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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裁處確認證監會因張小明進行虛假交易而禁止其重投業界的決定

1 : GS(14)@2011-02-26 18:23:2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16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作出裁決後,決定禁止張小明(男)
重投業界,為期12個月,由2011年2月18日至2012年2月17日止。張是工商東亞集團前任行政總裁及工商東亞融資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融資)前負責
人員(註1、2及3)。
工商東亞融資於2004年擔任一家申請上市的公司的保薦人
及牽頭包銷商,證監會調查工商東亞融資的相關行為後,決定對張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證監會發現,在該公司上市的首兩天,工商東亞融資透過本身的自營帳戶買入
該公司的股份,從而在市場上為該公司上市後的股價提供不恰當的支持(註4)。
證監
會的調查發現,張以本身在工商東亞集團任行政總裁的身分,決定為有關股份的市場提供支持並指示下屬執行購買股份的指示;這些買盤造成了減輕該公司股份沽售
壓力的效果,因而為這些股份的自然供求及價格營造虛假且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了證監會《操守準則》一般原則1(誠實及公平)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
條(虛假交易的罪行)。
證監會基於上述調查結果決定對張作出紀律處分,同時考慮到張以往從沒有遭受過紀律處分,以及完成本案執法程序所需時間,於是決定禁止張重投業界12個月。張其後向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證監會的處分決定。

2011年2月18日,上訴審裁處駁回張的申請並確認證監會對張的紀律處分決定。上訴審裁處在裁定中表明:"……證監會完全有權裁定張的行為構成《證券及
期貨條例》第295條下從事虛假交易的罪行。在本案中,證監會無需先取得法院確認張曾犯罪的刑事裁決,方可裁定張曾作出等同上述虛假交易罪行的行為,並據
此對張作出紀律處分……"。
上訴審裁處拒絕接納張指稱虛假交易中沒有受害者的說法:"虛假交易的最主要受害者是那些誤信市場當前的交易活動是真實的,以為有關股份確有需求,因而入市購買的投資者……其他受損害的還有市場的廉潔穩健、公眾對市場的信心,以及市場的股本資金成本。"

備註:
張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於2003年2月至11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融資,目前並非證監會持牌人。工商東亞融資曾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在2009年10月已不再是持牌法團。上訴審裁處由主席辛達誠法官(Hon Justice Saunders)、何炘基教授及胡經昌先生組成。上訴審裁處的網站www.sfat.gov.hk將登載有關裁定理由。請參閱證監會在2008年6月6日2009年11月17日2010年7月5日發出的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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