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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控股物業公司(暫名)

1 : GS(14)@2012-09-01 00:30:03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831936_C.pdf
本公佈乃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1)條及應用指引第15項而作出。
繼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就建議分拆作出之公佈後,董事會欣然宣佈,
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新公司已向聯交所呈交上市申請,以申請新公司
股份於主板上市及買賣。新公司股份擬以介紹方式上市,由本公司以實物形式
分派佔新公司已發行股本約83%權益進行。新公司為新公司集團之控股公司。
新公司集團將從事分拆業務。
倘進行建議分拆,董事會擬將充分考慮股東之權益,並通過實物形式分派新公
司已發行股本約83%權益給予合資格股東享有保證獲發新公司股份之權利。有
關保證權利之詳情尚未落實。本公司將於適當時候就此另行發表公佈。
...
有關新公司集團及保留集團之資料
新公司乃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註冊成立,於本公佈日期,為本公司之全資
附屬公司。新公司為新公司集團之控股公司。新公司集團將從事分拆業務。
除於新公司之權益外,保留集團將主要從事保留業務。
進行建議分拆之理由及好處
董事會認為,建議分拆將同時有利於保留集團及新公司集團,理由如下:
(A) 分拆業務已增長至足以支持建議分拆之規模。建議分拆會將保留業務自分拆
業務分立出來。該項分立將有助投資者及金融機構分別評價分拆業務及保留
業務之策略、功能性風險、風險及回報,並作出相應之投資決定。建議分拆
將釋放兩項業務之價值,並可更佳反映新公司及本公司之真正市值,讓投資
者可選擇投資於其中一個或全部兩個業務模式;
(B) 新公司作為獨立上市實體將擁有其獨立管理架構,專注於分拆業務,而保留
集團之管理層將能夠專注於保留業務。此將同時有助兩隊管理團隊採納彼等
認為更適合兩個不同業務之不同業務策略及模式。管理團隊亦將可集中尋求
特別適合保留集團或新公司集團(如適用)之商機;
(C) 建議分拆可為新公司提供一個獨立之資金籌措平台,繼而確保其可籌措所需
資金以撥付其未來擴充,而毋須依賴本公司,若能透過建議分拆以獨立支持
其增長,實屬有效及審慎之舉;及
(D) 本公司擬保留新公司股權約17%。因此,本公司將透過收取新公司之股息分
派而繼續受惠於分拆業務之任何潛在增長。
2 : Sunny^_^(11601)@2012-09-01 08:36:17

有冇招股書??
3 : GS(14)@2012-09-01 09:56:06

睇住他本年報先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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