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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德007”為何不能作為商標?最高法是這樣解釋的

1月11日消息,據中新網報道,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上述《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對於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稱、作品中的角色名稱等具有較高知名度,將其作為商標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當事人以此主張構成在先權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記者了解到, 在司法實踐中,電影、動畫中的角色名稱或形象被企業註冊為商標的案例不少。此前有企業曾將“007”、“JAMES BOND”等註冊為商標引起異議,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判定是,在先知名的電影人物角色名稱應當作為在先權利得到保護,並以此為由撤銷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王闖表示:“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是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或者說里面所涉及到的一些相關規定的權利給予一個具體化保護,能夠把角色名稱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把它進行覆蓋,是這個司法解釋非常重要的亮點。”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孫悟空的形象,還有邦德007、哈利波特、喜羊羊,這些知名度比較高的,其實這些涉及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里談到的在先權益問題,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王闖解釋說,“但是這個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了,如果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條件,我們把這作為在先合法權益予以保護。”

在強調對角色形象著作權的保護的同時,另一方面,王闖表示,要註意防止侵害社會公眾對公共的文化資源的合理利用問題,必須要註意這個度。

據了解,今日公布的這則司法解釋將從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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