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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拓悔罪

2013-3-4  NCW  
 

 

檢方指控其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11只股票,非法獲利1240萬元◎ 本刊記者 沈乎 文新《基金法》實施在即,基金經理可以有條件投資股票了。

但昔日的明星基金經理鄭拓無法享受這一政策,他正為“老鼠倉”案付出慘重的代價。

交銀施羅德原基金經理鄭拓“老鼠倉”案2013年2月26日在上海市一中院開庭。檢方指控,鄭拓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指使其前妻夏偉紅(音) 、前妻之妹夏偉玲(音) ,在2009年2月至8月,先後利用前妻和前妻之嫂的四個股票賬戶,先于或同期于基金買賣11只股票,交易金額超4638萬元,非法獲利1240萬元,情節嚴重。

根據檢方建議,鄭拓最高可獲刑四年。其被控的非法獲利金額,已經超過另一位明星基金經理、交銀施羅德基金公司原投資總監李旭利。後者被控非法獲利899萬元,于2012年11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上海市高院將于3月中旬二審宣判。與目前正在上訴的李旭利不同,鄭拓當庭認罪、悔罪。

“新基金法雖然允許基金經理投資股票,但不會允許利益輸送和內幕交易,國外市場對此更是嚴懲不貸。 ”接近監管層的人士說。

自我剖白

庭審當日,45歲的鄭拓身著灰色毛衣出庭。原本愛好運動的他身材已略微發福,脫發也更嚴重。他表示,對檢方提出的指控沒有異議,金額亦願意以司法審計 為準,只是否認共謀,並稱是自己主動到案,有自首情節。在最後陳述時,這位曾經前途似錦的海歸基金經理作了一

番剖白 :

“ (在裡頭)待了將近一年,我一直在反省。一是法律意識淡泊,二是居功自傲。當時監管不允許基金經理及家屬買賣股票,只有中國有這樣的規定,我在國外生活多年,對此規定有抵觸情緒,於是放鬆了警惕。我看到行業里的普遍現象,一是‘老鼠倉’……”“我覺得自己做得很好,給基民賺了很多錢,又覺得自己沒有損害基民的利益, (這種行為)是可以接受的。在裡面待了很長時間,現在非常悔恨,女兒一個人在國外,我對女兒非常想念……”說到這裡,本來神色鎮定,發言簡潔清晰的他突然開始哭泣。

今年45歲的鄭拓是哈爾濱人。他本科在複旦大學學習法律,後在芝加哥大學商學院獲得 MBA 學位,曾在加拿大和美國工作多年。回國後,鄭拓先在海富通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從分析師一直升至海富通風格優勢基金經理。2007年3月,他加入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公司,2007年7月起擔任交銀穩健基金經理,直至2009年8月正式離職。

“鄭拓人聰明,投資能力強,也很勤奮。大家對他的投資能力比較認可,因此原先他在公司威信也較高。 ”鄭拓的一位前同事評價說。 “他投資有邏輯,自下而上選股的能力強,交銀施羅德把他從海富通挖來,讓他和宏觀比較強的陳曉秋搭配,就是看重他的能力。 ”鄭拓管理的交銀穩健基金業績出類拔萃。離職後的幾個月,他創立了上海好望角股權投資管理公司,完成了公募到私募的轉身。沒想到一年多以後,東窗事發。

檢察官詢問鄭拓為何要這麼做,他回答說,其中一個原因是自己業績很好,投資能力受到認可,既然投資能力較高,除了給基金賺錢,自己也可以賺一點。

補貼家用

檢方指控,此案中鄭拓利用了非公開信息交易,夏偉紅(加拿大籍)是獲利者和操作者,夏偉玲是操作者。檢方建議判處鄭拓、夏偉紅、夏偉玲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及兩年。

但鄭拓、夏偉紅及夏偉玲始終否認共謀。三人一致表示,鄭拓向她們發送的下單指令只包含股份名稱,代碼數量,股數和價格,夏氏姐妹既不了解鄭拓的工作內容和職業操守,他也從未說明這些指令信息與其管理基金的相關性。

“賬戶內的資金從2007年最初投入的300萬元到最高投資額5000萬元,難道(夏氏姐妹)不知道他利用職務便利,只是認為鄭拓專業知識非常強,穩賺不賠?”檢方在庭上反問。

有律師分析,是否定性為共謀,對鄭拓影響不大,但將決定夏氏姐妹能否脫罪。鄭拓與前妻之女或許是他們作此考慮的原因,該女年僅19歲,正在加拿大讀書。

庭審顯示,鄭拓與前妻于2008年8月正式協議離婚,此後二人分居。二人育有一女,隨母。鄭拓與前妻名下各一套住房,各歸各人,賬戶中的錢和股票歸前妻,鄭拓每月支付 1萬元撫養費,每周探望女兒一次。

此次起訴雖未涉及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前的行為,但根據檢方材料,鄭拓在海富通擔任分析師時 就開始炒股。

檢方引用鄭拓此前的供述,其剛回國在海富通工作時年薪20萬元,女兒是加拿大公民,因中文不好學校拒收,只能進國際學校,後者學費很高,鄭拓遂決定做股票“補貼家用” 。從起初前妻之母投入的300萬元,最高峰時賬戶內資金達到5000萬元。

由於單位電腦監控聊天工具,交易時段手機需上繳,起初鄭拓使用個人筆記本電腦,用公司的無線網絡下單。隨著交銀施羅德監管日趨嚴格,鄭拓後來無法在公司下單,2008年起,便讓夏氏姐妹參與操作。鄭拓和夏偉紅均稱,鄭拓只幫她們管錢,從未處理過賬戶中的資金 ;夏氏姐妹在鄭拓不方便時,根據其指令操作,但二人均不懂金融。雙方一般通過MSN 和 Skype 溝通。資金起初來源於夏偉紅之母,鄭拓、夏偉紅之嫂和夏偉玲也有投入,前後雖借用過多個賬戶,但其中資金具有延續性。

東窗事發

2010年10月, 鄭拓首次遭到證監會調查。

當時鄭拓認為,自己投資業績很好,一旦受到查處,前程將毀於一旦,因此想讓“和資金往來和操作完全沒有關係”的夏偉玲幫忙頂缸, “爭取不處罰,承擔一下,將來還有空間” 。

一年半以後的2012年4月23日,鄭拓再度接到證監局的電話。

他說,接到通知時,自己還以為是證監會要出結論,沒想到卻是公安部門的正式立案。2012年4月27日,他和夏氏姐妹一起來到上海市經偵總隊“803”接受調查。5月2日,即當年五一長假後的第一天,他便供述了案情。

2012年5月,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證監會曾對鄭拓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行為作了通報。證監會通報,鄭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實際管理交銀穩健基金期間,利用任職優勢獲取的交銀穩健基金投資交易未公開信息,使用夏某某、原某某(前妻之嫂)的證券賬戶,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交銀穩健基金買入或賣出股票50余只,累計成交金額5億余元,非法獲利1400余萬元。

證監會稱,鄭拓案是典型的基金經理“老鼠倉”案件,鄭拓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一度超過百億元,單個交易日的交易金額動輒數億元,存在巨大的尋利空間。他利用非公開的基金投資交易信息,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基金買入同一公司股票獲利,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受托管理的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負有的忠實義務,也侵犯了基金公司的商業利益。

自從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對此類行為才有了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基礎。因此檢方此次指控只涉及2009年2月28日之後鄭拓的交易行為。

11只鄭拓個人先于或同期于基金操作的股票包括西山煤電(000983.

SZ) 、中煤能源(601898.SH) 、中國神華(601088.SH) 、中國平安(601318.

SH) 、萬科 A(000002.SZ) 、華僑城A(000069.SZ) 、金地集團(600383.

SH) 、保利地產(600048.SH) 、泛海建設(000046.SZ)等。

他說, 當時正逢“4萬億”計劃推出,在觀察宏觀和政策後,認為未來經濟將會強勁複蘇,因此選擇了十幾只股票,主要是煤炭、銀行和地產, “根據盈利大幅上升的預期,希望自己和基金都能獲利” 。

庭審中鄭拓說,自己在國外受過良好的教育,沒有刻意去損害基民的利益,但自知以後已經無法再進入這個行業,他泣不成聲。

庭審辯護

鄭拓的辯護律師,上海廖得律師事務所律師廖佩娟為鄭拓做了有罪辯護。庭審中,控辯雙方的爭論集中于三點:三人是否共謀;獲利金額的認定標準 ;三人是否具有自首和坦白情節。

雙方就鄭拓在基金建倉過程中的權限進行了爭論。廖佩娟認為,鄭拓不像交銀施羅德原投資總監李旭利有“五大類22項權利” ,上述單只股票大部分都超過基金淨值的3%,對此類交易,鄭拓只有建議權,沒有決定權。

廖佩娟還提出,如鄭拓與基金都在集合競價階段買入,買入價格相同,這些交易應予排除;由於基金買賣股票需經風控部門甚至投資總監審批,又需交易員集中操作,可能存在“基金先下單,後成交; 個人後下單,先成交”的情況;此外,在“個人買入——基金買入——個人再買入”的過程中,最後一部分買入金額也應排除。按她的計算,鄭拓利用未公開信息的實際交易額為1832萬元,為檢方指控的39%,實際非法獲利為123萬元,為檢方指控的十分之一。

檢方反駁說,個人與基金操作于同日,即可認為是“同期于” 。此外,無論是否需要風控部門或投資總監審批,無論是集合競價還是連續競價,甚至無論個人獲利究竟得益于大盤還是基金,基金對股票的買賣,在基金披露之前,都屬於非公開信息。

檢方認為,三人在到案前的2012年4月26日晚曾訂立攻守同盟,且鄭拓在5月2日前的五次審訊中並未如實供述,因此不存在自首和坦白情節。

鄭拓在庭上表示,4月27日“以為是證監會談話,如果知道是司法機關,是萬萬不敢的” ;因自己在國外生活多年,之後雖然知道經偵立案調查,但無律師在場不敢講話,耽誤了自首時間。

是否適用新法

鄭拓的辯護律師提出,今年6月新《基金法》即將實施,允許基金從業人員及家屬炒股。如對鄭拓量刑過重,與新法就會有衝突。她建議判鄭拓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允許個人投資與禁止利用非公開信息並不矛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董安生說,過去立法政策比較簡單,近期有了改變。“我的理解是,允許從業個人投資也要保證基民利益不受侵犯,不會允許‘抬轎子’ 。以前監管達不到這樣的細緻程度,只能一刀切,很多人就有抵觸情緒。新《基金法》證明監管方法更先進合理,更人性化。 ”鄭拓前同事表示。

“基金的特點是集中廣大投資者的錢, 《基金法》里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就是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不能說新《基金法》實施以後就允許‘老鼠倉’ 。 ‘老鼠倉’損害投資者利益,肯定違反《基金法》 。 ”一直參與《基金法》修訂工作的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表示。

如基金管理人個人和基金買賣同一隻股票,即便管理人自己去托基金,也很難在利益衝突上自辯清白。朱少平說,與其說不清楚,不和自己管理的基金買賣同只股票就應該是行規,最好是“你買了,我就不能買” 。

“理解新《基金法》的允許從業人員和家屬個人投資,有幾個原則 :原來規定不能炒,現在可以炒,必須報,報了公司一定要管,怎麼管,公司依據原則把握,任何時候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投資者利益至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彭冰認為,個人與基金投資同只股票,對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無法明確計算。但在上投摩根唐建“老鼠倉”案例中,證監會已經作了詳細的分析,認為唐建憑借職務便利,利用非公開的基金投資信息,為自己以及他人利益買賣相同股票並獲利,構成了嚴重的利益衝突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的法定義務,是一種典型的背信行為。

“不需看是否獲利,也不需看對股價的影響,只要未經許可利用了非公開信息進行個人投資,就構成利用非公開信息交易罪。 ”彭冰預計,新《基金法》生效時,證監會可能會對基金從業人員出台詳細的規章,防範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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