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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療兩大核心辦法將年底前出臺 約束“野蠻生長”

8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轉變政府職能電視電話會議重點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等規範“互聯網+醫療健康”的政策文件在2018年底前出臺。

《通知》還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進一步完善省、市、縣、鄉、村五級遠程醫療服務網絡,2020年底前推動遠程醫療服務覆蓋所有醫聯體和縣級醫院。

2017年的5月份,市場上曾流傳出一份由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下稱“國家衛計委”)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征求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和關於推進互聯網醫療服務發展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以下簡稱《辦法》)。而國務院14日出臺的這份《通知》意味著,沈寂了一年多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將加快出臺。

目前距離全年結束還有4個半月時間,但外界至今還未看到面向全社會的公開征求意見稿。最終的文件內容與之前市場流傳的版本是否相同值得關註。

此前的《辦法》曾強調,凡《辦法》發布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診療的相關業務公司,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15日內予以撤銷,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這一條在當時曾引發業內討論。很多法律界人士看來,健康行業應該在其“野蠻生長”之前就有法律約束,因為該行業直接關系到生命。

當時,互聯網+健康模式已在市場備受追捧。根據公開數據,從2011年~2016年,有533家互聯網醫療企業總計獲得了33.21億美元的投資,平均每家企業的融資額約為623萬美元。

所以,當一些投資人士看到《辦法》所征求意見的內容時,感覺幾乎不能接受。一位投資了多個互聯網醫療項目投資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這個文件太嚴厲,中國的互聯網醫療還處於早期階段,非常脆弱,應該讓它‘野蠻式’生長”。

但中國醫師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鄧利強接受第一財經采訪時則強調,“將出臺的這個《辦法》是國家衛生行政監管部門及時出手監管的一個措施。目前中國對互聯網醫療的監管還沒有出臺相關的法律和法規,基本上可以說是監管為零。而醫療又事關生命健康,若等到出現‘血的教訓’時再來監管就晚了。”

去年《辦法》還有幾條征求意見的內容受到市場關註。一個是第二條:“互聯網診療就是利用互聯網網技術,為患者和公眾提供疾病診斷、治療方案、處方等服務的行為。” 以及第四條:“允許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活動僅限於醫療機構間的遠程醫療服務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的慢性病簽約服務。不得開展其他形式的互聯網診療活動”。還有附則的第三十七條,“本規定發布前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雲醫院、網絡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辦法發布後15日內予以撤銷,並按照本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盡管此前互聯網醫療的概念火熱,但是關於什麽是互聯網醫療,基本上是‘見仁見智’。現有的法律法規並沒有一個權威明確的概念。尤其在面對互聯網醫療糾紛時,法律主體責任界定不清的問題凸顯。目前‘輕問診’、‘在線咨詢’等類型的服務基本不符合規定要求。從市場的角度來說,互聯網醫療因為沒有正式的管理規範,一路的成長歷程都是毀譽參半,互聯網醫院質量管控一直沒有一個定論,亟待規範”,有醫療界人士對第一財經表示。

原廣東省衛生廳副廳長、醫療領域專家廖新波在對第一財經陳述互聯網醫療時稱,“要規範的不僅僅是網絡醫療行為,所有與醫療有關的網絡產品均需得到規範。現在不規範,將來麻煩事就多。如果出現這麽久才規範,造成的負面影響與損失是巨大的。”

據媒體報道,7月31日,在“廣東互聯網+醫療健康”峰會上,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醫療資源處主任王斐曾對“互聯網+醫療健康”未來發展做政策解讀。據王斐介紹,目前,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正在制定《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三個配套文件。待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和互聯網醫院相關標準發布之後,所有目前現有的互聯網醫院將被要求按照新出臺的標準重新申請設置;現有實體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只需要做醫療機構服務方式變更註冊。

早在今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意見》對當前的互聯網醫療服務做了分類,一類涉及到了診斷和治療,這是醫療核心業務,其標誌性內容是開具處方;另一類則是利用互聯網工具,對患者、醫務人員進行輔助和支持的服務,包括預約掛號、人工智能、可穿戴設備、遠程監測等非核心醫療服務。

據王斐在峰會上介紹,對於核心互聯網醫療業務,一是醫療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的互聯網醫療(即遠程醫療),國家衛健委制定了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遠程醫療服務是本機構註冊的護士、醫師等醫務人員提供的服務。二是對新業態的部分又做了區分。其中,醫療機構使用本機構人員開展的互聯網診療服務,國家衛生健康委將按照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對其設置相應的準入和監管要求。實體醫療機構即現有醫療機構如果開展互聯網診療服務,只需要做醫療機構服務方式的變更註冊。第三,對互聯網醫院這種全新業態,國家衛健委制定了互聯網醫院的基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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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時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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