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日,臉譜(Facebook)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了S1註冊表,其主體部分為招股書。業內一般認為,美國招股書質 量較高,可借鑑之處較多。近年來,美國招股書也確有「擴張到亞洲」的現象。最近幾年在香港上市的大型中國企業,例如建行、工行等,其招股書均由美國律師撰 寫,而不是由香港律師或者中國大陸律師撰寫。
中美兩國招股書披露的差異有哪些呢?本文從四個方面做簡要討論,包括兩國都要求披露但存在差異的要求或做法、有中國特點的披露要求、有美國特點的披露要求以及影響披露差異背後的因素。
一、都要求披露但有差異的要求或做法
早在10年前,中國證監會就頒佈準則,對招股書披露的內容和格式做了要求。現行有效的準則於2006年修訂,俗稱「一號準則」。對於招股書的格式和 內容,美國也有類似格式準則。美國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比如臉譜此次發行,適用S1表格,外國發行人的IPO,比如2005年百度的發行,適 用F1表格。一般而言,美國的披露準則與國際證券組織(IOSCO)對招股書披露的要求一致,符合包括美國、歐盟在內的主要資本市場的披露做法。從包含的 大體內容看,我國的「一號準則」僅在一些細節與美國存在差異。
比如,對於募資運用,就美國來講,S1註冊表的第4項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募資主要用途以及每一用途大致金額。發行人若目前無明確用途,該項規定允許 發行人做出相應披露但要說明發行原因。實踐中,許多發行人在招股書中披露募資將用於「流動資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臉譜披露的理由是為了A類普通股的公 開流通市場,以便於進入資本市場、獲得資金以及便於老股東逐漸退出。據筆者理解,我國「一號準則」沒有明確說明發行人是否可以說資金沒有明確用途。同時, 「一號準則」對許多用途又做了披露要求,發行人對每一種用途都需要根據格式準則要求做出詳細披露,包括是否獲得審批等。
二、中國特色披露要求或做法
由於中國發行人的特點,「一號準則」包含不少「有中國特色」的披露要求或做法,比如,要求對同業競爭做出詳細披露,這和我國發行人存在控股股東有 關。美國的披露準則對此問題不太關注,不少美國上市公司股權分散,持股比例為5%以上的股東已經非常少見,持股30%甚至更多的股東則更為罕見,同業競爭 並不普遍。當然,美國也存在高科技企業、私人企業上市時創始人持有大量股權的情況,比如扎克伯格目前持有臉譜約36%股權,但對於這些大股東可能帶來的同 業競爭問題,美國SEC通常要求他們以簽署不競爭協議等方式來管理,而非通過在招股書中強制披露要求控股股東承諾來管理。
從一定角度來看,「有中國特色」的做法和中國市場的發展階段有關,與中國市場特點有關,並不存在合理或不合理的問題。美國之所以對這個問題不夠關注,也是與美國市場歷史上形成的較為分散的股權結構有很大關係。
三、美國特色披露要求或做法
不僅中國有自己獨特的披露要求,美國也有不少有該國特色的披露要求或做法。比如,臉譜有一章披露「今後可以出售的股票」,這是S1表格要求披露的。 這一章的核心是告訴投資者,上市後還有多少老股可能被出售、有多少僱員股權激勵計劃下的股票可能被出售,投資者可由此預期後市售股壓力,有點類似於我國的 「大小非」。
這一披露要求的主要原因在於,就首發前發行的股票而言,比如,向私募投資者發行的股票、向創始人出售的股票,屬於美國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上市後,限制性股票的出售,除了要受持有期(類似於鎖定期)限制以外,這些限制性股票的出售還要滿足其他條件。比如,即便過了一定期限,這些股票也不 能隨便公開出售,如果要公開出售,則應由公司替老股東到美國SEC註冊,其程序類似於首發流程;或遵守相關規則允許的出售方式和限額,比如每3個月期間不 能超過公司股本的1%,或前4周的平均交易量,以高者為準。從另一個角度講,這也是註冊制的一個具體表現:公開發行或者出售股票都需要向美國SEC註冊, 不論是新發股票,還是老股東出售股票,除非符合某些豁免規定。「限制性」股票的含義、相關規則以及披露要求,都是比較有美國特色的規定,根據筆者瞭解,我 國大陸以及香港地區都無類似要求。
美國還有一些披露要求,屬於國際通行的披露做法,但國內卻不常見。比如,臉譜招股說明書有一章描述承銷,對於誰是承銷商、承銷報酬情況等都有比較詳 細的披露,這在我國企業的招股書中通常是沒有的。又比如,臉譜的招股書正文和財務報表是合在一起的,兩者共同構成一部完整的招股書,而我國的招股書則不含 財務報表,為了增加對財務信息的披露 ,我國招股書有專門一章或者一部分披露「財務信息」,主要是對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附註進行解釋。
此外,臉譜的招股書中披露了創始人扎克伯格的一封信,對臉譜的理念、文化等做了比較有激情的描述。這種做法不屬於強制性披露要求,在其他發行人的招 股書中似乎也並不常見,更像是臉譜在承銷商、律師的策劃下進行的一個獨特披露。美國SEC是否接受這樣的做法,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接受這一做法目前尚不能確 定,但這也體現了美式招股書在嚴謹的大背景下的某些創新做法,只要沒有虛假陳述,超出格式準則要求之外的做法也可嘗試。
四、招股書撰寫的差異
中美兩國招股書格式準則的差異、披露做法的不同之處很多,難以一一列舉。但美式招股書質量相對較高,似乎是近些年來業內的共識,強調審核過程的公開 是其水平較高的一個原因。每一稿招股書都公開、美國SEC的審核意見要公開、發行人的回覆也公開,撰寫人要為此承擔壓力,但這也利於其知識的積累。今後解 決類似問題時,相關律師可在美國SEC網站或相關數據庫進行搜索,借鑑以往項目的處理模式。
更為重要的是,招股書的寫作投入很大。在美國,招股書均由律師執筆,雖然業務章節等部分可由投行協助,但最終潤色仍由律師完成。臉譜首發註冊表的首 頁,除了列出公司首席執行官外,緊接著列出的是公司律師和承銷商律師的名字,既有律師事務所的名字,也有主辦合夥人的名字。同時,美國SEC只同律師及會 計師溝通,而不與投行溝通。所以,律師在註冊表的準備、招股書的撰寫和整個首發流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不能一概而論,但律師的職業特點(善於和文 字打交道)和收費模式(按小時或固定費用收費而不按發行金額比例收費),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招股書質量的提高。
在我國,律師在招股書的寫作過程中參與不多,整個招股書製作基本由保薦人/承銷商負責,這似乎是我國的一個特色。實行保薦制度的國家或地區不多,即 便在實行保薦制度的香港,招股書的撰寫仍然主要由律師負責。雖然不能得出保薦機構撰寫招股書的質量不如律師所的結論,但一是從保薦機構的職業特點來看,比 如對財務數字、市場敏感,對文字則不一定敏感;二是從保薦機構的收費模式,比如根據融資額按比例收費,這二者似乎都會影響招股書的寫作。從這個角度來看, 中美兩國披露規則、披露實踐的差異,不僅在於規則本身,也不僅在於字面上的要求,可能還在於規則之外的實際運作。我國在進一步完善招股書撰寫和審核機制的 過程中,這些差異性也都是可供借鑑和參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