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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轟保薦人 7宗罪 指審查新股馬虎 或需負刑責

1 : GS(14)@2011-04-02 13:47:24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mplate/apple/art_main.php?iss_id=20110330&sec_id=15307&subsec_id=15320&art_id=15120996

【本報訊】近年不時有新股上市後不久出事,保薦人把關能力成疑,適逢《保薦人指引》 07年生效至今逾 4年,證監會昨日首度發表「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就 09年下旬至去年底視察所得,指出保薦人在七個範疇未進行充份盡職審查。 記者:高淑嫻
證監表示將檢討現行規定,並提醒保薦人最壞情況,保薦人可能面對紀律制裁甚至負刑責。
近年有個別新股被指賬目有問題,證監會發現部份保薦人進行盡職審查期間,會見上市申請人的主要客戶時,程序欠妥善。證監指出,保薦人須評估上市申請人過去及預計未來的財務狀況,會見申請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是盡職審查的一部份。

評估僅用電話非面談
證監卻發現,部份保薦人的會見程序根本不能核實對方身份,個別只是透過電話訪問對方,並經由上市申請人發出問卷,收回的部份問卷沒有公司印章;保薦人亦沒有就不完整的回應作出跟進,故此,所得資料可能不可靠,但這些資料可能用作核實主要客戶身份及招股書中銷售數據的真偽。證監指,這情況或造成深遠影響,上市申請人或於招股時作出欺詐行為或提供虛假資料,上市後才被揭發。
保薦人向聯交所提出的資料披露亦可能有問題。證監在視察時發現有上市申請人公司在招股書寫明,公司 Z是申請人其中一家主要供應商,是獨立第三方,但申請人一名董事 A曾是 Z的主要股東, A以信託形式把 Z售予第三方 B,換言之, A實際上仍是 Z股東,不應視為上市申請人的獨立第三方。儘管保薦人知悉上述信託安排,但在回覆聯交所時沒有提及。證監會指出,重大而明顯的遺漏可能會構成向聯交所提供具誤導性的資料,甚至損害保薦人誠信,影響證監對保薦人是否繼續持牌的裁決。

證監促金管局齊監管
由於保薦人須向聯交所提交保薦人聲明條款,當中包括確認已作「合理盡職審查的查詢」,使其相信有關上市文件「載有充足詳情及資料,使合理的人皆可據此而對上市文件刊發時新申請人的股份、財務狀況及盈利能力達致有根據並有理由支持的意見……在各重大方均屬真實」,若保薦人未充份作盡職審查,或面對重大紀律制裁,及承擔刑事責任。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針對今次視察發現個別保薦人的缺失,證監會已經要求相關保薦人採取行動改善,並會與港交所( 388)跟進行資料披露事宜。由於部份保薦人屬於銀行旗下,證監會亦會要求金管局參與監管保薦人。

保薦人涉失職情況
1.保薦人須會見上市申請人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以了解公司財務狀況,但個別會見程序欠妥善
2.沒就公司臨近上市前的重大業務變動進行充份盡職審查
3.沒就第三方專業人士或專家的工作進行盡職審查
4.沒有向聯交所作有問題的資料披露
5.沒就盡職審查備存適當文件紀錄
6.內部系統和監控制度不足
7.個別保薦人的人手及資源不足
2 : GS(14)@2011-04-02 15:15:20

http://www.sfc.hk/sfc/doc/TC/spe ... eport_FINAL_Chi.pdf
資料來自此報告
3 : GS(14)@2011-04-02 15:15:3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36
證監會的視察顯示上市保薦人的工作存在缺失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發表《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指出部分持牌法團在進行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工作上出現缺失。

為評估保薦人遵守現行監管規定的情況,證監會對17家不同規模的保薦人進行了主題視察(註1),結果發現部分保薦人的工作出現了若干缺失,其內部系統和監控制度亦有不足之處,包括:
就上市申請人業務所進行的盡職審查有欠妥善;
於上市申請過程中向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作出有問題的資料披露;
沒有就盡職審查備存適當的文件紀錄;及
有關保薦人工作的內部系統和監控制度不足之處。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保薦人在首次公開招股活動中擔當重要角色,他們應緊密參與編製上市文件。保薦人須向投資者提供上市申請人真實、準確及完整的資料,使投資者可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保薦人的工作在當中發揮關鍵作用。"

韋奕禮先生續說:"證監會將繼續監督保薦人的工作,亦可能會在不久後檢討保薦人工作所需承擔的責任。"

證監會不時對保薦人進行例行視察。證監會於2007年1月實施有關規管上市保薦人的指引(註2),其後並成立保薦人視察專責小組,今次是證監會自該指引生效以來首次進行的保薦人主題視察。詳細視察結果載於《保薦人主題視察報告》,可於證監會網站取覽。



備註:

1.  證監會於2009年下旬成立內部專責小組,至今已對17家持牌保薦人進行主題視察,視察重點為保薦人在首次上市申請中執行的工作。
2.  《適用於申請或繼續以保薦人和合規顧問身分行事的法團及認可財務機構的額外適當人選指引》於20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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