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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烏龍指」系列案:複雜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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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造成的投資者損失誰來賠償?資本市場風險重重,怎麼判斷投資者的損失是因為內幕交易造成的?如何計算這些損失?……「烏龍指」引發的一系列複雜案件,注定將成為中國資本市場的標誌性案件。

「證券史繞不過去的案件」

就在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一週年之際,2014年8月5日,這一事件引發的民事賠償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從上午九點持續到下午六點,61件案件在這一天合併審理,其中證券內幕交易責任糾紛31件,期貨內幕交易責任糾紛30件。

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遠不止這些,市二中院受理共109件,涉訴標的超過1200萬元。

8月5日庭審當天,與原告席——嚴義明、許峰、林嶸、王智斌四位律師——龐大的陣容相比,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劉凌云顯得孤軍奮戰。

庭審圍繞四個焦點展開:是否存在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人是否主觀過錯;投資者的經濟損失與行為人的內幕交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怎樣的經濟損失。

在此之前,中國曾有四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2008年9月,投資者陳寧豐訴天山股份原副總經理陳建良證券內幕交易糾紛案以原告撤訴而告終;2009年,投資者起訴大唐電信公司董事潘海深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原告最終敗訴;2012年,黃光裕內幕交易案引發的兩起民事賠償案,最終法院認定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施天濤認為,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有關針對內幕交易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或者拒絕受理,或者予以駁回,或者調解結案。不僅僅是內幕交易,發生在資本市場的三大典型證券欺詐行為,除了虛假陳述外,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均未有通過民事訴訟真正獲得損害賠償的先例,「這表明了我國法院對於證券欺詐糾紛所持有的保守態度」。

多位律師和學者向南方週末記者表示,這必定將成為「未來中國證券史繞不過去的案件」。這一系列案件的審理,既是對法官專業技能的考驗,也是對市場法治的挑戰,更是觀察證券市場能否健康成長的重要窗口。

值得一提的是,與此密切相關的一樁案件——光大「烏龍指」案主要當事人、時任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一案,經延期後最遲將於8月18日宣判。烏龍指事件發生兩個多月後,證監會認定為內幕交易案,對楊劍波等處以罰款並作出終身市場禁入的決定。而楊劍波則罕見地狀告證監會,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此案的判決結果,被普遍認為對證券法治環境的塑造將起到標誌性作用。

激辯內幕交易

8月5日上午的庭審,有三分之一的時間在辯論光大證券是否構成內幕交易。

證監會的一紙處罰決定,是原告方最有力的證據——原告代理律師嚴義明認為,「證監會已經認定是內幕交易,還需要辯論嗎?光大證券常常忘記自己被證監會處罰的事實,沒有證監會的處罰也不會有今天的訴訟。」

「面對證監會的行政處罰至今沒有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是投資者要賠償了卻不承認內幕交易,光大證券是欺軟怕硬。」另一位原告代理律師許峰此話一出,庭審火藥味十足。

南方週末記者採訪的多位律師認為,證券法有很明確的規定,內幕交易就可以要求賠償,證監會的認定就能夠作為追究民事侵權責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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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烏龍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早盤,A股突然暴漲,引起整個市場劇烈波動。事後發現,這是因為當天11時05分,光大證券在進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申贖套利交易時,因程序錯誤,以234億元的資金進行申購,實際成交72.7億元。為了彌補損失,當日光大證券在尚未公告的情況下,做了股指期貨等回補交易。在這一過程中,許多投資者作出與市場漲跌方向相反的操作,遭受損失。

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向南方週末記者表示,監管部門的認定對受損的投資者來說,當然是一個比較有利的證據,但不能作為全部的證據。作為被告方,光大證券也有平等的地位。關於虛假陳述有一條司法解釋,要以行政認定作為前提。但是關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最高院還沒有出司法解釋。

光大證券代理律師在庭審現場則多次質疑證監會的處罰決定,「雖然證監會最後認定它是內幕信息,但是我們認為認定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這也是光大證券首次在公開場合對內幕交易的指控進行辯護,其間多次將矛頭直指證監會。

媒體的報導是否能認定為對外披露了信息,也是雙方爭議的焦點。

光大證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媒體在2013年8月16日11時32分發佈的新聞,稱此時媒體已經就股指波動等問題作了報導,且被各大網站轉載傳播,並不存在隱瞞信息,已經對市場起到了警示作用。

但原告方律師認為,光大證券是被媒體揭露,而非主動披露,且董秘梅健當時對媒體否認這一事實,誤導了投資者。

針對董秘的信息誤導行為,證監會後來認定其「違反了證券法第78條第二款關于禁止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信息誤導的規定」。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呂隨啟認為,證監會認定這是董秘的個人行為,而不是光大證券的公司行為。即使這種信息誤導對整個市場造成了損害,理論上自董秘做出此信息誤導直至光大證券正式公告之間從事證券市場交易的投資者都有權索賠,這種索賠也只能針對該董秘個人,而不能針對光大證券。

在信息誤導的獲賠上,迄今為止從未有過此類索賠案例。因果關係如何推定,損失如何計算,並不清楚。

散戶是被蓄意獵殺,還是跟風追漲踏空?

在充滿風險的股市上,投資者出現損失的原因往往錯綜複雜,是否僅由於內幕交易行為造成,往往難以分辨。

雖然證券法明確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由於至今沒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釋,如何計算投資者的損失,如何證明原告的損失與內幕交易具有因果關係,由誰來承擔舉證責任等問題都沒有具體的依據。

內幕交易與投資人損失因果關係的論證同樣成為本案的焦點。

呂隨啟認為,無論是機構還是普通投資者,都面臨著自己投資行為的性質很難界定的問題。投資者要想在法院立案並成功獲賠,需要監管層和交易所配合提供證據,事實上很難得到二者的支持,法律也沒有明確它們有提供證據的強制性義務。

當日11點05股指暴漲,看到權重股漲停,普通投資者認為行情起來了。當天11點59分,光大證券董秘梅健向媒體闢謠,也引起市場上投資者的誤判,大量投資者在高位接盤。此時,光大證券反手做空。

原告方因此認為,光大證券的內幕交易與股指期貨、大盤下跌都有直接因果關係,所有的投資者都可以來起訴。

光大證券卻有相反的解釋,大盤下跌的原因非常複雜,其他投資者追漲,造成下午下跌帶來的損失,是跟風追漲造成的,與光大證券沒有關係。

原告代理律師則當庭反駁:「光大的行為是蓄意設局,引誘不明真相的投資者,是十分狡詐的獵殺行為!」

賠償是個技術活

這一震動資本市場的案件,涉及股市和股指期貨等多個市場,原告十分複雜。既有截止到2013年8月15日持有空倉的投資者(他們因為股指期貨瞬間上漲而爆倉),也有11點05分到14點22分之間,被告存在內幕交易的時間段接盤的投資者等等。

不同投資者採用的交易方式也十分複雜,包括同向交易、頻繁交易和高頻交易等。交易品種更是琳瑯滿目。

基於這些複雜的情況,究竟哪類的投資品種或者投資行為可以受到賠償,法庭上爭論激烈。

「同時、善意、反向,這六字原則是投資者能否獲得賠償的標準。」原告律師許峰稱,只要投資者的操作不違法,就不影響因果關係的認定。

可以想見,光大證券認為的賠償範圍則要小得多。

究竟如何計算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一項技術活。

鑑於案件的複雜性,審判長沒有當庭宣判。庭審以審判長的勸解作結:

「8·16」事件既有證券公司的問題,也反映出市場的不足。投資者對於所謂的市場利好缺乏冷靜分析,盲目跟風;國內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對內幕交易侵權責任的清晰界定,西方成熟市場在立法和司法上已經把內幕交易的責任範圍從上市公司董監高擴展到其他能夠對市場產生影響的主體,值得借鑑。虛假陳述的侵權案件中,投資者應當獲得賠償。那麼為什麼內幕交易案件產生的侵權,投資者不能獲得賠償呢?對於光大證券而言,一方面通過自營參與市場交易,另一方面又通過經紀業務服務投資者。是不是應該從公司發展角度,向投資者真誠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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