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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律師的身價與使命

2013-10-28  NCW
 
 

 

中國證券法建構的欺詐上市的責任體系和防範體系看上去很美,保薦代表人、會計師、律師成為擔保人,但他們無法抵擋制度驅動型的欺詐上市行為,他們的制度功能就是“責任花瓶”

◎ 王湧 文

wangyong.blog.caixin.com 嘉漢林業公司的英文簡寫是Sino-Forest(中國森林),卻被加拿大媒體改寫為Sino- Fraud(中國欺詐),可見加拿大投資人的憤怒。

欺詐上市一直是中國證券市場的頑症,20餘年來,丑聞綿綿不絕。本世紀,隨中國經濟發展,中國概念在海外資本市場全面升值,中國式欺詐上市開始出口海外,傷及全球投資者。中國式欺詐上市早已遭遇反擊,渾水公司一類的股市鬣狗,專以揭中國上市公司之丑為盈利模式,屢屢得手。山外有山,中國式欺詐上市成為別人盈利的道具,極具諷刺意味。

其實,整治中國式欺詐上市很簡單,只要修改中國《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將欺詐上市的刑罰,與集資詐騙罪平等對待。但是,19年來此條一字未改,背後的原因是:IPO 是利益集團的利益淵藪。

中國證券法建構的欺詐上市的責任體系和防範體系看上去很美,保薦代表人、會計師、律師成為擔保人,但是他們無法抵擋制度驅動型的欺詐上市行為,所以,他們命運悲涼。要麼水清無魚,要麼同汙合流,要麼無辜殉葬。簡言之,他們的制度功能就是“責任花瓶”,要為欺詐者承擔責任,為官員承擔責任。

對於“責任花瓶”,中國證券法規定的處罰並不殘酷,最重不過撤銷證券從業資格。罰款最高額,按《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不過區區30萬元。在民事責任上,他們也從沒有遭遇過天價賠償,所以,雖然會不斷有同僚成為倒霉蛋被罰出局,但該職業仍然具有花一樣的前程,得失公平,平均利潤率大大高于其他中產職業者。

但是,當遊戲玩到海外,規則卻大不相同,風險上升為生死狀。此次,通商和競天公誠所被訴,賠償金額高達數億美元,超過整個中國證券律師業數年的利潤。當然,這不是致命的打擊,因為即使敗訴,也難以執行,何況競天公誠所已經及時改製為“特殊的普通合伙”,可以隔離風險。

問題在於,當競天公誠所遭遇海外滑鐵盧時,它在國內也突然陷入險惡境地。它在河南天豐節能IPO 項目中涉嫌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在海外被訴對於通商所和競天公誠所是一個災難,但是,對於與它們有競爭關係的律師事務所卻並非哀事。英國雜誌《律師》(The Lawyer)于10月14日發表記者Yun Kriegler 撰寫的《中國:森林之火》(China: Forest Fire)一文,詳細報道和分析通商所和競天公誠所因嘉漢林業丑聞被訴一案。該文在第一時間被國內知名律所而非國內媒體翻譯成精准的中文,在坊間廣為流傳。

證監會對於競天公誠所的立案調查,可能是最致命的打擊。雖然立案調查只是一個普通的程序,但是,在整個證監會頒佈的錯綜複雜的規章體系中,“立案調查”會引發一系列意想不到的後果。最直接和最嚴重的是《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適用,它規定:“律師、律師事務所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司法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者責令整改的,在調查、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暫不受理和審核該律師、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競天公誠所的在證監會待審的三十五個IPO 項目,被要求更換律師事務所。

證監會的決定在法律上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權,但立案調查與上述第三十五條的適用,作為證監會的一個整體行為,其中有諸多問題值得分析和質疑。

該條款是關於律師證券業務的獨特規定,而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業務卻無類似規定。此條的出處和來源,現在也無從考察。這樣不就案論案,連坐打擊,並對於IPO 申請公司產生嚴重影響,將“被立案調查”視為“必有違法行為”,並不合理;並且,在特定情形下,該條的適用可能對於一個律所構成災難性的打擊,也有失公允,應持審慎態度。

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立案調查必然引發上述第三十五條的適用,立案調查就更應審慎。但是,此次證監會對於競天公誠立案調查,是基於河南天豐節能IPO 項目財務造假,而非法律意見書的問題,所以必然引發爭議。

在IPO 的律師業務領域中,國內的律所已經形成明顯的階梯。第一梯隊包括國浩、中倫、金杜、國楓凱文等,第二梯隊包括競天公誠、通商、大成、君合、君澤君等。如果競天公誠、通商、大成倒下,將意味第二梯隊土崩瓦解。

IPO 法律業務市場份額將集中于第一梯隊。證券律師業面臨大洗牌,隨後的問題是,IPO 業務集中于第一梯隊,從原先的大所和小所的多頭競爭,到巨頭壟斷,中國式的欺詐上市是否會減少?

其實,欺詐上市的政經生態不變,刑法商法的結構不變,欺詐上市就不會少。巨頭壟斷只是意味著,在證券律師業內部又形成了新的利益分配格局而已。

中國的法律應當給予證券律師更多的出路,讓這支精英隊伍更有作為。

由於基本制度不同,中國律師和美國律師的營利模式不同。IPO 的法律業務是中國律師的大蛋糕,而美國律師則 利用集團訴訟制度,獵殺有欺詐行為的上市公司。兩種模式中,中國律師是上市公司的服務生,只是從IPO 暴利中分一瓢湯而已,而美國集團訴訟律師則是上市公司的敵人和獵人,既是商人,也是偉人。這才是證券律師的真正的身價與使命,中國證券律師,當爭取之。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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