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股權基金如今有變味的趨勢。
蒙更威力是天津剛剛成立的一家小有名氣的私募股權基金。成立後短短半年時間就淪落到無法償付投資者利息的境地。天津部分私募股權基金與蒙更威力股權基金的「生命軌跡」幾乎一樣,而這也正是私募股權基金正在遭遇的尷尬。
有人士指出,私募返利就是一種變相以高利吸引資金的非法行為。很少有私募的項目能支撐月息5分的投資。然而,天津月息5分至6分的私募基金投資比比皆是,這裡面就存在貓兒膩。天津私募股權公司目前魚龍混雜,存在相當一部分「借PE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的企業。與此同時,這些企業在資金崩盤後,產生的影響波及全國。
「變了味」的私募
河南省鞏義市的楊鴻(化名)去年投資了「蒙更威力」私募股權公司逾30萬元,而今卻沒有拿到一分錢利息。在該公司老總張桂蘭「消匿」之後,楊鴻這大半年都是在討賬中度過。
在他看來,該公司有正式的PE牌照,包括多個項目批文,表面上的可信度非常高。絲毫沒有想過這次的投資仍然會血本無歸。
最初的高息承諾完全沒有兌現,而這家公司的老總張桂蘭已經找不到人了。知情人稱,不完全統計受害人有200人左右,涉及的資金量3000多萬元。
「主要問題是一些公司打著私募的旗號進行非法集資。現在的一些非法集資,一是打著私募的旗號,搞非法公募,向非特定對象進行募集;其次,它往往許諾高額利潤,比如半年之內保證還本,一年之內能獲得70%、80%的回報等。」中國政法大學劉少軍教授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而一些投資者對私募本身並不瞭解、缺乏金融知識,盲目進入投資。有的項目涉及到煤礦、油田、鐵礦等暴利行業,有的涉及計算機硬軟件、航天器材等高科技產業。依託私募基金的招牌,這些投資項目和理財產品對投資人具有較強的說服力。
業內人士告訴法治週末記者,在這類案件中,有人利用網絡非法集資,甚至開設不同名稱的多個私募網站掩人耳目,其幕後實為同一團夥;有的則利用知名搜索引擎的競價排名機制提高基金知名度;有的在知名網站製作彈出窗口廣告,在他人博客、QQ空間、微博上以鏈接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有的在高檔寫字樓或者各大理財交易場所附近進行私募宣傳。
而在前不久,有天津市民向警方報案稱,他們被一家公司一個叫做「私募股權」的網上項目騙了。據悉,該私募股權理財方案上宣傳,申購者可一次性申請多股股權,每股為1000美金,折合人民幣約7000元,100天封閉期內不可贖回;在這100天內,每週收益為7.5%,每個月股權紅利為30%,相當誘人。然而,當100天封閉期滿,這些投資者想提現時,該公司「私募股權」的網站已經不存在,原來存入錢的銀行賬號也已被註銷,此時大家才發現上當受騙,但為時已晚。
「從案件來看,有些非法集資雖然打著私募基金的旗號,但仍然採取公開宣傳的方式,不但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且不設立最低門檻。」劉少軍說。
事實上,一些私募公司本身並不規範,致使私募「變了味」,出現了很多散佈虛假信息、操縱市場以及內幕交易的行為。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對法治週末記者說。
缺乏明確定義
「到底什麼是私募?它本身並沒有明確的定義。很多問題也由此而來。」劉少軍強調,私募可以包括很多種形式,可以用公司的形式來募集,也可以用合同的形式來募集,還可以用信託的形式進行募集。
「契約型的私募公司應該採取何種形式的契約?多種多樣的私募哪種合法、哪種不合法。現在信託的私募是信託公司來做、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和規則的。我們所講的沒有規則的部分就是私人以契約的形式來做的私募。」
在私募概念尚不明確的前提下,市場上出現了種種「偽私募」。在傳銷式的非法集資過程中,不少犯罪行為是以私募基金為偽裝的非法集資犯罪。
甚至有的擔保公司、個人專門尋找私募基金公司尋求合作,協助吸納資金從中漁利,造成非法集資規模的惡性膨脹。虛假註冊、抽逃資金、信用卡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也較容易在這類案件中出現。
「由於私募沒有明確的定義,那麼多少人集資算是私募?刑法有相關規定:30人以上屬於非法集資,那麼,是不是就意味著30人以下屬於私募?」劉少軍說,在很多農村存在的「和會」的集資形式,這種形式在我國已經存在了上千年之久,多少人屬於合法,超過多少不合法?簡言之,界定私募的標準是什麼?「5個人,每人出10元錢。這個算不算私募?」「台灣在上世紀60年代就已經將和會的規範寫入民法,我們還沒有。」劉少軍表示。
基金立法亟須「母法」
事實上,儘管私募亂象叢生,但很多人認為不應該對私募進行規範。
「因為公募立法的一個主要功能是為了保護社會公眾。而私募是專業人士在做,限於一定的人群。畢竟是少數人,從投資人保護的角度來講就不需要特殊保護了。」一位業內人士對記者說,由於私募基金並非按照信託原理(契約型)或公司法原理(公司型)加以構建的,所以沒有形成基金資產所有權、管理權和監管權「三權分立」的制衡機制,基金有名無實,是屬於一種鬆散型的組織體。「基金管理人沒有形成有效的組織結構,不少就是一個皮包公司,責任不明確;投資者的權益多以保底收益的書面承諾或口頭承諾保障,很多時候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投資者投資風險大。」
「我的觀點還是要規範、要監管。」上海嘉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劉方生在接受法治週末記者採訪時說,私募基金的設立、解散、投資失敗結果的分配都應該加以規範。私募基金中的很多具體問題,如果規定依合同約定解決尚有法律依據可循;可是,如果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就不好處理了。
但是如何監管也是問題,李曙光告訴記者:「對私募基金的監管也沒有明確的部門。立法也沒有一個部門去推動。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有了,下一步是否還要出台產業投資基金法是業內所關注的。因為證券投資與產業投資實際上聯繫非常緊密,要想完全區分開是不符合實際操作需要的。」
李曙光表示,目前最核心的問題是,應該有一個基金法的「母法」,而不是單個的私募基金法。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出台之前,學者們就呼籲制定一部基金法,但到現在也沒制定出來,其中原因非常複雜。比如在中國社會存在了上千年的和會形式,這樣長期存在的募集方式怎樣來用法律規範都是爭議很大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