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7日下午表決通過了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外界關心,上海金融法院何時能夠正式掛牌以及運行?
在27日下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文學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及上海市做好金融法院的籌備工作,今年8月底前完成上海金融法院的具體組建和正式掛牌工作。
一大批新型、疑難、複雜金融案件
為何選擇在上海設立我國首家金融法院?設立金融法院的重大的現實意義是什麽?
林文學對此表示,上海是中央確定並支持建設的國際金融中心,轄區內金融機構數量多,外資金融機構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場齊全,金融市場交易額巨大。近年來,上海市各級法院涉金融案件數量迅速增長,2013年到2017年平均每年增長51%,去年受理一審金融民事案件達到17.9萬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及八個基層法院都設有金融審判庭,其他法院也設立了專門的金融案件合議庭,從事金融審判的專業法官有124人,具有良好的金融審判人才基礎和比較豐富的金融審判經驗。
“近年來上海法院審理了一大批新型、疑難、複雜的金融案件,比如全球首例“高頻交易”案,也就是伊思頓公司操縱期貨市場案,全國首例跨市場金融衍生品內幕交易案,也就是光大證券“烏龍指”系列案,還有全國首例中小投資著服務中心支持證券投資者起訴案等。因此,按照先行先試的要求選擇在上海探索設立金融法院。”林文學稱。
他表示,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對金融案件實行集中管轄,有利於進一步提高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統一裁判的標準,促進法律統一適用,提升金融審判質效和司法的公信力,有利於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權威的金融審判體系,有利於為金融工作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也有利於服務保障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發展和建設。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後,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對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具體工作安排是什麽?
林文學表示,根據中央通過的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後,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及上海市做好金融法院的籌備工作,今年8月底前完成上海金融法院的具體組建和正式掛牌工作。
他介紹稱,為確保上海金融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最近最高法將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司法解釋,明確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受理範圍。二是指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為上海金融法院選優配強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同時也按照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在上海金融法院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規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實行法官員額制,精幹內設機構,推行扁平化管理,提高工作質效。
三是建立金融審判專家輔助制度,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機制和智庫建設,探索設立中國法院金融審判國際交流上海基地,推動金融法治理論和金融審判實踐的深度融合,推動境內外金融審判經驗的廣泛交流,提升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
四是擴大上海金融法院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行業調解組織、仲裁機構的交流與合作,創新糾紛化解工作機制,完善調解結果的司法確認和執行機制,建立完善系統化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五是加大金融案件大數據資源庫和金融風險防範信息共享機制建設,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在金融審判實踐中的深度運用,為區域性、行業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預警和重大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不受理刑事案件
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期間,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也備受關註。有委員表示,“設立金融法院是改革探索,改革有導向性和示範效應,建議把案件管轄範圍進一步界定清楚。案件管轄範圍適應實際需要,能夠有效解決現實中的突出問題。”
在新聞發布會上,也有媒體問及,上海金融法院會不會受理白領刑事案件?
對此,林文學表示,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是否受理白領刑事案件這個問題不存在,因為上海金融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只受理金融民事和行政案件。
“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的管轄範圍,我想用四句話來回答,第一,不改變上海三級法院現在受理案件的級別管轄,原來由上海高院管轄的還由它管轄,原來由基層法院管轄的仍由基層法院管轄。第二,把上海現在的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涉金融的民事案件和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涉金融的行政案件全部都平移到上海金融法院。第三,對於什麽是金融案件,上海法院作了劃分,以現在的案由和主體作為劃分的對象,比如涉及到金融的借款、信托、證券、期貨,就屬於金融案件。以主體劃分,目前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對涉及到上交所、中登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貨交易所等作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職引發的民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來審理。第四,具體的案件管轄範圍最高法院還要專門制定一個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林文學稱。
盡管打破剛兌正在逐漸成為市場常態,但大量投資者尤其是中小債民的維權仍然艱難。
第一財經近日從知情人士處獲悉,針對債券違約訴訟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監管部門正在與最高法進行有關研究,以尋求優化違約訴訟的解決途徑,進一步暢通司法救濟的有效機制。
此外,監管部門還對公司債券上市規則作出進一步規範。5月25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債券上市規則(2018年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專設“上市預審核”章節,並對債券信息披露、中介機構職責、投資者權益保護、停複牌、自律管理等多個方面作出修訂。
企業債多打折兌付
5月17日,新疆金特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稱:2013年發行的企業債“13金特債”將提前到期。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金特鋼鐵將以票面價值60%的比例進行打折償還對其持有份額的本金部分;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公司將對其持有份額的本金全額兌付。
事實上,這並非首例打折兌付的企業債,早在2017年,“13弘昌燃氣債”的兌付也采取了折價回售的方式。
在機構投資者看來,“同債不同權”這一處理方式並不市場化;而個人投資者認為,由於風險認知、承受能力以及對於發行人的了解程度明顯低於機構投資者,優先償付個人投資者有利於保障中小投資者權益。
第一,兩類投資者對於不同評級債券的隱含風險理解程度不同。在個人投資者看來,評級公司將AA級債券定義為“償還債務能力很強、受不利經濟環境的影響不大、違約風險很低”,因此個人投資者認為這一等級風險不大;機構投資者普遍認為,AA級債券屬於低評級、高收益債券。
第二,個人投資者對於發行人了解程度相對較低,對於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判斷能力也弱於機構投資者,在債券暴跌之際往往沒有作出及時的止損。
以“12春和債”為例,2016年3月連續9個交易日暴跌後停牌,而目前此債券已經從交易所摘牌,該債券在2016年停牌後至2018年摘牌中間並未複牌。
為了防止債券市場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17年6月滬深交易所在《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中,對個人投資者門檻和投資範圍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一方面,申請資格認定前20個交易日名下金融資產日均不低於500萬元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而此前個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即可參與投資;另一方面,個人投資者僅能購買AAA級公司債券和企業債,AA+以及AA級別的公司債、企業債只能賣出而不能再買入。
投資者“剛兌信仰”未破
5月1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劉鶴出席全國政協“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專題協商會時強調,“要建立良好的行為制約、心理引導和全覆蓋的監管機制,使全社會都懂得,做生意是要有本錢的,借錢是要還的,投資是要承擔風險的,做壞事是要付出代價的”。
事實上,盡管信用違約時有發生,但投資者當前仍未打破“剛兌”信仰。以“11超日債”為例,2014年這只債券發生實質性違約,成為了首只打破剛性兌付的公募債券。但由於發行人成功引入重組方,最終對債權人完成了全額兌付。
但與超日不同的是,近年來一些發生違約的主體並未上市,也不存在所謂的“殼價值”,在債務負擔較重的情況下引入重組方具有極大的難度。盡管打破剛兌已經逐漸成為市場常態,大量投資者尤其是中小債民的維權仍是最棘手的問題之一。
一方面,包括“15五洋債”、“12春和債”以及“11凱迪MTN1”在內的大量信用債並無擔保或其他增信措施,投資者的債權難以得到有效追償。
另一方面,違約債券往往存在信息披露有誤和募集資金的違規使用等問題。在投資者看來,發行人信息披露的問題背後是受托管理人和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的不盡責。在這類債券違約後,債權人並不願將債權授權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無法為這部分債權人進行財產保全。“15五洋債”及“12春和債”投資者看來,中介機構負有一定責任,甚至具有連帶賠償責任。
值得註意的是,因騙取發行核準,“15五洋債”的發行人五洋建設已成為首只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募債。由於五洋建設涉嫌以虛假申報文件騙取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核準、非公開發行公司債披露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等,證監會已對五洋建設及董事長陳誌樟等人處以共計4140萬元的高額罰款。
第一財經從知情人士處獲悉,證監會將於近期向五洋建設下發正式的處罰書。另外,針對債券違約訴訟過程中存在的多重問題,監管部門正在與最高法進行有關研究,以尋求優化違約訴訟的解決途徑,進一步暢通司法救濟的有效機制。
監管持續加碼
記者了解到,近年來,證監會與滬深交易所不僅對債券發行人加強了募集資金使用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還加強了債券存續期信用風險管理指引,通過對風險監測不力的券商下發警示函等,狠抓受托管理人責任落實。
此次發布的《征求意見稿》在多方面作出了修訂。
第一,在規範準入端自律管理方面,一是專設“上市預審核”章節,進一步明確債券預審核的權限、申請文件要求、自律監管權限及期後事項報告的要求;二是將自律監管對象範圍擴大至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履行同等職責的人員,以及為債券上市提供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
第二,強化信披監管方面,明確規定發行人應當指定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信息披露事務負責人,並對相關人員及其變更情況及時披露;在定期報告披露上,刪除延期披露條款,明確發行人定期報告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上證所的相關要求。
第三,為避免債券長期停牌、進一步規範債券停複牌制度,明確發行人未按規定申請停複牌時,上證所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可視情況強制停複牌;明確停牌期間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排查和披露義務,充分保障債券投資者的知情權,強化停牌期間的風險揭示,做好投資者預期管理等。
此外,此次《征求意見稿》還完善了債券持有人會議相關安排,允許受托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可簡化持有人會議召集程序,提高持有人會議決策效率,進一步強化投資者權益保護機制安排。
中美貿易戰陰雲又起
5月29日,美國白宮發表聲明,表示將在6月15日前發布針對中國500億美元產品加征25%關稅的最終產品清單,在6月30日前公布對華技術投資和加強技術出口管控的限制措施。
對此,中國商務部迅速回應表示,我們對白宮發布的策略性聲明既感到出乎意料,但也在意料之中,這顯然有悖於不久前中美雙方在華盛頓達成的共識。無論美方出臺什麽舉措,中方都有信心、有能力、有經驗捍衛中國人民利益和國家核心利益。中方敦促美方按照聯合聲明精神相向而行。
在5月30日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指出,在國際關系中,每一次變臉和出爾反爾都是對自己國家信譽的又一次損耗和揮霍。她也表示,中方始終主張通過平等對話磋商、以建設性方式妥善處理和解決有關經貿分歧,但也不怕打貿易戰。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如果美方執意任性妄為,中方必將采取堅決有力措施維護自身正當利益。
5月31日,商務部表示,中方談判的大門始終是敞開的。目前,美方工作團隊已於30日下午抵達北京。未來幾天,美方50余人的團隊將與中方團隊就具體落實中美雙方聯合聲明共識展開磋商。
中國再降低進口關稅
繼大幅下調進口汽車關稅之後,中國再次更大範圍下調日用消費品關稅。
5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今年7月1日起,將服裝鞋帽、廚房和體育健身用品等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由15.9%降至7.1%;將洗衣機、冰箱等家用電器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由20.5%降至8%;將養殖類、捕撈類水產品和礦泉水等加工食品進口關稅平均稅率從15.2%降至6.9%;將洗滌用品和護膚、美發等化妝品及部分醫藥健康類產品進口關稅平均稅率由8.4%降至2.9%。
【點評】:這次日用消費品的平均關稅稅率降幅超過50%,降稅幅度比較大,而且都是跟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服裝鞋帽、水產品、加工食品、家用電器等,既能通過產品價格下降滿足群眾的美好生活向往,也是我國對加大對外開放的承諾。
雖然關稅有大幅度下降,但消費者所能感受到的產品價格降幅能有多大呢?據業內人士透露,關稅是在到岸價的基礎上計算的,並不包含到岸後的倉儲、物流、銷售所需包含的成本,其實到岸後的其他成本才是造成高級汽車或者奢侈品價格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富士康曬IPO“朋友圈”,BAT參與其中
5月27日,富士康發布IPO初步配售結果。20家戰略投資者名單公布,其中包括騰訊、百度、阿里巴巴、中國人壽等。根據公告,此次發行最終戰略配售數量為5.908億股,約占發行總數量的30%。阿里巴巴、騰訊、百度各獲配2178.6萬股,股票鎖定期均為3年。
接下來,富士康希望以代工為基礎,在汽車、5G、雲技術等方面擴展業務。
【點評】:眾多互聯網公司在戰略投資者名單內,也暗示了富士康接下來轉型的方向,從一家傳統的代工企業向科技型企業轉變將是富士康下一步的動作。而在此之前,富士康與BAT的合作就已經開始。比如2015年,富士康科技與騰訊及和諧汽車共同簽訂了一項“關於‘互聯網+智能電動車’的戰略合作框架協議”;阿里巴巴和富士康打造淘富成真,目前已經成為“智能硬件一站式創新賦能平臺”。
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被改判無罪
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最高法終審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判決書稱,物美當時申請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時,實際符合申報資格,雖存在違規行為,但不構成詐騙;在泰康人壽相關案件中亦無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
2008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張文中犯以上三項罪名,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張文中提出上訴後,2009年終審對其執行有期徒刑12年。物美曾是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大陸零售企業,一度占據了北京1/3的零售市場份額,而張文中案此前的判刑對物美造成重大打擊,致使物美錯過了黃金發展十年,並最終於2015年退市。
【點評】:張文中獲無罪宣判體現了國家對企業家權利的保護和重視。
A股6月1日正式入摩
5月31日晚,上交所舉行A股納入MSCI啟動會。A股將於6月1日正式納入MSCI指數,最終納入的成分股將有226只。
早前,MSCI發布公告,將原本計劃納入的234只成分股調整為226只。其中中興通訊將暫時不被納入MSCI 中國指數,也將從MSCI A股全球通指數和MSCI中國A股大盤指數剔除。被剔除的另外7只股票分別為:東方園林、海南橡膠、中國中鐵、太鋼不銹、西南證券、海南橡膠、上海建工。
【點評】:A股被納入MSCI意味著A股向全球資本市場的“中心舞臺”堅定邁進,也是中國證券市場不斷開放帶來的積極成果。
樂視網股價創複牌以來新低
本周樂視網周一、周三均大跌超過6%,創下複牌以來的新低3.46元,而周五又大漲超過6%,收於3.75元。一周仍下跌超過7%。
5月24日,中德證券發布對樂視網2017年度跟蹤報告,在這份報告中,中德證券認為,樂視網存在關聯交易未履行審議程序,賈躍亭違反同業競爭承諾等情形。
5月25日,深交所下發問詢函,圍繞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提出五大問題,要求樂視網說明未及時披露、履行程序的關聯交易具體情況。此外,深交所於5月9日向樂視網發送了一份長達15頁、內含33大問題的年報問詢函,要求樂視網就市場關註的持續經營能力、會計處理問題、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情況,做出詳細回答。
【點評】:樂視的大起大落,一般投資者仍然看不太懂,所以還應以旁觀為主。畢竟它還在下降通道之中,而基本面是否能有實質性改觀,也有待好好觀察。
第一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公示,賈躍亭榜上有名
6月1日,證監會例會上新聞發言人常德鵬稱,第一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公示,將按照規定限制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和民用航空器。名單自6月1日起於“信用中國”網站發布,並按照規定公示7個工作日。
資本市場“老賴”第一批名單中共包括31人,其中5人為被列為逾期不履行公開承諾的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主體,其余26人被列入逾期不履行證券期貨行政罰沒款繳納義務的當事人。值得關註的是,在限制乘坐飛機和火車的嚴重失信人名單中,賈躍亭、賈躍芳均在列。
【點評】:對於老賴,法律常常也有些無可奈何,老賴們以各種方式躲避履行義務、逍遙法外。這次限制出行的方式將給老賴們的生活造成不便,可能會有效迫使他們履行相應義務。
此次公示的名單除了來自證監會的31名老賴外,還包括了來自稅務總局、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方面提供的名單,共169人。
馬哈蒂爾稱將叫停馬新高鐵項目
5月28日,新任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接受采訪時表示,為了馬來西亞經濟,避免國家破產,將取消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政府於2016年12月簽署的價值近百億美元的馬新(加坡)高速鐵路項目。馬哈蒂爾強調,國家財政情況是政府最優先的關註問題之一,因此必須取消一些不必要的項目。因為退出項目,馬來西亞可能需要向新加坡支付5億林吉特(約合1.25億美元)違約金,馬來西亞將尋求與新加坡協商減少違約金。
九價宮頸癌疫苗即將開始接種
5月28日消息,九價宮頸癌(HPV)疫苗已在內地獲批,最快將於2018年年底在北京上市。此前,海南省已經開放預約九價HPV疫苗。
【點評】:從二價,到四價,到九價,宮頸癌疫苗加速進入中國,這對廣大女性來說是個福音。而海南之所以能成為內地首家,得益於海南擴大了醫療領域的對外開放。
為防性侵,Uber在美推出一鍵報警功能
5月30日消息,在數起乘客遭受性騷擾、侵犯事件後,Uber在美國部分城市上線一鍵報警功能。這項功能允許乘客通過緊急按鈕即時報警,並同時將位置和車輛信息發送給警方。由於司機也有類似風險,Uber計劃在今年夏天推出在司機端的類似功能。
【點評】:這對中國網約車而言,也可以借鑒。
6月6日,最高法發布《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就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方面的糾紛案件審理作出規範。
針對信用卡透支全額支付利息規定的效力,最高法提出了兩種方案:
一是,為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是,指出發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關於偽卡交易問題,意見稿明確,發生信用卡偽卡交易,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償還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銀行卡透支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如果發卡行舉證證明持卡人對信用卡偽卡盜刷具有過錯,主張在持卡人的過錯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發卡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全文:
32年前,想借改革開放的春風賺取第一桶金的耿萬喜,因詐騙罪鋃鐺入獄。當年,只有36歲的他,被迫和家人一起走上了鳴冤之路。如今,已經68歲的耿萬喜,終於盼來了無罪判決。在接受第一財經1℃記者采訪時,雖然精神矍鑠,但對於往事,耿萬喜依舊不想回首。
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耿萬喜詐騙案重審宣判,認定江蘇省濱海縣人耿萬喜無罪。
6月8日,第一財經1℃記者來到江蘇省濱海縣,見到了耿萬喜。據他介紹,案發至今32年,他沒有停止過申訴鳴冤的腳步。這起案件實際是一起經濟糾紛,辦案人員在當年就曾認為他不構成犯罪,但由於某些地方領導幹預,釀成了最終的錯案。這起錯案完全改變了他的人生。
耿萬喜案在已知的已獲糾正的案件中,成為時間跨度最大的一起。
2016年11月以來,中央層面出臺專門意見,加大產權保護力度,並甄別糾正一批重大產權糾紛申訴案件,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在這一背景下,耿萬喜案終被平反。
代購水果遇糾紛終獲解決
6月8日下午,江蘇省鹽城市濱海縣坎東社區的一棟2層民房內,68歲的耿萬喜的電話不斷。打來電話的多是親朋好友,大家向他表示祝賀和問候。
32年前,36歲的耿萬喜年富力強,又有過人的經商頭腦,意氣風發的他準備在商海里闖出一片天地。但正是這起冤假錯案,徹底改變了他的一生。
1982年,改革開放之初,民間商業和貿易逐漸紅火起來。濱海縣位於蘇北,雖然經濟發展程度不如蘇南,但商業頭腦發達的人們也紛紛開始下海。當時30多歲的耿萬喜也投入到經商大潮中。一開始,他和妻子陳素林在濱海縣的鄉鎮上開了一個小賣部,取名為東平貨鋪。1984年,耿萬喜到附近的阜寧縣進貨,偶遇多年的老友田某。當時的田某是阜寧縣總工會成立的一家商業公司——阜寧縣綜合貿易服務部(以下簡稱“阜寧服務部”)的經理。阜寧服務部當時由田某承包,每年上交承包費後,剩余的收益全都歸服務部。這種經營模式在當時還是很先進和靈活的。
田某邀請耿萬喜到服務部當會計。全家都支持耿萬喜去阜寧去上班,因為在當時,從農村搬到縣城生活工作,是很多人的夢想。
來到新崗位的耿萬喜工作很賣力,特別是自己會做生意的特長有了更大的用場。他一年時間內就為公司創造利潤2萬元。一系列的表現下來,耿萬喜在當地及周邊已經小有名氣。1985年,當時的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以下簡稱“濱海土產”)慕名找到耿萬喜,希望他能幫忙到四川購買3萬元的橘子罐頭。耿萬喜也正在準備為服務部到當時的四川省江津縣(現為重慶市江津區)采購橘子。對於來自老家的公司的幫忙請求,耿萬喜沒有推辭。
經過商談,雙方確定了合作方式,由濱海土產將3萬元貨款匯給江津的供貨方。耿萬喜回憶,他沒有接觸這筆貨款,只是負責聯絡貨源,“但是沒想到罐頭價格上漲,濱海土產最終決定不買了”。雙方的這次合作沒能成功,由於是耿萬喜負責聯絡組織貨源,濱海土產希望由他繼續出面,把3萬元貨款要回來。耿萬喜與濱海土產商量後,決定把罐頭換為橘子,由阜寧服務部購買,賣完後再把3萬元返給濱海土產。很快,耿萬喜組織到價值3萬多元的橘子,準備從江津運回。
但當年的交通、倉儲條件都還很落後,加之對方發貨也出現拖延,原計劃當年11月中旬運抵阜寧的橘子,直到12月中旬才抵達阜寧。當時已經是深冬,位於蘇北的阜寧也開始上凍。耿萬喜回憶,橘子凍壞了不少,想盡各種辦法銷售,也只賣出1.05萬元,“這個情況很突然,之前確實沒有想到,賣了橘子返貨款的想法等於失敗了”。由於不能按照原有的想法返還貨款,耿萬喜只能和濱海土產協商其他解決辦法。經過商量後,耿萬喜又籌集9000元現金,外加1.05萬元的白酒,這樣才湊足3萬元返還給濱海土產。耿萬喜對此印象深刻,當時已經到了1986年3月,為了免除後續麻煩,雙方還在法院見證下進行調解,“當時打開公司倉庫,里面有奶粉、白酒等各種商品,濱海土產看中了白酒”。
歸還貨款仍被認定詐騙罪
耿萬喜與濱海土產的合作並不算成功,但在他看來,這也算是搞活經濟的一種嘗試。當他經手這次合作時,身邊不少朋友誇獎他有魄力,“當時的3萬元不是小錢,不是誰都敢輕易嘗試,很多人當時就說我膽子大”。耿萬喜最後用靈活的方式解決了突發的爭議,他以為這個失敗的嘗試已經過去,但僅不到一個月後,厄運突襲,並完全改變了他的人生。
1986年4月,濱海縣檢察院的辦案人員來到阜寧縣,以涉嫌詐騙罪將正在阜寧工作的耿萬喜帶回了濱海,羈押在濱海縣看守所。在被訊問時,耿萬喜被告知,在與濱海土產的合作中,他用濱海土產的3萬元購買橘子用於自己售賣,已經構成詐騙罪。對此,耿萬喜予以了明確否認,“我反複解釋了,這是個經濟糾紛,錢已經還完了,對方沒有損失”。
在被抓後,耿萬喜還獲悉,他所涉及的案件被列入進鹽城的十大經濟犯罪案件,名列第三位。家人為耿萬喜請了辯護律師,耿萬喜清楚記得,在一審、二審中,辯護律師雖然不是同一人,但這兩名律師都為他做了無罪辯護,“兩位律師的辯護意見是非常明確的,我也一直堅持自己的觀點,這就是一起經濟糾紛”。直到宣判前,耿萬喜還一直相信自己會最終無罪,因為他把貨款歸還給濱海土產,而且在法院見證下與對方達成調解,這個民事問題是已經解決了的。
1986年10月初,濱海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耿萬喜構成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喜以代購橘子為由,先後兩次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的3萬元騙到四川省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橘子的資金,使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經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才追回贓款。
面對一審判決,耿萬喜一度絕望,但堅信自己無罪的他,立即向鹽城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當年11月,鹽城中院維持了原判。耿萬喜被轉到監獄服刑。由於這一變故,耿萬喜的家庭幾乎無法撐下去,兒子只有5歲,女兒剛剛出生不久,父母已年過7旬,“可以說是上有老下有小,家庭重擔全都壓到妻子一個人身上”。耿萬喜後來還聽說,在他被抓走並判刑後,位於阜寧的服務部也一直經營不善。
被錯案徹底改變的人生
在監獄服刑期間 ,耿萬喜沒有停止申訴,每隔半個月就會寫一份申訴信到法院或檢察院,陳述自己的觀點。但這些申訴全部如泥牛入海。1990年9月,耿萬喜獲得假釋,回到了濱海。他之後找到了當年“十大案件”中其他案件的幾名當事人。通過深入交談,耿萬喜得知,有的當事人比他幸運,雖然當時也被抓捕,但獲得了取保候審,最終以撤銷案件結尾。
耿萬喜始終堅信自己無罪,回到濱海後重新開始了申訴。但此時,他的人生軌跡已經徹底改變。耿萬喜告訴1℃記者,當時家中的困難他已經不想再回憶,每當想起那段往事就無法平靜。整個家庭需要他養活,但再讓他去重拾出事前的生意,已經完全沒有了心氣,“就感覺這幾年的經歷太打擊信心,本來是靈活做點生意,卻換來牢獄之災”。此外,自從背上罪犯這一精神負擔,他也覺得信譽被摧垮,“到了外面讓別人知道是勞改釋放犯,做生意都沒人信你”。
自此,從前有魄力的店鋪老板耿萬喜,只能變成了遊走於街頭賣水果的普通商販。耿萬喜從微薄的收入中擠出部分錢,用於繼續申訴。出獄後的20多年中,耿萬喜一直在鹽城、南京,甚至北京之間來回跑,為自己伸冤。妻子也在照顧孩子的同時,外出打工掙些錢,用於支撐耿萬喜的申訴。當時的交通、通訊都不發達,從濱海縣到南京,最少也要幾個小時,去趟北京更加不易。耿萬喜伸冤的腳步始終沒有間斷,但20多年的時間里,耿萬喜的申訴沒有任何進展。
在耿萬喜看來,轉機是從2013年到2014年之間開始出現的。這兩年中,浙江張氏叔侄案等一批重大冤假錯案得以糾正。耿萬喜似乎也看到了自己可以獲得平反的機會。耿萬喜向1℃記者回憶,他當時最關註冤案平反的消息,包括聶樹斌案、呼格案等。他尤其關註這些案件申訴的程序問題,在耿萬喜看來,這些案件的案情都重大且複雜,而他的案件並不大,事實也比較簡單。在多年的申訴中,他咨詢過律師,更多時間是自己研究,“我也屬於俗話說的久病成醫,申訴了20多年,也把涉及的程序和實體問題都研究得很熟悉了”。
2014年,耿萬喜的申訴被鹽城中院駁回,他隨即向江蘇高院申訴。2014年12月,江蘇高院再度駁回他的申訴。耿萬喜再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訴材料。這一次,耿萬喜終於迎來了一次大的轉機。2015年11月,耿萬喜接到濱海法院的通知,讓他到濱海法院參加視頻接訪,最高法的工作人員將通過視頻向他詢問案件的相關問題。對於這次視頻詢問,耿萬喜印象最深刻的是,最高法工作人員在詢問案情中聚焦兩個關鍵問題:當年與濱海土產的合作,是耿萬喜的個人行為還是公司行為?歸還3萬元貨款,是在被抓捕之前還是被抓捕之後?耿萬喜明確回答,當年是阜寧服務部與濱海土產合作,屬於公司行為。在被抓前,就已經歸還了3萬元貨款。
申訴艱辛一波三折
2016年3月3日,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由江蘇高院對此案進行再審。耿萬喜當時覺得,這次肯定可以獲得平反了,在他看來,最高法工作人員在視頻詢問中最關註的兩個問題,是案件的核心所在。他也已經研究了20多年,已經爛熟於心。最高法點出了核心問題,應該也是看清楚了案件的核心實質。但2016年12月,江蘇高院經過再審作出裁定,再度駁回了申訴,維持原判。
剛剛看到的一線曙光,又很快消失。但耿萬喜沒有選擇放棄。2017年年初,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在南京開始辦公。耿萬喜這次不用再到北京申訴,他將申訴材料遞交到這里。同時,耿萬喜又找到江蘇省檢察院,也提交了申訴材料,希望可以由江蘇省檢察院提出抗訴。很快,江蘇省檢察院詢問耿萬喜,是否同步向別處提交過申訴材料。耿萬喜表示,也已經向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提交了申訴材料。
江蘇省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告訴耿萬喜,由於案卷只有一套,如果檢方啟動程序調閱案卷,那麽第三巡回法庭需要調閱時,就出現了沖突。因此建議耿萬喜從檢方和法院選擇一處進行申訴。經過考慮,耿萬喜撤回了在江蘇省檢察院的申訴材料。就在耿萬喜這一系列申訴的過程中,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出臺,該《意見》旨在加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保護、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嚴格規範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隨後,最高法、最高檢也陸續出臺文件,明確要甄別糾正一批社會反映強烈的產權糾紛申訴案件。
耿萬喜告訴1℃記者,由於掌握的信息和知識有限,他在當時註意到了這個意見,但並不理解深入的意義,一度還以為是關於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有律師告訴他,這一系列新政策將有利於他的申訴。耿萬喜說,這也再次堅定了他申訴的信心,“後來聽說了張文中、顧雛軍的案子獲得再審,跟這些政策有關”。在耿萬喜看來,如果不是當年的案子,即使成不了張文中、顧雛軍這樣的全國級別的大企業家,他也有信心在本地發展出一個大企業。
2018年1月底的一天,耿萬喜接到一個電話,打來電話的是第三巡回法庭的辦案人員。辦案人員通知耿萬喜,找時間來一下第三巡回法庭,一是談一下案子的事,二是有司法文書要向他送達。
經過準備,耿萬喜一個人來到第三巡回法庭。接待他的辦案人員再次和他詳細了解了案情,聽取了他的介紹和意見。辦案人員把一份司法文書送達給耿萬喜,耿萬喜清楚記得,這份文書是再審決定書,他尤為印象深刻的是,決定書正文的最後寫著,案件由本院提審。已經是半個法律專業人士的耿萬喜明白,最高法提審案件,就意味著不論最終是什麽判決結果,都是終審判決,不會再有其他結論。耿萬喜說,那一刻他覺得天亮了。在這次見面中,辦案人員也向耿萬喜建議,畢竟是專業的法律程序,最好要有個律師來提供幫助。
二十多年的申訴,耿萬喜的經濟條件雖沒有達到拮據的程度,但也並不寬裕。此時,妻子又患上重病,剛剛做過手術,花費了不少錢。濱海縣一名律師為耿萬喜提供了法律援助。2018年3月末的一天,耿萬喜又接到最高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的電話,約他見面談一下案情。讓耿萬喜感到溫暖的是,為了給他節省交通費,最高檢的辦案人員將見面地點選在了南京的江蘇省檢察院。這次見面中,辦案人員也詳細向耿萬喜了解了案情,交談持續了半天多。交談結束前,辦案人員還叮囑耿萬喜,一定要好好保重身體。
要搞清楚冤案是怎麽形成的
耿萬喜和律師一直忙於準備案件材料。6月1日,耿萬喜接到第三巡回法庭的通知,開庭時間初定在6月5日或6日,讓他詢問律師能否協調好時間參加庭審。律師毫不猶豫地告訴耿萬喜,推掉其他所有工作安排,一切服從最高法的開庭安排。
6月5日,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在南京開庭審理這起案件。耿萬喜告訴1℃記者,他和律師提前一天到了南京,開庭的前一晚,他的心情一直是激動的,差點失眠,在他看來,等待這一天,已經花去了自己32年的大好時光。歷經32年,當年正值年富力強的耿萬喜,已經頭發花白。
在當天的庭審中,耿萬喜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與當年案發時辯護人的意見一致,耿萬喜的行為不是詐騙,這是一起經濟糾紛,貨款返還給了對方,沒有給對方造成損失。因此,耿萬喜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當宣告耿萬喜無罪。出庭履行職務的最高檢檢察員認為,在客觀上,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在主觀上,耿萬喜沒有詐騙故意和非法占有濱海土產財產的目的;在後果上,耿萬喜沒有實際占有、控制濱海土產的款項,在合同不能履行後耿萬喜積極采取措施予以補救,濱海土產沒有實際損失;在社會效果上,法院以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後,再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不妥。所以,原審裁判認定耿萬喜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最高法審理後認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海公司代購橘子罐頭中,確有誇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其並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作出努力,涉案款項也已於案發前返還,濱海土產並未遭受經濟損失。因此,原審認定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最高法當庭宣判,耿萬喜無罪。
時間定格在6月5日下午4點多,歷經32年的申訴,耿萬喜終於獲得了清白。耿萬喜向1℃記者表示,當聽到最終的宣判後,他難掩心中的激動,但是他沒有落淚,“眼淚已經哭幹了”。
宣判後,耿萬喜連夜返回了濱海。如今,他的生活已經回歸平靜。這樣一起並不複雜的案子,從案發到最終平反,整整歷經了32年。這起案子當年是如何發生並宣判的?耿萬喜向1℃記者回憶,在他出獄回到濱海後,有朋友告訴他,濱海法院在審案期間,辦案人員是明確認為詐騙罪不成立的,但最終還是判決了他有罪。耿萬喜說,下一步他將開始著手辦理國家賠償的事情,也希望啟動追責,“搞清楚這起冤案是怎麽出現的,也可以還全社會一個公平正義”。
記者1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作出批複指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據介紹,2018年4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反映,2018年以來,大量當事人持“先予仲裁”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大多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對“先予仲裁”裁決的性質、應否執行、如何執行等法律問題,各地法院存在較大分歧,法律適用標準及處理情況不統一,亟待釋明。
最高法對此批複指出,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批複還規定,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是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二是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
批複明確,前款規定情形中,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未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該批複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最高法同時明確,人民法院辦理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複。
“無爭議即無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解讀“先予仲裁”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複
針對社會各界關註的“先予仲裁”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作出《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複》,將於6月12日施行。批複公布後,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隨著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由於金融監管政策原因,P2P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有些網貸平臺就通過引入仲裁,為借貸交易的信用背書。”該負責人介紹,部分仲裁機構為拓展仲裁業務而創新出“先予仲裁”。概括其模式為,當事人在簽訂、履行網絡借貸合同且未發生糾紛時,即請求仲裁機構依其現有協議先行作出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調解書和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仲裁裁決。部分仲裁機構近年受理此類案件數量達到百萬件。
該負責人說,最高法此次作出的批複明確,仲裁機構在當事人未發生網絡借貸糾紛時,先予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應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受理。
“根據仲裁法第二條,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糾紛的特點就在於當事各方對民事權利義務存在爭議。”該負責人說,仲裁的本質在於有爭議或者糾紛實際發生,無爭議即無仲裁,仲裁的啟動必須以實際發生爭議為前提。
該負責人表示,從“先予仲裁”案件特點看,當事人間只是存在發生糾紛的可能性或者風險,仲裁機構在糾紛未實際發生時,事先直接徑行作出給付裁決或者調解書,脫離了仲裁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的。
最高法的批複,還明確了認定網絡借貸合同糾紛中,仲裁違反法定程序的兩種具體情形。
一類是當事人簽訂網絡借貸合同且尚未發生糾紛時即簽訂調解、和解協議並申請仲裁,後發生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形,仲裁機構仍不經審理或者調解程序,就根據事先達成的調解、和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
“調解、和解協議,是當事人為解決糾紛而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該負責人說,“仲裁庭沒有審理合同履行的事實,沒有聽取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的意思表示,而是按糾紛發生前預設的調解、和解協議內容,徑行作出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不僅剝奪了當事人的基本程序權利,而且影響正確、公正裁決。所作裁決或者調解書也不是當事人關於和解內容的真實合意,應當認定為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不予執行。”
最高法明確的另一類仲裁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是部分網貸平臺,采用格式條款約定借款人放棄申請仲裁員回避、提供證據、答辯等基本程序權利,甚至約定借款人放棄對仲裁裁決申請不予執行的權利。
“我們認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因此,合同法規定格式條款不得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負責人說,“同理,仲裁協議中通過格式條款排除當事人申請回避、舉證質證權利乃至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抗辯權利等法律賦予的基本程序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
該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上述兩種情形比較複雜,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很難判斷,一般應在立案後按照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程序進行司法審查,作出裁定。
該負責人還表示,無論是網絡借貸合同糾紛,還是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在人民法院對其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適用法律的尺度應是一致的,故批複規定,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複。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包括仲裁制度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設,註意充分發揮仲裁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方面的重要作用。”該負責人說,“我們也特別期望進一步規範仲裁工作,提高仲裁質量,增強仲裁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使仲裁與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共同發揮好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通知》指出,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通知》強調,要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針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征,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通知》強調,要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通知》強調,要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要從嚴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采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通知》要求,要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緊密結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加強聯動效應,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