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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計劃一審被判無期 當庭表示不上訴

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原部長令計劃受賄、非法獲取國家秘密、濫用職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令計劃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令計劃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鑒於令計劃案的犯罪事實、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7日依法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圍繞起訴指控的事實進行調查,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並對證人進行交叉詢問。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對令計劃辯護人提出的符合事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

庭審中,法庭傳喚證人樓忠福、崔曉玉等出庭作證,當庭指證請托令計劃為其謀取利益提供幫助,並向令計劃或其妻谷麗萍行賄的事實,公訴人、辯護人就有關事實和細節對證人進行了詢問;公訴機關播放證人谷麗萍、潘逸陽等人的作證錄像,並通過多媒體系統,對指控令計劃的每一起犯罪事實,一一展示相關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照片、鑒定意見等證據,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證實令計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承諾為樓忠福及其子謀取利益,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索取、收受樓忠福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65萬余元;為崔曉玉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崔曉玉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438萬元;為潘逸陽謀取利益,單獨收受、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潘逸陽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61萬余元;為魏新所在單位謀取利益,對其子令谷向魏新等人索取財物事後知情未予退還,收受、索取魏新等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643萬余元;為李春城謀取利益,明知並認可谷麗萍收受李春城給予的歐元折合人民幣89萬余元;為白恩培謀取利益,收受白恩培給予的財物價值人民幣60萬元;以及為霍克等人職務晉升等提供幫助,單獨或與谷麗萍共同收受霍克等人給予的財物。以上受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08.5383萬元。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證人霍克等人的證言、保密管理規定、密級鑒定意見等證據,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證實令計劃在擔任中央統戰部部長、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副主席期間,通過時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局長霍克等人,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材料,嚴重破壞了國家保密制度。公訴機關宣讀、出示了相關證人證言、人事檔案資料、戶口遷移證、房屋買賣協議等證據,以及令計劃本人的供述,證實令計劃濫用職權,為特定關系人陳×、張××及其親屬在調動工作、購買房屋、晉升職務、遷移戶口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令計劃當庭表示全部接受,沒有意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令計劃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非法獲取大量國家秘密,犯罪情節嚴重;濫用職權,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但鑒於其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認罪悔罪表現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令計劃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令計劃在庭審最後陳述時說,我接受全部指控,服從判決,今天的庭審對我來說刻骨銘心,在審判長依法公正的主持下,整個庭審莊重、嚴謹、理性、文明,體現了依法庭審和人文關懷的有機結合,我真誠感謝法院,感謝檢察院,感謝兩位律師。

2016年5月13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將令計劃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據介紹,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指定管轄決定書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向令計劃送達了起訴書副本,同時告知其相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令計劃委托的兩位律師多次會見令計劃,查閱了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由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就管轄、回避、庭審方式、是否申請非法證據排除、是否申請證人出庭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令計劃及其辯護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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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伯雄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2016年7月25日,軍事法院依法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賄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認定郭伯雄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追繳的贓款贓物上繳國庫,剝奪上將軍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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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石根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開庭 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8月3日上午8時30分,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胡石根涉嫌顛覆國家政權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職業律師、各界群眾代表以及來自10余家境內外媒體的記者共48人旁聽庭審。

審判長向被告人、辯護人告知了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介紹了庭前會議情況。審判長說,鑒於本案證據材料較多,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公正、高效地審理本案,法庭依法於2016年7月26日組織控辯雙方召開了庭前會議,被告人及辯護人參加了庭前會議,就案件管轄、是否申請回避、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及其他與審判有關的程序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同時組織控辯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展示,聽取了對證據和指控事實的意見,明確了庭審重點。

被告人胡石根,男,1955年11月出生,江西南昌市人,曾於1994年因犯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和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刑滿釋放。然而,走出監獄的胡石根並沒有悔改。

公訴人指控,胡石根自2009年後,以非法宗教活動為平臺,網羅一些律師和職業訪民,散布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指派勾洪國(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赴境外接受反華培訓。期間,胡石根與周世鋒(利用律師事務所為平臺炒作熱點案事件,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李和平(利用境外某非政府組織資金從事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翟巖民(長期非法組織一些職業訪民鬧訪滋事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活動,另案處理)等人密謀策劃顛覆國家政權,提出系統化的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方法和步驟。此後,胡石根進一步強化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指使翟巖民組織一些職業訪民,通過在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滋事、攻擊國家法律制度、利用輿論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視政府等方式,實施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在法庭調查階段,法庭傳喚證人劉某平(另案處理)出庭作證,公訴人、辯護人對證人進行了交叉詢問。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勾洪國的受洗證、筆記本、培訓資料等物證、書證,證人勾洪國、翟巖民等的證言,搜查、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及被告人胡石根的供述和辯解。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劉某平在證言中說:“胡石根講的都是什麽地方發生了敏感案件,需要怎麽炒作、怎麽提供支持,他的主要思想就是利用各種敏感案件引發各種矛盾,給政府施壓,推翻中國的現行體制,在中國實現‘顏色革命’。”

證據顯示,2015年5月,黑龍江慶安縣火車站候車室一名襲警人員被執勤民警當場擊斃。事件發生後,胡石根授意翟巖民組織人員前往慶安進行非法聚集炒作,煽動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對抗國家政權機關。

“我就是想抹黑司法,抹黑公安,抹黑政府。”胡石根供述,“我想讓更多的人認同我,引起老百姓對政府不信任。所有的敏感事件我都關註,我就想用這些敏感事件推動我的‘和平轉型’理論。”

根據指控,胡石根還企圖整合“民運圈”“死磕派律師圈”“職業訪民圈”等,來壯大參與“推墻”運動的力量。2015年2月,胡石根在北京“七味燒”餐廳參加由周世鋒、李和平、翟巖民等15人參與的聚會,圍繞“律師如何介入勞工運動”和“律師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議題進行商議。胡石根提出“公民力量壯大、統治集團內部分裂、國際社會介入”系國家轉型的三大因素,“轉型、建國、民生、獎勵、懲罰”系建設未來國家的五大方案,積極策劃顛覆國家政權。

多名證人證言印證,這次聚會不是一次簡單的吃飯聚會,而是一次交流、完善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策劃、實施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聚會。聚會既有固定嚴格的討論規則,又有明確、具體指向顛覆國家政權的討論主題;既是對前期實施的顛覆活動的總結,又是對以後繼續組織、實施顛覆活動的密謀和策劃;既提出系統化的顛覆國家政權思想、方法和步驟,又是胡石根等人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實際行為。

對此,胡石根供認不諱:“我多次在‘同城飯醉’中,向一些律師、訪民大談自己的‘和平轉型’理念,提出轉型的‘三大因素’‘三個階段’和‘五大方案’。我把這些理念灌輸給其他人,就是想達到‘顏色革命’的目的。”

在實施“推墻”運動的過程中,胡石根還與境外反華勢力深度勾連。2014年3、4月間,胡石根指派自己的“接班人”勾洪國赴境外參加由分裂分子參與的具有反華性質的培訓,接受推翻政權思想和方法的言傳身教。在法庭上,公訴人問胡石根為何派勾洪國參加培訓,胡石根回答,勾洪國年輕、有才華,有培養前途。

證據顯示,勾洪國參加培訓返回北京後,將培訓內容向胡石根進行匯報,並將相關資料交給胡石根。

“這個‘領袖營’有‘藏獨’、‘疆獨’的代表參與,學一些理論和技能,理論就是反對中共,技能是怎麽對抗中共政府,怎麽對抗執法等。”胡石根在供述中說。

公訴人認為,胡石根指派勾洪國赴境外參加反華培訓,意圖聯絡各種反華勢力,學習交流對抗政府經驗,接受推翻政權思想和方法的訓練,培植代理人員,實施危害國家政權犯罪活動,嚴重影響國家形象。

公訴人指出,胡石根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胡石根刑罰執行完畢後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系累犯,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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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律協:堅決支持法院對周世鋒顛覆國家政權案的一審判決

8月4日,據新華社消息,北京鋒銳律師事務所主任周世鋒顛覆國家政權案4日在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周世鋒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宣判後,全國律協負責人就此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於司法機關對周世鋒案的依法公開審理和判決,全國律協和廣大律師堅決支持,廣大律師必須堅守法律底線,模範遵守國家憲法法律。

全國律協負責人說,周世鋒以律師名義為掩護,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甘於充當境外勢力主導的“顏色革命”馬前卒,其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嚴重幹擾正常司法活動,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與律師職業和律師執業活動沒有任何關系,但其行為敗壞了律師職業的聲譽,損害了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對周世鋒等人的依法懲處,清除了律師隊伍里的害群之馬,必然會為廣大律師創造更好的執業環境,更好地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

這位負責人表示,周世鋒案對於廣大律師來說,是一次深刻的教育和警醒。廣大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必須堅決擁護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珍惜職業聲譽,維護行業尊榮,依法依規開展執業活動,堅守三條法律底線,也就是:決不能讓極個別人利用律師身份和以律師事務所為平臺炒作個案,攻擊社會主義制度,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決不能讓極個別人利用律師身份策劃、煽動、組織有關利益群體,幹擾、破壞正常社會秩序;決不能讓極個別人利用律師身份教唆、指使當事人串供、偽造證據,幹擾正常司法活動。

全國律協負責人表示,律師是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參與者和推動者。長期以來,廣大律師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過硬的專業技能和堅定的道德操守,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律師事業也實現了長足發展。實踐充分證明,我國律師隊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隊伍。律師隊伍中極個別人違法犯罪,不能代表行業主流。

這位負責人表示,各律師協會要團結凝聚廣大律師,始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在以習近平同誌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領導下,堅守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模範遵守憲法法律,鍛造執業本領,恪守職業道德,切實肩負起當代律師的神聖職責和時代使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全面推動依法治國作出更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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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宣判 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5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勾洪國顛覆國家政權案一審當庭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勾洪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勾洪國當庭表示認罪服法,服從判決,不上訴。

庭審進行了2個多小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職業律師、各界群眾代表以及境內外媒體記者共40余人旁聽了庭審。整個庭審過程中法庭秩序井然。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證人證言,出示了書證、電子數據,播放了視聽資料。公訴人、辯護人對證據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辯護人對公訴人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勾洪國實施犯罪是否具有一定的盲從性、主觀惡性是否較低,在犯罪中是否屬於從屬地位和一般參與者,是否具有認罪和立功表現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在最後陳述中,勾洪國說,今天的庭審保證了我的各項權利,我的律師也發表了非常專業的辯護意見。在看守所期間,辦案人員對我進行了非常細致的幫助教育,在我患病期間為我聯系了醫院和醫生,讓我非常感動,我對辦案機關表示深深謝意。我一直在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已經認識到我被西方那些所謂“民主”思想蒙蔽了。我由於在商業糾紛中敗訴,進而被胡石根這樣的人蠱惑,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我的言論和行為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嚴重影響,被境外勢力和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今天的庭審讓我看清了自己的罪行給國家、社會和家人帶來的傷害,我非常悔恨,認罪服法,接受法律公正裁決。我衷心感謝政府和組織對我的教育挽救,我保證今後不再參與犯罪活動,與所有抹黑國家、攻擊政府的組織和人員劃清界線。

法庭審理查明,勾洪國受胡石根影響,逐漸形成顛覆國家政權的圖謀。期間,勾洪國受胡石根指派赴境外參加顛覆國家政權的理論和方法培訓;勾結一些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思想的非法宗教活動人員、職業訪民、“死磕派”律師、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等,通過炒作熱點案事件,制造輿論煽動仇視國家政權;組織、召集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聚會活動,積極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庭認為,公訴機關指控勾洪國犯顛覆國家政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勾洪國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本人及其他涉案人員的犯罪事實,有坦白、立功情節;歸案後及庭審期間,能夠深刻認識自己的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上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鑒於勾洪國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於法有據的辯護意見,法庭予以采納。據此,法庭作出上述判決。

據介紹,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於6月2日向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審查起訴。7月15日,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該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勾洪國委托的2名律師多次會見勾洪國並查閱全案卷宗。開庭前,法庭召集庭前會議,就審判有關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意見,組織控辯雙方進行庭前證據展示。案件處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充分保障了勾洪國及其辯護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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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搶生案一審勝訴背後的法意與人情

近日,媒體報道了全國首例搶生家庭就社會撫養費起訴衛計部門一審勝訴的消息。在全面二孩政策年初放開、新舊生育政策交替的背景下,這個案例傳達出豐富的信息,值得剖析探究。

案情回放

當事人曾女士與蔣先生是湖北黃石的一對“單獨”夫婦(夫妻雙方一人為獨生子女),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3年10月30日。孩子出生13天後的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表決通過“單獨二孩”政策,即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2014年3月27日,新修訂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2015年6月29日,黃石港衛計局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認為蔣先生的第二個子女是在“單獨二孩“政策發布前出生,適用的是2009年修訂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於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並被征收社會撫養費96120元。

對此,蔣先生不服。2015年12月底,他和妻子將黃石港衛計局告上法庭。

7月2日,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下達行政判決書,要求被告黃石港衛計局撤銷對原告蔣先生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法院認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規實施以前,具體行政行為做出在新法規實施以後,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一般遵循程序法從新、實體法從舊的原則,但是,如果適用新法規對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更有利的應做例外處理。”

判決書給出的判決理由是,“因2014年3月底修訂出臺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新舊法規的銜接與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包括未對‘單獨夫婦’在新法規施行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情形作出追征規定,考慮到被告黃石港衛計局作出征收在新法規實施後,參考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及行政訴訟中的謙抑原則,應認定使用新法規顯然對保護兩原告的權益更為有利。”

因此,法院判決對原告蔣先生和妻子要求撤銷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8月,黃石港衛計局向媒體確認了這一判決結果,並表示不服,目前已經提起上訴。

搶生如何處罰存在很大爭議

所謂搶生,指的是孩子在生育政策調整之前出生。如果按照調整後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是若按照調整前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被衛計部門界定為“超生”。問題的關鍵是,從孩子出生到被衛計部門發現,到予以處罰,有一個時間差。於是就出現了孩子出生時生育政策尚未改變,但當衛計部門對其家長進行超生處罰或執行超生處罰時,生育政策已經改變的現象。這就導致各方對於搶生如何處罰存在很大爭議。

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6年1月1日開始全面二孩政策生效,於是,當天在全國不少產科病房出現這樣奇怪的現象:二孩在零點之前出生的家長滿面愁雲,有的產婦甚至以淚洗面;而二孩在零點之後出生的家長,則如釋重負,連贊孩子爭氣。

對於搶生這件事,從搶生群體來說,他們認為既然政策已經放開了,國家已經鼓勵生育二孩了,還揪著之前生的孩子不放是不合適的,只是早生了幾天就要被處罰,太不公平了。

從衛計部門來說,對搶生群體如何處置也頗感棘手。“單獨二孩”之後,有的省對於搶生過往不究,有的省則繼續追繳社會撫養費。所以有了包括湖北黃石案在內的多起單獨家庭起訴衛計部門的案件。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情況也類似。湖南省衛計部門表態說對於搶生將不做實質性處理,立刻被國家衛計委叫停。之後,國家衛計委做出了一條相對模糊的規定:對於搶生行為,已經處理完畢的就這樣了,不允許再翻燒餅;尚未處理完畢的,由各省根據法規具體決定。

這個規定引起了地方衛計部門在執行上的差異。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調查,有的省市實際上已經暫停了對搶生人群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工作,而有些地方則對搶生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界對於搶生二孩的處罰也存在爭議點。有些律師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沒有做出處理決定的行為,按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是有權利做出處理決定的。有些律師則認為,當新舊法律沖突時,應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新法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在新法實施後繼續對搶生的二孩父母征收社會撫養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在接受第一財經專訪時表示,從立法本意上來說,對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以前搶生二孩的家庭,不應該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他分析,《立法法》第五章確實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但是有個例外。《立法法》中的原文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這就是說,盡管法不溯及既往,但是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時例外。湖北黃石市黃石港區法院作出原告勝訴的一審判決就是依據上述法理。

勝訴背後的漣漪

作為全國第一起勝訴並且被公開報道的搶生案件,湖北黃石案讓很多搶生家長重燃法律維權的信心。

浙江一位搶生二孩家長說,自己一直在猶豫要不要起訴,之前主要是擔心打官司太消耗精力,尤其是這樣的民告官案件。黃石案勝訴之後,他決定提起訴訟,以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據一位法律學者介紹,過去超生案件的立案審理,相關群眾依法維權非常困難。但現在,從黃石案勝訴看,這種情況確實在改觀,“這是依法治國、社會進步的一個表現”。

黃石案的判決對於其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將產生重要影響。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至少有十幾起搶生案正在等待判決。今年4月28日開庭的全國非獨搶生第一案至今仍未宣判,法院工作人員稱“正在等待上級法院批複”。上述法律學者分析,由於相關法規不明確,或許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會對此類案件作出一個相對統一和明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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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原副省長杜善學案一審 近9000萬財產來源不明

2016年8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山西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杜善學受賄、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善學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杜善學利用其擔任山西省長治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長治市委書記、中共呂梁市委書記、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上的便利,為邢利斌擔任董事局主席的山西聯盛能源有限公司、時任孝義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的郭繼平等28個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或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等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011.468607萬元。2011年,杜善學在山西省委班子換屆時,為得到時任山西省政協副主席令政策的推薦、支持,向其行賄10萬歐元,折合人民幣90.665萬元。杜善學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961.753551萬元的家庭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以受賄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杜善學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杜善學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杜善學還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杜善學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60余人旁聽了庭審。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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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紀委沈佳受賄2800余萬 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由打虎者變成被打的大老虎。8月31日,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內蒙古自治區紀檢委紀檢監察四室原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原副主任、案件審理室原主任沈佳受賄案, 判決沈佳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從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網站獲悉,法院審理查明,沈佳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紀檢監察四室副處級檢查員、紀檢監察一室副主任、案件審理室主任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大肆利用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各種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收受請托人財物,收受賄賂2838.9139萬元及1萬美元。

據悉,被告人沈佳的判決書多達200多頁,法官用了近一個半小時的時間進行宣讀。法院在判決書中逐一認定沈佳的52項犯罪事實,認定被告人沈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沈佳

案發後,沈佳在偵查、起訴、審判等階段雖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繳全部涉案贓款,並能提供他人犯罪事實,但法院認為,沈佳身為紀檢部門領導幹部,利用職務便利或利用自己職權及地位形成的各種便利條件進行職務犯罪,形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立功、退繳全部贓款、認罪等情節,不足以作為從輕處罰的理由。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的相關規定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沈佳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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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少雲烈士之弟起訴加多寶案一審宣判 加多寶被判道歉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20日對邱少雲烈士之弟邱少華訴孫傑、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二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公開發布賠禮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公告須連續刊登五日;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邱少華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履行。

據了解,2015年6月30日,邱少華向大興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大興法院於2016年7月1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孫傑在新浪微博通過用戶名為“作業本”的賬號發文稱:“由於邱少雲趴在火堆里一動不動最終食客們拒絕為半面熟買單,他們紛紛表示還是賴寧的烤肉較好。”加多寶公司於2015年4月16日以該公司新浪微博賬號“加多寶活動”發博文稱:“多謝@作業本,恭喜你與燒烤齊名。作為涼茶,我們力挺你成為燒烤攤CEO,開店十萬罐,說到做到^_^#多謝行動#”,並配了一張與文字內容一致的圖片。

法院認為,邱少雲烈士生前在戰鬥中表現出的舍生取義、愛國為民的精神,在當代中國社會有著廣泛的道德認同,是中華民族寶貴的精神財富,同時也是邱少雲享有崇高名譽和榮譽的基礎。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榮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榮譽等民事權益。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到侵害的,相關當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孫傑發表的言論是對邱少雲烈士的人格貶損和侮辱,屬於故意的侵權行為,且該言論通過公眾網絡平臺快速傳播,已經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傷害了社會公眾的民族和歷史感情,同時損害了公共利益,也給邱少雲烈士的親屬帶來了精神傷害。被告加多寶公司的言論及互動在網絡平臺上迅速傳播,遭到了廣大網友的譴責,產生了較大負面影響,再次給邱少雲烈士的家屬造成了精神損害。此外,加多寶公司作為國內知名飲料廠商,具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在其為慶祝“銷量奪金”精心策劃的“多謝活動”中未盡到合理審慎的註意義務,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應當對其言論產生的負面影響和侵權事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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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受賄1800萬,一審獲刑12年

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9月30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委原常委、濟南市委原書記王敏受賄案,對被告人王敏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王敏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敏先後利用擔任山東省委副秘書長、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山東省委常委、省委宣傳部部長、省委秘書長、濟南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提拔、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05.103萬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敏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王敏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王敏

王敏簡歷

王敏,男,1956年11月生,山東濟陽人,山東師範大學政治系政治專業畢業,大學文化,教育學學士,1975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74年6月聊城縣曹莊大隊下鄉知青,先後在聊城縣朱老莊公社、省委調研室、省委研究室工作;

1986年8月起,歷任省委研究室經濟處副處級秘書、經濟處副處長、城市經濟處副處長(正處級)、綜合處處長,省委秘書二室主任;

1993年3月任省委辦公廳副廳級秘書兼綜合二室主任;

1995年8月任省委辦公廳副主任;

1998年6月任省委副秘書長、辦公廳副主任;

1999年8月任省委副秘書長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4年12月任省委常委、副秘書長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5年1月任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省委副秘書長兼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5年3月任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年10月任省委常委、秘書長;

2011年12月任省委常委、秘書長,濟南市委書記;

2012年1月任省委常委、濟南市委書記;

2012年5月在中共山東省第十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當選為省委常委。

2014年12月,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查。

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 第八、九屆山東省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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