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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大賠償!美國第二大煙草公司雷諾被罰230億美元!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0313

據英國《衛報》,佛羅里達州一陪審團周末判定美國第二大煙草公司雷諾煙草向一位煙民的遺孀賠償236億美元。 Cynthia Robinson的丈夫Michael Johnson是一個煙鬼,18年前因患肺癌去世,想念36歲。Johnson是一家酒店司機,他從13歲開始吸煙,在他去世前的20年多里,每天要吸1至3包香煙。 Robinson在2008年起訴了雷諾煙草,稱該公司故意隱瞞煙草對人體危害以及煙草的能夠讓人上癮的性質。 律師表示:“他已經無法控制自己,直到他去世的那天都還在吸煙。” 在經過四周審判以及11個小時的討論後,陪審團判定雷諾煙草向Robinson以及這對夫婦的孩子賠償730萬美元,向Johnson前妻的兒子賠償960萬美元。 這一陪審團在又經過7小時討論後,決定判定煙草公司給予Robinson 236億美元懲罰性賠償。 雷諾煙草副總裁Jeffery Raborn在紐約時報發表聲明稱,公司將會對這場“失控的判決”進行上訴。 但遺孀的律師表示:“陪審團絕沒有失控,他們非常勇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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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被判向尤科斯前股東賠償500億美元 俄將上訴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101623

本周一,海牙常設仲裁法院要求俄羅斯向已解散的尤科斯石油公司前股東支付516億美元的補償金。這是到目前為止賠償金額最高的仲裁案件。 尤科斯石油公司曾是俄羅斯石油業的巨頭,由俄前首富Khodorkovsky控制,但在2004年該公司被指控拖欠數百億美元的稅款,此後宣告破產,公司的主要資產被出售給幾家俄羅斯企業。 雖然俄羅斯一直表態認為此案只是普通的訴訟案,但是外界一直認為,該公司的破產是俄羅斯政府想要打壓Khodorkovsky的政治野心。海牙的審判團從2005年就開始跟蹤該案,他們認為普京政府的官員操縱了法律程序令尤科斯公司破產。 法庭人員認為,尤科斯是俄羅斯當局一系列政治攻擊的目標,而這最終導致了尤科斯的破產。 其還提到,俄羅斯曾計劃令尤科斯破產,並將其資產裝入國有公司,並將Khodorkovsky送入監獄。如今俄羅斯石油公司的部分資產便是尤科斯公司的資產。 仲裁索賠由GML Ltd旗下兩個子公司提出,他們之前要求俄羅斯政府賠償1140億美元的損失。GML在直布羅陀海峽註冊設立,此前名為Menatep,尤科斯石油公司總裁Khodorkovsky和其同事通過Menatep控股尤科斯。尤科斯的退休基金也是索賠方之一。目前,Khodorkovsky不再是GML或者尤科斯的股東。 2003年10月25日, Khodorkovsky因被指控犯有商業詐騙、偷漏稅款以及偽造文件等多項罪名而被捕。公司另一重要股東Lebedev也因被指控犯有巨額詐騙等罪行於同年7月被捕。 2005年,他倆被判有罪,入獄五年後,針對他們侵占財產及洗錢指控的二次審判於2010年展開,最初判決是將兩人的刑期延長至2016年年底,兩人上訴後刑期有所減少。在獲得俄羅斯總統普京的赦免後,Khodorkovsky於去年12月出獄。 雖然判決已下,但是俄羅斯到底給不給錢還是個問題。俄羅斯外長Lavrov稱,俄羅斯很有可能會做出上訴的決定。不久後,俄羅斯財政部表示,將針對這一裁決提請上訴,其認為法庭的裁決結果存在偏見。 這意味著,尤科斯的股東或許還要等待更長的時間。在此之前,他們已經為了這個案子“鬥爭”了十年。 倫敦經濟學院的法律副教授Jan Kleinheisterkamp對路透社表示: 問題是俄羅斯到底會不會支付賠償款,對此我非常懷疑。這意味著尤科斯的股東們將要開始冗長的海外追債行動,且希望渺茫。 不管未來如何,此事對當前正遭受西方制裁的俄羅斯來說是個壞消息,截至北京時間今晚6:15,俄羅斯交易系統指數(RTS Index)下跌2.8%。 近來俄羅斯遭到大規模的資本外流,7月9日俄羅斯央行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已有450億美元逃離俄羅斯。而這還是馬航MH17客機墜毀、歐盟擴大制裁之前的數據。 上周五,俄羅斯央行意外宣布加息50個基點,這也被認為是俄羅斯應對資本外流的舉措。 瑞信經濟學家Aleksei Pogorelov對路透社表示,這一裁決影響到俄羅斯長期金融穩定性的評估,可能會機構調整俄羅斯評級的依據。 500億美元相當於俄羅斯GDP總值的2.5%,以及其儲備基金的57%。 尤科斯發言人還提到,本周四,歐洲人權法庭(ECHR)可能會宣布尤科斯索賠案的裁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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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烏龍指」系列案:複雜的賠償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2973

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誰來賠償?資本市場風險重重,怎麼判斷投資者的損失是因為內幕交易造成的?如何計算這些損失?……「烏龍指」引發的一系列複雜案件,注定將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標誌性案件。

「證券史繞不過去的案件」

就在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一週年之際,2014年8月5日,這一事件引發的民事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從上午九點持續到下午六點,61件案件在這一天合併審理,其中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31件,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30件。

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遠不止這些,市二中院受理共109件,涉訴標的超過1200萬元。

8月5日庭審當天,與原告席——嚴義明、許峰、林嶸、王智斌四位律師——龐大的陣容相比,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劉凌云顯得孤軍奮戰。

庭審圍繞四個焦點展開: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主觀過錯;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怎樣的經濟損失。

在此之前,中國曾有四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2008年9月,投資者陳寧豐訴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以原告撤訴而告終;2009年,投資者起訴大唐電信公司董事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原告最終敗訴;2012年,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引發的兩起民事賠償案,最終法院認定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施天濤認為,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有關針對內幕交易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或者拒絕受理,或者予以駁回,或者調解結案。不僅僅是內幕交易,發生在資本市場的三大典型證券欺詐行為,除了虛假陳述外,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均未有通過民事訴訟真正獲得損害賠償的先例,「這表明了我國法院對於證券欺詐糾紛所持有的保守態度」。

多位律師和學者向南方週末記者表示,這必定將成為「未來中國證券史繞不過去的案件」。這一系列案件的審理,既是對法官專業技能的考驗,也是對市場法治的挑戰,更是觀察證券市場能否健康成長的重要窗口。

值得一提的是,與此密切相關的一樁案件——光大「烏龍指」案主要當事人、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一案,經延期後最遲將於8月18日宣判。烏龍指事件發生兩個多月後,證監會認定為內幕交易案,對楊劍波等處以罰款並作出終身市場禁入的決定。而楊劍波則罕見地狀告證監會,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此案的判決結果,被普遍認為對證券法治環境的塑造將起到標誌性作用。

激辯內幕交易

8月5日上午的庭審,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在辯論光大證券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證監會的一紙處罰決定,是原告方最有力的證據——原告代理律師嚴義明認為,「證監會已經認定是內幕交易,還需要辯論嗎?光大證券常常忘記自己被證監會處罰的事實,沒有證監會的處罰也不會有今天的訴訟。」

「面對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至今沒有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是投資者要賠償了卻不承認內幕交易,光大證券是欺軟怕硬。」另一位原告代理律師許峰此話一出,庭審火藥味十足。

南方週末記者採訪的多位律師認為,證券法有很明確的規定,內幕交易就可以要求賠償,證監會的認定就能夠作為追究民事侵權責任的依據。

鏈接

光大烏龍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早盤,A股突然暴漲,引起整個市場劇烈波動。事後發現,這是因為當天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以234億元的資金進行申購,實際成交72.7億元。為了彌補損失,當日光大證券在尚未公告的情況下,做了股指期貨等回補交易。在這一過程中,許多投資者作出與市場漲跌方向相反的操作,遭受損失。

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向南方週末記者表示,監管部門的認定對受損的投資者來說,當然是一個比較有利的證據,但不能作為全部的證據。作為被告方,光大證券也有平等的地位。關於虛假陳述有一條司法解釋,要以行政認定作為前提。但是關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最高院還沒有出司法解釋。

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在庭審現場則多次質疑證監會的處罰決定,「雖然證監會最後認定它是內幕信息,但是我們認為認定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這也是光大證券首次在公開場合對內幕交易的指控進行辯護,其間多次將矛頭直指證監會。

媒體的報導是否能認定為對外披露了信息,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光大證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媒體在2013年8月16日11時32分發佈的新聞,稱此時媒體已經就股指波動等問題作了報導,且被各大網站轉載傳播,並不存在隱瞞信息,已經對市場起到了警示作用。

但原告方律師認為,光大證券是被媒體揭露,而非主動披露,且董秘梅健當時對媒體否認這一事實,誤導了投資者。

針對董秘的信息誤導行為,證監會後來認定其「違反了證券法第78條第二款關于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的規定」。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呂隨啟認為,證監會認定這是董秘的個人行為,而不是光大證券的公司行為。即使這種信息誤導對整個市場造成了損害,理論上自董秘做出此信息誤導直至光大證券正式公告之間從事證券市場交易的投資者都有權索賠,這種索賠也只能針對該董秘個人,而不能針對光大證券。

在信息誤導的獲賠上,迄今為止從未有過此類索賠案例。因果關係如何推定,損失如何計算,並不清楚。

散戶是被蓄意獵殺,還是跟風追漲踏空?

在充滿風險的股市上,投資者出現損失的原因往往錯綜複雜,是否僅由於內幕交易行為造成,往往難以分辨。

雖然證券法明確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至今沒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釋,如何計算投資者的損失,如何證明原告的損失與內幕交易具有因果關係,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等問題都沒有具體的依據。

內幕交易與投資人損失因果關係的論證同樣成為本案的焦點。

呂隨啟認為,無論是機構還是普通投資者,都面臨著自己投資行為的性質很難界定的問題。投資者要想在法院立案並成功獲賠,需要監管層和交易所配合提供證據,事實上很難得到二者的支持,法律也沒有明確它們有提供證據的強制性義務。

當日11點05股指暴漲,看到權重股漲停,普通投資者認為行情起來了。當天11點59分,光大證券董秘梅健向媒體闢謠,也引起市場上投資者的誤判,大量投資者在高位接盤。此時,光大證券反手做空。

原告方因此認為,光大證券的內幕交易與股指期貨、大盤下跌都有直接因果關係,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來起訴。

光大證券卻有相反的解釋,大盤下跌的原因非常複雜,其他投資者追漲,造成下午下跌帶來的損失,是跟風追漲造成的,與光大證券沒有關係。

原告代理律師則當庭反駁:「光大的行為是蓄意設局,引誘不明真相的投資者,是十分狡詐的獵殺行為!」

賠償是個技術活

這一震動資本市場的案件,涉及股市和股指期貨等多個市場,原告十分複雜。既有截止到2013年8月15日持有空倉的投資者(他們因為股指期貨瞬間上漲而爆倉),也有11點05分到14點22分之間,被告存在內幕交易的時間段接盤的投資者等等。

不同投資者採用的交易方式也十分複雜,包括同向交易、頻繁交易和高頻交易等。交易品種更是琳瑯滿目。

基於這些複雜的情況,究竟哪類的投資品種或者投資行為可以受到賠償,法庭上爭論激烈。

「同時、善意、反向,這六字原則是投資者能否獲得賠償的標準。」原告律師許峰稱,只要投資者的操作不違法,就不影響因果關係的認定。

可以想見,光大證券認為的賠償範圍則要小得多。

究竟如何計算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一項技術活。

鑑於案件的複雜性,審判長沒有當庭宣判。庭審以審判長的勸解作結:

「8·16」事件既有證券公司的問題,也反映出市場的不足。投資者對於所謂的市場利好缺乏冷靜分析,盲目跟風;國內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內幕交易侵權責任的清晰界定,西方成熟市場在立法和司法上已經把內幕交易的責任範圍從上市公司董監高擴展到其他能夠對市場產生影響的主體,值得借鑑。虛假陳述的侵權案件中,投資者應當獲得賠償。那麼為什麼內幕交易案件產生的侵權,投資者不能獲得賠償呢?對於光大證券而言,一方面通過自營參與市場交易,另一方面又通過經紀業務服務投資者。是不是應該從公司發展角度,向投資者真誠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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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民事賠償案挑戰司法

2014-08-11 NCW  
 

 

由於缺乏賠償責任認定和邊界等法律解釋,光大證券民事賠償案進退維谷◎ 財新記者 蔣飛 文jiangfei.blog.caixin.com 光大證券現在左右不是人——承認內幕交易,面臨不知額度的賠償 ;不承認內幕交易,等於對證監會處罰提出異議,光大證券並不想這樣做。

8月5日,61起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案在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四位律師代理原告方投資者。

而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原負責人楊劍波訴證監會的案件將於近期宣判。

證監會認定光大證券2013年「8·16」烏龍指事件為內幕交易行為,楊劍波作為主要當事人被處以市場禁入的處罰。

光大證券也被罰沒款總計5.2億元,此外其綜合評級也於今年從AA類降為C類,光大證券並未對行政處罰提出異議。

原告方代理人、知名證券維權律師嚴義明在庭審中指出,應以判決形式提高證券違法犯罪的成本。

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則辯稱光大證券當日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不存在主觀故意,且其交易行為與原告方的損失不存在因果關係。

抗辯隱情

在8月5日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庭審中,令人驚訝的是,光大證券完全推翻了證監會行政處罰中對此案內幕交易的認定。

從辯護詞可以看出,光大證券認為,「8 · 16」事件當天,公司在發現錯單交易後進行對沖交易是合理的交易行為,符合國際市場一般操作慣例。公司在進行對沖交易時保持著與交易所和監管部門的溝通。而在下午的大單對沖交易發生前,已經有媒體中午在網上發佈消息稱,光大發生的烏龍指錯單交易導致上午指數權重股上漲。

不過這些辯解理由沒有被證監會接受。證監會堅持認為,光大證券應當在對沖交易之前,向市場正式公告說明市場異常波動的原因,因此構成內幕交易。

原告方律師表示,既然證監會沒有改變行政處罰決定,其中有關內幕交易的認定無需質疑,應作為本案審理依據。

「他們(光大證券)是想拖延時間, 」嚴義明對財新記者說, 「楊劍波的主要訴訟請求是撤銷內幕交易認定和行政處罰,這可能會對本案有影響。光大證券現在不承認內幕交易的定性,是想讓法庭關注楊劍波案的結果。民事賠償追訴的期限是兩年,現已過去將近一年,拖下去對其有利。 」去年11月15日,證監會正式公佈針對光大證券的行政處罰,投資者追訴賠 償責任的兩年期限從這一天開始計算。

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光大證券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發出指定管轄通知也稱,起訴人以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為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法院的通知與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同步發佈,顯示在當前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司法解釋尚未出台的背景下,最高法院與證監會在此案中溝通積極。

財新記者此前獲悉,證監會曾希望光大證券仿照平安證券在「萬福生科欺詐上市案」中設立投資者先行賠付基金的做法,但光大證券認為「8 · 16」事件中很難認定哪些投資者受損以及受損的金額,無法預計究竟賠償額度,一旦邁出這一步恐怕收不回來。最終光大證券拒絕了相關建議,這也意味著遭受損失的投資者要獲得救濟,只能走司法途徑。

民事賠償的不確定性也成為光大證券在本案中激烈抗辯的主要原因。從已經提起訴訟的61起案件來看,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涉及股票、ETF、股指期貨等多個品種。 「一旦有一個投資者勝訴的判例出現,光大證券潛在需要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大於其當日通過對沖交易實現的收益或減少的損失,甚至超過證監會的5.2億元罰款。 」一位證券業人士對財新記者說。

侵權責任難題

「本案案情很複雜,證券市場的交易受各種因素影響,好比北半球一隻蝴蝶拍拍翅膀,就會在南半球引起一場風暴。

目前法律上還沒有對內幕交易的侵權責 任作出清晰的界定。 」主審本案的上海二中院法官在審理期間說。這位法官身邊堆著厚厚一疊的證據材料,不斷提問要求原被告雙方澄清有關交易的事實細節。為了便於陳述和理解,書記員需要經常切換在大屏幕上顯示的PPT文件。

不管光大證券烏龍指案是否最終被楊劍波一案的法官認定為內幕交易,光大證券當日的錯單交易對市場產生了擾動是一個事實。但難點在於如何確定受損的投資者之損失與這一錯單行為及對沖交易之間的對應關係。 「一般侵權責 任中的一些原則,無法照搬到證券市場。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葉林對財 新記者說。

2003年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正式實施。此後,只要證監會作出虛假陳述的行政處罰,投資者都可以據此向侵權人追究責任。

但是11年來,這項司法解釋也暴露出種種不足,各方都在呼籲儘快修改。

侵權責任的一個關鍵要件是相關性,但在隱蔽性強的證券侵權案件中,證明這種相關性並不容易。證券交易採取的是集中競價而非對手交易,侵權一方的獲利,並不直接對應被侵權一方的損失。雖然內幕交易等侵權行為建立在一方的非法信息優勢之上,使得其他投資者處於相對的信息劣勢而蒙受損失,但具體到每一個投資者的實際損失上,其關聯性只能採取推定的辦法。

在8月5日的庭審期間,原告方的另一位代理律師、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許峰多次強調,認定相關性應本著三個原則 :同時、善意和反向。

「同時」 ,主要是指投資者與光大證券同時進行了相同或者相關聯的證券的交易操作。

「善意」 ,是指投資者並不知悉內幕信息或者有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交易。

「反向」 ,是指投資者與光大證券進行的是反向交易。即當光大證券賣出股票或者做空股指時,投資者進行的是買入(持有)或者做多交易。許峰特別指出,這裡的「反向」是就整體而言,如果其委託人進行的是頻繁或者高頻量化交易,同時存在同向和反向操作,只要其中存在反向交易就可以認為受到內幕交易的影響產生損失。

葉林告訴財新記者,這裡的善意和反向原則,借鑑的是台灣地區有關法律的精神。關於善意原則爭議應該不大 ;至於反向原則,其他國家和地區有的學者提出了不同意見。

據財新記者瞭解,不同聲音可能是基於類似這樣一種邏輯 :假設某股票存在一個利好消息,無論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者,市場總會有賣者,這些賣者可能會因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買單而更容易賣出,其決策並不受到內幕信息知情人的影響。但是同一時間的其他買入者,將受到來自於內幕交易者的競爭,而在更高的成交價上成交。因此,至少可以說合法的同向買入者也是受害者。

廣西師範大學趙曉至在2012年的一篇學術論文中,也認為反向原則運用在內幕交易侵權責任認定中是合適的。

但是他同時提供了一個需要注意的視角——反向交易的交易對手,既包括內幕信息的知情人,也包括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同向交易的其他投資者。因此內幕交易行為的獲利,必然小於反向交易者蒙受的損失總和。

光大證券的代理律師在庭審中提出了這一問題。對此,許峰認為, 「同向交易賺了白賺,但是反向交易的損失必須由光大證券承擔。 」一些法律界人士對財新記者表示,本案中內幕交易的侵權責任,應當區別 於為了禁絕內幕交易而施加的行政和刑事責任。 「內幕交易應當嚴懲,目前證監會的行政法規以及刑法都有明確的規定,追責力度不小 ;但是民事賠償這一部分,至少單純地從立法思路來看,責任過於擴大化反而不利於讓投資者得到切實的補償。 」一位法律界人士說。

妥協方案

「在查處一個案子之後,民事賠償部分與其曠日持久地打官司,不如建立一種切實可行、富於效率的機制,讓被侵權的投資者能夠儘快得到合理補償。 」法律界人士說。

8月5日庭審結束時,主審法官徵求雙方意見是否願意接受調解。原告方代理律師嚴義明表示, 「這要看被告的態度。 」而光大證券的代理律師表示,需要徵詢委託人意見。

一些法律學者站在中間立場上認為,中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在證券領域的侵權責任方面仍然處在起步階段。以內幕交易為例,一方面缺乏司法解釋造成賠償責任的認定和邊界無法確定;另一方面在更深層次上,立法思想也不清晰。

「內幕交易對整個市場公平正義的危害是實實在在的,但是要具體到對每個投資者的侵害程度上,很難界定。所以單個的投資者去起訴會遇到困難。妥帖的做法是讓這種行為沒有好處,比如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然後把罰沒 款放到基金裡,以合適的方式分配給適格的受損投資者, 」葉林對財新記者說,「問題是現在的罰款進了國庫,沒有還給市場,某種程度上激化了投資者與光大證券之間的矛盾。 」也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要做出這樣一個判例恐怕並不容易,庭外和解或許對於雙方都是更現實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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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事訴訟:千萬賠償已罕見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4239

環境損害的民事賠償案件並不少見。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案件庫中,搜索“民事案件”,共有2370條記錄。

早在1990年12月14日,武漢市中院便審理了一宗水汙染民事訴訟,武漢兩家水廠將大量不達標汙水直接排入當地一湖泊,危害原告正常漁業生產,被索賠135萬元。

官司打了一年多之後,湖北省高院二審判決其中一個水廠償付漁場經濟損失17萬多元,而另一個水廠負責承擔其他如漁場打井、水汙染監測等費用。

在這個案件庫所列的審理時間中,這應該是最早的一宗環境民事訴訟。而在1991年5月31日,另一起有關大氣汙染的案件在遼寧省富順縣法院一審判決。當地一個碳黑車間排放廢氣,導致附近的一名農民的西瓜秧苗出現異常,後產量減少一半,經濟損失達11360元。

這個案件持續了4年,直到1995年底,撫順市中院終審判決,判決賠償原告7571元。

而最近大熱的土壤汙染,在1997年的河北省保定市出現了一宗訴訟。當地一家染化廠排放汙水,汙染了一個生產隊的耕土、機井,後調解無效,訴至法庭。保定市中院一審判決兩個被告單位賠償原告打四眼機井費用18萬元。

其他環境領域亦有涉及。諸如跨界傾毒問題,沈陽冶煉廠與雞西市化工局駐綏芬河辦事處,以協議方式將前者有毒工業固體廢渣非法轉移至雞西市,嚴重汙染環境。1995年,雞西市中院一審判決沈陽冶煉廠賠償經濟損失25079元余,並有其他賠款。而2000年廣西貴港市中院一審判決了一宗生態資源破壞案件。四個被告企業因抽水采礦,損害原告房屋,共同賠償26萬多元。一年後廣西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以上這些是在中華環保聯合會的案件庫中,各個環境領域出現得最早的判賠案例。

2002年,環境訴訟領域出現了一起賠償額上千萬的案件。天津市海事法院一審判決,判處9家造紙及化工企業賠償漁民養殖經濟損失1365萬多元。2013年終審時,天津高院將賠款金額改為669萬多元。這是我國第一例海水汙染導致漁民蒙受嚴重損失的案件。

此後數年,各地多有出現“首例”環境民事訴訟。如2005年7月29日,包頭市中院一審判處一家內蒙古的造紙企業向原告包頭市供水總公司賠償汙染損失288萬多元。該案件為我國黃河流域首起水汙染賠償案。

賠償額比較罕見的是,2009年9月1日,山東省臨沂市一家化工企業排放大量含砷有毒廢水,致河流嚴重汙染。後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3714萬元的經濟損失。

而最近的一宗民事賠償案件是在2014年8月12日,福州市中院二審判決,認定被告福建省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煙氣排放不達標,賠償村民各類農作物損失、人身傷害等共計近6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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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院一審宣判廣藥與加多寶「紅罐之爭」案 加多寶構成侵權並賠償損失1.5億元 -- 但斌

來源: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78b4ee0102v9vf.html

首發 廣東高院一審宣判廣藥與加多寶“紅罐之爭”案 加多寶構成侵權並賠償損失1.5億元
2014-12-19 林邊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有“中國包裝裝潢第一案”之稱的廣藥、加多寶“紅罐之爭”一審結果今見分曉。12月19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糾紛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構成侵權,並賠償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億元以及合理維權費用26萬余元。

自廣藥集團收回加多寶公司對“王老吉”商標的使用許可,雙方合作分道揚鑣後,便摩擦不斷,在全國各地發起多起訴訟。在廣東高院互訴的這兩起案件則是重中之重,因為該兩案的成敗意味著誰有權利在包裝上使用紅罐。這兩起案件均發起在2012年7月,先是加多寶把廣藥全資子公司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犯並索賠3096萬元。接著,廣藥集團又把鴻道(集團)有限公司、加多寶告上法庭(後又撤回對鴻道集團的起訴),要求停止侵犯並索賠1.5億元。

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該兩案於2013年2月5日統一由廣東高院受理,案號分別為(2013)粵高法民三初字第1號和第2號案,兩案案由均被確定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糾紛並合並審理。同年4月15日、5月8日,合議庭兩次組織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5月15日,廣東高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

廣東高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內容、權益歸屬的認定,使用該包裝裝潢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

法院審理認為,該兩案所涉知名商品為“王老吉涼茶”,該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內容是指:標明在王老吉紅罐涼茶產品的罐體上包括三個豎排的黃色字體“王老吉”等文字、紅色底色等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在內的整體內容。法院認為,在“王老吉”商標被許可給鴻道集團使用之前,該商標已是中華老字號和廣東省著名商標,在公眾中已享有相當高的知名度。在紅罐涼茶包裝裝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就承載著相應的巨大商譽和價值,這種商譽和價值是從廣藥前身開始一脈相傳。盡管加多寶公司在後來確實對王老吉紅罐涼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貢獻,但由此所產生的商譽仍然是附屬於知名商品王老吉涼茶的。而此時的“王老吉”商標已與紅罐涼茶包裝裝潢的其他要素緊密結合、密不可分,一並構成本案包裝裝潢,換句話說,紅罐包裝是不能脫離王老吉商標而單獨存在。因此,廣藥集團在收回王老吉商標時,附屬於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就應一並歸還給廣藥集團。

法院還認為,加多寶公司生產、銷售的一邊標註 “王老吉”、一邊標註“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兩邊均標註“加多寶”的紅罐涼茶,與王老吉紅罐涼茶包裝裝潢的各種構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圖案及其排列組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屬於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加多寶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停止侵權並賠償廣藥集團的損失。而對於賠償數額問題,審計結果顯示加多寶公司從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止獲利數額已經超過廣藥集團訴請的1.5億元賠償額,法院據此認為廣藥索賠數額應予以支持。

綜上,經廣東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法院在第1號案中依法判決駁回了加多寶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在第2號案中,法院判決加多寶公司於判決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與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裝裝潢,停止生產、銷售上述包裝裝潢的產品,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停止使用並移除或銷毀所有載有被控侵權產品的廣告以及各種介紹、宣傳材料等,並在7日內賠償廣藥集團經濟損失1.5億元及合理維權費用265210元且須連續七天在指定媒體上刊登聲明(聲明內容由本院審定),公開消除影響。


案情鏈接:紅罐之爭的由來

據悉,王老吉牌涼茶具有百年歷史,原系王澤邦於1828年在廣州創立。1956年,公私合營時改組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1992年又轉制為廣州羊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廣藥集團成立,王老吉商標等無形資產劃歸廣藥集團持有,2012年2月廣藥集團成立全資子公司大健康公司。而加多寶公司則是陳鴻道在香港設立的鴻道集團於1998年9月在東莞投資成立的。 

“王老吉”商標則是1997年8月,廣藥集團從原註冊人廣州羊城滋補品廠轉讓取得。“王老吉”牌清涼茶飲料則是1991年底就由廣州羊城藥廠生產、銷售。1993年,“王老吉”商標被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2009年4月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鴻道集團和廣藥合作始於1995年。1995年3月28日、1997年2月,羊城藥業與鴻道集團分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鴻道集團獨家使用“王老吉”商標,限於紅色包裝涼茶飲料,而羊城藥業生產、銷售的王老吉清涼茶的包裝顏色則不能取用紅色,包裝設計圖案不得與鴻道集團相同。

2000年5月2日,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商標許可協議》,約定:廣藥集團許可鴻道集團使用 “王老吉”商標,範圍為生產及銷售紅色罐裝王老吉涼茶,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2002年11月27日,雙方再次簽約將許可協議延長至2020年5月1日。2003年5月2日,雙方又簽訂《商標許可協議》,約定廣藥集團許可鴻道集團使用“王老吉”商標,許可期限為2003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

1995年12月、1996年6月,陳鴻道分別申請名稱為“飲料盒標帖”、“罐貼”的外觀設計專利,1997年2月、7月獲得授權。1996年5月,鴻道開始委托加工生產“王老吉”紅色易拉罐。

2003年,鴻道集團投資數億元競標拿到中央電視臺3個黃金時段“標王”廣告播放權,啟動“怕上火、喝王老吉”的品牌廣告語宣傳,以後長達近十年時間在中央臺不間斷進行廣告投放。從2006年,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王老吉紅罐涼茶先後獲得了許多榮譽,如2008年度至2012年度,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罐裝王老吉飲料連續名列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頒給的上年度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

2003年2月,加多寶公司在佛山中院一審、廣東高院二審的一起訴訟中,知名商品“王老吉”紅罐涼茶特有包裝裝潢權得到了司法確認。

2011年4月,廣藥集團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1.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於2002年11月27日簽訂的補充協議和2003年6月10日簽訂補充協議無效;2.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2012年5月9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上述兩份補充協議無效,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從2011年12月開始,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一面標註有“王老吉”、另一面標註有“加多寶”的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從2012年5月10日開始,加多寶公司開始生產、銷售兩面均標註有“加多寶”紅罐包裝裝潢的涼茶產品。2012年5月25日,廣藥集團與大健康公司簽訂《商標許可合同》,約定廣藥集團將“王老吉”商標許可給大健康公司使用。廣藥集團於2012年6月3日授權大健康公司開始生產、銷售紅色易拉罐裝王老吉涼茶。雙方遂引發對於紅色罐裝包裝裝潢歸屬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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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司法部長:準備沒收德國財產 作為二戰賠償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5117

繼希臘國防部長威脅要「放恐怖分子進柏林」之後,希臘司法部長Nikos Paraskevopoulos週三表示,已經準備同意希臘高等法院在2000年的訴求——允許沒收德國在希資產,以作為二戰賠償。

對此說法,德國財政部發言人Martin Jaeger表示不會協商希臘提出的與納粹時期相關的任何要求。

由於希臘給出的改革清單未能滿足歐盟要求,該國正在面臨「彈盡糧絕」的窘境。資金壓力之下,希臘高官近期也是「拼了」。

此前希臘國防部長Panos Kammenos揚言,「如果歐盟置我們於危機之中,我們就會用移民沖垮歐盟。一旦希臘3月份財政崩潰,希臘就把出國通行文件交給非法入境移民。倘若在上百萬的經濟移民大潮中,還有伊斯蘭恐怖主義者,那麼柏林的情況就會更加糟糕了。」

希臘總理齊普拉斯週二也向希臘議會表示,「在1990年東西德國合併之後,法律和政治情況已經允許德國就戰後賠償做出行動。但是德國政府卻選擇了沉默、逃避和拖延。」他同時確認,希臘一個特殊議會委員會將重新評估賠償問題。

據英國《金融時報》,希臘政府正在考慮臨時徵用該國的社保基金以滿足本月國家養老金和公共部門工資的發放。

本月希臘必須償還15億歐元IMF的貸款。希臘有三筆貸款分別於本月13日、16日和20日到期。希臘還需要32億歐元再融資用於應對到期的短期國債。

週三希臘將與貸款方就獲得救助款所需的改革措施進行談判。談判旨在進一步瞭解希臘的需求,以及希方正採取的措施。

不過歐盟委員會發言人已經明確,週三與希臘會談是技術性的、不公開的。希臘會談需要冷靜、非政治化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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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稱日本三菱公司將賠償3千多中國勞工每人10萬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59814.html

消息稱日本三菱公司將賠償3千多中國勞工每人10萬

中國新聞網 2015-07-24 11:09:00

圍繞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強制征用中國勞工一事,日本三菱材料公司與中國受害者談判團基本決定達成全面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三菱表示“道歉”,並以基金方式向每名受害者支付人民幣10萬元。

中新網7月24日電 據日媒23日報道,圍繞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強制征用中國勞工一事,日本三菱材料公司與中國受害者談判團基本決定達成全面和解協議,主要內容為三菱表示“道歉”,並以基金方式向每名受害者支付人民幣10萬元。

日媒援引相關人士消息稱,支付對象共計3765人,將是日本企業戰後補償人數最多的一次。雙方正在準備於近期在北京簽署和解協議書。

這將是日本企業首次主動向被日本最高法院駁回賠償要求的中國人受害者提出道歉,並提供全面的經濟補償。

談判團由4個受害者團體中占多數的3個團體構成。據相關人士透露,三菱方面在和解協議方案中承認,二戰中根據日本政府內閣決議強擄至日本的3.9萬名中國勞工中,有3765人被三菱材料的前身企業及承包公司接收,其中約720人罹難,被迫勞動構成了“侵害人權的歷史事實”。

在此基礎上,三菱材料將對受害人及其遺屬表達“痛徹反省”及“誠摯歉意”。除支付上述費用外,三菱材料還將支付紀念碑建設費1億日元(約合人民幣502萬元),用於調查失蹤勞工的調查費2億日元。

3765人中目前掌握受害者本人或遺屬信息的約有1500人,今後將利用調查費尋找其他受害者及遺屬。如最終尋得全員信息,支付總額將達到80億日元。

受害者方面自2013年3月成立談判團,2014年1月開始與三菱方面談判。健在的受害者越來越少,僅剩十余人。

編輯: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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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創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先河 “光大烏龍指”六類投資者可獲賠 0

來源: http://www.nbd.com.cn/articles/2015-10-01/950884.html

9月30日開庭共涉及全國範圍內61個相關案件,均為光大證券烏龍指引發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其中8名投資者中的6名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共計296124元。

 

每經記者 王一鳴

 

全國首例投資者勝訴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已誕生。

國慶長假前最後一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簡稱“上海二中院”)對原告張某等8名投資者訴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6名投資者勝訴。

據悉,9月30日開庭共涉及全國範圍內61個相關案件,均為光大證券烏龍指引發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其中8名投資者中的6名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共計296124元。

原告代理律師之一的嚴義明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全國首例股民勝訴的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件,屬於一種進步,對未來的同類型案件有著極大借鑒意義,並促進證券市場的良性發展。

訴訟時效至11月14日截止

“本次判決的時間點有些晚,當然,法院判決晚也有客觀因素的影響。這畢竟是中國首例投資者勝訴的內幕交易案,法院在作出判決前需要大量的研究、思考、斟酌以及學習他國的做法以求最後作出最公正的判決。”嚴義明闡述,同時,法院認為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訴訟一案與本案存在一定關聯,在作出本案判決前需等待參考楊劍波案件的訴訟結果。

上海市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則向記者稱,法院判決勝訴後,更多的投資者正來向他在咨詢。“現訴訟時效還剩1個多月(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為2015年11月14日),對於之前觀望的眾多投資者來說,準備訴訟的時間就比較緊張。”他坦言。

據上海二中院披露,2013年8月16日11時05分,光大證券公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以下簡稱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股票,實際成交72.7億元。在當日下午13時開市後,光大證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況下通過賣空股指期貨、賣出ETF對沖風險,至14時22分才公告稱“公司策略投資部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

同年11月,中國證監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作出沒收及罰款5.2億元等處罰。

自2013年12月起,投資者訴光大證券公司證券、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案件陸續訴至上海二中院,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楊劍波訴被告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楊劍波訴訟請求。楊劍波不服上訴,2015年5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跟風買入受損自擔風險

在外界最為關註的因果關系認定層面,上海二中院認為,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行政訴訟生效判決已認定光大證券公司在內幕信息公開前將所持股票轉換為ETF賣出和賣出股指期貨空頭合約的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可以作為本案認定的依據。

光大證券公司在不披露的情況下即進行所謂對沖操作以規避損失,應認定存在過錯。其內部的《策略投資部業務管理制度》,不能違反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不影響對光大證券公司過錯的認定。在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期間,如果原告投資者進行50ETF、180ETF及其成份股、IF1309、IF1312交易且其主要交易方向與光大證券公司內幕交易方向相反的,推定存在因果關系。光大證券公司應對其過錯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

至於損失計算,則應以原告投資者的實際交易情況,考慮交易價格與基準價格的差額,區分不同情況合理計算損失金額。而對於原告投資者在非內幕交易時間段進行的交易,屬於跟風買入受損,光大證券公司對投資者的損失並無過錯,由投資者自行負擔投資風險。

據此,上海二中院對8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張某等6名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其中,張某等6名投資者分別獲得2220元到200980元的民事賠償。不過,亦駁回了王某等兩名投資者的訴訟請求。

原告方代理律師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光大證券方面並未當庭提出上訴,如光大證券未在10月15日前上訴的,則本判決將生效,光大證券需要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履行賠償責任。如果光大證券提起上訴,案件將進入二審程序。

根據上述相關判決書,王智斌梳理了以下六類投資者可依法向光大證券索賠:

1、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開買IF1309的股指期貨投資者;

2、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開買IF1312的股指期貨投資者;

3、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買入50ETF的投資者;

4、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買入180ETF的投資者;

5、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買入上證50成分股的投資者;

6、2013年8月16日13時至14時22分期間買入上證180成分股的投資者。

 

下為經嚴律師同意選用的《判決書》(節選)






  • 每日經濟新聞
  • 何劍嶺
  • 每經記者 王一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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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規12月起實施 郵件損毀丟失須7日內賠償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419

 

(CFP/圖)

新華網北京11月30日電(記者白陽)新版郵政管理服務辦法、新版保險法司法解釋、新版《中國藥典》……在新年到來前的31天里,一批開始實施的新規,將影響你我生活的方方面面。
 

郵局有望代收發快遞郵件損毀須7日內賠償

 
12月1日起,新修訂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正式施行。今後,郵政企業遍布城鄉的網絡有望向社會開放。
 
辦法明確,在市場化定價、清晰結算的前提下,允許郵政企業利用郵政通信基礎設施提供郵政普遍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這意味著,今後郵政局所代收發快遞有了法規依據。
 
辦法對消費者維權通道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辦法,在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過程中,郵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郵政企業應當自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用戶予以賠償。若用戶向郵企投訴未果,可向郵政管理部門申訴;郵政企業應當自收到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複;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用戶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複。
 

證監會派出機構明確監管職責發現重大問題應采取強制措施

 
自12月1日起實施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明確,案件調查過程中,須依法采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要按照規定負責實施。
 
根據規定,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資本市場相關市場主體實施檢查,並按照規定接收相關市場主體依法報送的業務、財務等備案、報告材料,進行審閱分析。派出機構實施檢查或其他日常監管活動,發現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重大風險和問題的,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依法采取凍結、查封等強制措施的,派出機構要按照規定負責實施。對於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案件,派出機構將履行相應的移送程序。
 
此外,派出機構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違約、區域性股權市場、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負有風險防範和處置的職責。
 

“藥物憲法”提升藥品安全性控制“紫河車”等“出局”

 
有“藥物憲法”之稱的《中國藥典》12月1日開始實施第十版。與5年前實施的第九版相比,新版藥典標準更加完善,收載品種總數約為5608個,增幅達到23.7%,藥用輔料品種大約增加至270個。
 
新版藥典全面提升了藥品安全性控制,農藥殘留量測定由9種提升至229種。在中藥安全性方面,增加了四個技術指導原則,增加和修訂了七個與檢測方法,特別是在前版基礎上,又對部分品種標準分別增加了二氧化硫殘留、重金屬殘留、農藥殘留、黃曲黴毒素等檢測。
 
值得註意的是,在新版藥典中,紫河車和河車大造丸兩種傳統中藥不再列入收載目錄,這意味著今後企業生產紫河車將不再有法定依據。“紫河車”即人體胎盤,由於存在倫理沖突和安全風險,近年來在醫學界受到廣泛爭議。
 

新版保險法司法解釋施行註重防範道德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將於12月1日起施行。該版司法解釋著重解決保險法保險合同章人身保險部分在適用中存在的爭議,以防範道德風險。
 
根據新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主動審查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以及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是否經過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
 
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為未成年人訂立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當事人主張參照保險法相關規定認定該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經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
 
新版司法解釋還對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的推定及故意犯罪如何認定等問題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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