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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宜白紙黑字向代理查詢

1 : GS(14)@2016-10-10 00:36:09

■元朗雅珊園有單位因同層有凶宅不獲銀行按揭。



【本報訊】現時法律上沒有就凶宅作出定義,地產代理監管局的《地產代理條例》亦無規定代理必須提供物業是否凶宅資料,代理如知道單位曾出事,責任上需向買家披露,如買家曾向代理查詢,但代理知情不報,須承擔失實陳述的法律責任。


簽約前須提供土地查冊

地產代理作為買賣雙方中介人士,按目前《地產代理條例》,代理應採取合理及切實可行的步驟,查核物業內曾否有死亡事件發生,並按《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的規定,在臨時買賣合約簽定之前,向買家提供物業的土地查冊文本,及查證單位有否發展事故,代理亦應向業主尋求最準確資料。律師鍾永賢指,就提供資料,代理與市民多出現「口同鼻拗」情況,建議「白紙黑字」清楚寫明曾向地產代理查詢事項,免日後惹爭議。■記者湯家明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008/1979485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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