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lls公司在起訴書中稱,美國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CFIUS)和美國總統的行為「違法且未經授權」,認為CFIUS和奧巴馬超越了721 條款所賦予的權力,且沒能對其決定提供任何證據或解釋。此外,起訴書還稱CFIUS和奧巴馬違反美國憲法,實際上剝奪了Ralls公司的財產權。
「這一項目根本不會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任何危害。」三一律師周慶10月3日對媒體表示,「Ralls事先也並未注意該項目周邊有海軍設施。」
「我們認為這一訴訟沒有任何好處,我們打算積極地為該案進行辯護。」美國財政部發言人阿萊莫(Kara Alaimo)在回答財新記者提問時表示。但她拒絕透露美國在此案中具體的國家安全考慮是什麼。
美國財政部是CFIUS的牽頭機構,這一跨部門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包括司法部、商務部、國土安全部、能源部等九個政府部門,其職責是根據1950 年通過的《國防生產法案》第721條款行事和2007年通過的《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案》對外國兼併收購美國企業的行為進行監督與審批。
爭議由來
Ralls Corporation的股東分別為三一集團副總裁、財務總監段大為和三一集團副總裁、三一電氣有限公司總經理吳佳梁。該公司在今年3月收購了四個在美國俄勒岡州的風電場,希望通過建設風電場並裝備三一生產的風電機,以此為其風電機產品進軍美國市場探路。
但正因為Ralls當時並沒將這起收購案知會CFIUS,這就犯下了第一個錯誤。長期從事此類案件代理的美國世強律師事務所(Steptoe & Johnson LLP)的合夥人赫夫茨(Stephen Heifetz)去年對財新記者談及其他中國投資案件時分析稱,應對CFIUS最好的方法是坦率地做早期報告。
他在本次案件中代表Ralls公司和CFIUS進行溝通。
「收購時要儘早和CFIUS接觸,解釋這個收購,告知他們公司的控制方是誰。如果你讓CFIUS主動來找你,這一定是個壞的開始。」赫夫茨當時說。
Ralls Corporation在起訴書中稱,在收購後不久,美國海軍就對其中一個風電場的位置向公司表示擔憂,希望該風電場遷址,以減少對當地軍機低空訓練的干 擾。Ralls當時表示雖然搬遷成本高,但仍願意積極配合。隨後,海軍也在寫給俄勒岡當地公用事業委員會的信中稱「感謝Ralls公司的合作」。
美國助理財長拉戈(Marisa Lago)向華盛頓特區法院提交的材料中顯示,由於沒有任何一方事先知會相關機構,CFIUS是從國防部處瞭解到這一已經完成的交易的。
該機構隨後致電Ralls公司,要求提交關於交易案的說明以便審核。Ralls方面表示同意,並最終於6月28日正式提交了說明。
CFIUS警告Ralls公司,稱在委員會做出決定前,勿擅自施工,以免發生財產損失。
但這一意見卻招致Ralls的反對。該公司表示,停工將使該公司錯過稅收優惠規定的最後期限,且他們自己瞭解可能承擔的風險。
顯然,Ralls將CFIUS的審核當做走程序。但沒想到的是,CFIUS在7月25日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發佈禁制令。
該命令要求買賣雙方立即停止被收購風電場的建設和運營,在五天內撤出所有堆積儲存物資,並不得由非美國公民進入場地。
兩天後,Ralls的法律顧問對CFIUS表示,該公司在收到禁制令前已在場地內澆築了水泥地基。Ralls還對CFIUS表示,公司正在尋找美國買家接手這一項目,希望CFIUS能暫停禁制令,以便公司在稅收優惠最後期限內完工,新的買家將會安裝三一生產的風電機。
CFIUS在7月31日的修訂版禁制令中提出兩個新的要求:一是公司需在交易前將新買家的信息報告給CFIUS,且委員會保留反對的權力;二是三一集團、Ralls公司以及該公司兩位股東不得向新買家轉讓三一集團的設備。
對於CFIUS的命令,公司表示同意,但反對移除水泥地基,並稱要向國防部索賠。這一回應遭到CFIUS的反對,雙方就此談崩。Ralls公司 於9月12日向法院遞交訴狀,將CFIUS和美國財長蓋特納告上法庭,而CFIUS則在9月13日之後向總統奧巴馬遞交了評估報告,奧巴馬於9月29日正 式否決Ralls的此次收購。
勝算不大
通常,被CFIUS勒令終止交易的公司不會將案件繼續升級。而當案件由CFIUS遞交到白宮時,基本已經意味著該項目將由總統出面明文規定禁止進行。
作為美國跨部門委員會,CFIUS遭到起訴的案例並不多見。在哥倫比亞特區法院數據庫中僅有三起,其中包括此前同樣鬧得沸沸揚揚的迪拜港一案。
三一方面否認「危害國家安全」的指控,並表示奧巴馬的這一決定,將使Ralls損失近2000萬美元,其中包括設計和施工損失等。
三一方面似乎要決心討回公道。不過,這一舉動並不被外界看好。「這次公司和交易規模都不大,我很好奇為什麼三一會進行訴訟。」美國傳統基金會高級研究員史劍道(Derek Scissors)對財新記者表示。但一位美國方面的知情人士向財新記者表示,三一正在考慮若敗訴是否將這次案件推向更高法律層面。
曾受理過多起CFIUS案件的美國Bracewell & Giuliani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茲福(Joshua Zive)對財新記者表示,很顯然,這起案件的審理不僅會漫長,而且十分困難。
「甚至對法官來說也會很難介入。」茲福認為,一旦案件涉及到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他們會被給予更多的尊重。「換言之,對於尚未發生、又難以在此刻立即證明的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法官會寧可信其有。」
但這也是令三一感到困惑的地方。美國財政部和CFIUS均並未透露具體的國家安全威脅是什麼,Ralls 公司購得的風電場預計在建成後發電量為40兆瓦,僅為其接入的美國太平洋公司PacifiCorp總發電量的0.37%。
通常而言,CFIUS主要關注兩個方面:交易是否涉及敏感技術、交易是否涉及敏感企業。
而這次三一的案件又多了一個敏感地點。負責跨國投資的美國律師事務所Reed Smith資深合夥人張晉蜀認為,這對投資者來說很難事先瞭解。
不過張晉蜀也表示,即使不提起訴訟也沒有任何好處,而訴訟可使政府層面上有案可查。「但也不排除幕後有高人指點的可能。」他補充道。
從上世紀90年代初美國前總統布什否決中國收購案以來,美國再未發生過總統親自否決中國在美的收購案的情況,即使華為、中海油等也都是在CFIUS官員的強烈暗示下主動撤銷,而此次Ralls公司是近20年來美國總統首次做出否決決定。
史劍道雖將Ralls公司的訴訟做法稱為愚蠢,但他認為這也並非全無好處。「美國的投資審查過程不透明,對CFIUS權威的挑戰可以提醒CFIUS自己的決定是可能被推翻的,挑戰美國總統也可以刺激美國官員在處理中國投資時做出更加清晰、快速以及徹底的回應。」
影響深遠
三一的訴訟或許並不只是因為CFIUS和白宮禁止了這個投資不大的項目,而是認為自己沒有受到公正對待。Ralls公司在起訴書中稱,禁飛區中的其他風電場也有安裝外國風電設備的情況,包括印度、丹麥公司。
在大選年,兩黨候選人對於中國議題的辯論從未停止過,這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議題在美國政壇的敏感程度。「目前,一切與中國公司有關的行為都 將被美方給予特別審查對待。」茲福對財新記者說。但茲福也表示,美國政客目前確實對中國來的投資並不那麼瞭解,也時常陷入矛盾中。
「一方面,那麼多的美國公司希望通過吸引中國投資來振興經濟;而另一方面,華盛頓又對這些中國企業充滿懷疑。」茲福說,「包括總統在內的政客們有時候也在合理的和民族主義的政策間徘徊。」
對於滿腔熱情走向美國的中國投資者而言,Ralls與CFIUS和美國高層間的糾紛,或許會讓三一重新思考投資美國的策略。
「毫無疑問,這一事件的產生會讓今後中國的投資者變得更為謹慎,也對CFIUS這樣的機構更加敏感。一種可能是,中國投資者因不願被捲入類似事件乾脆不來投資,以免產生類似的尷尬局面。」茲福認為。
與美國相比,歐洲國家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則沒有美國那麼模糊和寬泛。史劍道認為,美國政府不會在國家安全問題上對商業利益尋求妥協,而相比而言,歐洲國家則要靈活得多。
而在CFIUS、蓋特納與奧巴馬方面,雖然並不用擔心會輸掉這場官司,但Ralls的做法迫使美國政府首次在有案可查的背景下做出了表態,這可能會使CFIUS等機構今後更加謹慎地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