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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你知:證監曾多次引用201條 處理和解安排

1 : GS(14)@2017-12-18 03:38:56

【明報專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過去曾經被多次引用(見表),常見於證監與大行之間的一些協議和解安排,例如在雷曼迷債中,證監就引用此例,與金管局聯手,與16家分銷銀行達成協議,賠償逾63億元。當時銷售銀行以向客戶回購計劃,以「六成」價錢回購投資者手上的迷債,參與和解的投資者有2.9萬名。證監當年亦分別與新鴻基投資服務和凱基證券達成協議,兩券商以原價向客戶購回迷債,意味客戶得到百分百賠償。

雷曼迷債與16分銷銀行協議 賠逾63億

翻查證監於2009年與新鴻基達成的和解協議中,回購的金額達8500萬元,凱基回購總額為約160萬元,兩者均沒有就事件承認責任。高信投資顧問亦有就此向11名客戶回購257萬元的迷債,證監並沒有在事件中向高信作出譴責。

再往前追溯,包括2007年南華融資作上市保薦人時,未有確保向監管機構作出的陳述及提供的資料是真實及不誤導,南華同意聘請獨立核數公司在協議的3年期間內進行內部監控審查。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0084&issue=20171213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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