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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倉”馬樂案,再審改判三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791

(CFP/圖)

改判三年。備受資本市場關註的“史上最大老鼠倉”案,終告落定。

2015年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該院再審的被告人,博時基金原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即俗稱的“老鼠倉”案)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對馬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同時,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萬余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馬樂,一審、二審,均判為緩刑。

2015年12月8日,馬樂已被重新羈押,此番宣判之後,將進入監獄正式服刑。

馬樂再審案的辯護人,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青松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此案的一審、二審及再審,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並無爭議,主要是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的理解,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觀點不同”。

張青松認為,此番最高法院對馬樂一案,做出改判,具有明顯的“司法導向性”。預計日後司法實踐中,將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判罰產生重大影響。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如果存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量刑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院再審改判馬樂為有期徒刑三年,顯然也是考慮到馬樂有歸國自首等情節,從而減輕處罰。

馬樂生於1982年8月,從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畢業後,進入博時基金工作,後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50004,下稱博時精選)的經理。

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樂全權負責這只基金投資股票市場的工作,掌握著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司法查明,馬樂在此期間,私下操作著自己掌控的三個他人名下的股票賬戶,先於(1-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於(1-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達到10.5億余元。

這種做法,就是基金行業俗稱的“老鼠倉”行為。

彼時,馬樂通過這種“老鼠倉”行為,賺到了1883余萬元的非法收益。但在他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博時精選的投資回報(基金凈值加分紅),卻下降了12.16%。

而10.5億元的成交金額,為中國資本市場“史上最大老鼠倉案”。

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公開表示,“經(深圳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該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

同年9月22日,馬樂案二審,在廣東省高院開庭。10月20日,廣東省高院裁定,認為抗訴機關提出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因此,維持原判。

然而,2014年12月9日,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顯示:二審後,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於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這也是2014年最高檢察院提起的唯一一起刑事抗訴案。

馬樂一案,就此進入“再審”程序。

201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檢察機關依法查處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馬樂案名列其中,最高檢稱,“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對明確同類案件的處理、同類從業人員犯罪的處罰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對於加大打擊‘老鼠倉’等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彼時,這一舉措遭到張青松律師的質疑,他認為最高檢在最高法對案件判決前,公開發表傾向性言論,有利用輿論影響審批之嫌疑。

此前,中國的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多數以緩刑收場,實刑最多的一樁是交銀施羅德基金原投資總監李旭利案,一審、二審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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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74508

“最大老鼠倉”馬樂案,再審改判三年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3791

(CFP/圖)

改判三年。備受資本市場關註的“史上最大老鼠倉”案,終告落定。

2015年12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東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對該院再審的被告人,博時基金原經理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即俗稱的“老鼠倉”案)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對馬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同時,將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萬余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此前,馬樂,一審、二審,均判為緩刑。

2015年12月8日,馬樂已被重新羈押,此番宣判之後,將進入監獄正式服刑。

馬樂再審案的辯護人,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青松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此案的一審、二審及再審,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並無爭議,主要是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的理解,即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觀點不同”。

張青松認為,此番最高法院對馬樂一案,做出改判,具有明顯的“司法導向性”。預計日後司法實踐中,將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判罰產生重大影響。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如果存在“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量刑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最高院再審改判馬樂為有期徒刑三年,顯然也是考慮到馬樂有歸國自首等情節,從而減輕處罰。

馬樂生於1982年8月,從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碩士畢業後,進入博時基金工作,後擔任博時精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代碼:050004,下稱博時精選)的經理。

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間,馬樂全權負責這只基金投資股票市場的工作,掌握著基金交易的標的股票、交易時點和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司法查明,馬樂在此期間,私下操作著自己掌控的三個他人名下的股票賬戶,先於(1-5個交易日)、同期或稍晚於(1-2個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時精選”基金賬戶買入相同股票76只,累計成交金額達到10.5億余元。

這種做法,就是基金行業俗稱的“老鼠倉”行為。

彼時,馬樂通過這種“老鼠倉”行為,賺到了1883余萬元的非法收益。但在他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博時精選的投資回報(基金凈值加分紅),卻下降了12.16%。

而10.5億元的成交金額,為中國資本市場“史上最大老鼠倉案”。

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其行為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公開表示,“經(深圳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該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

同年9月22日,馬樂案二審,在廣東省高院開庭。10月20日,廣東省高院裁定,認為抗訴機關提出馬樂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因此,維持原判。

然而,2014年12月9日,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消息顯示:二審後,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於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這也是2014年最高檢察院提起的唯一一起刑事抗訴案。

馬樂一案,就此進入“再審”程序。

2015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檢察機關依法查處金融犯罪典型案例》。馬樂案名列其中,最高檢稱,“本案所涉法律的正確理解和適用,對明確同類案件的處理、同類從業人員犯罪的處罰具有重要指導作用,對於加大打擊‘老鼠倉’等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彼時,這一舉措遭到張青松律師的質疑,他認為最高檢在最高法對案件判決前,公開發表傾向性言論,有利用輿論影響審批之嫌疑。

此前,中國的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多數以緩刑收場,實刑最多的一樁是交銀施羅德基金原投資總監李旭利案,一審、二審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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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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