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定於2016年12月8日上午9點30分在最高人民法院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邁克爾·喬丹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一案。
中國庭審公開網、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新浪法院頻道進行庭審直播。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從2000年起,該公司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以及與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
2011年11月25日,與安踏、匹克同屬晉江系的體育用品企業喬丹體育順利闖關過會,並計劃於2012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也因“A股體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廣受關註。就在一切看似有序進行時,2012年2月23日,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一紙訴狀將喬丹體育送上法庭。
美國NBA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認為這些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姓名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在一、二審中,邁克爾·喬丹均敗訴。
喬丹二字是英文Jordan的音譯,邁克爾.喬丹認為這些商標侵害他的姓名權。喬丹體育方表示,“喬丹”只是Jordan英文翻譯的一種,並不是特指Michael Jordan本人。在中國,企業字號里帶“喬丹”二字的企業有上百家,中國名為“喬丹”的人也有4000多位,叫喬丹的外國人不勝枚舉,只有將所有特征都放在一起才能指向喬丹。
從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沒獲支持,到一、二審均敗訴,喬丹始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為由(二審判決遺漏邁克爾·喬丹有關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案件涉及的爭議焦點是“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邁克爾·傑弗里·喬丹主張的姓名權,違反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2016年12月8日上午9點30分,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喬丹”系列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據央視新聞微博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邁克爾·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資料顯示,喬丹體育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從2000年起,該公司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以及與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
2011年11月25日,與安踏、匹克同屬晉江系的體育用品企業喬丹體育闖關過會,並計劃於2012年3月底前掛牌上市,喬丹體育的上市進程也因“A股體育鞋服第一股”的身份而廣受關註。就在一切看似有序進行時,2012年2月23日,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一紙訴狀將喬丹體育送上法庭。
邁克爾·喬丹認為這些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姓名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在一、二審中,邁克爾·喬丹均敗訴。邁克爾·喬丹始終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據最高人民法院網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下稱《解釋》)。《解釋》明確,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幹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並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作為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一個新的入罪標準。
26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在發布會上介紹,《解釋》結合當前環境汙染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用18個條文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通報《解釋》的有關情況
其中,《解釋》明確了環境影響評價造假和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造成嚴重後果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幹擾采樣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幹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傑強調,《解釋》增加“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情形,作為環境監管失職罪的一個新的入罪標準,從而進一步嚴密了刑事法網,加大了對環境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
另據顏茂昆介紹,關於汙染環境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標準,在《2013年解釋》的基礎上,《解釋》作出了四點完善:一是細化重金屬汙染環境的入罪標準;二是突出對自動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的懲治;三是將“違法減少防治汙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增加規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四是將生態環境損害因素納入考量範圍,明確將“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規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之一。
《解釋》第十五條還明確,將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含重金屬的汙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都納入“有毒物質”的範疇。為便於司法實踐準確認定危險廢物及其數量,《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對於危險廢物的數量,可以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1月11日消息,據中新網報道,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上述《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記者了解到, 在司法實踐中,電影、動畫中的角色名稱或形象被企業註冊為商標的案例不少。此前有企業曾將“007”、“JAMES BOND”等註冊為商標引起異議,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判定是,在先知名的電影人物角色名稱應當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並以此為由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表示:“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是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或者說里面所涉及到的一些相關規定的權利給予一個具體化保護,能夠把角色名稱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把它進行覆蓋,是這個司法解釋非常重要的亮點。”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孫悟空的形象,還有邦德007、哈利波特、喜羊羊,這些知名度比較高的,其實這些涉及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里談到的在先權益問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王闖解釋說,“但是這個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了,如果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條件,我們把這作為在先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在強調對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保護的同時,另一方面,王闖表示,要註意防止侵害社會公眾對公共的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問題,必須要註意這個度。
據了解,今日公布的這則司法解釋將從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據央視新聞消息,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奚曉明受審資料圖
奚曉明簡歷:
奚曉明,男,漢族,1954年6月生,江蘇常州人,1972年1月參加工作,197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北京大學法律系經濟法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法學博士學位。二級大法官。
1972.01-1978.03 沈陽市和平區公安局警察
1978.03-1982.01 吉林大學法律系學生,獲法學學士
1982.01-1985.0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書記員
1985.06-1993.0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審判員(正處級)(其間:1985.10-1987.09天津市河西區法院、中級法院鍛煉;1989.09-1993.01北京大學民法學專業研究生學習,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09-1992.09在英國倫敦大學學習)
1993.07-2000.08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其間:1997.09-1998.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中青班學習)
2000.08-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其間:1998.09-2002.07北京大學經濟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法學博士學位;2003.08-2004.06掛職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4.06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5.07 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2017年2月16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受賄案,對被告人奚曉明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奚曉明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奚曉明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5年,被告人奚曉明先後擔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副庭長、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和工作中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公司上市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認可其親屬收受以及本人直接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4596934億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奚曉明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奚曉明為他人謀利的行為絕大部分基於親屬接受行賄人請托,賄賂款項亦為親屬收受使用,其本人系事後知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社)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消息,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強調虛假債務、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這份補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2017〕48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家事審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內容。在家事審判工作中,正確處理夫妻債務,事關夫妻雙方和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事關婚姻家庭穩定和市場交易安全的維護,事關和諧健康誠信經濟社會建設的推進。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10次會議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對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增加規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為依法妥善審理好夫妻債務案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堅持法治和德治相結合原則。在處理夫妻債務案件時,除應當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護夫妻雙方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還應當結合社會主義道德價值理念,增強法律和司法解釋適用的社會效果,以達到真正化解矛盾糾紛、維護婚姻家庭穩定、促進交易安全、推動經濟社會和諧健康發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舉債夫妻一方的訴訟權利。在審理以夫妻一方名義舉債的案件中,原則上應當傳喚夫妻雙方本人和案件其他當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證人出庭作證的,除法定事由外,應當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在庭審中,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要求有關當事人和證人簽署保證書,以保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未具名舉債一方不能提供證據,但能夠提供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對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要依法予以懲處。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三、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九條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防止違反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僅憑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就認定存在債務的簡單做法。
在當事人舉證基礎上,要註意依職權查明舉債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認的真實性。對夫妻一方主動申請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的,應當結合案件基礎事實重點審查調解協議是否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對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要求,註重審查基礎法律關系的真實性。
四、區分合法債務和非法債務,對非法債務不予保護。在案件審理中,對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不予法律保護;對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夫妻一方舉債用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向其出借款項,不予法律保護;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後用於個人違法犯罪活動,舉債人就該債務主張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階段夫妻債務的認定標準。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有關夫妻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債務償還原則以及有關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正確處理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問題。
六、保護被執行夫妻雙方基本生存權益不受影響。要樹立生存權益高於債權的理念。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執行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工資、住房等財產權益,甚至可能損害其基本生存權益的,應當保留夫妻雙方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執行夫妻名下住房時,應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賣、變賣或抵債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偽造債務的虛假訴訟。對實施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和證人等,要加強罰款、拘留等對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適用。對實施虛假訴訟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還應向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或者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對涉嫌虛假訴訟等犯罪的,應依法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
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2月28日
王老吉與加多寶之間的“紅罐包裝之爭”終於有結果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對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加多寶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簡稱大健康公司)、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藥集團)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上訴兩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對涉案“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貢獻,雙方可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
(人民日報客戶端/圖)
2012年7月6日,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於同日分別向法院提起訴訟,均主張享有“紅罐王老吉涼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權益,並據此訴指對方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的包裝裝潢構成侵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包裝裝潢的權益享有者應為廣藥集團,大健康公司經廣藥集團授權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不構成侵權。由於加多寶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裝裝潢權益,故其生產銷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寶”和兩面“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均構成侵權。一審法院遂判令加多寶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余元。
(人民日報客戶端/圖)
加多寶公司不服兩案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為“紅罐王老吉涼茶”,在紅罐王老吉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黃色王老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等組成部分在內的整體內容”,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均主張對紅罐王老吉涼茶的特有包裝裝潢享有權益,具體而言,作為“王老吉”註冊商標的權利人,廣藥集團認為,因“王老吉”商標是包裝裝潢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並發揮了指示商品來源的顯著識別作用,消費者當然會認為紅罐王老吉涼茶來源於“王老吉”商標的權利人,而配方、口味並不會影響消費者對商品的識別和判斷。作為紅罐王老吉涼茶曾經的實際經營者,加多寶公司認為,包裝裝潢權益與“王老吉”商標權的歸屬問題各自獨立,互不影響。消費者喜愛的是由加多寶公司生產並選用特定配方的紅罐王老吉涼茶,本案包裝裝潢由加多寶公司使用並與前述商品緊密結合,包裝裝潢的相關權益應歸屬於加多寶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認為,結合紅罐王老吉涼茶的歷史發展過程、雙方的合作背景、消費者的認知及公平原則的考量,因廣藥集團及其前身、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均對涉案包裝裝潢權益的形成、發展和商譽建樹,各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將涉案包裝裝潢權益完全判歸一方所有,均會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並可能損及社會公眾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在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尊重消費者認知並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由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礎上,廣藥集團所稱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以及加多寶公司所稱大健康公司根據廣藥集團授權生產銷售的紅罐涼茶商品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對廣藥集團及加多寶公司的訴訟請求均予以駁回。
最高人民法院還在終審判決中指出,知識產權制度在於保障和激勵創新。勞動者以誠實勞動、誠信經營的方式創造和積累社會財富的行為,應當為法律所保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應當以維護有序規範、公平競爭、充滿活力的市場環境為己任,並為社會公眾提供明確的法律預期。知識產權糾紛常產生於複雜的歷史與現實背景之下,權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織在一起。對這類糾紛的處理,需要我們充分考量和尊重糾紛形成的歷史成因、使用現狀、消費者的認知等多種因素,以維護誠實信用並尊重客觀現實為基本原則,嚴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於上述立場和基本原則,確認雙方在不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權益。廣藥集團與加多寶公司,均曾為“王老吉”品牌商譽的積累,作出了積極的貢獻。在有效提升企業知名度的同時,也獲得了巨大的市場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標許可使用關系終止後,雙方所涉知識產權糾紛不斷、涉訴金額巨大,引發了社會公眾的一些關切與擔憂,還有可能損及企業的社會評價。對此,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合理避讓的精神,善意履行判決,秉持企業應有的社會責任,珍視經營成果,尊重消費者信賴,以誠實、守信、規範的市場行為,為民族品牌做大做強,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的產品而努力。
(來源:央視新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5起再審案件中作出裁定,擁有省級批文的陜西有色金屬交易中心存在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陜西省高院裁定不當,打回重審。
根據案情,2015年至2016年,區某等5位投資者在陜西有色金屬交易中心(以下簡稱“陜金所”)交易原油、白銀現貨,短時期內招致大額虧損,因此將陜金所及其會員公司告上法庭,但均被陜西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敗訴。
第一財經記者獨家了解到,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迴法庭再審這批案件,是該類案件中首例打回省高院重審。接近審理人員的人士告訴記者,此案不但關系到個案當事人是否能夠得到公正裁決,而且關系到全國法院同類案件如何處理。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活動在全國蔓延。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交易活躍的現貨交易場所約有1500多家。每家平臺有數十家到數百家會員單位,一家會員單位又能發展數以萬計的投資者。
首例最高院指令省高院重審
4月17日,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去年12月五起有關陜金所的再審裁定結果,最高院在5起案件中,全部認定陜金所未經批準開展了期貨交易活動,並指令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記者了解到,最高院對該案極為重視,如果維持省高院的終審裁決,程序較為簡單,但要推翻省院裁決,必須經過承辦法官、合議庭及聯席會三個環節,聯席會十二名大法官中有七名法官支持,案件才可能發回再審。
這些案件都是關於投資者在陜金所交易原油或白銀現貨,結果導致巨額虧損的。
以投資者區某的案件為例,區某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短短數月里就虧損了751萬元。隨後,區某以交易非法、可能存在欺詐,把陜金所及其會員公司陜西百業成有色金屬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稱“百業成”)告上法庭。
區某參與的原油現貨交易是2014年至2016年在全國蔓延的一種類似期貨交易的對賭電子盤,各地的大宗商品、貴金屬交易中心紛紛推出這一品種,並在全國範圍招攬投資者。
成立於2014年3月的陜金所是由陜西省金融辦批複設立的金屬類商品交易場所,主要有長安銀、長安油等現貨品種,其價格以美國原油期貨、倫敦白銀現貨價格為基礎。
具體交易時,由陜金所會員(做市商)報出買價和賣價,和投資者進行對賭交易,杠桿高達20倍。現貨交易的買多賣空、保證金、強制平倉等制度與我們熟悉的現貨批發、零售不同,但與期貨交易十分類似。
2017年3月,陜西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聯席會議辦公室公布了37家涉嫌違規的交易場所和會員公司,其中就包括陜金所。記者撥通陜金所和百業成客服電話,均顯示號碼不存在。
根據監管公告,陜金所違反的是國務院【2011】38號文、國務院辦公室【2012】37號文。文件要求,除經國務院或證監會批準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不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陜西省高院均判區某敗訴。兩家法院均認為,陜金所的交易沒有約定實物交割的時間,因此不屬於期貨交易所中標準化合約。區某和會員單位一對一交易,也不屬於集中交易方式。
判決書指出,陜金所目前仍在正常經營,沒有收到關閉、停業、整頓的指令,也沒有法律法規禁止現貨延期交收這種交易模式。而投資者的開戶、買賣操作都是自己完成的,並且前述了入市協議,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對第一財經表示,“目前,很多城市的法院對此類交易的危害性認識錯誤,認定交易合法有效。一些一線城市的法院拖延案件審理進程,遲遲不判決,有的案件立案至今已經長達三年。地方保護仍然是投資者獲得司法正義的重大障礙。”
案例推動地方法院統一審理標準
近年來,炒白銀、炒原油等違規變相期貨交易活動在全國蔓延。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交易活躍的現貨交易場所約有1500多家。每家平臺有數十家到數百家會員單位,一家會員單位又能發展數以萬計的投資者。
(陜金所部分會員公司。來源:陜金所官方網站)
這些平臺絕大部分都采用類似期貨的交易模式,卻沒有真實商品背景,僅僅複制境外價格,炒作虛擬標的,淪為合法的公開賭場。不僅如此,平臺代理商還通過誇大收益、隱瞞真相大量招攬投資者,並且操縱價格致使客戶虧損。
雖然有38號文、37號文,以及證監會【2013】111號文等文件對非法期貨交易有明文規定,但是眾多受害投資者卻面臨法律維權舉步維艱。由於地方保護主義、期貨交易專業程度較高等原因,投資者起訴交易平臺往往輸多贏少。
2017年1月9日,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召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下稱“聯席會議”),在全國掀起了一場針對各類交易場所違規活動的“回頭看”監管風暴。
今年3月20日,聯席會議在北京組織召開監管後續工作會議,會議傳達了國務院領導同誌所作的批示。會議指出,郵幣卡、原油、貴金屬等交易場所違法違規交易雖已關停,後續處置任務依然繁重,問題尚未徹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也是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一,負責制訂交易場所糾紛案的司法解釋,推動地方法院案件審理的統一性。
在第六巡回法庭再審的五起案件中,最高院都采用了證監會111號文的認定標準,未將交割時間作為標準化合約的必要條件,認為陜金所及其會員施行的交易脫離現貨交易而存在,符合期貨交易活動的構成要件,且符合集中交易里的做市商交易特征。
根據裁定書,陜金所未經批準開展了期貨交易活動,屬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情形。原審認定案涉交易性質為現貨延期交收交易顯屬不當,應予糾正。
最高院指出,期貨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系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進行。若認定期貨交易場所以外開展的期貨交易行為有效,極有可能擾亂期貨交易秩序,引發經濟金融風險並影響社會穩定。
自2017年6月最高院首例對省級交易平臺陜西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非法期貨交易作出裁定以來,各地法院判現貨交易場所敗訴的案例逐步增多。
值得關註的是,雖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易場所應保存投資者交易數據至少五年,但許多地方交易平臺已經刪除了交易規則和宣傳資料,關閉了交易數據,這給司法審判時證據收集帶來困難。
根據聯席會議文件,最高院將強化交易場所和會員單位舉證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采取侵權人負責舉證、過錯推定等原則。
在陜金所案例中,會員協議顯示,交易中心收取投資者手續費的30%,其余由會員自負盈虧。
業內人士指出,由於違規交易僅僅對賭境外期貨價格走勢,市場自身不產生價格,因此無法出清。多余的買單和賣單只能由交易場所自己來承接。這就意味著交易場所不光是收取手續費,而是投資者最終的交易對手。
不過,由於資金走向的證據需要公安部門配合,因此,目前還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一家交易場所參與了投資者虧損的分成。
有關君康人壽的股權代持糾紛問題,最高法近日當庭裁決,代持保險公司股權協議依法應認定無效。
4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營業信托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根據內容,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開審理、當庭裁決,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偉傑投資”)與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策公司”)7年前簽下的《信托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此前,針對君康人壽的違規股權代持行為,銀保監會於今年2月8日向君康人壽下發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撤銷君康人壽有關股東和註冊資本變更的行政許可,並要求其抓緊引入合規股東。
二審推翻一審判決
君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下稱“君康人壽”),曾用名為正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8月更名。2006年11月6日,君康人壽於北京成立,註冊資本人民幣5億元,由五家股東均等持股組成,分別為浙江淩達實業有限公司、美好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天策實業有限公司、福州開發區泰孚實業有限公司、新冠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君康人壽的這一股權問題始於正德人壽時期,並一直延續到更名後的君康人壽,至今已7年。
據了解,天策公司與偉傑投資於2011年簽訂《信托持股協議》,約定天策公司通過信托的方式委托偉傑投資持有其擁有的2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2012年,君康人壽公司股東同比例增資,偉傑投資持股份額增為4億股。
2014年,天策公司向偉傑投資發出《關於終止信托的通知》,要求偉傑投資依據《信托持股協議》終止信托,將信托股份過戶到天策公司名下,並結清天策公司與偉傑投資之間的信托報酬。
此後,偉傑投資向天策公司發出《催告函》,確認雙方就君康人壽公司股權代持等事宜簽訂了《信托持股協議》,但不同意將股權過戶,雙方產生糾紛。
天策公司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信托持股協議》終止。在一審判決中,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天策公司為訟爭股權的實際持有人,偉傑投資應當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判決偉傑投資將其受托持有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過戶給天策公司,並配合辦理相關的股份過戶手續。
偉傑投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然而,最高法在二審判決時認為,無論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於雙方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明顯違反了銀保監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關於“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險公司的股權”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因此,天策公司依據該《信托持股協議》要求將訟爭4億股股份過戶至其名下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監管與司法統一
針對部分公司存在的虛增資本、違規代持、超比例持股,把保險公司異化為融資平臺等諸多問題,此前,原保監會修訂發布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從股東、股權等問題入手,整治市場問題,加強股權監管。
對於曾經投資保險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的行為,《辦法》規定其不得成為保險公司的股東。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審理過程中,福州開發區泰孚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泰孚公司”)申請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並表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訟爭的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中的2億股系其所有,2億股份在2011年被以私刻公章、偽造股份轉讓協議等手段,轉讓至偉傑投資名下,為此特提出參加訴訟活動。
最高法認為,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雖簽訂有《信托持股協議》,但雙方是否存在訟爭4億股君康人壽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參加訴訟,進一步查明相關事實後方可作出判定。
但最高法表示,無論天策公司、偉傑投資之間是否存在訟爭保險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關系,由於雙方簽訂的《信托持股協議》違反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禁止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有業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此次判決結果的重點是監管與司法的統一。此前,銀保監會針對君康人壽股東存在的違規持股情形已下“清退令”。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書》,君康人壽股東福建偉傑投資有限公司在2012年的增資申請中,使用非自有資金出資,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保監會決定撤銷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對偉傑投資增資君康人壽2億股的許可。並要求其於3個月內,抓緊引入合規股東,確保公司償付能力充足,在引資完成前不得向違規股東退還入股資金。
而對於君康人壽股東天策公司委托他人代持股份,超比例持股的行為,銀保監會認為其違反了《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中“保險公司單個股東(包括關聯方)出資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註冊資本的20%”等規定,不具備成為保險公司股東的誠信條件,銀保監會責令其1年內轉出所持有的君康人壽2億股股份。
北京一位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對於保險行業實施比較嚴格的監管,不允許股東存在代持行為,主要原因是這涉及到投保人的利益。”
最高法表示,從代持保險公司股權的危害後果來看,允許隱名持有保險公司股權,將使得真正的保險公司投資人遊離於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管之外,如此勢必加大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妨害保險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加之由於保險行業涉及眾多不特定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保險公司這種潛在的經營風險在一定情況下還將危及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進而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事裁定書,最高法審理表示,案件應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