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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刑恐 大狀:除笨有精

1 : GS(14)@2017-03-04 00:23:46

【本報訊】朱凱廸去年9月競選立法會議員期間遭人駕車跟蹤,警方事後以最高可判監5年的刑事恐嚇罪拘捕6人,至昨日突「降級」改以最高僅可判監兩年的遊蕩罪落案檢控其中4人。大律師陸偉雄估計,控方以遊蕩罪檢控,可能是因未有證據證明有人以言語或行動恐嚇朱凱廸。至於遊蕩罪刑罰雖較輕,但檢控難度亦較低,陸形容為除笨有精,並指以今次案情來說,控以遊蕩罪亦屬合理。


遊蕩罪最高可囚兩年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遊蕩罪主要分兩種,較輕的第160(1)條是指「在公眾地方遊蕩,意圖干犯可被逮捕的罪行」,最高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6個月;較重的第160(3)條,指的是「在公眾地方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違法」,最高可判監兩年。陸偉雄稱若控方在庭上能證明,疑犯曾持續跟蹤朱凱廸導致他擔心其自身安全,疑犯已有可能觸犯第160(3)條,即是較重的遊蕩罪。陸又舉例說,若有人匿藏在女廁或陰暗地方伺機偷拍女子裙底,又或是債主派人持續跟蹤債仔逼對方還款,同樣有可能會被控較重的第160(3)條罪名。■記者陳志偉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303/1994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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