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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兩人不承認一國重要性宣誓覆核 官判政府勝訴 梁游出局

1 : GS(14)@2016-11-16 05:27:34

■梁頌恆及游蕙禎昨表示對裁決失望,指就算破產也會上訴到底。朱永倫攝



【宣誓覆核】【本報訊】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的宣誓風波,引發特首梁振英及律政司提出司法覆核,要求取消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高等法院法官區慶祥昨判政府勝訴,裁定梁、游二人的行為屬拒絕宣誓,宣誓無效,議員資格在上月12日拒絕宣誓當天已被取消,同時禁制立法會主席再為二人監誓。法官表明人大釋法與否,對本案都沒有影響。梁、游表示最快今日提出上訴,就算破產也會上訴到底。 記者:黃幗慧



梁頌恆昨晚表示對裁決失望,雖然「堅持真理,要冒上風險,會傾家蕩產,甚至破產」,但決定上訴,「哪怕上訴到終審法院」,並會向法庭申請上訴及暫緩執行判決,以等待上訴結果,目標是今日作出申請,以避免政府一旦啟動補選,二人的上訴只淪為學術討論。


二人計劃眾籌500萬上訴

二人指現時會否參與補選屬言之尚早,他們保守估計訟費達500萬元,計劃眾籌上訴。梁頌恆表示,合法的選舉結果竟被輕易推翻,反映香港法治和文明很薄弱,形容補選不公義。青政已去信英國政府,要求對方正視今次風波,因《基本法》源自《中英聯合聲明》。法官區慶祥昨下午頒下56頁的判詞,宣佈梁頌恆及游蕙禎在10月12日作出的宣誓,違返《基本法》一百零四條及《宣誓及聲明條例》16d及19a條及附表2,宣誓無效及無法律效力,二人自當日起,已被取消議員資格,議席懸空,二人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法官並禁制二人以議員身份行事及聲稱有權以立法會身份行事。同時,法官宣佈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無權准許或為二人再監誓,推翻主席容許二人再宣誓的決定,並禁制主席准許或為二人監誓。法官同意誓言必須莊重及真誠地作出,一項效忠或表達忠誠的誓言,代表宣誓人向政權及政府承諾及保證作出真誠效忠,支持其憲法。法官指,《基本法》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按《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即擁護《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若議員拒絕或忽略作出法例訂明的誓言,其議員資格必須被取消。法官認為梁、游在宣誓時使用「香港國」(Hong Kong nation)一詞、將中國讀成「支那」、展示印有「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藍色橫幅、梁將右手手指作交叉狀、游以F字頭的粗口字代替Republic等行為,都顯示他們無意忠誠支持及遵守立法會誓言及《基本法》一百零四條的責任,二人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及「一國」的重要性。法官認為二人均不願意及拒絕依法宣誓,故依例議員資格被取消。在本案審結後,人大突然就《基本法》一百零四條釋法,法官同意政府一方所指,無論有否釋法,本案的結果都是一樣。



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

至於梁、游指在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法官指不干預原則不適用於本案,稱《基本法》作為小憲法,地位高過立法會,而決定宣誓是否符合憲法規定,不屬立法會內部事務,並指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法庭擁最終判決權。梁、游聲稱根據《基本法》七十七條,立法會議員有豁免權,即在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法官指這只涵蓋以議員身份行事時,在會議上的陳述和發言,不包括宣誓時的言論,況且二人當時仍未有效就職。根據《基本法》七十九條,若一名立法會議員行為不檢,需經過三分二議員通過譴責,主席才可宣佈取消該議員的資格。但法官指拒絕宣誓不屬行為不檢,若受影響人士根本未就職,更加不用跟隨上述程序。法官續指,特首有資格提出本司法覆核,特首及律政司有需要將立法會主席列為答辯人,好讓主席受制於本案判決。法官下令敗訴的主席及梁、游二人需向申請人付訟費。案件編號:HCAL185、HCMP2819/16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16/1983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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