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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道債曝烏龍詐騙案

http://www.capitalweek.com.cn/article_14723.html

12月9日上午,劉平、靳福東的家人和代理律師就鐵道部拒兌1995年鐵道債一事前往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進行立案。隨後,本刊記者採訪了兩位當事人及代理律師。面對記者,劉平直搖頭嘆息,稱立案並不順利,並向記者講述了這件歷時兩年半的風波。

今 年46歲的劉平是山東省曲阜市陵城鎮陵北村的一個普通村民,穿著樸素,酷愛收藏。2010年5月末,一張來自濟南鐵路公安局的調取證據通知書將劉平捲入了 一場「鐵道債詐騙」的烏龍風波。一年半後,公安局歸還調取證據,並表示不存在詐騙,但劉平等人持有的面值255萬元的1995年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卻不能兌 付。

幾經波折的劉平深覺不平,與另外兩名當事人靳慶華、靳福東委託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楊航遠律師,準備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下稱「鐵道部」)、中信建投證券有限公司(下稱「中信建投」)和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證券」)齊齊告上法庭。

鐵道債風波緣起

劉平、靳慶華、靳福東三人是山東同鄉,也是相交多年的朋友。這場鐵道債風波正是從靳慶華開始,由其三人持有的、面值共計255萬元的1995年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引發的。

靳 慶華是山東省鄒城市嶧山鎮人,一家六口,生活拮据,現在在廣東東莞打工為生。2009年初,靳慶華因為超生需要向當地計生部門繳納6萬餘元的罰款,但由於 經濟困難難以支付。不得已之下,靳慶華拿出手中有3萬多元的鐵路債券,計生部門表示如果該債券有效可以以此償付。隨後,靳慶華帶著37張債券前往北京進行 兌付。這筆債券正是1995年由鐵道部發行,華夏證券承銷的中國鐵路建設債券,單張票面價值1000元。該批債券是鐵道部繼1992年7月後,第二次發行 債券。靳慶華在電話裡告知記者,他持有的債券全部來自其山東同鄉劉平,劉平因欠靳慶華債務,屬於抵債性質,當時劉平告訴靳慶華,這些債券可以收藏,也可以 拿到市場去賣。

劉平告知記者,「這些債券我也不是一次性買來的,最早買的時候大約是1998年前後,2008年才開始大批的買。我在北京、上海、河南、成都等多地打聽,只要市場上有我就買。當時也沒多想,就覺得鐵道部是國家大單位,信用度肯定好,發行的債券也是AAA級的。」

靳慶華拿著這37張債券來到北京,卻被告知華夏證券已經破產清算,於是他找到了接收華夏證券全部證券業務的中信建投。經過雙方溝通,中信建投向鐵道部匯報了該事。隨後,鐵道部資金清算中心工作人員洪泉和中信建投的被授權人將這37張債券送往西安進行鑑定。

2009 年7月3日,該債券的印刷機構西安西正印刷有限公司出具了鑑定報告。鑑定報告稱,「經我公司技術人員鑑定,上述票面基本情況符合印刷原樣,防偽技術符合原 樣,票面本身應為我公司印製。但此37張票據號碼段跨度較大、號碼有不連接現象,且票面無發行章,故本鑑定只對票面本身負責,對票面以外的發行與流通過程 不負責任。此鑑定一式四份。鐵道部一份,中信建投證券有限公司一份,持券人一份,西安西正印刷有限公司存檔一份。」

當天,中信建投與靳慶華 經協商後簽署了《債券買賣合同》。中信建投作為甲方,同意在與鐵道部的代表共同檢驗證明標的債權為真實後購買該債券,並向乙方靳慶華開具收據。中信建投以 50320元(其中:債權本金37000元,利息13320元,該購買款金額扣除了乙方應繳的個人所得稅3330元)購買了靳慶華手中的37張債券。

在 這場交易中,針對標的債券,中信建投採用的方式是「購買」,而非「兌付」。上述合同中也明確陳述,「甲方與鐵道部對乙方的債券兌付債務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 聯。本合同僅適用於甲方對乙方持有的本合同項下標的債券的購買,不代表甲方將對乙方與鐵道部已發生或未發生的任何其他爭議承擔任何責任。」

針對該事件,記者致電中信建投,其工作人員表示知道此事,但不便以個人身份接受媒體採訪。隨後,記者聯繫中信建投總裁辦,但目前還未得到答覆。

至此,37張債券的買賣告一段落,但這僅僅是此後更大風波的一個開始。

將手中的37張鐵道債賣出後,靳慶華此時手中還有該類債券面額30萬元左右。有了之前的經歷,靳慶華很快聯繫了鐵道部,想將其餘的債券一併兌付,這對經濟困難的他來說無疑是個巨大的意外收穫。可是這一次,他不但失望而歸,還惹上了官司。

當 靳慶華拿著30萬元鐵道債來到鐵道部進行兌換時,面對數量如此之多的債券,鐵道部資金清算中心的工作人員開始擔心,認為「可能有問題」,隨後報案。由於靳 慶華的債券都來自劉平,警方要求劉平就「債券來源」寫一張證明。此時,劉平才知道自己給靳慶華的債券已經被賣了5萬多元,而自己也因此被捲入該案。

2010年5月31日,濟南鐵路公安局以涉嫌合夥詐騙傳喚劉平,並以調取證據為由扣押了劉平手中1199張債券,面值金額119.9萬元。辦案單位為鐵道部公安局專案組。而由濟南鐵路公安局開出的《調取證據通知書》中只寫明了扣押物品,案由一欄為空。

6 月22日,公安局來人取走了之前濟南鐵路公安局開給劉平的「調取證據清單」,給了劉平一張由北京鐵路公安局開出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並額外取走三張 債券。劉平稱,「第二次他們來的時候告訴我說,這個事情涉嫌詐騙,他們已經立案調查。我要求他們寫明更換原因,但被拒絕了。」

6月24日,北京鐵路公安局對靳慶華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

2011年6月,已臨近解除取保候審時間,警方讓靳慶華來趟北京,並說可以協調解決。靳慶華將此事告訴了劉平。而據靳慶華所說,在這一年間,他並未接受過警方的調查。

8 月6日,奔著「協調解決」的劉平從山東老家趕到北京。而這一等又是整整三個月。據劉平回憶,「那時候我找到北京鐵路公安局,他們說你再等等。我說當時你們 調查說如果沒事就歸還我的東西,他們說東西是肯定不會歸還給你了,我們可以用行政手段給你銷毀。後來他們又說還給你可以,但要打孔、剪角或蓋作廢章。」劉 平認為他交上去的債券都是完好無損的,公安局不能做出這樣的處理。

當年11月17日,北京鐵路公安局向劉平開具「發還物品、文件清單」,歸 還了其之前被扣押的鐵路債券共計1202張。據劉平介紹,公安局經過調查,認為該筆債券是合法所得,不存在偽造和詐騙的問題。而公安局同意歸還這些物品的 前提是要求他在筆錄上籤字,並告知他這些債券是已經兌換過的,他可以買賣、轉讓,但是不能兌換。

針對以上偵辦過程,記者致電鐵道部公安局綜合處、北京鐵路公安局宣交部及當時經辦該案件的警官之一,該名警官表示自己正在外地辦公,不願意就此事接受採訪。

此 前鐵道部資金清算中心工作人員曾對媒體表示,經調查,資金清算中心有當年給華夏證券的劃款記錄,也有原華夏證券的證人證言表明該批次債券被兌換過,只是由 於工作人員疏忽而未作作廢處理。靳慶華二次兌付,按說屬不正當所得。如果對方執意兌付,那就通過法律途徑,讓法院來解決。就此記者聯繫鐵道部新聞處及綜合 處進行採訪,但直至截稿尚未得到回應。

對此,當事人劉平認為自己持有的債券票面是干淨完整的,沒有任何作廢標記,鐵道部的這種解釋不能被接受。而另一位當事人靳慶華也表示,就算是兌換過了,內部工作的失誤,怎麼能讓老百姓承擔損失。

律師函發向鐵道部

在採訪期間,劉平將現有的債券出示給記者。在該債券背面印有《發行章程》,共計11項:本債券經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發行;本債券發行人為中 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承銷人為華夏證券有限公司,由中國鐵路建設基金擔保;本債券經債券評級機構評定信用級別為AAA;發行金額為人民幣拾伍億參仟萬元 整;票面值為人民幣壹仟元整;期限三年,年利率為15%,計單利,不實行保值貼補,滿三年後一次還本付息,逾期部分不另計付利息;發行期為二十天,一九九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發行,發行首日開始計息;發行對象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本債券不記名、不掛失,可抵押,發行期結束後即可在指定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交 易;本債券投資人不承擔利息所得稅;辦債權到期在原銷售機構兌付。

根據該《章程》,華夏證券應該負擔該筆債券的兌付責任,但如今華夏證券已 經破產清算,不具備經營債券兌付業務的資格。楊航遠律師也表示,「華夏證券進入破產程序之後,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經營性的業務全部要停止,比如債券兌換就 不能再進行了,他們的人員基本都被遣散了。留下來的律師、相關部門的負責人都是為公司的後續事務進行清理,它不能再代理兌付業務。」

「一般 情況下,承銷商在破產清算時有義務向債券持有人就債券的兌付問題進行說明。但我們並沒有找到華夏證券在這方面的書面說明。而鐵道部與華夏證券屬於委託代理 關係,其是否劃撥資金給華夏證券和其是否兌付債券是兩回事。」楊航遠如是告知記者。此外,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從法理上講,發行人應該履行對債權人 的兌付義務。但如果鐵道部和華夏證券在委託代理時另有協議,則另當別論。」

另外,法律專家認為證券承銷本質上屬於證券買賣行為。有價證券是 一種特定財產內容的財產權憑證,證券經承銷而成功發行,認購證券的證券持有人即可憑藉證券享有特定的財產權。就企業債券來說,其是一種債權性證券,即證券 持有人享有向證券發行人請求還本付息的權利的一種證券。但是,如果雙方另有協議規定,則需按協議約定進行。

11月23日,受劉平、靳慶華、 靳福東三人委託,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朱慶標、楊航遠律師向鐵道部發出《律師函》,表示「現在華夏證券有限公司已經破產,無法代理鐵道部兌付。故懇請鐵道 部按照發行章程的承諾向劉平等三人履行兌付義務。請鐵道部在2011年12月1日之前給予是否兌付以及如何兌付的答覆,以免訴累。」對此,楊航遠律師稱鐵 道部方面並未給出回應。此外,他們也通過一些途徑和鐵道部接觸,但鐵道部都拒絕兌付。

12月9日,當事人和律師來到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進行立案,請求判令被告鐵道部兌付原告面值為20萬元的債券本息共計人民幣29萬元;被告中信建投證券有限公司華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兌付義務。

記者瞭解到,法院以「可能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暫緩立案,稱還需經過進一步審查,會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12月20日,記者再次聯繫該事件代理律師瞭解到法院方面仍未做出任何答覆。

對 此,楊航遠律師認為法院的這一做法並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年8月11日)第一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此外,楊航遠律師 還表示,「鐵道債是鐵道部通過合法途徑發行的,應該對投資人履行兌付義務。尤其是今天,鐵道部還在不斷地向社會發行新的債券,這就更需要一個最基本的誠 信,對債券的購買人或投資人承擔責任,對他們的投資行為按照承諾還本付息。對這整件事,我們需要一個法律上的說法。這也是我們啟動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因。」 當事人劉平也稱,「整件事是從債券開始的,也得從債券結束,為什麼不給我兌付,我希望能通過法律的途徑向鐵道部討一個說法。」

鐵道債引發的烏龍詐騙案告一段落,而該事件的後期發展尚在觀望之中。該批次鐵路建設債券是否能兌付,當事雙方將如何收場,還需等待法院的判決。

本刊記者曹聖明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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