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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曾太差不多時間提存35萬元捲案 李國寶:被拉落水好upset

1 : GS(14)@2017-02-18 09:47:37

■李國寶昨出席東亞業績發佈會後,拒回應傳媒追問他對曾蔭權涉貪案的看法。李潤芳攝



【曾蔭權涉貪案】【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涉貪案,因與曾太同日在差不多時間分別提存35萬元現金而捲入案情的東亞銀行主席兼行政總裁李國寶接受訪問時坦言,覺得自己「完全係無辜」,「拉埋我落水」,故此感到「好upset(難過)」。 記者:劉美儀 楊思雅 黃幗慧



李國寶明言,「今次ICAC(廉署)真係好唔啱(拖佢落水)」,但對於被告曾蔭權,則重申兩人「梗係仲係好朋友」。李國寶在案中並無被起訴,法官引導時也提醒陪審團,控罪沒提及任何關於35萬元的指控,強調陪審員不可將該筆錢與利益輸送扯上關係。記者問李是否覺得聲譽受損?他指其名聲沒受影響,至於對曾蔭權整個控訴是否涉政治動機?他則拒絕評論:「我唔知道。」身兼多個公職,包括港大副校監、行政會議前成員、立法會前議員等的李國寶,在本港歷來兩宗涉最高級官員的官商勾結案、即前特首曾蔭權涉貪及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與新地貪污案中,他都直接或間接牽涉其中。在曾蔭權案中,控方聲稱曾太從李戶口收到35萬元現金後,與其他資金一同換成人民幣,用來繳交深圳大宅租金。但廉署沒找李國寶錄口供,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曾在庭上解釋,原考慮過應否接見李,但想到要在警誡下接見他,根據以往經驗「相信李生不會同我哋合作」,故索性不找他。控方多次質疑曾太收取李這筆35萬元,但控罪竟沒提及這筆錢。控方指這宗貪污案有多人參與,最後只有曾蔭權一人被控。至於許仕仁案,在開審前一年,東亞銀行於2013年入稟向許仕仁追債,有指欠款高達6,000萬元,而且是無抵押,最終許未能還債,東亞成功申請許破產。東亞在沒有說明原因下向高官批出無抵押貸款,還要在2012年已全數作撥備,是否早已預備許仕仁不會還錢,當時惹起公眾質疑,但公職王李國寶最終能置身事外。


大律師:廉署不找李是策略


有大律師估計廉署在曾蔭權案中不找李國寶是一項策略,廉署計算過後認為李國寶的口供會對曾蔭權有利,即使控方最終選擇不採用,辯方可能也會傳召李國寶上庭,最終或打擊針對曾蔭權的案情,故權衡過後,還是不找李國寶錄口供。辯方指曾太當日是自行帶35萬現金到銀行存款,跟李的35萬並非同一筆錢。控方開宗明義講明,本案是曾蔭權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之間的貪污勾當,案情提及鄭經翰,鄭錄取了證人供詞,但沒被捕。至於被指向曾行賄的黃楚標,據悉,廉署到過黃楚標的家及辦公室搜查,亦跟黃錄了警誡供詞。廉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指「貪污係一鏡兩面」,質疑「無理由唔搵佢」,他並強調除黃外,李國寶在案中亦被指有嫌疑,對於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以「相信對方不合作」為由,故沒召見李而感到震驚,質疑廉署選擇性執法或存有政治考慮。林卓廷指貪污是雙向,有接受利益者便有提供利益者,根據控方指控,除了黃向曾提供300萬元的裝修工程外,李亦被指將35萬元現金交予曾太鮑笑薇。林指李同是雄濤的股東之一,控方指他曾經與曾一同從澳門返港,再加上他與曾太之間的35萬元現金往來指控,已構成「合理理由去拉佢(李國寶)」。對於廉署執行處處長余振昌在庭上供稱:「相信李生唔會同我哋合作提供有關資料。」故最後決定不召見對方,林直言對此解釋感到震驚,強調該準則簡直聞所未聞,「如果因為唔合作就唔搵佢,咁九成幾嘅案都唔使查!」庭上證供透露是李的秘書依吩咐指示銀行職員,將涉案35萬元支票兌換為現金,但廉署卻沒向李的秘書錄取口供、或要求對方提供資料。林質疑廉署「做漏嘢」,令案件留下太多空白,認為廉署大可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4條獲得資料的權力,要求相關秘書提交文件及回應提問。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8/19932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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