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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極高-百麗(1880) 在昨晚七時,公司發出以下公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080417/LTN20080417375_C.pdf 百麗 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收到本公司的控股股東ProfitDiscovery Limited(「Profit Discovery」)以及本公司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盛百 椒 先生(「盛先生」)的通知,指 Profit Discovery (i)現正與盛先生和本公司若干位管理層(「管理層買家」)討論,管理層買家可能向Profit Discovery購入本公司約4.27%股本;及(ii)有計劃在市場上向專業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配售本公司約1.54%的股本。 但不足十一小時,即今早六時(即一日內發出公告的最早的時間),已經發出公司配股的通知: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080418/LTN20080418000_C.pdf I. 控股股東和財務投資者出售現有股份 百麗 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董事會(「董事會」)收到Profit Discovery Limited(「Profit Discovery」)、MS Shoe Limited(「MS Shoe I」)、MS Shoe II Limited(「MS Shoe II」)及CDH Retail Limited(「CDH」,連同MS Shoe I及MS Shoe II統稱為「財務投資者」)的通知,指Profit Discovery及財務投資者已經訂立售股安排,出售所持有本公司股本中合共710,755,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股份」)(「售 股安排」)。根據售股安排,(i)Profit Discovery和財務投資者已經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與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配售代理」)訂立一份股份配售協議(「配 售協議」),配售合共350,000,000股股份(「配售股份」)(「是次配售」);及(ii)Profit Discovery已經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與Best Castle Group Limited(「買方 1」)、Jolly Wing Holdings Limited(「買方 2」)、Gold Gain Group Limited(「買方 3」)及Happy Rise Group Limited(「買方 4」,與買方1、買方2及買方3統稱為「該等買方」)分別訂立一份買賣協議(「該等買賣協議」),向該等買方合共出售360,755,000股股份(「待 售股份」)(「是次出售」)。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為售股安排的協調人。 協議訂約方 Profit Discovery、MS Shoe I、MS Shoe II及CDH已經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與配售代理訂立一份配售協議,由配售代理配售及/或購買該等配售股份。Profit Discovery(作為賣家)亦分別與該等買方(作為買家)訂立個別的買賣協議,買賣該等待售股份。 Profit Discovery是一家投資控股公司,由鄧耀先生全資擁有,屬於本公司一組控股股東的一員,截至本公告發出之日,持有本公司673,924,000股股份。鄧耀先生現為本公司的主席兼執行董事, 因持有Profit Discovery、Profit Leader Holdings Limited及High Summit Group Limited的權益, 而可以控制本公司3,877,049,000股股份的投票權,因此屬於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定義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 MS Shoe I、MS Shoe II及CDH是本公司的財務投資者。截至本公告發出之日,MS Shoe I、MS Shoe II及CDH分別持有本公司298,011,000股、17,452,000股及 330,875,000股股份。 承配人和該等買方 配售代理已向Profit Discovery及財務投資者各自承諾,會將盡其所知及最大努力配售股份配售予下述的第三方,即:(i)身份獨立且並非與Profit Discovery和財務投資者一致行動;以及(ii)身份獨立且沒有與本公司的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員、主要股東或彼等各自的聯繫人(定義見《上市規則》)有所關連。 每位買方均為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買方1由本公司執行董事兼首席執行官盛百 椒先生全資擁有。買方2、買方3和買方4分別由本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擁有和控制,而該等管理人員並非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定義見《上市規則》)。 greatsoup: 該公司發出公告及決定的時間距離不足一天,果然效率高 ,但為何可以效率 這樣高 ?是不是事先已協定好,若是協定好,為何在晚上七時發出前一個公告,而在早上六時又發一個公告? 因為都是在同一個交易日發生的事,倒不如一早只發一個公告就行,所以這件大股東售股予管理層之事,應該是臨時的一個決定。這又是一個好的故事題材。 另外,大股東售股予市場及原管理層的目的,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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