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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我們的公司治理完善了嗎?(續1) 唐宋_元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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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我們的公司治理完善了嗎?(續1)

      2、完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成員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治理中最重要的一環,是全體股東整體意志的集中體現。為防止董事會、監事會由少數股東控制的情形,中國證監會推行對董事、監事選舉中的「累計投票制」,規定「公司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積投票制的相關事宜」,極大地優化了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選舉制度,完善了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提名和選舉的方式和程序不斷得到優化,但並非完美無缺,仍有值得優化提升的空間。不管現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是如何約定的,無法改變的事實是仍有部分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存在嚴重的「一言堂」的情形。

      根據相關規定,「單一股東或者具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提名的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會半數」,「內部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半數」,看似對單一股東及內部人控制起到了完善無缺的限制性作用,但實際控制人事實上能夠起到影響作用的董事人數肯定會遠超過半數的規定,是因為現行規定只對大股東的董事、監事提名權上限進行限制,但沒更多向中小股東開放董事、監事的提名權。同時隨著上市公司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提名委員會的設立,該委員會擁有對股東提名的董事候選人有審查的權利,這樣形成的事實就是上一任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董事會對新一任董事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有決定權,同時絕大多數的公司董事會成員選舉中實行的是等額選舉制,即使採用了累計投票制,也無法改變單一股東對董事會的實質控制現狀。

      因此,必須對董事會的董事提名方式、選舉制度等的相關規定進行優化,以提升董事會成員構成的多樣性,改善公司治理體系的有效性。

      (1)中小股東有「徵集董事、監事提名權」。

      「持有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以書面提案方式向股東大會提出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候選人及監事候選人」,這是約定了單一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如果持有3%及以上股份的,就有董事、監事提名權,如果允許非一致行動人有合併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的權利,允許中小股東通過對董事、監事提名權的徵集,達到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即可。這樣可以使中小股東更好地參與公司董事會層面的決策,優化董事會成員的來源。

      (2)取消前任董事會、監事會對股東所提名新一屆董事、監事候選人的實質審查權利。

      根據目前董事會、監事會換屆選舉的相關程序規定,有提名權的股東提名的董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的名單及資料需提交董事會、監事會進行審查,最終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向股東大會進行推薦。從這可以看出,實際上是在任董事會對新一屆董事會的構成有絕對的話語權,不符合有實際控制人意願的董事、監事提名人將在股東大會前就被排除在外,這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其他股東的權利。

     在這過程中,董事會向股東大會提名新董事前進行審查的規定,其程序本身不存在缺陷,但應更加明確董事會對新任候選人的審查範圍,只能審查其任職資格的合法合規性,不能有其他實際性否決權,誰能有資格、誰最能代表更多數股東的意志,該交由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逐步推行董事、監事差額選舉制度,按累計投票的結果多數當選。

      在現行的董事、監事提名過程中,達成默契的新一任董事會、監事會候選人數是完全等額於公司《章程》的規定人數。在由股東大會審議時,即使有落選的董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再行原程序進行提名,由股東大會直到選舉達到《章程》規定人數為止。這就相當於實際控制人強迫股東大會必須通過自己推薦的董事、監事成員。

      如果實行差額選舉,並限制董事會對新任董事的審查權,所有被提名的董事會、監事會候選人全額提交股東大會,就一定會形成候選人人數超過應當選人數的情形,形成差額選舉的基礎條件。再在股東大會選舉時,按照累計投票制度的累計方法進行逐項選舉,然後完全按照累計結果,從高至低匹配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會、監事會人數。

      試想按如果差額並累計投票選舉出來的董事會、監事會,一定能夠代表更多數的股東意志。

      3、獨立董事的獨立那些事。

      獨立董事制度本身是個舶來品,由充滿期待問世,到飽受爭議的今天,不是獨立董事制度本身有問題,而是獨立性打造上有瑕疵,「花瓶」不是所有獨立董事們主觀意願,而是制度設計使然。

      現行的獨立董事雖號稱為獨立於公司及股東的董事,但其出生開始就未保持獨立。雖然現行制度中規定:持有或合併持有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以上股份的股東均可提名獨立董事。但現在上市公司中履職的獨立董事幾乎都是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策劃推薦的獨立董事候選人,試問這樣的獨立董事怎麼可能保持其身份的獨立性。

      爭議多年,市場中推出過多個版本的新獨立董事解決方案,最可行的方案是設立專門的基金,該基金持有所有上市公司1股股票,所有獨立董事均可由該基金頒發「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形成獨立董事人才庫,由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向獨立董事庫中聘任獨立董事。此方案雖保持了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但獨立董事的薪酬如何解決。因各公司情況不一,獨立董事履職難度和風險不一,薪酬也有較大差異,無法整齊劃一。如由專門基金發放薪酬,基金薪酬來源無法解決;如由上市公司發放薪酬,仍存在獨立董事不獨立的隱患。還有中國特色的現狀,目前多數獨立董事「非貴既富」,如何讓這些社會層次較高的人選進入基金人才庫也值得推敲。

      具有中庸的可行方案是,取消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股東推薦獨立董事資格,或者其推薦的獨立董事不能過獨立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總數又不能低於董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餘候選人由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東直接向股東大會推薦獨立董事候選人,由股東大會直接聘任。如一公司董事會共9名董事,獨立董事應不少於3名,實際控制人最多只能推薦1名獨立董事。這個雖然不能根本解決其獨立性問題,但其改革成本最低,也能一定程度了緩解獨立董事不獨立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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