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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焱崑崗,玉石俱焚 若缺齋

http://dodderer.blogspot.hk/2012/07/blog-post_25.html
早前老校長夫人劉麥嘉軒在信不信由你報上說起一宗相當重要的稅務判例:《Nice Cheer Investment Ltd. v. IRD》,對所謂未套現利潤(Unrealized Gain)是否應納稅作出決定、將大量可憐的納稅人救出稅局虎口,在為老校長夫人文章續貂前,或先為非會計出身的朋友稍作介紹這是什麼回事、再以老校長夫人文章所說以外再提一點;

這麻煩透頂的未套現利潤問題源於世紀初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一系列杰作(香港會計準則HKAS基本跟國際會計準備IAS完全是一個鳥樣,所以下文姑以IAS稱呼,其實兩者都是同一回事), 其中尤以IAS 32及39最為駭人聽聞,記得當日實施時本老頭還是沐浴在會計界中,為搞清這兩條是什麼一回事簡直能頭上冒煙…不過這也是非常好的訓練,當受過這折磨日後 在嚴苛見稱的十四金剛學習時完全若無其事,同學問曰本老頭為什麼還是如此精神奕奕,本老頭答曰再複雜的法律能難得過會計準則麼?何況在法學院日日睡五六小 時對於會計出身者而言己是極度奢侈、根本不值得一提!

回正題,說這會計準則複雜得嚇人可不是本老頭危言聳聽,畢竟會計師的飯碗便是建基於將簡單概念複雜化、令普通人看不懂而不得不每年付予鉅款將一大班會計師養得肚滿腸肥;在討論區有版友曾曰現今會計準則實在有點複雜得過份,想來一般人對財務報表的理解是盈利減支出便是利潤,但現實中卻可能大大不是這回事!而元凶之一正是這IAS 32及39所謂公平值入帳(Fair Value Basis)所引起;

老校長夫人在下面的例子是最為簡單的情況,實際複雜得何等地步?從設計者之一、前國際會計標準委員會主席David Tweedie介紹IAS 39時不無得意曰“如果你認為你看懂了,那你便是看錯!(If you think you understand the standard, you have not read it properly)”中可以想像,即使是專業會計師恐怕也不易理解…現實所見雖然IAS 39已實行幾年但不少會計師也是亂來,更莫說是一般大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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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校長夫人在文中所舉的例子非常簡單:當閣下在第一年年初買入1,000大元股票,在年底時若該股票升值至1,500大元,雖然股票作在閣下手上,但根據 會計準則閣下需為“獲利”500大元而入帳,而在法院對《Nice Cheer Investment Ltd. v. IRD》判決前這500大元“利潤”更是要在是年被視為應課稅收入、即使未變現也要先交500大元 X 16.5% = 82.5大元稅款(判案中原告當時為17.5%)

(聽起來很簡單,但現實中當然絕對不是這回事!另一例是會計中被譽為極度恐怖、能跟公平值入帳並駕 齊驅的延遞稅(Deferred Tax)概念也簡單得很,本老頭絕對能一分鐘內跟你解釋清楚概念上是什麼一回事,但真正要計算時恐怕不少專業會計師計上一整天最後也可能計錯!


當然延遞稅更滑稽的是雖然名字叫作“稅”,但這跟貴閣下要交多少稅啥關係都沒有,稅局更對此毫不關 心,完全只是會計師將帳目複雜化想出來的玩意!曾跟城中某相當有名的稅務會計師私下聊起,他也說真不明白為什麼會搞得這樣複雜,更曰他自己也不大懂計 – 這絕不能怪他,因為延遞稅的確跟稅務完全沒有關係!)

老校長夫人在文中已說出這稅務安排有一非常大的問題,在現今稅例下閣下在第一年增加了500大元投資課稅收入,但在第二年假若閣下在“跌回原 價”1,000大元出售,即使在公平值原則下第二年出現1,500大元(第一年稅務年度價值) – 1,000大元(出售價) = 500大元稅務虧損,在稅例投資收入課稅只能扣減將來投資課稅收入而不能抵消其他課程收入(即閣下若在其他投資項目中賺了錢才能抵消,若是閣下是賣貨品賣服務的所得收入便不能“使用”這500大元稅務虧損),若閣下有關公司往後不再投資甚至結業,第一年交的稅便是白蝕與稅局、也是有點不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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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校長夫人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多年,在稅務公平角度上說出這安排的根本性問題,可能她老人家沒有在私人公司任職,在兩者都混過的本老頭或再說一點這安排在私人公司角度的另一問題;

繼續用老校長夫人例子,相信不少人都知道收入跟現金未必有關係,在第一年股票由1,000大元升至1,500大元、因升值而要交82.5大元鉅款予稅局 時,最理想當然是手上有現金,那損失已算最少:現今利息低迷若以1%計也是8毫多,但若將來利息上升這損失可就大了!而且這也是不公平、也沒有效率的問 題,利息收入是多是少也是因稅務安排的“非必要”支出,對於納稅人而言又是一不公平的白蝕,而且也因而令納稅人手上現金減少了!

對於現金充足的還好,但若手上的確不足的怎麼辦?要短時間獲得現金不外兩樣:其一若是借款所引起的利息支出可是重得多了!其二自然是將部份資產賣掉,但交稅的時間卻未必是最佳出售時機,若閣下在唂咕(Google)2004年8月上市時以USD85買入、一年後股價上升至USD280卻因手上實無現金、為交稅而被逼(至少將部份)賣出,那往後升至現價六百多塊時跟誰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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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不是為法庭、法治吹噓,今次判例的確如老校長夫人所說是還了納稅人公平的好消息(不過絕不同意她老人家所說對稅務專業從業員是好消息、相反可是壞得很:稅則愈簡單稅務支出愈低他們油水可愈少),不過稅局再凶也只是在閣下有利潤時才來咬一口,跟貪婪而凶狠的會計師不論貧富、就是閣下蝕得要當褲子時也照咬不誤,稅局可是仁慈得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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