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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撤銷秦炳輝的牌照並禁止其重投業界五年

1 : GS(14)@2010-10-24 15:20:52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4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撤銷秦炳輝(男)(註1)的牌照,並禁止秦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直至2015年10月18日為止,原因是秦所進行的衍生權證交易,具有使這些衍生權證的市場成交額遭人為推高的作用。

證監會對Macquarie Bank Ltd(麥格理銀行)發行的衍生權證(麥格理權證)在2004年及2005年的交易活動進行調查後,採取上述紀律行動。在該等交易進行期間,發行商麥格理銀行為減低投資者的交易成本,提供了佣金回贈安排(註2)。

秦經當時的僱主秦志遠證券有限公司(秦志遠證券)(註3)進行麥格理權證的交易。秦志遠證券實際上向秦收取低至0.05%的經紀佣金,而麥格理銀行就麥格理權證交易提供的佣金回贈,則可高達交易額的0.25%(註4)。

秦在短時間內多次以相同或相若的價格買賣同一衍生權證。這些交易得以帶來利潤,純粹是由於麥格理銀行的佣金回贈與秦志遠證券提供的經紀佣金折扣之間的差額所致。

證監會認為秦的交易有可能誤導其他投資者,因為該等交易使有關麥格理權證的成交額遭人為推高,造成了麥格理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這是證監會就有關事件所採取的最後一項執法行動(註5)。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274

證監會終身禁止Pauline Ellen Cousins重投業界

1 : GS(14)@2010-11-19 21:23:0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33

證監會終身禁止Pauline Ellen Cousins重投業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Pauline Ellen Cousins(女)重投業界;Cousins是Crow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的前任董事總經理兼負責人員(註1及2)。

在2002年至2006年間,Cousins向一名客戶先後提供合共四份虛假的投資組合估值概要。Cousins利用這些屬於其他客戶的概要來誤導該客戶,令該客戶以為自己有一筆175萬元的款項投資於一項與投資有關的保險計劃。實情是Cousins未經該客戶授權,將這筆款項投資於一家高科技公司的股份,而這家公司其後遭接管資產。

證監會對Cousins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行動之前,曾將Cousins的個案轉介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其後,商業罪案調查科對Cousins展開法律程序,結果Cousins於區域法院被裁定四項提供虛假資料的罪名成立,於2009年12月被判監禁21個月。



備註:

1. Cousins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在2002年至2006年期間隸屬Crow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Cousins的牌照於2006年2月被撤銷,目前並無持有任何證監會牌照。

2. Crown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並於2002年至2006年期間經營上述業務。其牌照於2006年2月被撤銷,目前並無持有任何證監會牌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648

吳國良設定收市價遭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三年

1 : GS(14)@2010-12-25 13:13:3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4
2010年 12月 23日
吳國良設定收市價遭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三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吳國良(男)重投業界,為期三年,由2010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2日止(註1)。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吳於2008年4月3日收到一名客戶的指示,要求將彩虹集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彩虹集團)的收市價設定在一個較高水平。彩虹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吳同意執行上述指示,並於交易時段的最後三分鐘內發出15個彩虹集團股份的買盤,各買盤的價格均高於當時市價,得以確保彩虹集團股份以該客戶期望的價格收市。

證監會認為吳行為失當,不再是繼續獲發牌進行受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考慮過以下因素︰[ul][li]吳的失當行為損害了市場的穩健運作;[/li][li]吳早前被裁定一項虛假交易罪名成立,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註2);及[/li][li]吳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1.  吳之前是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持牌代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受規管活動。
2.  吳在2010年5月2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虛假交易罪名成立,於2010年6月9日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3.  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2月4日2010年5月27日2010年6月9日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27

前中信嘉華銀行僱員偽冒簽署被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

1 : GS(14)@2011-01-01 17:52:0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7
前銀行僱員偽冒簽署被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中信嘉華銀行)前僱員任阡睿(女)偽冒同事簽署銀行文件,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重投業界18個月,由2010年12月29日起至2012年6月28日止(註1)。

本案經由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轉介證監會處理。根據金管局所得證據,任蓄意規避僱主中信嘉華銀行有關核實銀行文件的內部監控程序。中信嘉華銀行的內部監控程序規定,銀行文件須經由指定銀行主任簡簽,以核實文件的準確性及真偽。2006年8月至12月期間,任曾六次偽冒中信嘉華銀行三名人員簡簽合共13份銀行文件,當中包括:
[ul][li]銀行發出網上銀行服務用戶密碼的紀錄冊;[/li][li]多份客戶身份證影印本;[/li][li]客戶購買銀行本票的有關文件;及[/li][li]由某一公司客戶發出的一項交易指示。[/li][/ul]
任承認在有關文件上偽冒同事的簡簽,目的是加快處理有關交易及避免麻煩同事。

證監會在決定禁止任在上述指定期間重投業界時,曾考慮以下因素:
[ul][li]任偽冒簽署一事屬不誠實行為;[/li][li]任的失當行為持續達五個月;[/li][li]任沒有因偽冒簽署而獲利;  [/li][li]並無客戶因此蒙受損失;[/li][li]任向金管局及證監會承認責任,並對失當行為表示悔意,表現合作;及[/li][li]任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ol][li]於有關時間,任受僱於中信嘉華銀行,以有關人士的身分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 任目前沒有名列於金管局的紀錄冊,亦沒有獲發證監會的牌照。[/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389

證監會終身禁止張必佳重投業界

1 : GS(14)@2011-02-04 12:26:1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Servlet?docno=11PR9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終身禁止張必佳(男)(註1)重投業界,張較早前被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裁定從事市場失當行為。

審裁處在2010年9月9日裁定,張及劉燕艷(張當時的女友)進行美麗寶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美麗寶)股份的內幕交易。審裁處對張作出了若干命令,包括頒令張交出推算其從內幕交易所賺得的利潤,並建議證監會向張採取紀律行動(註2)。

證監會是依據審裁處的裁定及建議作出上述紀律行動。

在 2008年2月21及22日,張在明知百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百麗)將會提出全面現金要約,以高於美麗寶最後成交市價的價格收購美麗寶股份的情況下購入美麗寶股份。張先前從劉取得有關消息;劉在諾頓羅氏律師事務所(諾頓羅氏)任職見習事務律師,而諾頓羅氏當時在百麗收購美麗寶的交易中擔任百麗的法律顧問。



備註:

  1. 張之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證監會已於2008年6月11日撤銷其牌照,因此張目前並無持有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2. 審裁處的報告書載述了在2008年2月18至22日期間有關美麗寶股份交易的事宜。審裁處報告書第一部(日期為2010年9月9日)及第二部(日期為2010年10月13日)均載於審裁處網站(www.mmt.gov.hk)(報告書只有英文版)。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860

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因張小明進行虛假交易而禁止其重投業界的決定

1 : GS(14)@2011-02-26 18:23:2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禁止張小明(男)
重投業界,為期12個月,由2011年2月18日至2012年2月17日止。張是工商東亞集團前任行政總裁及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
人員(註1、2及3)。
工商東亞融資於2004年擔任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保薦人
及牽頭包銷商,證監會調查工商東亞融資的相關行為後,決定對張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證監會發現,在該公司上市的首兩天,工商東亞融資透過本身的自營帳戶買入
該公司的股份,從而在市場上為該公司上市後的股價提供不恰當的支持(註4)。
證監
會的調查發現,張以本身在工商東亞集團任行政總裁的身分,決定為有關股份的市場提供支持並指示下屬執行購買股份的指示;這些買盤造成了減輕該公司股份沽售
壓力的效果,因而為這些股份的自然供求及價格營造虛假且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了證監會《操守準則》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
條(虛假交易的罪行)。
證監會基於上述調查結果決定對張作出紀律處分,同時考慮到張以往從沒有遭受過紀律處分,以及完成本案執法程序所需時間,於是決定禁止張重投業界12個月。張其後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處分決定。

2011年2月18日,上訴審裁處駁回張的申請並確認證監會對張的紀律處分決定。上訴審裁處在裁定中表明:"……證監會完全有權裁定張的行為構成《證券及
期貨條例》第295條下從事虛假交易的罪行。在本案中,證監會無需先取得法院確認張曾犯罪的刑事裁決,方可裁定張曾作出等同上述虛假交易罪行的行為,並據
此對張作出紀律處分……"。
上訴審裁處拒絕接納張指稱虛假交易中沒有受害者的說法:"虛假交易的最主要受害者是那些誤信市場當前的交易活動是真實的,以為有關股份確有需求,因而入市購買的投資者……其他受損害的還有市場的廉潔穩健、公眾對市場的信心,以及市場的股本資金成本。"

備註:
張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於2003年2月至11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融資,目前並非證監會持牌人。工商東亞融資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在2009年10月已不再是持牌法團。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 Justice Saunders)、何炘基教授及胡經昌先生組成。上訴審裁處的網站www.sfat.gov.hk將登載有關裁定理由。請參閱證監會在2008年6月6日2009年11月17日2010年7月5日發出的新聞稿。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3148

上訴法庭確認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禁止內幕交易者錢柏昌重投業界的決定

1 : GS(14)@2011-06-18 14:13:3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67
上訴法庭駁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上訴,並重新確認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的決定,禁止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前任股票部銷售人員錢柏昌(男)重投業界,為期十年(註1及2)。

上訴審裁處早前決定,將禁止錢重投業界的處分由終身禁止改為只禁止十年,證監會就此提出上訴。根據上訴審裁處的決定,錢在十年內不得重投業界(註3)。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早前裁定,錢與兩名人士從事涉及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中國海外)股份的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其後決定對錢作出紀律處分,禁止其重投業界(註4)。



備註:
1.  上訴法庭由鄧國楨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司徒敬上訴法庭副庭長(Hon Stock)及夏正民上訴庭法官(Hon Hartmann)組成。
2.  錢在1988至2006年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隸屬摩根大通(或摩根大通先前收購的公司)。證監會於2006年4月撤銷錢的牌照,錢目前並無持有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3.  錢遭禁止重投業界達十年的決定於2010年9月22日(即上訴審裁處公布裁決理由後)生效。
4.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在2004年1月7日至2004年1月26日期間,錢向兩名人士披露關於摩根大通與中國海外洽談中國海外以先舊後新方式配股的內幕消息。該兩名人士認為中國海外股份的市價將於市場得悉上述有關消息後下跌,於是各自沽出其持有的中國海外股份,以免因股價下跌而招致損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報告可於其網站取覽(www.mmt.gov.hk)。
2 : GS(14)@2011-06-18 14:17:34

The SFC loses in its attempt to reinstate a lifetime ban after the SFAT reduced it to 10 years.

證監會原本應將其終身禁止,但最終失敗,上訴最終減少至禁止十年。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902

沽空非發國難財 不宜全面禁止 黃國英

1 : GS(14)@2011-10-19 22:01:35

http://www.eastweek.com.hk/index.php?aid=15653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6329

擁2億票據 查懋聲申禁止亞視押資產

1 : GS(14)@2013-10-12 16:04:51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31012/news/ec_gmb1.htm




【明報專訊】亞洲電視近年風雨飄搖,股東及管理層之間角力不斷。現任董事查懋聲日前入稟,表示與胞弟查懋德手持亞視發行的2億元可換股票據,要求法庭下令禁止亞視違反票據條款,抵押公司資產以換取外界貸款。

符第16項條款方可抵押

據公司註冊處記錄,亞視最大股東為Antenna Investment Ltd,持有逾47.5%股權,而查懋聲及查懋德控制的海外公司Pelaka Investments Ltd.為Antenna的大股東。

原訴方查懋聲及查懋德在入稟狀指出,亞視於2008年8月25日向原訴一方發行2億元固定息率無抵押可換股票據,當中包括若干條款。原訴要求法庭禁止亞視,除非符合票據中第16項條款,否則向外界貸款時不得抵押手上資產,但入稟狀未詳列第16項條款的內容。亞視發言人指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便置評。

查氏兄弟因亞視股權爭議,早與亞視另一股東蔡衍明鬥得「難分難解」。蔡早於2010年入稟指曾與查氏協議,查會出售指定數量的股份予蔡,令蔡取得亞視控制權。惟查違反協議,把手上股份轉讓予現時亞視主要投資者王征。

法庭稍後頒下臨時禁制令,禁止查、王交易。查、蔡雙方一度欲以和為貴,於2011年情人節當天調解,惟失敗告終,需以審訊處理。

【案件編號:HCMP2664/13】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3849

離岸公司開戶 港銀諸多刁難 避觸犯洗錢 近乎禁止開戶

1 : GS(14)@2015-03-02 11:07:22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302/news/eb_eba1.htm


【明報專訊】近年歐美颳起的反洗錢風暴席捲銀行業,多家大型銀行或面臨天價罰款。市場消息指出,現時本港銀行已大幅收緊為離岸公司開設銀行帳戶要求,甚至有基金界人士稱是「接近禁止(新開帳戶)」,雖然離岸公司因保密、稅務安排上仍有很大優勢,但企業及富豪採用香港註冊公司的比例正輕微上升。

過往在本地銀行開戶,離岸公司的開戶手續亦較本地註冊公司稍為繁複,惟一般只會要求出示董事及公司地址證明,以及註冊國家發出的註冊證明文件,需時大概一星期以內。本報曾向多間銀行查詢是否已收緊離岸公司開戶要求,其中匯控(0005)及瑞銀均表示不作評論,而渣打(2888)及其他銀行至截稿前未有回覆。

須提供客戶供應商資料

不過,據一名負責本地一個富豪家族基金營運的基金經理指,本地銀行早在去年已開始逐步收緊為離岸公司客戶開戶的手續及要求,例如目前銀行對客戶採取的「認識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措施中,不單會要求開戶企業披露股東名單,甚至需要申請者交出供應商或公司客戶資料,以及預期交收款項金額等,因此除非處理重大交易或需高度保密交易及業務外,申請者寧願在離岸公司旗下再設本地註冊公司進行開戶,「好似買樓咁,寧願開晒名,以免費時失事。」

近年多間銀行備受罰款問題困擾,以匯控為例,該行瑞士私人銀行早前涉及協助客戶透過離岸公司逃稅,據了解,本地銀行收緊為離岸公司開戶,主要是希望配合反洗錢活動及防範金融犯罪,避免觸及監管機構神經,因此「難免會做到好似吹毛求疵」。

有處理離岸公司運作的投資銀行人士表示,他很久之前試過成立英屬處女群島離岸公司,甚至到匯豐銀行開,涉及費用僅數千元,手續亦不太繁複。但是到去年初,所需費用已大增至1.5萬元,銀行方面更表示明年將加價至2萬元。雖然相關金額不算很高,但動輒逾倍的升幅,反映銀行評估為離岸公司開戶的風險愈來愈大,手續愈益繁複。

開戶風險高 費用急

他又說,現時若個人以離岸公司運作,銀行基於謹慎下,會向客戶查詢很多細節及問題。當中銀行更會問到,涉及申請帳戶的離岸公司是否有生意運作,牽涉的查詢及繁瑣程序,讓他感覺比申請普通的按揭借貸還要困難,令人大吃不消。

儘管手續較繁複,但該投行人士認為,離岸公司仍有好處,特別在進行買賣交易時,相比起利用香港公司進行,可以免繳按交易額計的千分之二的印花稅。若有人要進行以億元計的交易活動,他相信以離岸公司運作所省卻印花稅便不菲。

明報記者 鄧偉忠、陳偉燊
2 : GS(14)@2015-03-02 11:07:43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302/news/eb_eba2.htm
保密度高 稅務靈活 助中港富豪藏富
2015年3月2日

【明報專訊】離岸公司雖然令銀行業「戒備森嚴」,但由於其保密度高、稅務及股本運作空間大等優點,不少中港官員及富豪均有開設離岸公司,調查新聞記者國際聯盟(ICIJ)在2013年開始,陸續公布大量離岸公司股東資料,發現當中不乏內地官員的親屬,如國家主席習近平姐夫鄧家貴、國務院前總理溫家寶兒子溫雲松,以及富豪如騰訊(0700)主席馬化騰,均有以私人名義持有離岸公司,涉及大量海外資產。

ICIJ去年發布一份由兩家英屬處女群島公司取得的外泄資料,發現超過兩萬名中港客戶,涉嫌利用離岸公司避稅或轉移資金,當中溫家寶的女婿劉春航及兒子溫雲松、鄧小平女婿吳建常也在該處註冊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和歐美銀行協助註冊

此外,普華永道、瑞銀等會計師事務所和歐美銀行扮演關鍵的中間人角色,為投資者在英屬處女群島、薩摩亞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開設資產信託和公司。例如,瑞信曾協助溫雲松註冊離岸公司,當時溫家寶仍在任國務院總理。

除官員外,中港富豪亦普遍有採用離岸公司整理旗下資產,除馬化騰外,中國富豪如碧桂園(2007)大股東楊惠妍、SOHO中國(0410)創辦人之一的張欣,香港新世界(0017)主席鄭家純,亦持有大量離岸公司。
3 : GS(14)@2015-03-02 11:07:53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50302/news/eb_ebb2.htm
星展:不影響港銀搶人幣存款
2015年3月2日

【明報專訊】人行三個月以來兩度降息,星展銀行稱本港各銀行間人民幣存款競爭激烈,因此暫未有下調人民幣存息計劃,將繼續提供「有競爭力的」存款息率。

星展香港區零售銀行業務總監潘燕明昨表示,人民幣業務是星展的重點業務,所以會積極吸引人民幣存款,而具體息率則會按供需和市場情而定。星展上周上調起存額10萬元人民幣的12個月定存年息,由2.9厘調升至3.68厘。

人行去年11月宣布2年來首度降息,加上近期人民幣貶值,卻未能阻擋本港各行爭奪人民幣存款的熱情。目前本港銀行的3個月人民幣定存息率普遍逾3.5厘,更有如信銀國際,3個月人民幣存息最高可達5.3厘,冠絕本港。

星展香港區企業及機構銀行總監張建生則表示,內地降息目的是為刺激經濟,香港與內地經濟貿易聯繫密切,長遠來看也將間接受惠。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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