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創新政策與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的文件,國辦要求再次清理

據國務院客戶端28日消息,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相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將對涉及自主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的規範性文件,再開展一次清理工作。對於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啟動修訂程序。

通知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相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函〔2016〕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履行“中國的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不掛鉤”的對外承諾,2011年11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入開展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相關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1〕41號),要求各地方、各有關部門自2011年12月1日起停止執行規範性文件中關於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的措施。為深入貫徹落實國辦發明電〔2011〕41號文件有關要求,切實履行我國對外承諾,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開展清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對涉及自主創新政策與提供政府采購優惠掛鉤的規範性文件,再開展一次清理工作。清理後,要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文件目錄;未列入繼續有效文件目錄的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今後不得制定違反我國對外承諾的新文件。

二、對於不符合國辦發明電〔2011〕41號文件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啟動修訂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溝通,建議出臺地方性法規時,註意與中央政府對外承諾保持一致。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清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有關工作進展情況請於2016年12月底前上報國務院,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1月16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5227

國辦發文推進綠色產品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黑名單制度

據中國政府網7日消息,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的意見》。《意見》要求,推進綠色產品信用體系建設,嚴格落實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認證實施機構對檢測認證結果的連帶責任,對嚴重失信者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

《意見》指出,要按照統一目錄、統一標準、統一評價、統一標識的方針,將現有環保、節能、節水、循環、低碳、再生、有機等產品整合為綠色產品,到2020年,初步建立系統科學、開放融合、指標先進、權威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健全法律法規和配套政策,實現一類產品、一個標準、一個清單、一次認證、一個標識的體系整合目標。

《意見》明確了7個方面重點任務:

一是統一綠色產品內涵和評價方法,基於全生命周期理念,科學確定綠色產品評價關鍵階段、關鍵指標,建立相應評價方法與指標體系。

二是構建統一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與標識體系,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職能作用,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綠色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

三是實施統一的綠色產品評價標準清單和認證目錄,依據標準清單中的標準實施綠色產品認證,避免重複評價。

四是創新綠色產品評價標準供給機制,優先選取與消費者吃、穿、住、用、行密切相關的產品,研究制定綠色產品評價標準。

五是健全綠色產品認證有效性評估與監督機制,推進綠色產品信用體系建設,嚴格落實生產者對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認證實施機構對檢測認證結果的連帶責任,對嚴重失信者建立聯合懲戒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主體建立黑名單制度。

六是加強技術機構能力和信息平臺建設,培育一批綠色產品專業服務機構,建立統一的綠色產品信息平臺。

七是推動國際合作和互認,積極應對國外綠色壁壘。

《意見》還提出了4項保障措施。包括加強部門聯動配合,建立綠色產品標準、認證與標識部際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相關政策措施;健全綠色產品體系配套政策,加強重要標準研制,建立標準推廣和認證采信機制,推行綠色產品領跑者計劃和政府綠色采購制度;營造綠色產品發展環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政府應結合實際促進綠色產品標準實施、認證結果使用與效果評價,推動綠色產品發展;加強綠色產品宣傳推廣,傳播綠色發展理念,引導綠色生活方式。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6526

國辦:嚴格濕地用途監管 這七類活動要禁止

12日從中國政府網獲悉,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方案》要求,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到2020年,全國濕地面積不低於8億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於7億畝,新增濕地面積300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複水平。

《方案》明確了擬建立完善的一系列濕地保護修複制度,包括完善濕地分級管理體系、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建立退化濕地修複制度、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等等。

其中,在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方面,《方案》還提出要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複,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幹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汙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遊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6〕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方案

濕地在涵養水源、凈化水質、蓄洪抗旱、調節氣候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態系統,也是自然生態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濕地保護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國家生態安全,事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中華民族子孫後代的生存福祉。為加快建立系統完整的濕地保護修複制度,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建立濕地保護修複制度,全面保護濕地,強化濕地利用監管,推進退化濕地修複,提升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堅持生態優先、保護優先的原則,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續性;堅持全面保護、分級管理的原則,將全國所有濕地納入保護範圍,重點加強自然濕地、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的保護與修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鼓勵社會各界參與濕地保護與修複;堅持綜合協調、分工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等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協同推進濕地保護與修複;堅持註重成效、嚴格考核的原則,將濕地保護修複成效納入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幹部的考評體系,嚴明獎懲制度。

(三)目標任務。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到2020年,全國濕地面積不低於8億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於7億畝,新增濕地面積300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複水平。

二、完善濕地分級管理體系

(四)建立濕地分級體系。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將全國濕地劃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列入不同級別濕地名錄,定期更新。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重要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明確相關管理規則和程序,發布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發布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名錄。(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五)探索開展濕地管理事權劃分改革。堅持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探索開展濕地管理方面的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明晰國家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事權劃分。(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六)完善保護管理體系。國務院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指導全國濕地保護修複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指導本轄區濕地保護修複工作。對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要通過設立國家公園、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等方式加強保護,在生態敏感和脆弱地區加快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加強各級濕地保護管理機構的能力建設,夯實保護基礎。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探索設立濕地管護公益崗位,建立完善縣、鄉、村三級管護聯動網絡,創新濕地保護管理形式。(國家林業局、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實行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

(七)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確定全國和各省(區、市)濕地面積管控目標,逐級分解落實。合理劃定納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範圍,明確濕地名錄,並落實到具體濕地地塊。經批準征收、占用濕地並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要按照“先補後占、占補平衡”的原則,負責恢複或重建與所占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提升濕地生態功能。制定濕地生態狀況評定標準,從影響濕地生態系統健康的水量、水質、土壤、野生動植物等方面完善評價指標體系。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提高到80%以上,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5%,水鳥種類不低於231種,全國濕地野生動植物種群數量不減少。(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九)建立濕地保護成效獎懲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成員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有關領導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要將濕地面積、濕地保護率、濕地生態狀況等保護成效指標納入本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等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獎勵機制和終身追責機制。(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四、健全濕地用途監管機制

(十)建立濕地用途管控機制。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確定各類濕地功能,實施負面清單管理。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在保護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複,禁止開(圍)墾、填埋、排幹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向濕地超標排放汙染物,禁止對濕地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魚類洄遊通道造成破壞,禁止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其他活動。(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一)規範濕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進一步加強對取水、汙染物排放、野生動植物資源利用、挖砂、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涉外科學考察等活動的管理。(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嚴肅懲處破壞濕地行為。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對濕地利用進行監督,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區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探索建立濕地利用預警機制,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嚴厲查處違法利用濕地的行為,造成濕地生態系統破壞的,由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恢複原狀,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恢複原狀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探索建立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執法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或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濕地資源利用者的監督。(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建立退化濕地修複制度

(十三)明確濕地修複責任主體。對未經批準將濕地轉為其他用途的,按照“誰破壞、誰修複”的原則實施恢複和重建。能夠確認責任主體的,由其自行開展濕地修複或委托具備修複能力的第三方機構進行修複。對因歷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態破壞的、因重大自然災害受損的濕地,經科學論證確需恢複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承擔修複責任,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四)多措並舉增加濕地面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近年來濕地被侵占情況進行認真排查,並通過退耕還濕、退養還灘、排水退化濕地恢複和鹽堿化土地複濕等措施,恢複原有濕地。各地要在水源、用地、管護、移民安置等方面,為增加濕地面積提供條件。(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實施濕地保護修複工程。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分別會同同級相關部門編制濕地保護修複工程規劃。堅持自然恢複為主、與人工修複相結合的方式,對集中連片、破碎化嚴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濕地進行修複和綜合整治,優先修複生態功能嚴重退化的國家和地方重要濕地。通過汙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複、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植被恢複、野生動物棲息地恢複、拆除圍網、生態移民和濕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複濕地生態功能,增強濕地碳匯功能,維持濕地生態系統健康。(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十六)完善生態用水機制。水資源利用要與濕地保護緊密結合,統籌協調區域或流域內的水資源平衡,維護濕地的生態用水需求。從生態安全、水文聯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綜合治理方法,建立濕地生態補水機制,明確技術路線、資金投入以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水庫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慮相關野生動植物保護需求。(水利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十七)強化濕地修複成效監督。國務院濕地保護管理相關部門制定濕地修複績效評價標準,組織開展濕地修複工程的績效評價。由第三方機構開展濕地修複工程竣工評估和後評估。建立濕地修複公示制度,依法公開濕地修複方案、修複成效,接受公眾監督。(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六、健全濕地監測評價體系

(十八)明確濕地監測評價主體。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重要濕地的監測評價,制定全國濕地資源調查和監測、重要濕地評價、退化濕地評估等規程或標準,組織實施全國濕地資源調查,調查周期為10年。省級及以下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的監測評價。加強部門間濕地監測評價協調工作,統籌解決重大問題。(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十九)完善濕地監測網絡。統籌規劃國家重要濕地監測站點設置,建立國家重要濕地監測評價網絡,提高監測數據質量和信息化水平。健全濕地監測數據共享制度,林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海洋等部門獲取的濕地資源相關數據要實現有效集成、互聯共享。加強生態風險預警,防止濕地生態系統特征發生不良變化。(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二十)監測信息發布和應用。建立統一的濕地監測評價信息發布制度,規範發布內容、流程、權限和渠道等。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全國範圍、跨區域、跨流域以及國家重要濕地監測評價信息。運用監測評價信息,為考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落實濕地保護責任情況提供科學依據和數據支撐。建立監測評價與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七、完善濕地保護修複保障機制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濕地保護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實施濕地保護科學決策,及時解決重大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形成濕地保護合力,確保實現濕地保護修複的目標任務。強化軍地協調配合,共同加強濕地保護管理。(國家林業局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二十二)加快法制建設。抓緊研究制訂系統的濕地保護管理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好水、土地、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督促指導有關省份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濕地保護與修複的地方法規。(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發揮政府投資的主導作用,形成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個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機制。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引導金融資本加大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研究給予風險補償。探索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率先在國家級濕地自然保護區和國家重要濕地開展補償試點。(國家林業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牽頭,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海洋局等參與)

(二十四)完善科技支撐體系。加強濕地基礎和應用科學研究,突出濕地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水資源安全等關系研究。開展濕地保護與修複技術示範,在濕地修複關鍵技術上取得突破。建立濕地保護管理決策的科技支撐機制,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國家林業局、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五)加強宣傳教育。面向公眾開展濕地科普宣傳教育,利用互聯網、移動媒體等手段,普及濕地科學知識,努力形成全社會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抓好廣大中小學生濕地保護知識教育,樹立濕地保護意識。研究建立濕地保護誌願者制度,動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和相關知識傳播。(國家林業局、教育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7262

國辦通報兩鋼企調查處理情況:性質惡劣、影響極壞

12月30日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江蘇華達鋼鐵有限公司和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通報指出,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對去產能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執行政策規定不嚴格;一些企業對去產能工作的嚴肅性認識不深,對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置若罔聞,違法違規生產“地條鋼”、建設鋼鐵冶煉項目,嚴重幹擾行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影響去產能工作大局。

通報稱,華達公司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裝備,生產銷售不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地條鋼”,屬於典型的頂風違法違規行為,且目前江蘇省“地條鋼”企業數量眾多、分布範圍廣、存在時間長,性質惡劣、影響極壞。

安豐公司新建設的鋼鐵冶煉項目,屬於頂風違法違規、未批先建,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幹擾了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江蘇華達鋼鐵有限公司和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

國辦發〔2016〕1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以鋼鐵煤炭行業為重點推進去產能,是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落實“三去一降一補”任務的重要內容。2016年以來,各有關方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履職、密切配合,大力推進鋼鐵行業去產能工作,目前已提前超額完成年度目標任務。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政府對去產能工作部署落實不到位,執行政策規定不嚴格;一些企業對去產能工作的嚴肅性認識不深,對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置若罔聞,違法違規生產“地條鋼”、建設鋼鐵冶煉項目,嚴重幹擾行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影響去產能工作大局。

為嚴肅黨紀國法、確保政令暢通,順利推進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後產能工作,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的決定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銀監會、鋼鐵工業協會等10個部門和單位組成國務院調查組,會同監察部在江蘇省、河北省的支持配合下,本著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江蘇華達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達公司)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地條鋼”、河北安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豐公司)違法違規建設鋼鐵冶煉項目開展了調查處理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將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如下:

一、華達公司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地條鋼”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

(一)調查情況。華達公司是位於江蘇省徐州市新沂市的鋼鐵企業,於2010年8月註冊成立,註冊資本金2680萬元。截至2016年7月底,該公司擁有3條軋鋼生產線,具備年產鋼材30萬噸能力,共有職工128人(均未辦理任何社會保險)。華達公司用於生產建築鋼材的設備是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裝備,2010年以來累計生產“地條鋼”17.5萬噸,銷售收入約6.4億元。2016年7月底中央電視臺曝光後,徐州市、新沂市政府拆除了華達公司全部生產線。

另外,根據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有關部署,江蘇省對全省範圍生產銷售“地條鋼”情況作了進一步排查,共發現“地條鋼”企業63家,合計產能1233萬噸。這些企業主要分布在徐州、連雲港、淮安、宿遷、鹽城、泰州、鎮江、常州、無錫、蘇州等10個地市。江蘇省對排查出的“地條鋼”企業開展了治理整頓,目前已全部整治到位。

(二)主要問題。華達公司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裝備,生產銷售不符合相關質量標準的“地條鋼”,屬於典型的頂風違法違規行為,且目前江蘇省“地條鋼”企業數量眾多、分布範圍廣、存在時間長,性質惡劣、影響極壞。這起事件也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在去產能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1.失職失責。江蘇省一些地方對“地條鋼”的危害性重視不夠、監管不嚴,有關市、縣及職能部門均未及時發現華達公司的違法生產行為,存在失職失責問題。

2.貫徹執行國家政策不力。在去產能工作中,江蘇省有關方面缺乏有效監督,導致一些縣、鄉(鎮)執行政策大打折扣。2013年徐州市決定取締華達公司,但新沂市、瓦窯鎮(企業所在地)政府弄虛作假、逃避取締;2015年新沂市決定關閉華達公司後,瓦窯鎮黨委、政府以各種理由說情,拒不關停;瓦窯鎮政府甚至將華達公司視為財政支柱企業,多次授予該公司所謂“特別貢獻獎”。

3.“地條鋼”企業底數不清。江蘇省有關方面對“地條鋼”企業底數不清,查處不堅決。2016年5月,江蘇省在報送的《化解鋼鐵過剩產能實施方案》中未列出“地條鋼”企業。華達公司違法違規行為曝光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江蘇省於8月15日前上報全省“地條鋼”企業及查處情況,江蘇省有關方面直到調查組進駐前仍未按要求上報。

(三)處理決定。

1.責成江蘇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華達公司等長期違法違規生產銷售“地條鋼”,江蘇省政府及有關市、縣政府存在失職失責行為。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江蘇省副省長馬秋林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由江蘇省根據有關規定,對111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省管幹部6人:給予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副局長李景輝、徐州市市長周鐵根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趙芝明、經濟和信息化委副主任高清、徐州市副市長馮興振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新沂市委書記王成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余市、縣、鄉(鎮)有關責任人由江蘇省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此外,依法依規追究華達公司等企業有關人員責任。

4.責令江蘇省繼續加大排查力度,對全省生產銷售“地條鋼”、違法違規新增鋼鐵產能等行為進行徹底整治,堅決防止死灰複燃。

二、安豐公司違法違規建設鋼鐵冶煉項目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

(一)調查情況。安豐公司是位於河北省秦皇島市昌黎縣的鋼鐵企業。截至2015年底,公司總資產140億元,職工10350人。目前,該公司擁有煉鐵產能724萬噸、煉鋼產能816萬噸。2016年1—10月,銷售收入106億元。

2015年8月,安豐公司出資2.68億元購買本縣順先公司產能指標,計劃用所購指標和拆除本公司高爐騰出的產能指標,置換建設1座1206立方米高爐和1座100噸轉爐。安豐公司在未履行產能置換、項目備案、環境影響評價、土地利用、規劃建設、施工評審、安全生產“三同時”等手續的情況下,當月擅自啟動了項目建設。截至2016年5月項目被昌黎縣政府責令停建時,安豐公司已完成投資6.91億元(含購買產能指標款項),1座1200立方米級高爐主體及部分附屬設施已基本建成,1座100噸級轉爐爐體已安裝,另有1座100噸級轉爐基礎已完成。

(二)主要問題。安豐公司新建設的鋼鐵冶煉項目,屬於頂風違法違規、未批先建,性質惡劣、影響極壞,幹擾了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這起事件也暴露出有關地方政府在去產能工作中存在以下問題:

1.嚴重失察。河北省及有關市、縣對鋼鐵去產能工作的嚴肅性認識不到位,對本地鋼鐵企業監管不力,安豐公司自2015年8月開始違法違規建設鋼鐵冶煉項目,有關方面直到2016年5月才發現和查處。

2.未按規定上報。2016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發文要求各地在6月10日前上報鋼鐵煤炭行業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情況,河北省有關方面雖然發現了安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但未按規定上報。

3.行政效率低下。河北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安豐公司產能置換申請時,沒有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及“明確標準、縮短流程、限時辦結”的要求履行職責,主動為企業服務。安豐公司從2015年10月開始向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申請的產能置換項目,至今仍沒有辦理完成相關手續。

(三)處理決定。

1.責成河北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2.安豐公司違法違規建設鋼鐵冶煉項目,相關職能部門嚴重失察,行政效率低下,河北省政府及有關市、縣政府存在失職失責行為。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河北省副省長張傑輝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3.由河北省根據有關規定,對27名責任人進行問責。其中,省管幹部5人:給予省發展改革委副巡視員高俊釗、工業和信息化廳副廳長周軍堂、秦皇島市市長張瑞書行政記過處分;給予秦皇島市常務副市長薛永純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昌黎縣委書記劉學彬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余市、縣、鄉(鎮)有關責任人由河北省依法依規給予處理。此外,依法依規追究安豐公司有關人員責任。

4.責令河北省針對安豐事件暴露出的嚴重失察、行政效率低下等問題,抓緊制定整改落實方案;依法依規穩妥處置安豐公司違法違規項目。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華達公司和安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後果十分嚴重。對兩起事件進行嚴肅處理和嚴厲問責,發揮了負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決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後產能的決心。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從中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要深入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不折不扣抓好落實,堅定不移完成化解過剩產能、淘汰落後產能各項工作任務。

(一)開展專項督查。國務院將對落後產能開展專項督查和清理整頓。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負責開展鋼鐵、煤炭行業專項督查,環境保護部、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開展水泥、玻璃行業專項督查。各地要迅速開展梳理排查工作,確保全覆蓋、無死角,對落後產能裝備和違法違規行為必須發現一起、處理一起,加大公開曝光力度,形成“零容忍”震懾態勢。

(二)查找薄弱環節。各有關方面要全面梳理去產能工作中的薄弱環節,依法依規加強整改,確保落後產能淘汰出清、“僵屍企業”應退盡退,決不允許出現弄虛作假行為。堅決禁止違法違規建設,決不允許產能邊減邊增,確保真去真退。堅定不移推動鋼鐵等產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發展水平。

(三)落實各方責任。強化責任意識,明晰責任分工,切實把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落實到位。針對去產能工作中存在的職工安置難、債務處置難、資金籌措難以及環保、質量、土地、安全、能耗、工商等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職盡責,落實任務、堵塞漏洞,盡快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和政策措施。

(四)提升行政效能。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部署和“明確標準、縮短流程、限時辦結”要求,進一步規範流程、明確時限、提高效率,切實為企業提供高效服務。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綜合運用信息技術、大數據和遙感衛星監測等現代化手段,創新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和水平,為推進去產能工作提供有力支撐。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0217

國辦發文規範開發區設立 每個縣原則上不超1家

改革開放以來,開發區在我國經濟崛起騰飛的過程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歷經三十多年,在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之後,開發區如何進一步發揮引領的作用呢?

2月6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下稱《意見》),就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提出了包括總體要求、優化開發區形態和布局、加快開發區轉型升級、全面深化開發區體制改革、完善開發區土地利用機制、完善開發區管理制度等5大方面共23條意見。

自1984年設立首批開發區以來,我國開發區從沿海到內地,類型不斷拓展,數量逐步增多,成為推動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平臺。國家發改委負責人答記者問稱,開發區發展總體上的問題也值得關註。一是發展水平有待提高。目前各類開發區數量過多、布局不合理、低水平重複建設、惡性競爭等問題較為突出。部分開發區產業定位趨同,主導產業不突出,特色發展、錯位發展有待提高。二是體制機制創新不足。近年來,不少開發區改革創新力度不夠,內設機構不斷增多,失去了精簡高效的特點。三是管理制度有待完善。目前開發區包括不同類型,但對各類開發區規劃、設立、擴區、調區、升級、考核等相關制度有待完善,需建立系統的管理制度。

產城融合

《意見》指出,開發區建設是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功實踐,對促進體制改革、改善投資環境、引導產業集聚、發展開放型經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當前,全球經濟和產業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面對新形勢,必須進一步發揮開發區作為改革開放排頭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應和增長動力,引領經濟結構優化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

根據意見,在開發區定位方面,開發區要堅持以產業發展為主,成為本地區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發展平臺,成為實施制造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開發區要科學規劃功能布局,突出生產功能,統籌生活區、商務區、辦公區等城市功能建設,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

將生產功能和城市功能有機統籌起來,達到產城融合,這也是目前我國城市建設的重要方向。

廣州市某經濟發展部門一位官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過去我國城市發展中,太強調功能的劃分,由此帶來了生產和生活、工作和居住區的完全割裂,造成了很多成本的增加,現在國家就更註重要把生產和生活有機地融合起來。

產城融合也更有利於開發區的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2015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9日發布《關於開展產城融合示範區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指出,為進一步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推動產業和城鎮融 合發展,加快培育一批新的經濟增長點或增長極,形成功能各異、相互協調補充的區域發展格局,國家發改委擬在全國範圍內選擇60個左右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產 城融合示範區建設工作。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研究員牛鳳瑞認為,工業化如果沒有城市化作為依托,工業化要支付更高的成本。反過來說,如果城市化沒有工業化的支撐,那麽城市化就是無源之水。所以產城融合從新型城鎮化與新型工業化的相互融合、相互促進,實現一個良性的互動。

與之相對應的是開發區管理體制的創新改變。在管理體制方面,《意見》要求,各地要加強對開發區與行政區的統籌協調,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減少向開發區派駐的部門,逐步理順開發區與代管鄉鎮、街道的關系,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有關規定確定開發區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對於開發區管理機構與行政區人民政府合並的開發區,應完善政府職能設置,體現開發區精簡高效的管理特點。

目前,不少地方對於開發區與行政區的統籌協調已經做了相應探索。例如在蘇州的盛澤等鎮,存在著明顯的“小馬拉大車”局面,雖然經濟規模總量很大,但經濟管理體制上是一個鎮,權限是鎮級權限,兩者之間很不相稱。針對這個問題,當地采取的是結合產業發展,借鑒開發區的體制來運作,能下放的權限盡量下放。

區鎮合一,即是指在經濟園區與鄉鎮之間突破行政區域的限制,通過整合政府職能、促進區域融合,實現功能互補、統籌發展的一種行政管理模式。這種模式把開發區的體制和鎮的體制合二為一,擴大了鎮的管理權限。

每縣開發區不超1家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各類開發區的發展方向。這其中,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國家級開發區要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突出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工貿易等產業特色,主動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水平園區,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園區品牌。

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省級開發區要依托區域資源優勢,推動產業要素集聚,提升營商環境國際化水平,向主導產業明確、延伸產業鏈條、綜合配套完備的方向發展,成為區域經濟增長極,帶動區域經濟結構優化升級。

另一方面,開發區在帶動城市和區域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許多地方也出現開發區建設泛濫,城市土地閑置、浪費嚴重等現象。由於粗放的土地利用方式,開發區里的部分企業存在“圈而不建、圈而慢建、圈多建少”等問題,大好的土地白白浪費。

對此,《意見》進一步規範了開發區設立、擴區和升級管理。《意見》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當地經濟發展需要,穩步有序推進開發區設立、擴區和升級工作,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的開發區不超過1家。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不得建設開發區,禁止開發區域嚴禁建設開發區。對於按照核準面積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現有開發區,在達到依法、合理、集約用地標準後,方可申請擴區。發展較好的省級開發區可按規定程序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4503

國辦: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建設 探索多元化運營模式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關於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意見強調,支持開發區完善外貿綜合服務體系和促進體系,鼓勵開發區積極吸引外商投資和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支持開發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內企業在全口徑外債和資本流動審慎管理框架下,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等形式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等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逐步整合為綜合保稅區。

意見提出,推進開發區建設和運營模式創新。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建設,探索多元化的開發區運營模式。鼓勵以PPP模式進行開發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類項目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在現有的開發區中投資建設、運營特色產業園,積極探索合作辦園區的發展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區開發運營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發行債券融資。充分發揮開發區相關協會組織作用,制訂開發區服務規範,促進開發區自律發展。

以下是意見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開發區

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幹意見

國辦發〔20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開發區建設是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功實踐,對促進體制改革、改善投資環境、引導產業集聚、發展開放型經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開發區已成為推動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重要平臺。當前,全球經濟和產業格局正在發生深刻變化,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面對新形勢,必須進一步發揮開發區作為改革開放排頭兵的作用,形成新的集聚效應和增長動力,引領經濟結構優化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若幹意見》,經國務院同意,現就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加強對各類開發區的統籌規劃,加快開發區轉型升級,促進開發區體制機制創新,完善開發區管理制度和政策體系,進一步增強開發區功能優勢,把各類開發區建設成為新型工業化發展的引領區、高水平營商環境的示範區、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集聚區、開放型經濟和體制創新的先行區,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形成經濟增長的新動力。

(二)基本原則。堅持改革創新。強化開發區精簡高效的管理特色,創新開發區運營模式,以改革創新激發新時期開發區發展的動力和活力。堅持規劃引領。完善開發區空間布局和數量規模,形成布局合理、錯位發展、功能協調的全國開發區發展格局,切實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堅持集聚集約。完善公共設施和服務體系,引導工業項目向開發區集中,促進產業集聚、資源集約、綠色發展,切實發揮開發區規模經濟效應。堅持發展導向。構建促進開發區發展的長效機制,以規範促發展,正確把握發展和規範的關系,不斷探索開發區發展新路徑、新經驗。

二、優化開發區形態和布局

(三)科學把握開發區功能定位。開發區要堅持以產業發展為主,成為本地區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集聚發展平臺,成為實施制造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載體。開發區要科學規劃功能布局,突出生產功能,統籌生活區、商務區、辦公區等城市功能建設,促進新型城鎮化發展。開發區要繼續把優化營商環境作為首要任務,著力為企業投資經營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配套完備的設施、共享便捷的資源,著力推進經濟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

(四)明確各類開發區發展方向。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等國家級開發區要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突出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工貿易等產業特色,主動對接國際通行規則,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高水平園區,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園區品牌。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等省級開發區要依托區域資源優勢,推動產業要素集聚,提升營商環境國際化水平,向主導產業明確、延伸產業鏈條、綜合配套完備的方向發展,成為區域經濟增長極,帶動區域經濟結構優化升級。

(五)推動各區域開發區協調發展。推進東部地區現有開發區轉型升級,增強開發區發展的內生動力,培育有全球影響力的制造研發基地,提高我國產業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支持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進一步完善開發區軟硬件環境,加強開發區承接產業轉移的能力建設,增強產業發展動力。鼓勵東部地區開發區輸出品牌、人才、技術、資金和管理經驗,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市場導向、利益共享的原則,與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合作共建開發區。圍繞“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推動沿海沿江沿線開發區良性互動發展,建設一批具有輻射帶動效應的轉型升級示範開發區,引導產業優化布局和分工協作。

三、加快開發區轉型升級

(六)推進開發區創新驅動發展。開發區要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創新、制度創新,吸引集聚創新資源,提高創新服務水平,推動由要素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支持開發區內企業技術中心建設,在有條件的開發區優先布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國家(部門)重點實驗室、國家地方聯合創新平臺、制造業創新中心。鼓勵開發區加快發展眾創空間、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創業服務平臺,構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設立科技創新發展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完善融資、咨詢、培訓、場所等創新服務,培育創新創業生態,創新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良好氛圍。支持有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建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為在全國範圍內完善科技創新政策提供可複制經驗。

(七)加快開發區產業結構優化。開發區要適應新一輪產業變革趨勢,加快實施“中國制造2025”戰略,通過優化園區功能、強化產業鏈條、扶持重大項目、支持科技研發、騰籠換鳥等措施,支持傳統制造業通過技術改造向中高端邁進,促進信息技術與制造業結合;主動培育高端裝備、機器人、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數字創意等戰略性新興產業;促進生產型制造向服務型制造轉變,大力發展研發設計、科技咨詢、第三方物流、知識產權服務、檢驗檢測認證、融資租賃、人力資源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以開發區為載體,努力形成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打造世界級產業集群。

(八)促進開發區開放型經濟發展。開發區要不斷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繼續發揮開放型經濟主力軍作用。支持開發區完善外貿綜合服務體系和促進體系,鼓勵開發區積極吸引外商投資和承接國際產業轉移。支持開發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內企業在全口徑外債和資本流動審慎管理框架下,通過貸款、發行債券等形式從境外融入本外幣資金。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優化,將符合條件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等類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逐步整合為綜合保稅區。

(九)推動開發區實現綠色發展。開發區要積極推行低碳化、循環化、集約化發展,推進產業耦合,推廣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積極參加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和運行。鼓勵開發區推進綠色工廠建設,實現廠房集約化、原料無害化、生產潔凈化、廢物資源化、能源低碳化。推進園區循環化改造,按照循環經濟“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理念,推動企業循環式生產、產業循環式組合,搭建資源共享、廢物處理、服務高效的公共平臺,促進廢物交換利用、能量梯級利用、水的分類利用和循環使用,實現綠色循環低碳發展。

(十)提升開發區基礎設施水平。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要整體規劃,配套電力、燃氣、供熱、供水、通信、道路、消防、防汛、人防、治汙等設施,並將為企業服務的公共信息、技術、物流等服務平臺和必要的社會事業建設項目統一納入整體規劃。推進海綿型開發區建設,增強防澇能力。開發區新建道路要按規劃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加快實施既有路面城市電網、通信網絡架空線入地工程。推進實施“互聯網+”行動,建設智慧、智能園區。積極利用專項建設基金,鼓勵政策性、開發性、商業性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

四、全面深化開發區體制改革

(十一)完善開發區管理體制。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進一步整合歸並內設機構,集中精力抓好經濟管理和投資服務,煥發體制機制活力。各地要加強對開發區與行政區的統籌協調,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和獨立核算機制,充分依托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開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減少向開發區派駐的部門,逐步理順開發區與代管鄉鎮、街道的關系,依據行政區劃管理有關規定確定開發區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對於開發區管理機構與行政區人民政府合並的開發區,應完善政府職能設置,體現開發區精簡高效的管理特點。對於區域合作共建的開發區,共建雙方應理順管理、投入、分配機制。各類開發區要積極推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實行管理機構與開發運營企業分離。各地要及時總結開發區發展經驗,積極探索開發區法規規章建設。

(十二)促進開發區整合優化發展。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探索建立開發區統一協調機制,避免開發區同質化和低水平惡性競爭,形成各具特色、差異化的開發區發展格局。鼓勵以國家級開發區和發展水平高的省級開發區為主體,整合區位相鄰、相近的開發區,對小而散的各類開發區進行清理、整合、撤銷,建立統一的管理機構、實行統一管理。被整合的開發區的地區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等經濟統計數據,可按屬地原則進行分成。對於位於中心城區、工業比重低的開發區,積極推動向城市綜合功能區轉型。

(十三)提高開發區行政管理效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將能夠下放的經濟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程序下放給開發區。對於開發區內企業投資經營過程中需要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逐級轉報的審批事項,探索取消預審環節,簡化申報程序,可由開發區管理機構直接向審批部門轉報。對於具有公共屬性的審批事項,探索由開發區內企業分別申報調整為以開發區為單位進行整體申報或轉報。科學制定開發區權責清單,優化開發區行政管理流程,積極推進並聯審批、網上辦理等模式創新,提高審批效率。

(十四)做好開發區投資促進工作。開發區要把投資促進作為重要任務,推進相關體制機制創新,營造國際化營商環境。鼓勵開發區設立綜合服務平臺,為投資者提供行政審批一站式服務。開發區要積極主動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創新招商引資方式,從政府主導向政府招商與市場化招商相結合轉變,加強招商引資人員培訓,提升招商引資工作專業化水平。開發區可結合產業發展方向,在政策允許和權限範圍內制定相應的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十五)推進開發區建設和運營模式創新。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建設,探索多元化的開發區運營模式。支持以各種所有制企業為主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資建設、運營開發區,或者托管現有的開發區,享受開發區相關政策。鼓勵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進行開發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類項目建設,鼓勵社會資本在現有的開發區中投資建設、運營特色產業園,積極探索合作辦園區的發展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開發區開發運營企業在境內外上市、發行債券融資。充分發揮開發區相關協會組織作用,制訂開發區服務規範,促進開發區自律發展。

五、完善開發區土地利用機制

(十六)優化開發區土地利用政策。對發展較好、用地集約的開發區,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給予適度傾斜。適應開發區轉型升級需要,加強開發區公共配套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用地保障,提高生產性服務業用地比例,適當增加生活性服務業用地供給。利用存量工業房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或涉及轉讓需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可按新用途、新權利類型、市場價,以協議方式辦理。允許工業用地使用權人按照有關規定經批準後對土地進行再開發,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補辦出讓手續的,可采取規定方式辦理並按照市場價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十七)嚴格開發區土地利用管理。各類開發區用地均須納入所在市、縣用地統一供應管理,並依據開發區用地和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用地結構。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制度和用地標準、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推動開發區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從建設用地開發強度、土地投資強度、人均用地指標的管控和綜合效益等方面加強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積極推行在開發區建設多層標準廠房,並充分利用地下空間。

六、完善開發區管理制度

(十八)加強開發區發展的規劃指導。開發區建設應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提升開發區規劃水平,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促進“多規合一”。為促進各類開發區合理有序良性發展,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編制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綜合考慮本地區經濟發展現狀、資源和環境條件、產業基礎和特點,科學確定開發區的區域布局,明確開發區的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制和未來發展方向。

(十九)規範開發區設立、擴區和升級管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根據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當地經濟發展需要,穩步有序推進開發區設立、擴區和升級工作,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的開發區不超過1家。限制開發區域原則上不得建設開發區,禁止開發區域嚴禁建設開發區。對於按照核準面積和用途已基本建成的現有開發區,在達到依法、合理、集約用地標準後,方可申請擴區。發展較好的省級開發區可按規定程序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

(二十)完善開發區審批程序和公告制度。國家級開發區的設立、擴區和省級開發區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申請,由科技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通盤考慮,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審批。省級開發區的設立、擴區、調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省(區、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備案。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定期修訂全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向社會公布符合條件的開發區名稱、面積、主導產業等,接受社會監督。

(二十一)強化開發區環境、資源、安全監管。開發區布局和建設必須依法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空間布局、總量管控、環境準入等方面運用環境影響評價成果,對入區企業或項目設定環境準入要求,積極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行水資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嚴格執行水資源論證制度,嚴格水土保持監督管理,防控廢棄渣土水土流失危害,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推動現有開發區全面完成汙水集中處理,新建開發區必須同步配套汙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汙染在線監控系統。開發區規劃、建設要加強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強化安全執法能力建設和安全監管責任體系建設。加強開發區各相關規劃的銜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所需的防護距離,促進產業發展與人居環境相和諧。

(二十二)完善開發區評價考核制度。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開發區綜合評價考核體系,統計部門要積極支持建立健全開發區統計體系,全面反映開發區的開發程度、產業集聚度、技術創新能力、創新創業環境、單位土地投資強度、產出率、帶動就業能力、經濟效益、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發展水平、能源利用效率、低碳發展、社會效益、債務風險等情況。

(二十三)建立開發區動態管理機制。開發區考核結果要與獎懲措施掛鉤,對考核結果好的開發區優先考慮擴區、升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開發區,要限制新增土地指標,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特別是長期圈占土地、開發程度低的開發區,要核減面積或予以降級、撤銷,不允許納入全國開發區審核公告目錄。

加強新形勢下開發區的改革發展,是適應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上下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營造有利的政策環境,共同開創開發區持續健康發展的新局面。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月19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4508

點睛丨國辦發文加強監管 疫苗龍頭望脫穎而出

中國政府網2月7日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加強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工作。

據了解,此次《意見》分別就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機制、促進疫苗自主研發和質量提升、加強疫苗流通全過程管理以及加強疫苗流通全過程管理等環節作出部署。

《意見》指出,要支持新型疫苗的研發和產業化,堅持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重點疫苗立足國內生產的原則,並鼓勵和支持國內疫苗生產企業規模化生產。

針對配送運輸環節,《意見》提出,疫苗生產企業可采取“幹線運輸+區域倉儲+區域配送”的分段接力方式配送疫苗,分別委托專業冷鏈運輸企業及具備冷鏈儲運條件的配送企業進行配送。同時,還要求各地區政府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偏遠地區疫苗及時配送。

最重要的是,《意見》表示,要逐步推動將安全、有效、財政可負擔的第二類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據了解,我國一類疫苗的接種一直由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二類疫苗則是由公民自費並且自願受種並承擔費用。而一旦納入國家免疫規劃,也就意味著相應疫苗藥品及所需註射器的購置費將由中央財政承擔,這將有利於提升民眾接種意願、擴大疫苗銷量,對於此前深受“疫苗事件”所累的二類疫苗生產企業而言無疑也將構成積極影響。

隨著此次《意見》的正式對外發布,未來我國對於疫苗生產制造及流通接種等環節監管將日趨嚴格和規範化,部分疫苗研發生產領域龍頭企業以及冷鏈物流領域企業有望從中脫穎而出。上市公司中,諸如智飛生物(300122.SZ)、金河生物(002688.SZ) 沃森生物(300142.SZ)以及柳州醫藥(603368.SH)等企業均有望借此迎來新的發展機遇。

 

今日《點睛》您可滿意?還有更多精彩等著您~請前往App Store、安卓商店搜索“第一財經”或掃描下方二維碼下載第一財經客戶端,好內容為更好決策。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4747

國辦:2020年全面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指出,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區域、長江經濟帶沿線各省(直轄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勘界定標,基本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國土生態空間得到優化和有效保護,生態功能保持穩定,國家生態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態保護紅線布局進一步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有效實施,生態功能顯著提升,國家生態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關於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幹意見》全文如下:

生態空間是指具有自然屬性、以提供生態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國土空間,包括森林、草原、濕地、河流、湖泊、灘塗、岸線、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凍原、無居民海島等。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在生態空間範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海岸生態穩定等功能的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保護,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取得明顯進展。但是,我國生態環境總體仍比較脆弱,生態安全形勢十分嚴峻。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是貫徹落實主體功能區制度、實施生態空間用途管制的重要舉措,是提高生態產品供給能力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構建國家生態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推動綠色發展的有力保障。現就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和維護生態功能為主線,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統保護的要求,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實現一條紅線管控重要生態空間,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維護國家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科學劃定,切實落地。落實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統籌考慮自然生態整體性和系統性,開展科學評估,按生態功能重要性、生態環境敏感性與脆弱性劃定生態保護紅線,並落實到國土空間,系統構建國家生態安全格局。

——堅守底線,嚴格保護。牢固樹立底線意識,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編制空間規劃的基礎。強化用途管制,嚴禁任意改變用途,杜絕不合理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破壞。

——部門協調,上下聯動。加強部門間溝通協調,國家層面做好頂層設計,出臺技術規範和政策措施,地方黨委和政府落實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主體責任,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確保劃得實、守得住。

(三)總體目標。2017年年底前,京津冀區域、長江經濟帶沿線各省(直轄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18年年底前,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生態保護紅線;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勘界定標,基本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國土生態空間得到優化和有效保護,生態功能保持穩定,國家生態安全格局更加完善。到2030年,生態保護紅線布局進一步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有效實施,生態功能顯著提升,國家生態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二、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依托“兩屏三帶”為主體的陸地生態安全格局和“一帶一鏈多點”的海洋生態安全格局,采取國家指導、地方組織,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四)明確劃定範圍。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於2017年6月底前制定並發布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技術規範,明確水源涵養、生物多樣性維護、水土保持、防風固沙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鹽漬化等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的評價方法,識別生態功能重要區域和生態環境敏感脆弱區域的空間分布。將上述兩類區域進行空間疊加,劃入生態保護紅線,涵蓋所有國家級、省級禁止開發區域,以及有必要嚴格保護的其他各類保護地等。

(五)落實生態保護紅線邊界。按照保護需要和開發利用現狀,主要結合以下幾類界線將生態保護紅線邊界落地:自然邊界,主要是依據地形地貌或生態系統完整性確定的邊界,如林線、雪線、流域分界線,以及生態系統分布界線等;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各類保護地邊界;江河、湖庫,以及海岸等向陸域(或向海)延伸一定距離的邊界;全國土地調查、地理國情普查等明確的地塊邊界。將生態保護紅線落實到地塊,明確生態系統類型、主要生態功能,通過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明確用地性質與土地權屬,形成生態保護紅線全國“一張圖”。在勘界基礎上設立統一規範的標識標牌,確保生態保護紅線落地準確、邊界清晰。

(六)有序推進劃定工作。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保護紅線空間格局和分布意見,做好跨省域的銜接與協調,指導各地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明確生態保護紅線可保護的濕地、草原、森林等生態系統數量,並與生態安全預警監測體系做好銜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劃定生態保護紅線責任制和協調機制,明確責任部門,組織專門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論證、廣泛征求意見,有序推進劃定工作,形成生態保護紅線。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保護紅線進行技術審核並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發布實施。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保護紅線基礎上,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銜接、匯總,形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並向社會發布。鑒於海洋國土空間的特殊性,國家海洋局根據本意見制定相關技術規範,組織劃定並審核海洋國土空間的生態保護紅線,納入全國生態保護紅線。

三、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落實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主體責任,強化生態保護紅線剛性約束,形成一整套生態保護紅線管控和激勵措施。

(七)明確屬地管理責任。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是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責任主體,要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履行好保護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做好指導協調、日常巡護和執法監督,共守生態保護紅線。建立目標責任制,把保護目標、任務和要求層層分解,落到實處。創新激勵約束機制,對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對造成破壞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根據需要設置生態保護紅線管護崗位,提高居民參與生態保護積極性。

(八)確立生態保護紅線優先地位。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後,相關規劃要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空間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時進行調整。空間規劃編制要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重要基礎,發揮生態保護紅線對於國土空間開發的底線作用。

(九)實行嚴格管控。生態保護紅線原則上按禁止開發區域的要求進行管理。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嚴禁任意改變用途。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後,只能增加、不能減少,因國家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保障項目建設等需要調整的,由省級政府組織論證,提出調整方案,經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報國務院批準。因國家重大戰略資源勘查需要,在不影響主體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經依法批準後予以安排勘查項目。

(十)加大生態保護補償力度。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持力度,加快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完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政策。推動生態保護紅線所在地區和受益地區探索建立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共同分擔生態保護任務。

(十一)加強生態保護與修複。實施生態保護紅線保護與修複,作為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和修複工程的重要內容。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建立生態保護紅線臺賬系統,制定實施生態系統保護與修複方案。優先保護良好生態系統和重要物種棲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態廊道,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分區分類開展受損生態系統修複,采取以封禁為主的自然恢複措施,輔以人工修複,改善和提升生態功能。選擇水源涵養和生物多樣性維護為主導生態功能的生態保護紅線,開展保護與修複示範。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推進生態移民,有序推動人口適度集中安置,降低人類活動強度,減小生態壓力。按照陸海統籌、綜合治理的原則,開展海洋國土空間生態保護紅線的生態整治修複,切實強化生態保護紅線及周邊區域汙染聯防聯治,重點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內入海河流綜合整治。

(十二)建立監測網絡和監管平臺。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和完善生態保護紅線綜合監測網絡體系,充分發揮地面生態系統、環境、氣象、水文水資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監測站點和衛星的生態監測能力,布設相對固定的生態保護紅線監控點位,及時獲取生態保護紅線監測數據。建立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依托國務院有關部門生態環境監管平臺和大數據,運用雲計算、物聯網等信息化手段,加強監測數據集成分析和綜合應用,強化生態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能力建設,全面掌握生態系統構成、分布與動態變化,及時評估和預警生態風險,提高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決策科學化水平。實時監控人類幹擾活動,及時發現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的行為,對監控發現的問題,通報當地政府,由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能組織開展現場核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2017年年底前完成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試運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依托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平臺,加強能力建設,建立本行政區監管體系,實施分層級監管,及時接收和反饋信息,核查和處理違法行為。

(十三)開展定期評價。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態保護紅線評價機制。從生態系統格局、質量和功能等方面,建立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評價指標體系和方法。定期組織開展評價,及時掌握全國、重點區域、縣域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狀況及動態變化,評價結果作為優化生態保護紅線布局、安排縣域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和實行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的依據,並向社會公布。

(十四)強化執法監督。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生態保護紅線執法監督。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常態化執法機制,定期開展執法督查,不斷提高執法規範化水平。及時發現和依法處罰破壞生態保護紅線的違法行為,切實做到有案必查、違法必究。有關部門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機制。

(十五)建立考核機制。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評價結果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開展生態保護紅線保護成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體系,作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評價及責任追究、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

(十六)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造成生態破壞的部門、地方、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對推動生態保護紅線工作不力的,區分情節輕重,予以誡勉、責令公開道歉、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要實行終身追責,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

四、強化組織保障

(十七)加強組織協調。建立由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的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協調機制,明確地方和部門責任。各地要加強組織協調,強化監督執行,形成加快劃定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工作格局。

(十八)完善政策機制。加快制定有利於提升和保障生態功能的土地、產業、投資等配套政策。推動生態保護紅線有關立法,各地要因地制宜,出臺相應的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地方性法規。研究市場化、社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保護資金,發揮資金合力。

(十九)促進共同保護。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生態保護紅線監控、評價、處罰和考核信息,各地及時準確發布生態保護紅線分布、調整、保護狀況等信息,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大政策宣傳力度,發揮媒體、公益組織和誌願者作用,暢通監督舉報渠道。

本意見實施後,其他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的政策規定要按照本意見要求進行調整或廢止。各地要抓緊制定實施方案,明確目標任務、責任分工和時間要求,確保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34793

國辦發布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

3月16日,據中國政府網站消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要求紮實有效放寬行業準入、進一步擴大投融資渠道、認真落實土地稅費政策、大力促進融合創新發展、加強監管優化服務。

以下為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激發

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意見

國辦發〔2017〕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社會領域新興業態不斷湧現,投資總量不斷擴大,服務能力不斷提升,但也仍然存在放寬準入不徹底、扶持政策不到位、監管體系不健全等問題。面對社會領域需求倒逼擴大有效供給的新形勢,深化社會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激發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投資活力,著力增加產品和服務供給,不斷優化質量水平,對於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挖掘社會領域投資潛力、保持投資穩定增長、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不斷增進人民福祉;堅持營利和非營利分類管理,深化事業單位改革,在政府切實履行好基本公共服務職責的同時,把非基本公共服務更多地交給市場;堅持“放管服”改革方向,註重調動社會力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吸引各類投資進入社會領域,更好滿足多層次多樣化需求。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紮實有效放寬行業準入

1.制定社會力量進入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具體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和評估辦法,新增服務和產品鼓勵社會力量提供。(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在社會需求大、供給不足、群眾呼聲高的醫療、養老領域盡快有突破,重點解決醫師多點執業難、納入醫保定點難、養老機構融資難等問題。(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銀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分別制定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機構設置的跨部門全流程綜合審批指引,推進一站受理、窗口服務、並聯審批,加強協作配合,並聯範圍內的審批事項不得互為前置。(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局分別牽頭會同公安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負責)各地出臺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各項審批的條件、程序和時限,提高部門內各環節審批效率,推廣網上並聯審批,實現審批進程可查詢。(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3.完善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優化和調整醫療機構類別、設置醫療機構的申請人、建築設計審查、執業許可證制作等規定,推進電子證照制度。(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則,修訂完善養老設施相關設計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標準。(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制定整合改造閑置資源發展養老服務工作辦法。推動公辦養老機構改革試點,鼓勵采取公建民營等方式,將產權歸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委托企業或社會組織運營。(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6.指導和鼓勵文化文物單位與社會力量深度合作,推動文化創意產品開發,通過知識產權入股等方式投資設立企業,總結推廣經驗,適時擴大試點。制定準入意見,支持社會資本對文物保護單位和傳統村落的保護利用。探索大遺址保護單位控制地帶開發利用政策。(文化部、國家文物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總結圖書制作與出版分開的改革試點經驗,制定擴大試點地區的方案。推動取消電影制片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審批等行政審批。(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牽頭負責)

8.制定體育賽事舉辦流程指引,明確體育賽事開展的基本條件、標準、規則、程序和各環節責任部門,打通賽事服務渠道,強化對口銜接,有關信息向社會公開。(體育總局牽頭負責)

9.規範體育比賽、演唱會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各項安保費用,提高安保公司和場館的市場化運營服務水平。(公安部牽頭會同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負責)

10.改革醫師執業註冊辦法,實行醫師按行政區劃區域註冊,促進醫師有序流動和多點執業。建立醫師電子註冊制度,簡化審批流程,縮短辦理時限,方便醫師註冊。(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局牽頭負責)醫療、教育、文化等領域民辦機構與公立機構專業技術人才在職稱評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負責)

二、進一步擴大投融資渠道

11.研究出臺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產業專項債券發行指引,結合其平均收益低、回報周期長等特點,制定有利於相關產業發展的鼓勵條款。(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負責)積極支持相關領域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和資產證券化產品,並探索發行股債結合型產品進行融資,滿足日常運營資金需求。(證監會、人民銀行按職責分工牽頭負責)引導社會資本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參與醫療機構、養老服務機構、教育機構、文化設施、體育設施建設運營,開展PPP項目示範。(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2.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結合實際情況設立以社會資本為主體、市場化運作的社會領域相關產業投資基金。(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3.推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創新開發有利於社會領域企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合理確定還貸周期和貸款利率。(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出臺實施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明確抵押品類別、管理、估值、抵質押率等政策。(銀監會牽頭負責)

15.加強知識產權評估、價值分析以及質押登記服務,建立健全風險分擔及補償機制,探索推進投貸聯動,加大對社會領域中小企業的服務力度。(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有效利用既有平臺,加強信息對接和數據共享,形成以互聯網為基礎、全國統一的商標權、專利權、版權等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匯總公示系統,推動社會領域企業以知識產權為基礎開展股權融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會同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部門負責)

16.支持社會領域企業用股權進行質押貸款,推動社會領域企業用收益權、應收賬款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進行質押貸款。鼓勵各地通過設立行業風險補償金等市場化增信機制,推動金融機構擴大社會領域相關產業信貸規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7.鼓勵搭建社會領域相關產業融資、擔保、信息綜合服務平臺,完善金融中介服務體系,利用財政性資金提供貼息、補助或獎勵。(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8.探索允許營利性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機構以有償取得的土地、設施等財產進行抵押融資。(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19.發揮行業協會、開發區、孵化器的溝通橋梁作用,加強與資本市場對接,引導企業有效利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等多層次資本市場。(科技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證監會、體育總局等部門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認真落實土地稅費政策

20.將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農用地轉用指標、新增用地指標分配要適當向上述領域傾斜,有序適度擴大用地供給。(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及各省級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1.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新供土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依法可按劃撥方式供應。對可以使用劃撥用地的項目,在用地者自願的前提下,鼓勵以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土地,支持市、縣政府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應有償使用的,依法可以招拍掛或協議方式供應,土地出讓價款可在規定期限內按合同約定分期繳納。支持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土地供應方式。(國土資源部牽頭會同財政部等部門負責)

2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據當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場供需、產業政策和其他用途基準地價等,制定公共服務項目基準地價,依法評估並合理確定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公共服務項目的出讓底價。(國土資源部牽頭負責)

23.企業將舊廠房、倉庫改造成文化創意、健身休閑場所的,可實行在五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國土資源部牽頭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環境保護部、文化部、體育總局等部門負責)

24.制定閑置校園校舍綜合利用方案,優先用於教育、養老、醫療、文化、體育等社會領域。(教育部牽頭會同民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文化部、體育總局等部門負責)

25.落實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稅收政策,明確界定享受各類稅收政策的條件。(稅務總局牽頭負責)

26.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落實非公立醫療、教育等機構享有與公立醫院、學校用水電氣熱等同價政策,落實民辦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企業用水電氣熱與工業同價政策,落實大眾健身休閑企業用水電氣熱價格不高於一般工業標準政策,落實社會領域各項收費優惠政策。(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四、大力促進融合創新發展

27.各地根據資源條件和產業優勢,科學規劃建設社會領域相關產業創新發展試驗區,在準入、人才、土地、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試。積極鼓勵各類投資投入社會領域相關產業,推動產業間合作,促進產業融合、全產業鏈發展。(各省級人民政府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8.制定醫養結合管理和服務規範、城市馬拉松辦賽指南、汽車露營活動指南、戶外徒步組織規範、文化自然遺產保護和利用指南。實施文化旅遊精品示範工程、體育醫療康複產業發展行動計劃。(國家衛生計生委、民政部、國家中醫藥局、體育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旅遊局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29.支持社會力量舉辦規範的中醫養生保健機構,培育一批技術成熟、信譽良好的知名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集團或連鎖機構。鼓勵中醫醫療機構發揮自身技術人才等資源優勢,為中醫養生保健機構規範發展提供支持。開展中醫特色健康管理。(國家中醫藥局牽頭負責)

30.推進“互聯網+”益民服務,完善行業管理規範,發展壯大在線教育、在線健身休閑等平臺,加快推行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試點,推廣大數據應用,引導整合線上線下企業的資源要素,推動業態創新、模式變革和效能提高。(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等部門負責)

31.鼓勵各地扶持醫療器械、藥品、康複輔助器具、體育運動裝備、文化裝備、教學裝備等制造業發展,強化產需對接、加強產品研發、打造產業集群,更好支撐社會領域相關產業發展。(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

五、加強監管優化服務

32.完善協同監管機制,探索建立服務市場監管體系。相關行業部門要統籌事業產業發展,強化全行業監管服務,把引導社會力量進入本領域作為重要職能工作,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總結成功經驗和案例,制定推廣方案。(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檢、價格等相關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社會領域服務市場監管,切實維護消費者權益,強化相關產品質量監督,嚴厲打擊虛假廣告、價格違法行為等。(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33.建立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機構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和退出機制,以違規違法行為、消防不良行為、信用狀況、服務質量檢查結果、顧客投訴處理結果等信息為重點,實施監管信息常態化披露,年內取得重點突破。(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4.將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其中涉及企業的相關記錄同步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采取限期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區跨行業信用獎懲聯動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牽頭會同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中醫藥局等相關部門負責)

35.積極培育和發展醫療、養老、教育、文化、體育等領域的行業協會商會,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主動完善和提升行業服務標準,發布高標準的服務信息指引,開展行業服務承諾活動,組織有資質的信用評級機構開展第三方服務信用評級。(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6.建立完善社會領域產業統計監測制度,在文化、體育、旅遊及相關產業分類基礎上,加強產業融合發展統計、核算和分析。(國家統計局牽頭負責)

37.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平面媒體及互聯網等新興媒體,積極宣傳社會資本投入相關產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先進典型,提升社會認可度。(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中醫藥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激發社會領域投資活力的重要意義,把思想認識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上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強化監管服務,合理引導預期,著力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3月7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1306

國辦:支持東部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東北國企改革

3月17日,據中國政府網站消息,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總體部署,組織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建立對口合作機制,開展對口合作。

《方案》要求,到2020年,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取得重要實質性成果,建立起橫向聯動、縱向銜接、定期會商、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構建政府、企業、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寬範圍、廣領域的合作體系,形成常態化幹部交流和人才培訓機制,在東北地區加快複制推廣一批東部地區行之有效的改革創新舉措,共建一批產業合作園區等重大合作平臺,實施一批標誌性跨區域合作項目,形成一套相對完整的對口合作政策體系和保障措施。

《方案》明確了推進對口合作4個方面共18項具體任務。體制機制創新方面,主要推動雙方在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民營經濟發展、對內對外開放等領域開展合作。產業合作方面,主要推動雙方裝備制造業等優勢產業、新興產業、農業和綠色食品產業、生產性服務業等領域開展合作。提升創業創新水平方面,主要是推動雙方在科技研發與轉化、高校院所交流、創業創新、高端人才交流等領域開展合作。平臺搭建方面,主要推動雙方在功能區對接、合作園區共建、重點城市發展等領域開展合作。

以下為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東北地區

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17〕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工作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3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

對口合作工作方案

組織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建立對口合作機制,是《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振興戰略加快推動東北地區經濟企穩向好若幹重要舉措的意見》(國發〔2016〕62號)中的明確要求,是實施新一輪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重要舉措,是推進東北振興與“三大戰略”對接融合的有效途徑,也是發揮我國制度優勢促進跨區域合作的創新舉措,對於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形成共同推進東北地區實現全面振興的合力具有重要意義。為穩步推進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實施新一輪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戰略的總體部署,組織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建立對口合作機制,通過市場化合作促進要素合理流動、資源共享、園區共建,開展幹部交流培訓,支持東北地區進一步轉變觀念,增強市場意識和競爭意識,激發內生活力和動力,促進東部地區與東北地區在合作中相互借鑒、優勢互補、互利共贏、共謀發展。

(二)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積極發揮政府在對口合作中的引導帶動作用,加強統籌謀劃,強化組織協調,優化政策環境,搭建合作平臺,促進人員交流。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促進資本、人才、技術等要素合理流動,通過市場化運作促進產業轉移,吸引項目、投資在東北地區落地。

——地方主體、國家支持。明確地方政府在對口合作中的主體責任,相關省市政府要將對口合作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組織、主動作為,積極探索、力求實效。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強化協調指導,加大政策支持,為對口合作創造有利條件。

——互利共贏、突出特色。註重發揮對口合作省市的比較優勢,揚長避短、揚長克短、揚長補短,實現南北聯動、協同發展。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基礎條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分省(市)施策,結合各地實際,拓展合作領域、豐富合作形式、創新合作方式。

——重點突破、示範帶動。針對東北地區改革發展中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重點推動學習借鑒東部地區市場觀念、管理理念、政策環境。鼓勵對口合作省市通過多種方式,打造一批合作樣板,力爭取得早期收獲,發揮示範帶動效應,推動對口合作工作不斷深入。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取得重要實質性成果,建立起橫向聯動、縱向銜接、定期會商、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構建政府、企業、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寬範圍、廣領域的合作體系,形成常態化幹部交流和人才培訓機制,在東北地區加快複制推廣一批東部地區行之有效的改革創新舉措,共建一批產業合作園區等重大合作平臺,實施一批標誌性跨區域合作項目,形成一套相對完整的對口合作政策體系和保障措施。

二、對口合作關系

在鼓勵支持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開展全方位合作基礎上,綜合考慮相關省市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發展水平以及合作現狀等因素,明確以下對口合作關系:

——東北三省與東部三省:遼寧省與江蘇省,吉林省與浙江省,黑龍江省與廣東省。

——東北四市與東部四市:沈陽市與北京市,大連市與上海市,長春市與天津市,哈爾濱市與深圳市。

支持內蒙古自治區主動對接東部省市,探索建立相應合作機制。鼓勵中西部老工業城市和資源型城市主動學習東部地區先進經驗做法。

三、重點任務

(一)對標先進經驗做法,推進體制機制創新。

1.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推動東北地區借鑒東部地區先進經驗,進一步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優化投資營商環境,加快推進東北地區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等試點。支持將東部地區成熟的改革試點經驗加快在東北地區複制推廣,鼓勵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合作承擔國家改革試點任務。

2.國有企業改革。推動東北地區學習東部地區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經驗做法,加快國資國企改革。支持東部地區企業通過多種方式參與東北地區國有企業改革、改造和重組,鼓勵共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國有資產市場化運作平臺。引導東部地區有實力的企業參與東北地區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

3.民營經濟發展。支持東北地區積極借鑒東部地區民營經濟發展經驗,完善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環境、市場環境、金融環境、創新環境、人才環境和法治環境等,加快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在東北地區遴選一批收益可預期的優質項目,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東部地區社會資本投資運營。允許具備條件的東部地區民間資本在東北地區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

4.對內對外開放。協同推進“一帶一路”建設,支持東部地區和東北地區共同推進中蒙俄經濟走廊建設,推動共建港口、鐵路、公路等重大基礎設施,聯合開展面向東北亞的開放合作,共同開拓周邊市場,共建對外開放平臺。鼓勵吸引東部地區企業、機構參加中國—東北亞博覽會、中俄博覽會和中國國際裝備制造業博覽會等展會,支持東北地區企業、機構參加東部地區展會。推動東北地區與京津冀地區融合發展,加強基礎設施聯通、產業轉移承接、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重點領域合作。支持東北地區與長江經濟帶、珠三角地區加強經貿投資合作。

5.發展理念共享。東北地區要定期組織相關城市、園區、企業赴東部地區學習轉型發展成功經驗。繼續組織好系列“東北行”活動,邀請東部地區標桿企業、先進園區、金融機構、科研單位等赴東北地區開展學習交流活動。

(二)開展產業務實合作,加快結構調整步伐。

1.裝備制造業等優勢產業。支持東北地區電力裝備、高檔數控機床、石化和冶金裝備、重型礦山和工程機械、農業機械裝備、先進軌道交通設備、海洋工程裝備、船舶制造等裝備制造能力與東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有效對接,推進產用結合、產需對接和產業鏈上下遊整合,推進東北地區優勢裝備制造業企業及其產品、技術與東部地區優勢資源有機結合,支持東北裝備“裝備中國”、走向世界。鼓勵引導東部地區大型裝備制造業企業在東北地區設立研發制造基地。推進雙方企業、研發機構在鋼鐵、有色、化工、建材、國防科技工業等領域開展合作。支持東部工業設計企業與東北地區制造企業合作,提升東北制造的設計水平和品牌形象。

2.新興產業。促進東北地區機器人與智能裝備、生物醫藥、新材料等新興產業與東部地區戰略性新興產業對接,形成協同放大效應。支持東部地區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等行業企業對接東北地區培育和發展新興產業三年行動計劃,在東北地區培育形成一批新興產業集群。充分利用東部地區互聯網平臺優勢,加快東北地區“互聯網+”發展。

3.農業和綠色食品產業。鼓勵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建立農業和綠色食品長期產銷對接關系。支持東部地區農業龍頭企業在東北地區建設一批特色農產品加工基地,共同推進水稻、玉米、大豆等重點農產品精深加工。東北地區要加大綠色有機農產品品牌建設和推介力度,開展特色農產品展銷活動;東部地區要發揮電子商務、營銷網絡和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優勢,支持東北地區特色農副產品進入東部地區市場。

4.生產性服務業。推動東部地區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等金融機構在東北地區依法合規開展業務。鼓勵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通過市場化方式發展創業投資基金、天使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加強跨區域物流業合作,開辟更多物流通道,改善東北地區航空、港口物流設施,提高物流社會化、標準化、信息化、專業化水平,鼓勵引導東部地區大型物流企業參與東北地區港航物流業發展和區域性物流中心、地區分撥中心建設,有效降低東北地區物流成本。

5.文化、旅遊和健康產業。開拓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文化交流新渠道,研究互設城市主題日、舉辦文化推介會等活動。支持對口合作城市、對口合作省份重點城市間加密航線和高鐵班次。支持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充分挖掘東北地區冰雪、森林、草原等生態旅遊資源,共同發展旅遊、文體、休閑等產業,通過共同開發景區、共同宣傳推介等多種方式打造特色旅遊品牌和線路,鼓勵和倡導互為旅遊客源地和目的地。支持有實力的旅遊企業跨區域開發東北地區優勢旅遊資源,合作建設一批特色旅遊小鎮。依托東北地區良好資源優勢和產業基礎,共同發展養老、醫療等健康產業,支持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醫療機構間開展合作。

(三)共促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創業創新水平。

1.科技研發與轉化。鼓勵對口合作省市建立科技創新合作機制,加強產學研用合作,促進跨區域科研合作和成果轉化,定期組織開展科技對接交流等活動。鼓勵東北地區複制東部地區在科技成果處置權、收益權、股權激勵等方面的經驗做法,推動科技成果在本地產業化。

2.高校院所交流合作。積極引導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高校和科研院所間開展交流合作,鼓勵學科共建和學生聯合培養,定期組織師資交流和學生互訪,研究開展課程互選、學分互認、資源互通。鼓勵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高校合作辦學,共建大學科技園和創業創新平臺。支持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開展職業教育合作,培養專業技能人才。

3.創業創新合作。推進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開放共享“雙創”資源,支持東部地區向東北地區推廣培育“雙創”企業、“雙創”平臺和創客的經驗做法,推介優秀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團隊參與東北地區創業投資發展。東北地區要加快推進雙創示範基地建設,與東部地區共建一批雙創平臺,營造良好創業創新氛圍。

4.高端人才交流。加強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人力資源服務合作,鼓勵對口合作省市搭建人才信息共享交流平臺,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理念,引導東部地區人才積極參與東北地區創業創新。組織東部地區院士、專家等高層次人才對口支持東北地區科技創新和企業發展。

(四)搭建合作平臺載體,探索共贏發展新路。

1.功能區對接。加強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新區、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產業轉型升級示範區、綜合保稅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重點開發開放平臺間的交流對接,積極推廣東部地區各類功能區建設的成功經驗和做法。

2.合作園區共建。支持在東北地區建設對口合作示範園區,引進東部地區的先進經驗、管理團隊,創新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吸引優勢產業集聚。支持東部地區重點園區在東北地區設立分園區,鼓勵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合作發展“飛地經濟”,探索跨地區利益分享機制。

3.重點城市合作。鼓勵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在對口合作框架下,加強重點城市間合作,在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市群協調發展,解決“大城市病”,建設宜居、智慧、低碳城市,以及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方面學習互鑒,引導東北地區學習東部地區在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資源型城市轉型、棚戶區改造、產城融合發展和特色小鎮建設、城鎮行政區劃優化設置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做法。

4.多層次合作體系建設。研究建立對口合作產業聯盟及產教聯盟,引導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行業協會商會等對接合作,促進理念互融、信息互通、資源互享。支持東部地區通過聯合組織招商、聯建招商網站、委托招商等方式,協助東北地區開展招商引資。建立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專家智庫間常態化交流機制,鼓勵舉辦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對口合作論壇。支持建設跨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鼓勵和支持相關省市結合實際,在基礎設施、生態環境、扶貧開發、勞務協作和社會事業等方面,創造性地開展形式多樣的合作交流。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機制。在國務院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下,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組織部要會同領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及相關省市政府,共同推進對口合作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加強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力量,切實承擔好對口合作綜合銜接和相關日常工作。相關省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對口合作工作的領導、協調和推進機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工作推進落實,將對口合作任務落到實處。支持對口合作省市政府主要負責同誌定期開展互訪或座談交流,共同研究推動重點工作。地方開展對口合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預算管理。

(二)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對口合作省市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共同編制對口合作階段性實施方案,根據需要編制重點合作領域專項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對口合作工作目標、範圍領域、重點任務、重大項目、建設時序和保障措施。要根據階段性實施方案和專項實施方案,制定對口合作年度工作計劃,開展年度工作總結評估,並及時將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和中央組織部。

(三)推進幹部人才交流培訓。對口合作省市要組織開展互派幹部掛職交流,促進觀念互通、思路互動、作風互鑒、辦法互學。依托東部地區相關省市各類幹部培訓機構,定期安排對東北三省地方政府負責人、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中央組織部要加強對相關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工作的指導,在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安排、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等方面給予傾斜支持,並按照職能分工指導重點領域合作。中央預算內投資設立專項資金支持對口合作重點園區和重大項目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對口合作重點園區和重大項目的融資支持力度。鼓勵社會資本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對口合作產業投資基金,支持對口合作重大項目建設。在嚴格程序、規範運作的前提下,支持在對口合作省市先行試點開展跨地區耕地占補平衡。推進對口合作省市產業、金融、開放等方面政策經驗交流和複制推廣。

(五)創造良好合作環境。東北三省四市要積極主動做好對口合作各項工作對接,對相關重點項目和重點園區要開辟綠色通道,明確專人負責,積極協調推進。相關省市要在用地、用能、融資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六)加強督查評估。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定期組織開展對口合作工作成效評估。對於積極主動開展工作並取得明顯成效的省市,給予通報表揚並加大支持力度,對於合作進展緩慢的省市,要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對口合作省市也要相應建立督查評估機制,確保東北地區與東部地區部分省市對口合作的各項措施任務落實到位。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1677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