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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代表委員暢議金融大監管 功能監管或可解混業風險

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是一個硬幣的兩面。近年來隨著混業經營加深,金融風險監管難度急速上升,對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機能提出更高要求。在2017年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明確提出要警惕金融風險、推進監管體制改革。

兩會期間,金融領域的代表、委員也紛紛就此表達了看法並提出建議。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3月9日在接受第一財經等媒體采訪時表示,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監管體制改革也不是簡單地將銀、證、保“三會”合並在一起,或者合並到央行去。

她建議,在綜合經營情況下,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轉變,同時要更加突出央行在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吳曉靈還提出,實際當中的“證券”範圍已經拓展,是否將資管產品當中的集合投資計劃也列為證券進行監管,還有待《證券法》二審修訂做出明確。

資管產品風險較大

3月5日公布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當前系統性風險總體可控,但對不良資產、債券違約、影子銀行、互聯網金融等累積風險要高度警惕。

當前市場各方對金融風險都存在一定擔憂。“在我來看,影子銀行是需要格外重視的。影子銀行實際上本意就是在銀行信貸之外的非銀行金融的活動。有一些是有執照的,有一些是沒執照的。中國大量影子銀行活動是有執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的,容易引起風險的是理財產品,這種產品隱藏風險最大。”吳曉靈認為。

吳曉靈表示,問題主要存在於兩個方面。首先是規則不統一,層層嵌套,拉長債務鏈條,投資者適當性原則得不到充分堅持;其次,數據不清晰,資金投向不清晰,難以對風險進行判斷。一旦出現風險,有感染性、波及性,比較嚴重。

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此前曾披露一組數據,資管產品發展迅速,資管業務規模龐大。據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各大類資管產品的規模約為88萬億元。其中,銀行理財26.3萬億元,信托計劃15.3萬億元,公募基金8.4萬億元,基金專戶16.5萬億元,券商資管計劃14.8萬億元,私募基金5.6萬億元,保險資管2萬億元。

由於在實際運作中,部分資管產品互相借用“通道”,產品互相嵌套、交叉持有等,剔除這些重複計算因素,我國資管業務規模約為60萬億元左右,大體接近上年GDP總量。上述60萬億資產分屬於不同的監管範圍,接受不同的法律法規監管。

“近幾年理財產品發展非常快,金額非常大,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等,數額都比較大,而且橫跨銀、證、保、信各個領域。如果不能很好地了解這些產品的投資者、投向等準確數據,在經濟下行的情況下,當一些產品出現違約,容易引發風險。”吳曉靈表示,這正是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統一監管辦法的原因。

在她看來,資管產品是現在風險比較嚴重的一方面。目前由央行主導、各個監管當局一起制定資管產品的統一標準,旨在堅持穿透性監管原則,要穿透到最終的投資者、最終用錢的產品上,“要建立資管產品的綜合統計系統,了解總量、關聯度、杠桿水平、資金投向,了解和化解資管產品風險”。

新任銀監會主席郭樹清也持相近觀點。在3月2日舉行的銀監會專場記者會上,郭樹清公開表示,銀行、信托、基金、證券、保險等不同金融機構都在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但是,由於監管主體一樣、法律規章不一樣,有關規定確實出現了混亂,導致部分資金脫實向虛。

為了讓“影子銀行”去掉“影子”,銀監會正在研究制定新的理財管理辦法,並參與制定新的資管業務統一監管辦法。

事實上,銀、證、保“三會”在近日的記者會上,都先後對“一行三會”(央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共同制定資管業務統一監管辦法表態支持。

保監會副主席陳文輝此前表示,統一監管規則非常有必要,保監會也不主張多層嵌套、杠桿過高。證監會主席劉士余則對記者稱,這是中國金融市場防範風險、健康發展必須要做的一件大事,證監會正積極配合共同努力。

探索“大監管”

改革金融監管框架,是供給側改革、去杠桿的必要組成部分。自去年股市危機以來,金融混業風險不斷暴露,理論界對監管改革展開激烈討論,甚至提出直接將“一行三會”合並。不過,監管框架改革一直沒有落地,“大監管”機制的建立並不容易。

比如,對於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資管產品統一監管規則,吳曉靈認為有針對性但也有不足。目前對於資管產品法律關系的認識不一致,資管既有信托關系、也有委托關系。“資管產品本身是一個信托產品,是一種信托關系,本身是一個證券,”吳曉靈認為,如果明確是信托法律關系的證券,可以把監管的責任主體歸於證監會。

對於資管領域的問題,證監會副主席李超此前曾表示,主要集中在四大突出問題上。首先就是法律適用混亂。目前各大類資管產品的法律基礎、法律關系都不相同,有的依據國家法律,如《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應的法律關系為信托關系;有的依據資管機構所在行業監管部門規章,法律關系為委托代理關系;還有的產品僅僅依據當事約定,法律基礎、法律關系均不清晰。

另外還存在監管標準不統一、缺乏統一的監測監控、存在隱形剛性兌付等問題。

吳曉靈還認為,“證券”本身的範圍已經拓展,有必要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予以完善。據她介紹,二審稿預計在4月份提請人大進行審議,主要修改內容集中在四個方面,包括完善基本交易制度、為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留下空間、更好的投資者保護,以及進一步明確市場規則。

“2015年股市配資、2016年杠桿收購中的亂象,都拓展了‘證券’的範圍,都反映出資本市場上分類標準不統一帶來的危害。將集合投資計劃列為證券,也更有迫切性。這在一審稿中,是一大缺陷。”吳曉靈稱,如果對資管市場的統一標準有了共識,在同一法律上面有了進步,在《證券法》當中可以給予拓展。而如果“證券”範圍拓展,功能監管的理念也應當在《證券法》當中有更好的體現。

“我對監管體制改革的想法,不是簡單地把‘三會’合在一起,或者簡單地把‘三會’合並到央行去。”吳曉靈認為,世界各國存在各種各樣的監管模式,都受到當事國家歷史、文化、現實經濟條件的制約。能夠建立穩定金融防範框架、更好地將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結合在一起,並形成有效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若能夠達到這兩個目的,這樣的監管體制就是合適的。

她建議,銀、證、保、信所做的資管產品,都要按照相同的規則進行監管、按照功能和行為進行監管,綜合經營並不意味著綜合監管。

“過去我們是機構監管,監管機構通過發放、吊銷牌照,對機構的審慎經營進行管理。而行為監管是,即便機構的牌照不是我發的,但是你做了我所管的功能的事,還是要到我這里來領取牌照。”吳曉靈舉例稱,銀行要銷售保險產品、基金產品,應到保監會獲得保險銷售的資格、到證監會獲得基金牌照資格。

吳曉靈認為,央行有其特殊性,在紛繁複雜的國際國內金融形勢下,需要有效的央行,貨幣政策更加有效,匯率政策也要更加有效。在綜合經營情況下,要從單純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轉變,而央行要更加強調它承擔金融穩定方面的任務。只有這樣,才能擁有一個比較穩定的金融系統,來應付更加複雜的國際國內形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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