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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爆龐茲騙局罰600萬

1 : GS(14)@2011-10-04 22:04:20

是咪有數就唔理佢?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1PR12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d(Citi Asia),並對其處以600萬元罰款。證監會又暫時吊銷發給陳倩雯(女)准其出任負責人員的批准,而陳的牌照亦被暫時吊銷八個月,由2011年10月3日起至2012年6月2日止(註1及2)。

Citi Asia亦同意向因受其前持牌代表所操作的欺詐計劃影響的客戶,就他們所損失的本金作出賠償。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源於證監會對Citi Asia一名前持牌代表X先生的涉嫌失當行為所進行的調查。調查發現,X先生負責操作一個涉及13名Citi Asia財富管理客戶的疑似欺詐計劃。有關客戶透過X先生進行投資,並相信他們的資金會被匯集起來用以買入美國國庫債券和其他產品(註3及4)。

X先生的計劃自2004年開始操作,直至2009年2月當Citi Asia在對其涉嫌的失當行為進行調查期間為止。之後不久,X先生因其嚴重行為失當而被Citi Asia解僱。

但是,Citi Asia當時並無根據《操守準則》及時向證監會報告X先生的活動(註5)。

在首度向證監會報告X先生已因嚴重行為失當而遭解僱後,Citi知會證監會其正進行內部調查,但其實當時已有一份初步報告,揭露了有關X先生的疑似欺詐計劃的重要資料。Citi Asia直到其外部核數師完成跟進調查後,才將該報告呈交予證監會。

在證監會收到上述報告時,X先生已離開香港,之後並再沒有回來。儘管這並非Citi Asia的原意,但因為Citi Asia延遲向證監會就欺詐計劃的詳情作出報告,導致證監會及其他執法機構沒有機會與X先生進行面談,或在調查尚未結束之前,都無法得知X先生的下落。

證監會又發現,Citi Asia對X先生的監管不足,以致儘管已出現很多"紅旗警報",理應可促使監督X先生的人員對X先生作出調查,但X先生的欺詐計劃最終仍沒有被偵察。在關鍵時刻,陳是X先生的上司兼Citi Asia的負責人員。證監會的調查發現,陳雖然注意到很多"紅旗警報",原應可更早察覺X先生的疑似失當行為,但卻並無就此採取足夠行動(註6)。

Citi Asia已同意聘請證監會指定的外部核數師,負責審核受影響客戶的帳戶,並評估向該等客戶作出悉數賠償所需的金額。Citi Asia亦會聘請外部專家,就Citi Asia的證券業務在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要求和法律規定方面的情況,檢視Citi Asia私人銀行部的內部及外部偵察、向上級匯報及通報的作業方式和政策,包括:

  所有涉及受規管活動的職員對紅旗警報的識別和處理;及
  參與監督進行受規管活動的職員的所有人員的工作表現管理,包括關乎監督職能的酬金計算。


Citi Asia將會執行外部專家提出的所有建議,並願意接受證監會在今日起計兩年內所擬訂的任何時間,對其所有關於偵察、向上級匯報、通報、紅旗警報的作業方式和政策所進行的突擊審查。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Citi Asia不僅錯失機會以致未能偵察公然在它面前進行的一場龐氏騙局,更沒有及時向證監會報告,加上X先生被Citi Asia解僱後決定離港,導致這宗案件的調查工作更為困難。"

施衛民先生續說:"中介人應該知道一旦發現任何不當行為時,有責任即時向證監會匯報,而並非在查根究底後才匯報。延遲匯報只會令違規者得益。這次公開譴責淸楚表明證監會極度不滿延遲匯報的做法。"



備註:
1. Citi Asi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
2. 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並自1998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4日止隸屬Citi Asia。於2005年5月31日至2011年6月14日止,陳亦是Citi Asia的負責人員之一。
3. X先生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受規管活動,隸屬Citi Asia,直至他於2009年2月16日被Citi解僱為止。他於從事上述行為時任職於Citi Asia的私人銀行部。
4. X先生看來曾向受影響客戶表示他們的本金會獲得保障,並保證一定有回報。不過,所謂的回報全部或部分來自其他因X先生的陳述而被誘使進行投資的受影響客戶的資金。事實上,X先生看來一直在經營一場龐氏或馬多夫式的騙局,即給予投資者的高回報是來自新加入投資者的資金。龐氏騙局的策劃者招攬新投資者的常用手法是,承諾將資金投進聲稱有極高回報但卻沒有或只有很低風險的項目之中。
5. 根據《操守準則》第12.5段,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在其本身或其僱用以替客戶進行業務的人士,發生嚴重違反、觸犯或不遵守任何證監會執行或發出的規則、法例、規例及守則的情況時,立即向證監會報告,提交該等違反等事宜的詳情以及有關資料和文件。
6. 例如,X先生以Citi Asia的名義發出提及保證回報的通訊文件,違反了Citi Asia的內部指引。陳留意到其中部分文件,但陳接納了X先生的解釋而沒有作任何資料性的查證,以找出X先生代Citi Asia客戶買賣的真正性質。X先生的通訊文件提及的保證回報很明顯是一個紅旗警報,當時應該立即檢查以核實Citi Asia的客戶所投資的美國國庫債券及其他產品是否真正存在。
2 : GS(14)@2011-10-04 22:04:54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11004/News/ea_gaa1.htm



證監未有披露X的身分,而根據《南華早報》今年6月的報道,印度籍的花旗私人銀行前高級副總裁Ramesh Sadhwani,涉嫌誤導本港投資者進行投資,被證監調查,花旗發言人當時證實Sadhwani因嚴重行為不當,於09年2月被公司解僱,Sadhwani當時處理的客戶資產高達3000萬美元(約2.34億港元)。

高級副總裁被炒 證監拒證實身分

報道引述消息稱,Sadhwani於2004至08年間,向一批投資者推介聲稱年保證回報達7%至18%的投資產品,其後被證監調查後,他由香港逃到印度。

證監昨日拒絕評論Sadhwani是否就是涉嫌經營龐茲騙局的X先生,也沒有透露涉案具體金額。據了解,由於證監內部對涉案人仍在展開法律程序,故不能披露X先生的身分。證監譴責花旗亞洲,並處以600萬元罰款,是因為花旗前持牌代表X先生,向13名花旗亞洲財富管理客戶宣稱,透過X進行投資,資金會被匯集起來買入美國國庫債券和其他產品。據悉,13名客戶大多是X的印度裔宗族人士(見圖)。X曾向有關客戶表示,他們的本金會保證有一定回報。不過,所謂的回報全部或部分來自X其他客戶的資金。換言之,X懷疑在經營一場龐茲或馬多夫式騙局。

根據證監披露,X於04年開始上述操作,直至09年2月花旗亞洲調查其涉嫌失當行為為止,X不久後因嚴重行為失當而被解僱。時間上正與Sadhwani在09年2月被解僱♣合。
3 : 八旗子弟(15368)@2011-10-04 23:10:36

六佰萬擺平咗,香港真係提款機
4 : honey(6546)@2011-10-04 23:25:58

疑犯利用客戶對佢既信任犯案,違反誠信,案件極之嚴重。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無理由容許呢d事情發生,當局不能坐視不理。

事件亦反映銀行內部監控系統有漏洞。
5 : GS(14)@2011-10-05 10:54:10

那條友都是給美國金融監管局罰幾千美金了事
6 : GS(14)@2011-10-05 10:54:37

http://webb-site.com/codocs/FINRAsadhwani110420.pdf
那條友
7 : 200(9285)@2011-10-05 11:44:52

呀清姐話是呀差呃呀差也‧
8 : GS(14)@2011-10-05 16:27:17

7樓提及
呀清姐話是呀差呃呀差也‧


古惑的印度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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