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牌不樂觀 港視未擬製新節目王宗堯:覆核勝訴起碼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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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5-04-25 08:27:35【電視風雲】【本報訊】香港電視去年就政府的發牌決定提出司法覆核,昨日獲高院裁定勝訴。港視主席王維基昨指公司上下均對結果感興奮;曾為港視拍劇的藝人王宗堯稱,裁決反映公義仍然存在。惟也有不少前員工擔心政府仍可以拖字訣阻礙發牌,對是否可重回港視拍劇不樂觀。港視發言人稱,現階段未有計劃重新聘請員工製作新節目。記者:梁御和 戴彩煥 溫敏芝
港視發言人指,公司現時業務主要分為網購及節目製作兩部份,自早前宣佈暫停節目製作後,不少台前幕後員工已陸續約滿離開,至今只剩下數十人,主要維持該台網購節目《Shopping Hero》運作。由於是次裁決只要求政府重新審議港視的發牌申請,最終是否可獲發牌仍有不少變數,暫未有計劃重新製作新節目。
職工會:證明香港仲有法治
港視高峯期曾聘有近千名員工,港視職工會理事長楊志豪表示理解公司做法,「經歷過咁多風波,(政府)龍門都搬幾次,發唔發到牌唔敢講……公司都要同股東交代,唔可以輕舉妄動(重新拍劇)」。他又指,公司員工昨得悉法庭結果後均感到高興,「未判之前都擔心香港仲係唔係三權分立,事實係證明香港仲有法治」。曾為港視拍劇的藝人王宗堯稱,裁決反映公義仍然存在,「呢個司法覆核可以幫到我哋手做一個申訴,起碼我哋而家有一個希望,有機會推翻之前(行會)決定,有機會令到電視台(港視)入屋。」已約滿離開港視的藝人周家怡說,政府宣佈不發牌後,令港視的製作停頓,「部份員工甚至轉咗行,好可惜」,她又稱,如港視重新拍劇,「梗係會考慮再合作啦」。早前港視大熱劇集《導火新聞線》的前編審潘漫紅稱,心裏希望可重回港視拍劇,惟實際上對此「冇太大寄望」,因政府仍可以拖字訣阻礙發牌,「上訴可以搞一年、行會再考慮又可以搞兩、三年……我哋冇可能等,都要開飯」。據了解,不少約滿的前員工現已有新工作,部份到內地拍劇、拍電影,又或回巢無綫。港視前編導蔡錦源稱裁決是意料之中,因政府確實違反程序公義,勝訴反映「法治仲可以守得住」;但香港法治正受政治壓力干擾,「你睇葛珮帆之流竟然可以講『警察拉人,法官放人』嘅說話……相當令人憂慮」。他又指港視可否發牌是小事,「梁振英唔落台,特首唔係真普選出嚟,唔能夠保證港視事件唔會再發生」。他呼籲港人要堅守堡壘。
艾威:不等如推翻行會決定
港視前藝員艾威指,勝訴不等如推翻行會決定,「而家只係重新審理呢個case,一切都要再畀行會同特首去決定,我覺得好詭秘,係無厘頭浪費公帑」。而他約滿離開後已與另一間新公司簽約,未來仍希望與港視繼續合作。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425/19124981
「鋼鐵大王」表親告新加坡銀行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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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08-09 07:27:30【本報訊】已故「鋼鐵大王」龐鼎元的表親張培賢夫婦,稱遭新加坡銀行職員誤導,令他們買下累計期權(Accumulator)等高風險的投資產品,終在2008年金融海嘯損失達2,300多萬元。高院法官昨頒下逾120頁判詞,裁定張氏夫婦勝訴,指兩人年紀老邁,非精明能幹的投資者,惟銀行職員從無解釋投資潛在風險,卻不斷推銷兩人投資,違反銀行與顧客之間的合約責任。案件於2014年審理,當時原告張培賢夫婦已年屆80多歲。張因父親早年協助龐鼎元打江山,獲贈不足0.88%的紹榮股份,直到1997年,紹榮賣地賺錢,張獲得1.2億元意外之財,但將大部份金錢送贈他人,包括給了近800萬元予妻子。張氏夫婦曾在美國生活多年,生活簡樸,只從事信差、收銀一類工作。法官指張氏夫婦只能承受中度投資風險,惟被告新加坡銀行的李姓女職員卻介紹他們購買高風險的投資產品,而張氏十分相信李,當李是投資專家,但實際上李只是一名產品推銷員。案件將押後評定賠償額,法官頒令被告須向原告支付訟費。案件編號:HCCL12/13記者:蘇曉欣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809/19728634
指兩人不承認一國重要性宣誓覆核 官判政府勝訴 梁游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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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16 05:27:34■梁頌恆及游蕙禎昨表示對裁決失望,指就算破產也會上訴到底。朱永倫攝
【宣誓覆核】【本報訊】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引發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昨判政府勝訴,裁定梁、游二人的行為屬拒絕宣誓,宣誓無效,議員資格在上月12日拒絕宣誓當天已被取消,同時禁制立法會主席再為二人監誓。法官表明人大釋法與否,對本案都沒有影響。梁、游表示最快今日提出上訴,就算破產也會上訴到底。 記者:黃幗慧
梁頌恆昨晚表示對裁決失望,雖然「堅持真理,要冒上風險,會傾家蕩產,甚至破產」,但決定上訴,「哪怕上訴到終審法院」,並會向法庭申請上訴及暫緩執行判決,以等待上訴結果,目標是今日作出申請,以避免政府一旦啟動補選,二人的上訴只淪為學術討論。
二人計劃眾籌500萬上訴
二人指現時會否參與補選屬言之尚早,他們保守估計訟費達500萬元,計劃眾籌上訴。梁頌恆表示,合法的選舉結果竟被輕易推翻,反映香港法治和文明很薄弱,形容補選不公義。青政已去信英國政府,要求對方正視今次風波,因《基本法》源自《中英聯合聲明》。法官區慶祥昨下午頒下56頁的判詞,宣佈梁頌恆及游蕙禎在10月12日作出的宣誓,違返《基本法》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16d及19a條及附表2,宣誓無效及無法律效力,二人自當日起,已被取消議員資格,議席懸空,二人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法官並禁制二人以議員身份行事及聲稱有權以立法會身份行事。同時,法官宣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無權准許或為二人再監誓,推翻主席容許二人再宣誓的決定,並禁制主席准許或為二人監誓。法官同意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地作出,一項效忠或表達忠誠的誓言,代表宣誓人向政權及政府承諾及保證作出真誠效忠,支持其憲法。法官指,《基本法》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按《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即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若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法例訂明的誓言,其議員資格必須被取消。法官認為梁、游在宣誓時使用「香港國」(Hong Kong nation)一詞、將中國讀成「支那」、展示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藍色橫幅、梁將右手手指作交叉狀、游以F字頭的粗口字代替Republic等行為,都顯示他們無意忠誠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一百零四條的責任,二人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及「一國」的重要性。法官認為二人均不願意及拒絕依法宣誓,故依例議員資格被取消。在本案審結後,人大突然就《基本法》一百零四條釋法,法官同意政府一方所指,無論有否釋法,本案的結果都是一樣。
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至於梁、游指在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官指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稱《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高過立法會,而決定宣誓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並指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法庭擁最終判決權。梁、游聲稱根據《基本法》七十七條,立法會議員有豁免權,即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法官指這只涵蓋以議員身份行事時,在會議上的陳述和發言,不包括宣誓時的言論,況且二人當時仍未有效就職。根據《基本法》七十九條,若一名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需經過三分二議員通過譴責,主席才可宣佈取消該議員的資格。但法官指拒絕宣誓不屬行為不檢,若受影響人士根本未就職,更加不用跟隨上述程序。法官續指,特首有資格提出本司法覆核,特首及律政司有需要將立法會主席列為答辯人,好讓主席受制於本案判決。法官下令敗訴的主席及梁、游二人需向申請人付訟費。案件編號:HCAL185、HCMP2819/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16/19835588
「不想被埋地下」 興訟勝訴開先例少女獲准冷凍遺體待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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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20 23:51:57■冷凍程序要先將遺體置於冰水中,再以繁複程序逐步降溫。
病魔不容她活過14歲,但她深信只要好好保存遺體,終有一日會重生。英國14歲少女勝出官司,得以冷凍遺體作復活之用,相信是英國甚至全球首宗涉及冷凍遺體議題的訴訟。「我只有14歲,我不想死但知道必須要死。冷凍遺體給我一個康復並蘇醒的機會,那怕是數百年後的事。我不想被埋在地下,只想活下來,活更久,也許將來會有方法治好我的癌症並將我喚醒。我想把握這個機會,這是我的遺願。」化名JS的少女去信法庭表達強烈生存意志,可惜上月始終敵不過罕見癌症安詳離世。
遺體運往美國冷凍保存
JS住在倫敦,死前數個月開始對「冷凍遺體」感興趣不斷上網找資料,獲媽媽支持,但已離異且沒見面至少八年的爸爸卻反對,因為「即使療程成功,她可在200年後重生,但她已找不到親人,或已忘記所有事。爭拗沒完沒了,JS決定由法庭決定是爸爸還是媽媽有權話事。法官杰克遜特別強調,他判案着眼點在於案中兒童的權益,而非冷凍遺體牽涉的道德等議題。杰克遜到過醫院探望JS了解她所想,被她面對治療時的勇敢深深打動,最後將遺體處理方式的決定權交予母親。即使JS死前已獲悉裁決,法庭決定留待她死後才公開案件細節。冷凍遺體概念是在人死後極速將屍體置於低溫,再逐步降至以極低溫長期保存避免細胞受損,可望當人類找到致死疾病的療法後,就可為遺體解凍、醫病從而讓人復活。最終JS的遺屬花了3.7萬英鎊,將她的遺體運往美國一家公司冷凍保存。英國廣播公司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1119/19838687
葉璇愛犬傷人案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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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1-25 07:36:52葉璇前年在片場收養一頭阿拉斯加雪橇犬多寶,當時收養才一個月,多寶跟主人葉璇在橫店參加內地藝人印小天生日會,卻把內地女藝人李依曉咬傷,女方頭部和左耳有七處受傷,共縫超過20多針。葉璇在意外後馬上帶李依曉就醫及善後,但同年11月,李依曉發律師信要求葉璇道歉,案件近日有判決,葉璇昨日在微博留言:「多寶,李依曉的案子,我們勝訴了。」葉璇還撰文講出當日情況,原來李依曉喝酒後撩㷫多寶導致意外,李依曉在審訊期間一直未有向法院提交有力證據,事隔兩年,案件水落石出,葉璇昨日在電話回覆:「法律也是很公正的。」採訪: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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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apple.nextmedia.com/entertainment/art/20161125/19844526
美最高法院勝訴 三星股價創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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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6-12-08 08:00:52【明報專訊】蘋果與三星電子的智能手機專利大戰,美國最高法院支持三星的主張,推翻上訴法院之前的裁決,毋須三星向蘋果支付3.99億美元的賠償,發回下級法院重審。受消息提振,三星電子股價創新高。
最高法院﹕毋須賠全數利潤
蘋果2011年前控告三星電子抄襲其智能手機專利設計,三星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最終以8比0,一致裁定將案件發還下級法院重審。美國法院於2012年裁定三星抄襲iPhone的外觀設計,生產Galaxy系列等手機,判罰9.3億美元,最終三星於去年底向蘋果支付了5.48億美元。但最高法院認為,如侵權者只是抄襲部分,而非整個裝置,就毋須交出以該產品賺取的全部利潤。這次判決令三星有機會取回去年12月給予蘋果的部分罰款。
(綜合報道)
[國際金融]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1376&issue=20161208
舖主逆權侵佔鄰舖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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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04-06 07:39:58【本報訊】中銀香港80年代尾因客戶欠債,收回對方用作抵押的深水埗桂林街通州大廈2個地舖,其後出售其中一舖時,錯將鄰舖部份舖位一併圍封並出售,新業主佔用舖位已逾12年。近年通州大廈被納入市區重建範圍,新業主早前入稟高院申請逆權侵佔鄰舖部份業權,法院昨下判詞,裁定新業主勝訴,又指銀行早知事件卻無採取行動,才招致損失。原告公司浚峰有限公司,控告原業主李漢(譯音)及中銀香港有限公司。李在訴訟中並無應審,亦沒法律代表出庭。據原告指,李漢於1981年將通洲大廈4和6號兩舖,以及其他物業向新華銀行(現為中銀香港)抵押借貸,後因未能還款而遭收舖,中銀在1989年將4號舖出售時,1997年由原告購入。
中銀被指自招損失
判詞指,原告的股東兼董事於1990年租用4號舖經營汽車業務時,舖位已包括隔鄰6號舖圍封範圍,1993年差餉地租文件亦清楚顯示這點,2015年12月差餉物業估價署信函亦提到,由於佔用人將該等地段合併為一個單位使用,並無明確分界,故視之為同一物業。判詞續指,中銀於審訊中曾提供涉案地舖轉讓文件中的平面圖則,顯示兩舖的正確範圍,但法庭指銀行早知這點,卻未及時採取行動,今日其權益不幸有損失,亦是自己造成。案件編號:HCA2555/13記者:蔡少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70406/19981286
糾纏7年料花過千萬 陳志雲終極勝訴 律政司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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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05-21 00:55:45【本報訊】無綫電視前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前助手叢培崑涉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案,二人於今年3月終極上訴得直。案件前後歷時7年,二人均申請取回訟費,終審法院昨頒令律政司支付二人的訟費。陳志雲昨回應稱對判決感恩,「心理負擔好好多」,但仍未清楚能取回多少金額,交由律師處理,「未必全數攞番,可能係六、七成」。記者:勞東來
判詞指,本案總共經歷兩次區域法院審訊、兩次高等法院上訴庭聆訊,以及終審法院聆訊,律政司須就上述聆訊向陳和叢各支付兩名大律師的費用。據估計陳花了過千萬元訟費。陳昨晚出席活動時則表示不記得金額,始終歷時六、七年,不是一次過付款,要查看賬單才知。另一方面,陳申請律政司支付他被拘捕衍生的雜費則被法庭駁回,法官指訟費只包括在法庭抗辯的相關費用。陳昨回應時稱,他亦認同該些雜費不應由控方支付。
通常取回六至七成訟費
有律師解釋,法例沒有規定只可取回六、七成訟費,但從經驗來說,法庭通常只會批出六、七成金額。刑事和民事訴訟的勝訴方均可申請取回訟費,若控辯雙方爭議金額則交由聆案官評定。聆案官會基於案件複雜性,評估案中各樣工作需要甚麼年資的律師處理、所需時間和金錢等,通常評估得出的成本會是申請金額的六、七成。大律師譚俊傑比喻,勝訴方倘用「勞斯萊斯級數服務」,法庭沒必要讓他取回全額。有時法庭會判敗訴方支付懲罰性訟費,譚指即使如此,通常也不能百分百「回水」。案件涉及陳於2009年12月31日出席奧海城活動,被指未經無綫同意下從叢的公司收取11.2萬元報酬。原審法官潘兆童於2011年9月判陳和叢脫罪,律政司上訴,上訴庭將案發還重審。潘官再判兩人無罪,律政司再上訴,上訴庭前年10月第二度發還案件,並下令改判有罪。潘官輕判兩人罰款,堅持「根本不能以貪污兩字來形容本案」。兩人上訴至終院,今年3月上訴得直。案件編號:FACC11、18/16
97年主權移交至今,香港前進還是倒退?「蘋果」與你細數廿載風雨。【回歸二十年】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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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520/2002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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