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白恩培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委書記、雲南省委書記、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獲取礦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6764511億元。白恩培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恩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白恩培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其中,白恩培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白恩培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新華社11日消息,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申維辰受賄案,對被告人申維辰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申維辰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申維辰
經審理查明:1992年至2014年,被告人申維辰先後利用擔任山西省體育運動委員會主任,晉中地委書記,晉中市委書記,山西省委常委、宣傳部長,太原市委書記,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崗位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541.965936萬元。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申維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申維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3日據央視新聞消息,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長譚力受賄案,對被告人譚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譚力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譚力先後利用擔任成都市委常委及宣傳部部長、廣安市委書記、綿陽市委書記、海南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海南國際旅遊島先行試驗區工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發展、項目建設、仲裁裁決執行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25.4056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力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譚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譚力,男,漢族,1955年10月生,重慶市人,大學學歷,教授,1972年2月參加工作,1987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長、省政府黨組副書記,海南國際旅遊島先行試驗區工委書記。
2014年7月8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消息,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長譚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4年7月10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海南省委常委、副省長譚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序辦理。
2014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有關人事任免事項,免去了譚力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2016年1月27日,海南省原副省長譚力受賄一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2001-2014年,被告人譚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625余萬元。譚力當庭認罪悔罪。法庭宣布本案將擇期宣判。
記者 徐燕燕 實習生 王天然 發自北京
超日公司債投資者索賠案一審判決結果日前公布,超日債投資者勝訴,法院判決協鑫成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鑫集成”,曾用名超日太陽)(002506.SZ)向數十位超日債投資者賠償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損失。這是國內首例公司債虛假陳述索賠案件的勝訴。
“對於公司債投資者的索賠具有示範和標桿意義。”“11超日債”投資人代理律師、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認為。業內人士看來,此案從債券市場的發展角度對於打破剛性對付以及市場化處置違約,尤其是監管和司法的邊界的劃定以及相互聯動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10月24日,首批債券投資者收到南京中院的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協鑫集成向“11超日債”投資者賠償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的損失。
“11超日債”是國內債市首只出現違約的債券。該債券是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日太陽”)於2012年3月7日發行的上海超日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債券,票面利率為8.98%,續存期限為5年,每年的3月7日為年度起息日。
2014年3月4日晚,*ST超日宣布,“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將無法於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僅能夠按期支付共計人民幣400萬元。至此,“11超日債”正式宣告違約。
2010年11月18日超日太陽在深交所上市; 2014年5月28日,*ST超日因經營不善,面臨破產重組而暫停上市;2015年2月,經過破產重整後的超日太陽更名為協鑫集成,並於當年8月12日重新上市交易。
2015年6月6日,*ST集成公告稱,該公司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對上海超日太陽能股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日太陽”)的《行政處罰判決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因公司前身超日太陽存在多項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對超日太陽處以60萬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判決書》指出,*ST集成共涉嫌6項虛假陳述行為。
隨後就有投資者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公司追討損失。據媒體報道稱,許峰提出的索賠條件為:在2011年12月16日到2013年1月23日之間買入超日太陽股票或債券,並且在2013年1月23日之後賣出證券或繼續持有受到損失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該案訴訟時效到2017年6月5日屆滿,在此之前投資者可提起索賠。
據了解,此次朝日債案件所涉及的投資人是第二批投資人,共計40位左右。在此之前,今年9月中旬,南京中院發布了股票投資人與協鑫集成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涉及第一批投資人共60人左右,結果是股票投資人勝訴。不過,已經給以一審判決的兩個案件並沒有終結,目前投資人和協鑫集成都提起上訴。許峰稱,後續還會有更多的案件立案。
“11超日債”投資者一審勝訴標誌著公司債投資者索賠案在國內出現了首次勝訴判決。
一位接近證監會公司債券部人士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因為虛假披露是證券法獨有的規定,不在這個框架下很難使用,所以超日債投資者的勝訴意味著,司法認定公司債屬於‘證券’範疇。”在他看來,超日債一案的意義,一是對於監管和司法的邊界劃定和相互聯動有很好的借鑒;二是對於司法體系的專業性提高有推動;三是為規範警示債務融資人合規經營提供案例和操作空間。
“證監會一直在積極推動證券市場法制化的進程,也在與公安司法部門積極協調,將證券市場的糾紛違約引入司法的正常軌道上來,只有通過法制化的深入發展,才是解決中國債券市場深層次的根本,也就打破剛性兌付、完善風險定價的基礎要素。”該人士對本報記者稱。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自身保險理賠律師唐春林對本報記者表示,財務問題的不透明在我國的金融市場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只是很多金融產品沒有發生風險,就沒有被太多人關註。這一事件是一個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投資爭端的很好的範例,債券市場打破剛性兌付是大勢所趨,有風險就要通過正常手段來處理問題。
據《南方日報》報道,1日至3日,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莊耀受賄、貪汙和故意銷毀會計賬簿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
在2002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莊耀利用其擔任廣東物資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巨額不正當利益,並非法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650萬元;
1999年至2009年間,被告人莊耀利用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5437萬余元;
2013年8月,莊耀夥同他人銷毀廣東名居房地產服務有限公司的會計賬冊。
廣東物資集團公司官方網站顯示,該公司是廣東省大型骨幹企業,是國家重點培育的全國20家流通領域大集團之一,主要從事金屬、汽車、能源化工等生產資料貿易和物流、房地產等業務。
莊耀簡歷
莊耀,男,漢族,1950年出生,廣東普寧人,中共黨員,2005年全國勞動模範,廣東省政協委員。曾任廣東物資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等職務。2014年10月,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組織調查。
曾就讀於廣東中山大學經濟系,畢業後一直從事經濟管理和行政領導工作,1987年被評為首批高級經濟師 。
曾擔任廣東省物價局副局長,其間,他是廣東最早提出“政府機關的職能應由管理型改為管理服務型”觀點的人之一。
1996年,出任廣東物資集團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對瀕臨停業破產的企業進行了一場“止血、清欠、節支、求諒”的大刀闊斧的改革,從1997年起,集團經營規模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增長速度,汽車、鋼材、木材等主營品種業務,在全國和泛珠三角區域居於領先地位。
1996-2005年,莊耀任職9年。
1999年他被中山大學聘為兼職教授,被國家教育部批準為碩士生導師。
2000年6月被任命為廣東物資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2010年11月免去該職務。
2010年11月,莊耀退休。
2011年5月,任命莊耀為廣東省人民政府參事,聘期5年。
2014年10月,莊耀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接受調查。
央視新聞客戶端11月9日消息,2016年11月7日至9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陸續在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濱海新區法院等9家基層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宣判,49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違法取得經營資質和項目建設許可,並於2013年5月20日至2015年8月12日期間,非法儲存氰化鈉等毒害性物質共計49332.97噸。同時,瑞海公司在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數額達人民幣4780萬余元。由於於學偉等主要負責人在日常經營中違規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於2015年8月12日晚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該起事故屬於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法院判決認定:瑞海公司董事長於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被告人於學偉:尊敬的審判長、各位法官檢察官,作為瑞海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之一,我對整體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於檢察機關起訴的四項罪名本人不持異議。我知罪認罪悔罪,我願意接受法庭對我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且不再上訴,永不上訴,以撫慰那些曾經的受害者。最後借此機會,我想再次對事故中的逝者傷者及其家屬廣大市民,表示誠摯的謝罪;對給國家造成的重大財產損失和所帶來的負面影響,表示謝罪;對給政府和廣大部門帶來大量艱難複雜的救護工作,表示謝罪。
法院同時認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5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7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十年到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使得瑞海公司取得危險品經營資質,並在繼續經營過程中造成“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重大人員、財產損失。
法院認定,中濱安評公司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11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四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海事等單位的相關工作部門及具體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失職瀆職和受賄問題,最終導致了“8·12”特大火災爆炸事故重大人員及財產損失。
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25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誌剛等8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
11月9日,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當天公開宣判環境保護部原副部長張力軍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張力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張力軍被帶入法庭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力軍先後利用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汙染控制司司長、副局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產品經銷、項目審批、職務升遷、子女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2.9927萬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力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力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力軍簡歷:
1975年12月 畢業於東北工學院有色冶金系;
1969年12月 吉林省磐石縣長崴子公社汶水二隊插隊;
1975年12月—1978年5月 在吉林市鍺廠三○四車間任代理技術員、副主任;
1978年05月—1984年6月 在吉林市計劃委員會任科員、副處長;
1984年06月—1989年7月 在吉林省舒蘭縣先後擔任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
1989年07月—1993年1月 在吉林省環境保護局任局長、黨組書記;
1993年01月—1997年2月 任中國環境報社社長;
1997年02月—1998年7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局計劃財務司司長;
1998年07月—2002年8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劃與財務司司長;
2002年08月—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汙染控制司司長;
2004年12月 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8年3月 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副部長。
2015年7月30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5月,涉嫌受賄罪被提起公訴。
11月11日,據央視新聞消息,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副主席趙黎平故意殺人、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非法儲存爆炸物案,認定被告人趙黎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
趙黎平資料圖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趙黎平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持槍將被害人李某某殺害。2008年至2010年,趙黎平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廳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2368萬元。公安機關勘查殺人相關現場時查獲了趙黎平藏匿的轉輪手槍、六四式手槍及49發子彈;還在趙黎平的辦公室內查獲其非法存放的91枚雷管。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黎平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儲存爆炸物罪。趙黎平所犯故意殺人罪犯罪性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大、影響極其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且拒不認罪,應依法嚴懲。對其所犯數罪,依法應予並罰。根據趙黎平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親屬、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參加了旁聽。
11月11日,據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廣東省政協原主席朱明國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朱明國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5日據央視新聞消息,福建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今日公開宣判安徽省政協原副主席韓先聰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韓先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韓先聰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韓先聰利用擔任中共安慶市委書記、中共滁州市委書記、“大滁城”建設指揮部政委、安徽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安徽省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項目建設、工程承攬、人事任免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28.902562萬元。2008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韓先聰在擔任中共滁州市委書記、“大滁城”建設指揮部政委期間,徇私舞弊,以“大滁城”建設指揮長會議集體決定的形式,違反規定,向相關企業低價出讓土地使用權,減收土地逾期付款違約金,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2.22350469億元。
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韓先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鑒於韓先聰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受賄939萬余元屬犯罪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韓先聰
韓先聰簡歷:
韓先聰,男,漢族,1955年11月生,安徽肥西人,1982年1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農學學士學位。
1975.12 安徽省肥西縣中派公社韓圩大隊團支部書記
1977.08 安徽省肥西縣新倉中學教師
1978.01 安徽農學院農學系農學專業學習
1982.01 安徽省農牧漁業廳政治部幹部科工作人員、副科長、科長
1987.05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副縣級)
1991.12 安徽省農經委生產管理處副處長,處長兼省農業開發辦主任
1995.50 安徽省農業廳副廳長、黨組成員(其間:1994.10-1996.07,掛職任安徽省巢湖市委副書記)
1999.08 中共安徽省安慶市委副書記
2001.02 中共安徽省安慶市委副書記、市長、黨組書記
2003.04 中共安徽省安慶市委書記
2004.02 中共安徽省安慶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8.02 中共安徽省滁州市委書記
2009.01 中共安徽省滁州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2.02 安徽省政府秘書長、安徽行政學院(安徽經濟管理學院)院長
2013.01 政協安徽省委員會副主席,省政府秘書長、安徽行政學院(安徽經濟管理學院)院長
2013.03 政協安徽省委員會副主席
2014.07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4.12 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