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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叔愛孫被追奶粉錢 開價每年700萬

1 : GS(14)@2013-05-01 15:18:0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430/18244765
鄭志恆是「彤叔」次子鄭家成的大仔,今年35歲,曾跟有翻版蔡少芬之稱的台灣模特兒趙彤傳過緋聞,不少女友來自日、韓。他是眾孫中年紀最大,亦是彤叔愛錫的孫兒,任職周大福集團董事,主力管理珠寶業務,2010年被委任為新世界發展執行董事,一度傳是接班人。

鄭家大宅外抱B苦等三小時

                                      記者致電男主角鄭志恆,他表示身在外地,所有事宜已交給律師處理,他不會評論,只說不希望任何人在他的住所或辦公室等候。
據瞭解,女嬰現時七個月大,事件中的女主角是30多歲的姓張女商人,本身富有,有物業和公司,父親跟新世界有生意來往,跟不少高層相識。兩人去年在親友介紹下認識,沒多久鄭志恆便上張的香閨,兩人發生關係,過了一會,兩人再發生多一次關係。鄭跟友人解釋是因飲酒累事。
當時鄭志恆已婚,其妻便是前年11月在大宅割脈的韓籍女友,兩人當時育有一子。張知道鄭有一名兒子,但不知其婚姻狀況。她懷孕三個月時找鄭商量,要求鄭跟她結婚,但鄭認為兩人沒有拍拖,亦沒有感情,拒絕其要求,並說自己無法盡父親的責任,又認為子女在這種單親環境下成長也不好,要求張墮胎。張拒絕,說自己有能力撫養,毋須鄭負責,當不認識他。

                後來女嬰出生,患上血管瘤(俗稱士多啤梨瘤),是一種良性瘤,是皮膚血管異常增生或血管擴張,一般不會對生命構成危險,患者通常至九歲時有九成會自然消退。張開始向鄭志恆追討生活費,要求鄭給數千萬元,另加養育費。就在女嬰出生不久,她抱著女嬰到鄭家位於淺水灣的大宅外等候,鄭志恆和父親及彤叔均住在大宅,但苦等三個多小時也沒人理會她,保安其後要求她離開。
後來張還價,要求每月30萬元生活費,另每年400萬元供日常開支和娛樂費。知情人士說,鄭志恆一來無能力每年支付七百多萬元,同時認為金額誇張,女兒的生活費毋須如此多。鄭還價每月10萬元,另加沒限額供女兒醫病的費用,以及安排車和司機給她兩母女,但張認為是侮辱,拒絕接受。

要求為女兒購3,000萬保險

                張之後向鄭發出多個短訊,包括「希望你明白我,女兒出生至現在,已受了太多苦,又要在一個單親家庭下成長,我必須向法庭為她爭取,使她可以在一個很優質的環境下成長」、「我明白如果女兒的事上了法庭,有可能你全部公司的財政報告也要公開,我也擔心會影響你的前途」。



                                                                               她又說:「你的小孩可在一個正常幸福美滿的家庭環境下成長,相反女兒在一個單親家庭下成長,我及她要面對很多壓力。」她希望鄭幫女兒安排入讀漢基國際學校等,並要求鄭盡快購買一份3,000萬元的保險給女兒,並說已為女兒花了四百萬元開支,要求鄭先還款,以後會教導女兒來孝順他,讓女兒知道他是個好爸爸。雙方陷於膠著狀態,隨時鬧上法庭。
2 : 鱷不群(1248)@2013-05-02 16:08:11

想玩完就鬆,那有這麼容易
3 : teddycmh(30805)@2013-05-03 11:59:21

邊有法律責任?
4 : teddycmh(30805)@2013-05-03 12:06:57

香港
香港法例規定,於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自1995年起,繼親關係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後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並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於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男女雙方在子女出生時,未具「有效婚姻」關係,子女即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親的姓名包括在登記紀錄(例如出生證明書)內,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與其父親之血緣關係的證明,亦不需要提交結婚證明。若後來男女雙方取得「有效婚姻」關係,即確立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証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一個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贍養費。

今次阿孫仔真係大拎獲
5 : 200(9285)@2013-05-04 09:54:30

抵死,掛住扑野結果攪出人命‧
6 : GS(14)@2013-05-04 11:56:13

4樓提及
香港
香港法例規定,於1993年6月19日或以後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自1995年起,繼親關係沒有繼承權,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或婚後與現任配偶以外人士所生的子女)並無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遺產繼承權。至於生父或生母的遺產繼承權,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

男女雙方在子女出生時,未具「有效婚姻」關係,子女即屬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雙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親的姓名包括在登記紀錄(例如出生證明書)內,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與其父親之血緣關係的證明,亦不需要提交結婚證明。若後來男女雙方取得「有效婚姻」關係,即確立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向該子女雙親的另一方要求給予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但必須証明對方是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親或母親。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視為一個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贍養費。

今次阿孫仔真係大拎獲


他唔分都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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