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銀保監會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管理辦法》明確,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註冊資本金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等。
《管理辦法》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設計原則,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投資風險和長壽風險。為滿足差異化需求,豐富客戶選擇,方便客戶參保,產品管理采取“一個賬戶、多款產品、自主轉換”的管理模式,鼓勵良性競爭,體現讓利原則,確保賬戶透明。
此外,比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試點監管要求,稅延養老保險同樣制定了試點產品示範條款,作為《管理辦法》附件一並發布,以統一產品條款格式和基本內容,為客戶投保提供便利。
全文: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健康發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20號)(以下簡稱《產品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是指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由具備經營條件的保險公司開辦的,符合《產品指引》要求和本辦法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人身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經營要求
第五條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註冊資本金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
(二)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
(三)在中國境內(不含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下同)連續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或養老資金管理等養老保險業務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經驗;
(四)具備較強的產品精算技術能力,精算團隊中具有三年以上精算工作從業經驗且取得精算師正會員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
(五)具備較強的長期資金投資管理能力,投資團隊中具有五年以上養老金資產管理經驗的專業人員原則上不低於五人;
(六)具備完善的稅延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能夠與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建立的稅延養老保險信息平臺(以下簡稱“中保信平臺”)對接,並獲得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保信”)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七)具備完善的分支機構和服務網絡,能夠在中國境內履行稅延養老保險的各項保險責任和相關服務;
(八)具備較強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
(九)具備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十)具備完善的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財務管理、銷售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一)最近三年內未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持續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
(二)符合第五條(一)(四)(五)的要求;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保險公司根據本辦法規定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報告,並附中保信出具的信息系統驗收合格證明,報告內容應當真實準確、有據可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公布並及時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第三章產品管理
第八條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滿足參保人對養老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的管理要求。
第九條參保人通過保險公司建立稅延養老保險計劃,在計劃內完成產品選擇、交費、查詢、轉換、領取等操作。
第十條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可提供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項保險責任。
養老年金給付,是指參保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或約定的領取年齡(不早於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給付終身或長期的養老年金,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是指參保人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全殘或身故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在年滿60周歲前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同時按照產品賬戶價值的5%額外給付保險金。參保人年滿60周歲後且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全殘或身故的,保險公司一次性給付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第十一條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積累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養老資金積累的階段,參保人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均為積累期。領取期,是指參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開始領取養老年金的階段。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積累期養老資金的收益類型,分為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分別對應A、B、C三類產品:
A類產品,即收益確定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確定收益率(年複利)的產品,每月結算一次收益。
B類產品,即收益保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複利),同時可根據投資情況提供額外收益的產品,每月或每季度結算一次收益。根據結算頻率不同,分為B1款產品(每月結算)和B2款產品(每季度結算)。
C類產品,即收益浮動型產品,是指在積累期按照實際投資情況進行結算的產品,至少每周結算一次。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參保人提供終身領取、領取期限不少於15年的長期領取等領取方式,並提供相應的養老年金領取金額。參保人可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申請變更養老年金領取方式。
保險公司應至少提供保證返還賬戶價值終身月領(或年領)的養老年金領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可提供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領(或年領)等其他領取方式。
第十三條參保人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可進行產品轉換,包括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或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
同一保險公司內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一類產品的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同一保險公司的其他類產品。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是指參保人將當前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賬戶價值轉移至另一保險公司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對於參保人進行跨保險公司產品轉換的,由本人向擬轉入保險公司申請。
保險公司發生產品轉換操作時,應當及時向中保信平臺提交有關信息,跨保險公司的產品轉換應當通過中保信平臺完成有關操作。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可向參保人收取的費用包括初始費、資產管理費和產品轉換費。保險公司應當向參保人明示收取的費用項目和費用水平,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費用收取應體現讓利客戶原則,確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初始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每筆交納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類產品可收取初始費,其中,A、B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2%,C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1%。
資產管理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投資賬戶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C類產品可收取資產管理費,收取比例不超過1%。
產品轉換費,是指保險公司按照參保人轉出的產品賬戶價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費用。A、B、C三類產品發生轉換時,可收取產品轉換費,公司內部產品轉換時,每次收取比例不高於0.5%;跨公司產品轉換時,前三個保單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過3%、2%、1%,第四個保單年度起不再收取。
第十五條參保人發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請退保稅延養老保險,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一次性給付並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
(一)在開始領取養老年金前,因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事項導致全殘或身故;
(二)患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參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重大疾病定義相關規範。
除上述情形外,參保人不可退保。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產品指引》和本辦法所附示範條款開發稅延養老保險產品。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開發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產品命名格式為:保險公司名稱+“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產品類型(A、B1、B2、C款)+(年度)。
除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已規定的產品審批材料外,保險公司經營C類產品的,應當建立投資經理管理制度,明確產品投資經理,加強對投資經理的資質審核和考核管理,相關制度性文件及投資經理情況應一並上報。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審慎”原則,根據精算原理和有關保險監管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計提各項準備金,並定期進行充足性測試。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應當逐月跟蹤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積累、投資收益和養老年金給付情況,根據實際經營情況不斷優化稅延養老保險精算平衡模型,持續提升測算和評估的科學性、有效性,確保業務長期健康發展。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稅延養老保險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不得引導或縱容銷售人員進行違背誠信原則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鼓勵保險公司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通過移動終端等互聯網模式銷售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簡化投保流程。
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應當對B類產品進行利益演示,並就長期資金的合理投資收益預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確定性向參保人進行充分解釋說明。B類產品適用兩檔演示利率,第一檔演示利率為保底收益率(年複利),第二檔演示利率上限為4.5%(年複利)。
C類產品不得進行利益演示。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對購買C類產品的參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協助參保人選擇產品。參保人年齡大於55周歲的,保險公司不得向其銷售C類產品。
參保人每次交費(含轉入產品賬戶價值)時,購買C類產品不得超過其當次交費的50%。參保人進行產品轉換時,C類產品賬戶價值不得超過其全部產品賬戶價值的50%。
第二十四條保險公司不得誤導公眾,不得誇大投資收益,不得強制搭售其他商業保險產品。
第五章業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通過中保信平臺,對參保人身份等信息進行驗證,符合條件方可承保。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在確認收到參保人交費後,應當為參保人開具發票和保險憑證,載明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名稱和交費金額等信息。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業務保險憑證管理制度,保險憑證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設計、印制或授權分支機構印制,並建立樣本檔案。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以中保信平臺出具的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為扣除憑據,扣除憑證可通過中保信平臺獲取。
第二十八條試點期間,參保人達到規定條件領取養老年金、退保或理賠時,保險公司在參保人購買稅延養老保險的最後一次交費地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第六章投資管理
第二十九條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審慎、長期穩健原則,根據資金性質開展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追求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第三十條稅延養老保險資金可委托符合條件的投資管理人進行投資管理。
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長久期負債資金管理經驗,具有完善的資產配置體系,固定收益投資、權益投資和另類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第三十一條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並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環節,獨立於自有資金和其他保險產品。
第三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定期對資產負債管理、資產配置、業務策略和投資策略、風險狀況等進行識別、監控和評估,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三條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資金運用,在資金運用範圍、比例限制、投資能力、投資管理等方面應當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章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保險公司應當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單獨核算,單獨出具利潤表等財務報告。
第三十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稅延養老保險的資金管理,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嚴格劃撥和使用資金。
第三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費用分攤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進行費用認定和分攤。
第三十七條保險公司應當據實列支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費用,加強費用控制力度,提高費用管理水平。
第八章信息平臺管理
第三十八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中保信開發建設中保信平臺,並與稅務系統、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進行對接,為稅延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稅務稽核、業務監管等提供基礎性服務。具體包括以下服務功能:
(一)資金賬戶校驗,登記參保人的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並進行唯一性校驗;
(二)賬戶信息管理,記錄參保人稅延養老保險有關信息,支持稅延養老保險的承保、產品轉換等信息的集中和處理,支持有關涉稅操作等;
稅延養老保險有關信息,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權益信息和個人稅前扣除信息。個人基本信息,包括參保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首次參保日期、資金賬戶等;個人權益信息,包括交費明細、費用支出、產品賬戶收益、產品賬戶余額、養老年金給付等;個人稅前扣除信息,包括累計已扣除金額、待扣除金額等。
(三)扣除憑證出具,為參保人出具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
(四)賬戶信息查詢,為參保人提供自助式稅延養老保險信息查詢服務;
(五)產品名錄公示,向社會公布經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通過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清單;
(六)監管信息報送,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稅延養老保險統計數據;
(七)稅務稽核,向稅務機關報送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有關信息,支持稅務機關要求的稅務稽核有關操作;
(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功能。
第三十九條保險公司負責采集參保人的個人基本信息和個人權益信息,與中保信平臺實現系統對接、信息報送和數據交互,並確保信息報送和數據交互過程中有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條保險公司、中保信應當建立稅延養老保險信息保密制度,嚴格用戶權限管理,切實保護參保人信息安全。
第九章服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完善組織架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人員配備,向參保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運營管理服務。
第四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快捷”的服務原則,向參保人提供移動終端、櫃面、電話、網絡等多種服務形式,滿足差異化服務需求,匹配線上線下一體化系統支持平臺。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應當以移動終端、書面等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向參保人主動提供個人賬戶信息和產品信息,並向參保人提供通過移動終端的實時查詢服務。保險公司通過各種形式提供的服務信息應保持一致。
第四十四條保險公司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服務網點應配備具有明確標識的櫃臺或服務人員,具備政策宣傳、業務咨詢、信息查詢、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為客戶提供便捷服務。
第四十五條保險公司應能夠在中國境內提供異地的養老年金給付、全殘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產品轉換等服務,滿足參保人異地服務需求。
第四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積極解決與客戶之間的爭議,切實維護客戶合法權益。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條保險公司、中保信應當按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對稅延養老保險進行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條保險公司應當在其官方網站的顯著位置,向社會公眾公布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保險條款、服務內容、服務承諾、養老年金領取和保險金給付流程、C類產品投資經理信息、咨詢投訴方式、客戶服務聯系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管理,確保所披露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條中保信應通過中保信平臺向社會公布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產品名單、業務辦理流程、咨詢方式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監管。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定期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相關報告。
第五十二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管職責。派出機構應當與地方財政、稅務、人社等部門做好溝通配合,加強對轄區內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動態評估,總結試點經驗,維護市場秩序,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情況應當接受當地財政、稅務、人社、審計等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開透明運行。
第五十四條保險公司不滿足第六條有關條件時,應當停止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新業務直至其重新滿足有關條件。
第五十五條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保險公司受到下列行政處罰:
(一)單次罰款金額在1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50萬元)的;
(二)限制業務範圍的;
(三)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一年以上(含一年)的;
(四)責令停業整頓的;
(五)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或省級分公司被吊銷業務許可證的;
(六)董事長、總經理被撤銷任職資格或行業禁入的;
(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繼《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落地後,5月18日晚,銀保監會發布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為推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以下簡稱“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順利落地,規範保險公司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發布了《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18〕23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共包括12章58條以及1個附件,從經營要求、產品管理、銷售管理、投資管理、財務管理、信息平臺管理、服務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對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銀保監會指導下,稅延養老保險專用信息平臺將與稅務系統、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實現對接,為稅延養老保險的賬戶管理、信息查詢、稅務稽核、業務監管等提供基礎性服務。信息平臺將為參保人出具稅延養老保險扣除憑證,參保人可通過信息平臺自主查詢個人賬戶內的產品信息、資金信息、稅前扣除信息等信息。
明確險企經營要求
銀保監會表示,《管理辦法》旨在引導保險機構強化產品保障功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加強資金運用管理,強化信息披露,確保安全穩健、公開透明。
《管理辦法》明確了保險公司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要求,確保經營主體具備較強的專業能力和持續經營能力。其中,準入經營要求12項,對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償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資能力、經營經驗、治理結構、管理能力、信息系統、合規經營等方面提出了較高要求。例如,註冊資本金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有關規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僅經營受托型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除外;在境內連續經營養老年金保險或養老資金管理等養老保險業務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養老保險業務經營管理經驗等。
在持續經營方面要求共4項。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過程中需持續滿足資本實力、償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資能力方面的要求。例如,年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等。
銀保監會表示,在不滿足持續經營條件時,應停止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新業務直至重新滿足條件。同時,銀保監會將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險公司總公司名單。
在產品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以“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設計原則,幫助參保人有效抵禦投資風險和長壽風險。為滿足差異化需求,豐富客戶選擇,方便客戶參保,產品管理采取“一個賬戶、多款產品、自主轉換”的管理模式,鼓勵良性競爭,體現讓利原則,確保賬戶透明。《管理辦法》明確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采取審批制,保險公司應依據《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產品開發指引》和示範條款開發產品並報監管部門審批,獲得批準的產品才能上市。
對於消費者普遍關心的產品問題,與其他養老保險產品相比,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在擴大了消費者選擇空間的同時給予充分保護,更能滿足消費者多樣化的養老需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產品保障更全面,除了養老年金給付外還提供額外全殘保障和身故保障;
二是產品類型更豐富,消費者可以在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共三類四款產品中選擇一款或多款;
三是產品轉換更靈活,消費者根據需求可在同一保險公司內或跨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產品轉換;
四是領取安排更人性化,個人退休後可選擇終身領取,領取期不少於15年。在患25種重大疾病的情況下,消費者可申請解除合同,保險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扣除對應的應納稅款後給予一次性給付。
業內精算師認為,作為一款準公共產品,產品以“收益保證、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為原則,在產品設計和費用水平上讓利於民,可以幫助參保人有效應對養老資金的投資風險以及壽命不斷延長的長壽風險。
在銷售管理方面,《管理辦法》對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銷售管理提出了較高要求,限定了收益保底型(B類)產品的演示利率上限,要求對購買收益浮動型(C類)產品的參保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並對參保人購買C類產品做出年齡限制(不超過55歲)和資金投入比例限制(不超過50%)。
保值增值是投資管理重點
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是稅延養老保險投資管理的重點。
銀保監會表示,稅延養老保險資金運用應當遵循安全審慎、長期穩健原則,根據資金性質開展資產負債管理和全面風險管理,追求長期保值增值,確保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例如,在投資管理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優先選擇具備長久期負債資金管理經驗,具有完善的資產配置體系,固定收益投資、權益投資和另類投資經驗豐富,風險管控機制健全的投資管理人。
同時,不同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應當設立單獨的投資賬戶,並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估值核算等環節,獨立於自有資金和其他保險產品。
另外,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資金運用的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定期對資產負債管理、資產配置、業務策略和投資策略、風險狀況等進行識別、監控和評估,防範和化解風險。
在財務管理方面,《管理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對稅延養老保險業務進行財務獨立核算,據實列支和分攤經營管理費用,切實提高費用管理水平。
此外,比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商業健康保險試點監管要求,稅延養老保險同樣制定了試點產品示範條款,以統一產品條款格式和基本內容,為客戶投保提供便利。示範條款形式為“1+4”,即1個基本條款加4個不同類型產品的子條款,基本條款為各款產品的統一基本要素,4個子條款主要規範各款產品的差異化要素,包括收費項目和收費上限、利率結算方式和結算頻率、產品賬戶價值計算方式等。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已有保險公司為此在做著準備,例如中國太保為開展稅延養老保險,系統平臺建設首批獲得了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驗收通過,公司將會在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獲批後啟動銷售和服務。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與有關部委和試點地區加強溝通協作,加強對市場經營主體的指導和監管,及時總結評估試點經驗,有效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促進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健康發展。
5月31日,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首批名單出爐,共12家保險公司符合經營要求。
為推進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下稱“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試點規範運行,根據《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18〕23號,下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報送的開展稅延養老保險的業務報告進行了認真核對,共有12家保險公司符合《管理辦法》中所列經營要求。
根據銀保監公示內容,12家險企分別為: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平安養老、新華人壽、太平養老、太平人壽、泰康養老、泰康人壽、陽光人壽、中信保誠、中意人壽、英大人壽。
由於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對其承接公司的整體實力和經營狀態有非常高的要求,銀保監會對申請開辦該險種的機構提出了涵蓋註冊資本、償付能力、服務網絡、養老資金管理經驗等在內的12項要求。
銀保監會指出,進入名單的保險公司要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切實做到依法合規、安全穩健,做好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
中國太保壽險副總經理郁華表示,由於稅延養老保險具有特殊的政策性與惠民性,為了保障居民的養老利益,銀保監會對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資質的審批不僅標準高、要求細,而且很全面。
對於首批獲得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資格,多家險企表示,會積極做好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和管理。
郁華表示,得益於多年來始終積極參與國家稅延養老保險政策研究獲得的積累和沈澱,公司對百姓的養老保障需求、對稅延養老保險政策有了更全面、深刻的認識。“此次首批獲得經營資格,既是監管機構對中國太保的認可,也將鞭策公司持續發力,堅決落實好稅延養老這項惠民政策,提供優質的稅延養老保險業務與服務。”
“首批獲得資質,是監管對泰康綜合實力的認可。”泰康保險集團執行副總裁兼泰康養老董事長李艷華表示,稅延養老保險被視為國家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是惠民利民的重要舉措。泰康將嚴格按照《管理辦法》的要求,切實做到依法合規、安全穩健,做好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和管理。
根據銀保監會《管理辦法》要求,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必須滿足相關基本要求與持續性要求。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對保險公司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經營行為進行嚴格監管,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推動業務規範健康開展。
根據中國太保介紹,太保壽險在經營理念、能力建設方面均已符合經營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各項要求,並在產品、技術、人才、服務等方面做好了充分準備,產品獲得批準後即可正式啟動銷售。
太平人壽方面表示,目前,太平人壽已完成稅延養老保險業務上線經營的各項準備工作,業務系統已經通過中保信驗收,專項產品也已向銀保監會報送審批,待批複完成後,將第一時間在上海、福建省(含廈門)、蘇州工業園區三個試點區域啟動銷售。
“公司已經研發了專門的稅延養老險計算器,客戶只需簡單輸入年齡、月收入等信息,便可生成一份專屬的稅延養老保險計劃書,直觀體驗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收益水平。”泰康養老相關負責人表示。
據悉,泰康養老方面已經根據《管理辦法》下發了信息披露、財務管理、銷售管理、運營管理等針對稅延養老保險的專項辦法,並開發了A、B、C三類四款產品,產品均已向監管報備。
目前,泰康養老還與上海、福建(包括廈門)和蘇州工業園區的大型企業進行了接觸,了解企業需求,講解稅延政策,並對上述區域的業務人員進行了政策和產品的初步培訓,產品獲批後,將第一時間在全部試點地區啟動銷售工作。
銀保監會表示,未來將按照《管理辦法》要求,繼續對保險公司報送的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報告進行核對,及時更新公司名單。
隨著稅延養老產品的獲批以及即將隨之而來的出單,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下稱“稅延養老保險”)試點即將正式拉開帷幕。
6月6日,第一財經記者從首批12家獲批稅延養老試點資格險企中的太保壽險、平安養老、太平養老等多家險企了解到,其申報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已獲銀保監會批準。不過截至發稿,銀保監會還未在官網發布批文,亦有多家險企未就該問題明確回複。
同時,第一財經獲悉,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中保信”)的稅延養老平臺將於6月7日上午開通接口,各家拿到批文的險企可以在其中進行產品配置及用戶註冊。據上述三家險企對第一財經回複,其稅延養老產品的預計出單時間也基本集中在7日。
這意味著,7日起稅延養老試點將正式進入實操期,各家險企也即將開始爭搶養老“第三支柱“大蛋糕。
多款產品匹配不同需求
根據此前的管理辦法和產品指引,此次試點的稅延養老產品分別為A類收益確定型產品、B類收益保底型產品(包括每月結算的B1款產品和每季度結算的B2款產品)以及C類收益浮動型產品。
第一財經從上述三家險企的獲批情況來看,各家險企申報的產品均含多種種類,以滿足不同投資風險偏好的客戶需求。但其申報種類不盡相同,太保壽險申報獲批了A、B1、B2、C類全套產品,而平安養老申報獲批了A款、B1款、C款三類,太平養老則僅申報獲批了A、B1兩款產品。
從多名險企高管對本次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開發原則的特點歸納來看,安全性、靈活性、保障性、收費合理性是提到頻率最高的。
安全性方面,銀保監會對收益率、利率演示、投資者適配角度均做了相應規定。
第一財經從多家險企了解到,盡管5月初銀保監會發布的產品開發指引中並未涉及收益率的規定,但銀保監會的窗口指導中,A類收益確定型產品的固定收益率範圍為3.5%~4.025%,B類收益保底型產品的保底收益率範圍為2%~2.5%。
從第一財經了解到的情況來看,太保壽險及平安養老的A款的固定收益率及B款的保底收益率均為3.5%及2.5%,太平養老的上述兩項則分別為3.8%及2.5%。
而C款產品收益率下不保底,上不封頂,因此在管理辦法中,銀保監會規定,參保人年齡大於55周歲的,保險公司不得向其銷售C類產品,並且設定了兩個“50%”的限制,即參保人每次交費(含轉入產品賬戶價值)時,購買C類產品不得超過其當次交費的50%;參保人進行產品轉換時,C類產品賬戶價值不得超過其全部產品賬戶價值的50%。
“養老金特有的要求,就是穩健和長期。養老金管的是未來三四十年,即使對臨近退休的人,也至少要有一二十年。所以要用長遠的眼光來看待和評價。養老金的收益不應單純以高低為標準,而應以使人安心、放心的穩定,不大起大落為標準。“太平養老產品精算部總經理謝琦表示。
而在利率演示方面,銀保監會的規定也被認為頗為嚴格。“目前僅B類產品可以進行銷售演示,規定利率演示區間是保底利率到4.5%,這是前所未有的。而C款是禁止演示的。”謝琦表示。
同時,太保壽險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一大特點是,之前保險產品基本都以保單為單位,但此次要求以賬戶為單位,參保人員擁有專屬的與身份證綁定的唯一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參保人員可以通過這個獨立賬戶進行賬戶查詢等便捷操作。
而在靈活性方面,多名險企高管認為,一方面是領取期限靈活,例如太保壽險獲批的產品中,就有終身領取或15年、20年、25年長期領取等方式可供選擇。不過謝琦建議優先選擇終身領取,使得養老金可以覆蓋至整個退休生活。
另一方面則是轉換靈活。“從不同年齡段賬戶資產比例看,年輕階段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收入水平適當配置收益浮動型產品,但隨著投保人年齡增長,應以收益確定與保底型等穩健產品為主,逐步鎖定賬戶養老金儲備水平,確保賬戶收益不出現大的波動。而A款、B1款、B2款、C款四種不同賬戶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的設計,可滿足客戶在不同年齡段對不同風險水平養老金積累賬戶進行配比調整的需求。”上述太保壽險相關負責人表示。
從保障性來說,若被保險人於60周歲前且尚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身故或身體全殘,將一次性獲得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應納稅款,同時提供產品賬戶價值5%的額外身故與全殘保障責任。積累期內養老賬戶價值在增長,相應的身故與全殘保障責任亦增長。
此外,在收費方面,相比市場上其他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此次稅延養老產品收費項目少,僅兩項收費(初始費和轉換費)。
從第一財經了解的情況來看,上述險企獲批產品中的初始費用均低於保監會規定的上限(A、B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2%,C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1%),例如太平養老A款和B1款初始費用分別為1.5%及1%,太保壽險A款和B1款的初始費用均為1%。在轉換費方面,公司內部各產品之間的轉換基本都無需費用,外部產品轉換則以第一年到第四年從3%到0%之間過渡。業內人士分析稱,今後比較稅延養老產品的時候,不能只看收益率,要從收益率及初始費、產品轉換費、服務能力等綜合來看。
稅延養老產品究竟能在若幹年後提高多少的養老金水平?
以第一財經獲得的太平養老稅延養老產品投保為例,假定41歲的張先生扣除五險一金後收入為2.8萬元/月,投保太平養老A款產品,每月繳費1000元,采用從60歲開始定期15年每月領取方式,則在其A款固定利率3.8%之下,交費積累期累計延遲納稅8.3萬元左右,領取期預計累計納稅2.45萬元,累計節稅5.85萬元,領取期每月可領取稅前2262元。
而32歲的王女士扣除五險一金後收入為1.7萬元/月,投保太平養老B1款產品,每月繳費1000元,采用從56歲開始定期20年每月領取方式,則在保底利率2.5%情況下累計節稅6.5萬元,領取期月領稅前2066元,在結算利率4.5%的情況下則累積節稅8.4萬元,月領稅前2658元。
爭搶“第三支柱”大蛋糕
在稅延養老政策的推進過程中,各大險企無疑是最積極的群體之一。這背後不僅是因為稅延養老被認為是激活我國養老體系中“第三支柱”的重要政策,也是因為這是一塊“大蛋糕”。
根據國泰君安此前預測,2017年三個試點地區的壽險保費收入合計為1888億元,占全國壽險保費收入的8.8%。目前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總人口為3000萬,個體工商戶為5400萬,根據三個試點地區的就業人口數占全國就業人口數的比例(4.17%)以及GDP占比(9.67%)可算出符合購買資格的人口數,試點方案規定的稅延上限為每人每月1000元,假設試點對象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有購買該稅延型養老險的意願,則可以測算出該項試點可以帶來三地壽險保費的增長約259億元,相比2017年全國壽險保費收入提升1.21個百分點。若後續該政策在全國範圍鋪開,可以測算出對全國的壽險新增保費約3360億元,相比2017年全國壽險保費收入可以提升15.66個百分點。參考健康險發展歷程,若後續養老需求激發,有望帶來可觀的保費收入貢獻。
在此政策紅利和市場前景下,各家險企也將在接下來的正面競爭中開始使出“渾身解數”。
太保壽險副總經理郁華表示,此次獲批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除了為客戶提供銀保監示範條款規定的所有保障責任外,還將結合健康管理產品提供特色服務。在技術與服務準備方面,將移動互聯網、人臉識別、稅延計算器等技術創新與應用作為重要手段,以技術促服務。
而平安養老相關負責人亦表示,在嚴格遵循行業要求的基礎之上,對產品的相關服務進行了多項升級。產品方面,在保障資金長期穩健收益的同時,提供更高頻次的結算標準。服務方面,采用全線上操作模式,引入移動端投保、人臉識別、智能客服等科技創新手段,為客戶提供便利、安全、即時的服務,提升客戶體驗。
還有大型險企高管對第一財經透露,在稅延養老政策剛出現實質性推動的時候,該公司集團最高層已開始親自向相熟的行業外大型客戶高管逐一推介該政策。
同時,在產品還未正式落地前,也有多家險企已針對客戶召開大型的宣介會,意欲搶灘這一巨大的市場。
事實上,保險公司未來的競爭對手不僅僅來自於行業內部,也將來自於更廣泛的資管領域。
4月發布的試點通知中明確表示,試點結束後,根據試點情況,結合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制度建設的有關情況,有序擴大參與的金融機構和產品範圍,將公募基金等產品納入個人商業養老賬戶投資範圍,相應將中登公司平臺作為信息平臺,與中保信平臺同步運行。
“說實話,經過多方努力,這一年算是給保險業一個‘護城河‘時期,之後將面臨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挑戰,不可謂不嚴峻,我們需要在現在這段時間內盡快’修煉內功‘,直面挑戰。”一名此次參與試點的大型險企高管對第一財經表示。
東吳證券數據顯示,美國IRA、401K計劃等不僅可以在保險公司開設賬戶 ,同時允許共同基金、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成為管理機構 。截至2016年末,美國個人退休賬戶持有資產7.85萬億美元,其中近47%由共同基金管理,40%由證券公司管理 ,銀行與壽險公司持有份額分別為7%、5%。
據了解,3月2日,證監會正式發布並實施《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業內普遍認為這將有利於發揮公募基金專業理財在居民養老中的作用,而首批養老目標基金也於4月11日正式開始申報。據媒體統計,截至上月末,已有逾50只養老目標基金靜待證監會的批準,涉及超過20家公募基金公司。
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終將出爐。
第一財經記者今日從中國太保處了解到,6月6日,首批12家獲批稅延養老試點資格險企之一的太保壽險的4款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下稱“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獲得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銷售。今日稍早,第一財經獨家報道了首批稅延養老保險產品最快將於本周內獲批。
中國太保相關負責人表示,6月7日中國太保將正式簽出其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首單。
據悉,本次中國太保壽險獲批的4款產品包括: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年金保險A款、B1款、B2款及C款。在產品設計上,均符合稅延養老保險相關政策,遵循客戶養老賬戶資金安全為產品設計開發的底線,並堅持“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的原則,為參保人提供賬戶安全、收益穩健、購買與領取便捷的產品與服務體驗,滿足參保人對個人養老賬戶資金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管理要求。
太保壽險相關負責人介紹稱,此次獲批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具備以下特點:
一是產品類型豐富全面。根據賬戶類型的不同,有A、B1、B2、C四款產品,適合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客戶可以在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共三類四款產品中購買一款或多款,並有終身領取或15年、20年、25年長期領取等領取方式可供選擇;
二是產品配置更靈活。從不同年齡段賬戶資產比例看,年輕階段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收入水平適當配置收益浮動型產品,但隨著投保人年齡增長,應以收益確定與保底型等穩健產品為主,逐步鎖定賬戶養老金儲備水平,確保賬戶收益不出現大的波動。而A款、B1款、B2款、C款四種不同賬戶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的設計,可滿足客戶在不同年齡段對不同風險水平養老金積累賬戶進行配比調整的需求;
三是產品保障更全面。若被保險人於60周歲前、尚未開始領取養老年金時發生身故或身體全殘,將一次性獲得產品賬戶價值,並扣除對應應納稅款,同時提供產品賬戶價值5%的額外身故與全殘保障責任。積累期內養老賬戶價值在增長,相應的身故與全殘保障責任亦增長;
四是產品賬戶更安全。參保人員擁有專屬的與身份證綁定的唯一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參保人員可以通過這個獨立賬戶進行賬戶查詢等便捷操作。
太保壽險副總經理郁華表示,此次獲批的稅延養老保險產品除了為客戶提供銀保監示範條款規定的所有保障責任外,還將結合健康管理產品提供特色服務。在技術與服務準備方面,將移動互聯網、人臉識別、稅延計算器等技術創新與應用作為重要手段,以技術促服務,優化客戶感受,精簡操作流程與環節,為客戶提供一站式、快捷的服務體驗,實現稅延養老保險產品買得到、算得清、服務好,確保國家政策普惠於民。
稅延養老政策已齊備,第一批參與試點的12家險企也已出爐,整個市場現在拭目以待的是試點進入實操期的“臨門一腳”——稅延養老首批產品的正式面世。
昨日,在12家試點險企之一的太平養老主辦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下稱“稅延養老”)政策宣介會上,第一財經記者從太平養老產品精算部總經理謝琦處了解到,預計太平養老最快將於本周拿到產品批文。這就意味著,首批稅延養老產品最快或將在本周內獲批。
據第一財經向多家險企了解,盡管5月末銀保監會發布的產品開發指引中並未涉及具體收益率的規定,但銀保監會的窗口指導中,A類收益確定型產品的固定收益率範圍為3.5%~4.025%之間,B類收益保底型產品的保底收益率範圍為2%~2.5%。
首批產品最快或本周內獲批
從4月到5月,“十年磨一劍”的稅延養老試點終於取得實質性突破,試點通知、稅收公告、管理辦法、產品指引相繼出臺。而上月末,12家首批獲得稅延養老試點資格的險企名單也已出爐。接下來,就待稅延養老產品的正式面世。
“我們都在等待產品的批文。”一名獲得試點資格的險企高管對第一財經表示。
而昨日,謝琦在太平養老針對機構客戶的稅延養老政策宣介會上表示,預計太平養老最快將於本周拿到產品批文。
這意味著,首批稅延養老產品最快或將在本周內獲批。
謝琦認為,稅延養老產品的開發原則可以歸納為五方面,即安全透明、轉換靈活、收費合理、終身領取、贈送保障。
從安全透明方面來看,根據此前的管理辦法和產品指引,此次試點的稅延養老產品分別為A類收益確定型產品、B類收益保底型產品(包括每月結算的B1款產品和每季度結算的B2款產品)以及C類收益浮動型產品。
第一財經從多家險企了解到,盡管5月末銀保監會發布的產品開發指引中並未涉及收益率的規定,但銀保監會的窗口指導中,A類收益確定型產品的固定收益率範圍為3.5%~4.025%之間,B類收益保底型產品的保底收益率範圍為2%~2.5%。險企在這個範圍內進行產品申報,且申報的收益率有所差異。
而C款產品收益率下不保底,上不封頂,因此在管理辦法中,銀保監會規定,參保人年齡大於55周歲的,保險公司不得向其銷售C類產品,並且設定了兩個“50%“的限制,即參保人每次交費(含轉入產品賬戶價值)時,購買C類產品不得超過其當次交費的50%;參保人進行產品轉換時,C類產品賬戶價值不得超過其全部產品賬戶價值的50%。
第一財經了解得知,各個險企申報的產品種類也不盡相同,部分險企申報了A、B、C類全套產品,而部分險企目前只選取了部分產品類型進行申報。據謝琦介紹,太平養老的申報產品類型僅限於A類及B1款產品。
“養老金特有的要求,就是穩健和長期。養老金管的是未來三四十年,即使對臨近退休的人,也至少要有一二十年。所以要用長遠的眼光來看待和評價。養老金的收益不應單純以高低為標準,而應以使人安心、放心的穩定,不大起大落為標準。“謝琦表示。
而相比市場上其他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稅延養老產品的透明度高體現在:收費項目少,僅兩項收費(初始費和轉換費);收益計算簡單,信息披露頻率高;銷售演示嚴格。“目前僅B類產品可以進行銷售演示,規定利率演示區間是保底利率到4.5%,這是前所未有的。而C款是禁止演示的。”謝琦表示。
從第一財經了解的情況來看,多家險企申報產品中的初始費用均低於保監會規定的上限(A、B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2%,C類產品收取比例不超過1%)。業內人士分析稱,今後比較稅延養老產品的時候,不能只看收益率,要從收益率及初始費、產品轉換費等綜合來看。
這里所謂的產品轉換,是指此次稅延養老產品設計為了考慮消費者購買以後的便捷性,提供了轉換的權利,而這也是之前險企認為頗有競爭壓力的一大關鍵點。“稅延養老保險產品的四款產品實際上可以看成四個收益風險不盡相同的賬戶,在退休領取前,消費者可以根據自身的生命周期特征以及市場上不同保險公司的收益狀況進行自主轉換。”謝琦表示。
“第三支柱”或為根本出路
事實上,稅延養老試點醞釀歷經十年,始終被市場高度期待。究其原因,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齊傳鈞認為,稅延養老背後所代表的我國養老體系“第三支柱”或為未來養老格局中的根本出路。
“未來我國養老可能出現兩條主線:一是人口老齡化來臨,基本養老保險向著全覆蓋的方向發展和整合,財務壓力巨大,基本養老保險的‘保基本’特征越來越明顯。二是企業年金滯後發展,建立多支柱體系必須另辟道路,所以個人稅延養老保險責任重大。”齊傳鈞表示。
太平養老黨委書記、總經理彭毅則認為,稅延養老政策落地是因勢而至。從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一系列加快養老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到“實施健康中國戰略”,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受到重視。同時,我國老齡化步伐不斷加快,深度老齡化面臨需要解決的問題從來沒有像今天這樣迫切。從這個意義上講,稅延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地為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開辟了廣闊前景。同時,保險行業要順勢而為。當前我國保險業正處於改革紅利的持續釋放期、保險需求的爆發式增長期和國家政策的密集出臺期,保險業要抓住機遇,牢牢把握政策紅利、發展紅利和市場紅利。
對於此次試點選擇的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三大試點地區,齊傳鈞認為,這三個是我國金融意識、經濟發達程度相對較高的地區,國民素質也相對比較好,但這三個地方也各有特色,囊括金融業的白領、金領;新型工業的藍領;還包括最發達的“草根經濟“,使得試點可以在各種不同的群體中展開。
不過,齊傳鈞同時表示,稅延養老政策未來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譬如是否允許沒有稅延的超額購買、是否定期調整繳費額度絕對標準上限、是否要與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銜接、是否允許在有稅收懲罰的前提下在非特殊情況下提前支取等。
同時,從更宏觀的層面上來說,他認為,在面對未來人口老齡化、經濟全球化、信息產業化、新型城鎮化的局面下,稅延養老發展空間不可低估,甚至應該超過“第一支柱”,但短期內需要破解一些制度性障礙,例如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才能真正撬動巨大的存量儲蓄資源。
隨著第一張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下稱“稅延養老保險”)保單的簽出,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正式落地。
第一財經記者從上海保監局及中國太保了解到,今日(6月7日)上午,中國太保旗下太保壽險在上海簽發我國首張稅延養老保險保單,投保客戶為我國首架國產大飛機C919首飛機長蔡俊。
這標誌著醞釀已久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政策正式落地實施,完成了屬於自己的“首飛”。
而據上海保監局表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泰康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平安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也陸續在上海市場投放相關產品。作為被寄予厚望支撐起中國養老保險體系“第三支柱”的個人商業保險正式走上歷史舞臺,為探索解決我國養老問題貢獻力量。
稅延養老保險是指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允許在申報個人所得稅時,按一定標準稅前扣除,至領取商業養老金時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種商業養老保險。
當前,中國已步入老齡化社會,截至2017年底,全國60歲以上老人已達2.4億,占人口總量的17.3%。如何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已成為中央和各級政府解決民生問題的關鍵一環。
發展稅延養老保險,是黨和國家的一項戰略工程。稅延養老保險充分利用財稅杠桿和商業保險機制,切實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優化養老保障體系,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同時也是保險業轉變發展方式、深化改革創新、服務國家大局的重要舉措。同時,稅延養老保險制度設計是一項涉及社會保障、稅收、金融等多個領域的複雜龐大的系統工程,自研究起步至政策落地實施歷經11載,是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第三支柱建設的重大突破。
2018年4月12日,《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正式出臺,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三個地區開展試點,為期一年。之後,相關的稅收公告、產品指引、管理辦法陸續出臺。
事實上,在稅延養老保險政策上,上海保險業一直積極推動和響應。2007年,上海市政府啟動稅延養老重點課題研究項目,標誌我國稅延養老保險政策理論研究正式起步。上海保險業積極配合中央政研室、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委,在稅延養老保險可行性研究、調研論證、制度設計、系統建設、流程優化等方面開展了一系列試點推動工作,為稅延養老保險試點政策順利落地打下了堅實基礎。
據了解,試點政策頒布後,上海保監局按照中國銀保監會部署,積極向地方政府匯報,協同政府相關部門統一政策實施辦法,組織行業內符合資格的保險公司研究政策,開展培訓,切實保護投保人合法權益。截至目前,上海共有12家保險公司符合開展稅延養老保險業務的經營要求,稅延養老保險產品共分為收益確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動型等三大類,體現了“收益穩健、長期鎖定、終身領取、精算平衡”的原則,參保人可根據自身條件和風險偏好選擇購買一款或多款產品。
上海保監局表示,下一步將密切關註試點過程,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及時解決試點問題,嚴守風險底線,力爭在實踐中探索出一套可複制、可推廣的方法,供全國其他地區借鑒使用。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通知》要求,要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扣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圍繞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堅持促進公平、明確責任、統一政策、穩步推進的基本原則,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作為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均衡地區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通知》明確,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主要內容是,在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礎上,建立養老保險中央調劑基金,對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度調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一是中央調劑基金由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二是中央調劑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當年籌集的資金按照人均定額撥付的辦法全部撥付地方。三是中央調劑基金納入中央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四是現行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和補助方式不變,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通知》指出,要健全保障措施,確保制度順利實施。一是完善省級統籌制度,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二是強化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確保應收盡收,杜絕違規支出。三是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將養老保險相關工作情況列入省級政府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四是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全國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查詢系統、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監控系統以及全國共享的中央數據庫。
《通知》強調,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順利實施。
近年來,中國人口老齡化不斷加速,加之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讓中國的養老問題越來越重要且複雜,日益受到政府、民眾乃至市場的關註。
6月1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今年7月1日起實施。旨在通過中央調劑,均衡地區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實際上,各省目前已有省內調劑制度,與省級調劑制度類似,中央調劑制度是各省社保基金向中央社保基金上交一定數量的“調劑金”,由中央在各地區之間作互助共濟的調劑之用。新政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
中央調劑制度是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第一步,而全國統籌正是未來解決養老問題的方向所在。之所以需要全國統籌,主要是當前各省份之間在養老保險制度籌資方面的不平衡、不充分十分明顯。根據《中國養老金精算報告2018~2022》數據,2018年全國當期結余將出現2561.5億元的缺口,到2022年將突破5000億元,其中東北、西北部分省份結余耗盡風險加大,收不抵支省份數量達到十幾個,而廣東、北京等高積累省份基金規模繼續升高。
而且,由於目前養老金統籌只在省一級別,導致經濟越發達的省份,就能吸引更多更優質的勞動力流入,繳納養老保險的人數也會更多;而經濟越落後的省份,勞動力不斷流出,繳納養老保險的人數逐漸減少,讓養老壓力增大。
這意味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必須進行改革,而作為改革的第一步的中央調劑制度,就是通過基金的籌集、撥付和管理,來解決上述不平衡的問題。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有利於統一各地費率,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也有利於形成規模效應,平衡各地資金余缺,降低基金風險。在實踐中,世界各國一般都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不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仍然存在諸多挑戰。比如當前養老保險統籌層次較低,中央、省以及一些地級市均承擔一定的財政補貼責任,一旦實施全國統籌,所有的壓力都集中在中央政府,雖然目前國稅地稅合並正在推進,但在央地財權改革完成之前,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難以實現。
不管是即將實施的中央調劑制度,還是全國統籌的未來方向,針對未來可能出現的缺口,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盡量不能增加政府財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這三個方面的籌資負擔,而需要盡力挖掘現有的制度和基金本身的潛力。
這種探索包括開辟新的資金渠道,人社部去年提出向養老保險基金“劃撥國有資產”,就是一種制度創新。具體到資金方面,國企紅利能否以及如何服務於養老保障,以及養老金的投資風險如何掌控等問題,都需要考量。
與此同時,通過發展養老產業,探索以市場的方式解決相當比例人群的養老問題,也十分重要。具體包括放開養老市場,不斷引入社會資本與力量,發展養老服務和養老機構,特別是中高端的養老服務,要讓企業擁有更大的創新空間,讓專業的養老力量能夠快速成長。當然,政府應加強質量、安全、價格等方面行業監管和退出制度建設,健全市場規範和行業標準,確保養老服務和產品質量。
總體而言,面對中國養老問題日益嚴重且複雜的趨勢,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勢在必行,放開市場,引入社會資本進入養老產業亦十分重要。
2018年6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這標誌著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時間節點、步驟進程及最終方案已經水落石出,接下來就是具體實施,付諸行動,這是一件令人振奮的十分重大的民生政策。
2017年10月,十九大報告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重大戰略部署,“盡快”二字表達的是緊迫感、不能拖延,這也是時代使命感,實現它已經水到渠成。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應該成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它也是人民獲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的重要組成內容。
從“通知”條款及人社部答記者問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梳理出盡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三步走”的清晰思路及實施步驟:第一步,從2018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中央調劑制度;第二步,截止到2020年底,全面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也就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收統支,結束地(市)或縣(市)統收統支的歷史;第三步,從2021年開始,正式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這應該是最後的“臨門一腳”。
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三步走”細節解讀:
一、中央調劑基金的上解與下撥。
(1)中央調劑基金的上解:某省份上解額=(某省份職工平均工資×90%)×某省份在職應參保人數×上解比例。
這一上解公式具有雙重含義,它既考慮了全國各省工資水平的差異,同時也考慮了應保人數(而不是實際參保人數),這有利於督促或倒逼地方政府在養老保險擴面及保費征繳上加大工作力度,真正落實應保盡保、全民參保的計劃。實際效果將是工資水平高的省份、應保人數多的省份,上繳總額就會大;相反,工資水平低的省份、應保人數少的省份,上繳總額就會小。
(2)中央調劑基金的下撥:某省份下撥額=某省離退休人數×全國統一計算人均撥付額。
很顯然,中央調劑基金撥付並非只是養老金存在收支缺口的省份獨享,而是一種“普惠式”撥付,全國各省均可同時享受中央調劑基金按各省離退休人頭及全國統一計算的人均標準進行全面撥付,實際效果將是離退休人數多的省份得到的撥付資金也多;相反,離退休人數少的省份得到的撥付資金就少。
由此可見,中央調劑基金的上解與下撥是一種折衷式“調劑”,它既不是單純地對養老負擔相對較輕省份的“剝奪”,也不是單純地對養老負擔相對重省份的“救濟”,這種在全國各省之間的有限調劑是阻力最小的,也是矛盾最小的,而且更易於實施執行。
二、從名義省級統籌到實際省級統籌。
事實上,原先人們一般所稱的“我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實現了省級統籌”,這只是“名義上的省級統籌”,它是指各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建立了省級調劑制度,而且在全省範圍內實現了繳費標準、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經辦模式、信息系統、機構管理“六統一”,僅此而已。
實際上,對於大多數省份來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仍然停留在地級市或縣(市)一級統收統支,大多數省份仍未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全省統收統支”,在全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單位多達2000多個。這樣的省級統籌只是名義上的,它根本無法與全國統籌實現轉換對接。
因此,名義上的省級統籌必須盡快過渡到真正意義上的“全省統收統支”,這一個過渡期將決定了中央調劑制度的存在價值及存在時間。只有當全國各省完全實現“省級統收統支”之後,我們才能正式過渡到全國統籌,並同時關閉中央調劑制度。
從2017年7月1日開始,廣東省正式啟動並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省統收統支”,這將是一個真正意義上“省級統籌”的模版,我們希望其他省份盡快跟進,確保在2020年底前,全面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收統支”,這是十分重要而關鍵的一步。
按道理講,基金結余超過3000億元的浙江省和江蘇省,應該是最有條件盡快實現全省統收統支的,這類省份應該走在前列,作出表率。當然,無論窮富,也不管養老金收支狀況如何,全國各省都應該無條件地在2020年底前全面實現全省統收統支,這是不容商量的,我們必須確保全國統籌的按期順利推進。
三、過渡期將統一全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通知明確指出:在2020底前的過渡期,國家將重新統一制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統一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待遇計發和調整辦法等,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各項政策全國統一。這也是實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重要前提。
盡管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一推行初期,國務院制定了雇主與雇員的基準繳費費率,但它允許各級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做出相應調整,但時至今日,各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發生了很大變化,並形成了較大的地區差異。
總體來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費率固定為8%,全國各省標準完全一樣,但企業繳費費率卻千差萬別,企業負擔相差懸殊,其中,企業繳費費率最低的省份是浙江省和廣東省,這兩省企業繳費費率均為14%,而上海市則是全國最高的,企業繳費費率為20%,其他省份則大多為19%,山東省則為18%。不同省份不同的企業繳費費率,這是否會導致一些企業尋求制度套利,但至少有一點不容忽視:這對高繳費率地區的企業來說,是極不公平的。更糟糕的是,企業低繳費的省份,社會統籌基金的滾存與結余就會存在明顯的流失,這對將來全國統籌對接是十分不利的。
以廣東省為例,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結余全國最多,高達7000多億元,這不是廣東省政府的功勞,也不是廣東省財政的功勞,而是全國參保人的奉獻,廣東省應保盡保、應繳盡繳的全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都應該屬於全體參保人,而不應該成為廣東省用來吸引企業或招商引資的激勵工具。直白一點講,廣東省應該按照國務院統一規定的企業繳費標準執行,即便廣東省的養老基金結余再多也是全體參保人的,最終所有權歸屬全體參保人,最終管理權屬於國家,如果廣東省私自將企業應繳的19%或20%的繳費率一下子調低於14%,這實際上是變相的減少了基金繳費和積累,轉而變成了廣東省企業激勵政策。這對其他仍按19%或20%繳費的省份及企業都是不公平的,因此,應該盡快統一全國企業繳費標準,這一管理權限應獨屬中央政府。
四、過渡期中央救濟與中央調劑同時存在。
通知明確指出:現行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和補助方式保持不變。中央政府在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撥付中央調劑基金後,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擔。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對於像黑龍江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結余已經“穿底”的省份,以及出現年度收支缺口的省份,中央財政補助政策仍將提供中央轉移支付,以緩解這些省份的支付壓力。
當然,中央調劑基金也會發揮重要的再分配作用,在全國範圍內、在一定限度內實施“余缺調劑”功能,在過渡期內這一作用也不可小視。
不過,盡管如此,地方政府仍必須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承擔主體責任,直白一點講,中央轉移支付及中央調劑基金也只能在有限範圍內進行資助,在全國統籌尚未實現之前,對於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地方政府仍負有托底責任。
只有真正實現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由中央政府統收統支,到那時,地方政府才能不再承擔或插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財務收支,由中央政府直接負責征繳參保人繳費,同時,由中央政府統一負責發放全體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到那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就只有一個統籌單位,那就是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全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將能更好地發揮全國統收統支的規模效應,並能有效保障基金支付能力的可持續,民生福利將會更公平,人民將會更幸福。(董登新系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
第一財經獲授權轉載自“養老與金融”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