚴重誤導。(主要涉及第(十二)、(三十八)、(三十九)項)
3、清理違背保險或者精算原理、規避監管規定、突破監管要求
“百萬醫療”問題。“百萬醫療保險”覆蓋自費部分,可以作為社會醫療保險的有力補充。通過設置較高的免賠額度,可以有效的控制賠付水平,降低保險費,所以受到市場青睞。但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保險公司為宣傳噱頭,有以下不合理或者違規行為。第一,在缺乏經驗數據和定價基礎情況下,通過提高給付限額以增加產品宣傳點。給了大家非常高的保額,但實際上根本用不到,因為必須進公立醫院普通門診這條就醫路線,超高保額那部分就是消費者的心理需求安慰劑了。第二,在“連續投保”問題上,刻意模糊“保證續保”、“可續保”等概念,並增加“產品停售不可以繼續續保”的要求。以“可續保至99周歲等”進行宣傳。2018年4月18日,天津保監局發布了《天津保監局加大對“百萬醫療”類短期醫療保險監管力度》,明確要求“必須向投保人明示產品本質是短期醫療險,保險期間為1年,厘清“連續投保”和“保證續保”的區別,提示不可抗辯條款適用規則;必須明示產品存在停售或升級換代等“類停售”風險,可能導致全部或發生過賠付的投保人不能連續投保。”(第(二十四)項)
統一費率問題。在銀行保險產品中,由於銷售宣傳方便,通常以一份保險1000元保費的形式進行宣傳。一些保險公司通過調整定價發生率和定價過程,設置所有年齡統一費率。由於不同年齡的風險發生率不同,因此保障成本不同,不同年齡的保險產品費率不同。這種做法有違公平性原則。(第(二十六)項)
賬戶委托管理醫療產品。賬戶委托管理醫療產品為團體客戶提供了高效的第三方理賠等服務,有廣泛的市場需求。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團體醫療保險,不僅提高了企業員工的福利,同時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之前列支。但是前期保險公司開發的賬戶委托類醫療保險,無風險保額或者保險金額低於保險費同時提供較高的資金增值承諾。這種設計嚴重偏離了醫療保險產品風險保障的本質。(在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情況通報》(2017年1月20日)之後,各家保險公司已經逐步停止了這項業務)(第(十七)項)
不合理的費用水平或精算假設。為更大程度降低產品費率,提供更高的保證收益,一些年金產品或者終身壽險產品定價附加費用水平明顯低於實際費用水平。同時在利潤測試時,通過設置偏離度較大的利潤測試因子,使產品新業務價值為正(根據保監發[2016]76號文,對於利潤測試顯示新業務價值為負的產品,保監會不接受備案或者審批)。除此以外,還包括沒有區分是否有社會醫療保險對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進行定價、對於中短存續期產品的退保率假設設置不合理等問題。這些做法是本次《通知》重點清理的問題。(主要涉及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項)
4、加強產品管理,提高保險公司內部產品管理能力
產品是保險公司的核心,產品管理機制涉及保險公司各個相關部門的共同協作,包括市場產品部門,精算部門、風控合規部門、信息技術部門、運營部門、投資部門等。《通知》對於保險公司產品管理的漏洞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產品精算管理問題。主要集中在萬能保險賬戶管理,依規合理確定結算利率的問題。同時也再次明示了同質化產品的問題(這點在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情況通報》(2017年1月20日)中已經指出)(主要涉及第(三十三)、(四十九)項)
產品備案管理問題。主要是材料不全,責任人未簽字確認、報送不規範等問題。(主要涉及第(四十)至(四十七)項)
產品銷售管理問題。主要是針對原保監會關於銷售件數,規模不達標的產品定期清理以及停售產品再銷售等問題的管理。《通知》對於產品停售問題進行規範,指出保險公司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的問題。預期《通知》的相關規定將會對人身保險市場的“炒停售”現象有明顯的遏制作用(主要涉及第(四十八)、(五十)至(五十二)項)
5、對於人身保險行業的影響
總體來說,短期內保險公司需要對大量在售產品進行變更、停售,主要涉及百萬醫療保險產品、以及“長險短做”類保險產品。長期上看保險公司需及時建立完善的產品開發和管理機制,市場將更加規範,穩健。
《通知》將給人身保險行業帶來以下影響:
短期內保險公司大量產品停售或者更新。《通知》涉及保險產品的方方面面,以固定收益為賣點的保險產品受到全方位的限制,原有條款描述、責任設置不合理的保險產品也需要短期內快速清理。短期內保險公司原有產品體系受到較大沖擊。我們認為,保險公司的以下產品將會受到較大影響:第一,百萬醫療保險產品。在費率厘定、續保條件、保額設置上將會有較大變動(關於百萬醫療保險的保證續保相關問題我們在《您買的百萬醫療保險真的是保證續保》和《您知道該怎麽購買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中進行了詳細解讀);第二,“長險短做”類產品。這些產品是保險公司規模類保費的主要來源。《通知》對這類產品的設計、定價產生較大影響。而由於前期監管已經推出一系列監管措施,保險公司已經對如“固定收益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中短存續期產品”、“委托管理醫療保險”進行整改。從渠道影響角度,《通知》對主要依靠規模業務發展的銀保渠道和最近依靠“百萬醫療”保險發展迅猛的互聯網銷售渠道影響較大,對於依靠保障型期交業務的個人代理渠道影響相對較小。我們認為《通知》實際加速推動了保險公司的業務轉型。
保險公司加強產品開發和管理機制建設勢在必行。《通知》全方位的負面清單實際說明,保險產品從產品創意,產品形態設計,定價開發,產品備案,上線銷售,產品銷售精算分析是一個動態且涉及保險公司幾乎全部部門的流程機制。保險公司應該盡快著手建立或者優化產品開發流程機制,明確各個環節的責任人和風險控制手段,嚴格控制產品設計開發不偏離保險本質;同時加強產品管理,包括產品開發管理、精算管理、銷售管理和產品回溯分析管理機制。
條款通俗化任重道遠。條款通俗化無止境,消費者保護道路還要走很久,其實一些壽險產品的除外責任條款還有不少值得我們深入研究。有部分保險公司在這方面已經做了很多改善,但大部分公司都是參照同業。
人身保險行業將更加規範化,經營將更加穩健。可以看出,這次清理後,原有市場亂象將得到充分的遏制,保險公司產品設計、定價、銷售中的一些模糊地帶,《通知》都給與了明確的指導。保險公司會逐漸向規範化經營方向發展,人身保險行業也將更加穩健、健康。
(作者系中國精算師,供職於全民雲科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