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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調整收盤交易機制:最後三分鐘集合競價 不可撤單

據上交所8月6日消息,為進一步維護收盤階段的價格平穩,近日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上交所調整收盤交易機制,實施三分鐘收盤集合競價,並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進行了修訂。同時配套修訂了《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及《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上證發〔2015〕59號)。收盤交易機制及相關調整將自2018年8月20日起實施。此次調整的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收盤交易機制的調整

一是股票實行收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的收盤價產生方式調整為通過收盤集合競價產生。收盤集合競價的時間為14:57至15:00。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可以申報,不可撤單。行情揭示同開盤集合競價。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等其他交易品種的收盤價產生方式不變。

二是調整證券交易停牌後的複牌時間。為配合收盤集合競價的實施,提高交易效率,對於根據本所交易監管相關規定而停牌且當日複牌的證券,其複牌時間做如下調整:如證券停牌時間達到或超過14:57分,則於當日14:57分複牌,此後進入後續交易階段;對於原先“盤中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5”的規定,調整證券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分,並於14:57分複牌,此後進入後續交易階段。

二、關於股票上市首日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的調整

為簡化價格控制方式,提高投資者申報效率,股票上市首日的價格申報範圍調整如下:

對於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維持現狀不變,即“有效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20%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80%”;連續競價階段、收盤集合競價階段和開市期間停牌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統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得高於發行價格的144%且不得低於發行價格的64%”(144%為開盤集合競價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上限的120%,64%為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範圍下限的80%)。

對於股票的其他3類上市情形,即增發上市、暫停後恢複上市、退市後重新上市,其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維持現狀不變,即“申報價格不得高於前收盤價的900%且不得低於前收盤價的50%”;後續有效申報價格範圍統一調整為“申報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上交所此前規定的股票上市首日其他價格控制方式不再適用。

三、關於開市期間停牌的股票接受申報事項的調整

開市期間停牌的股票可接受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複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方式一次撮合成交。

債券、債券回購、基金停牌階段可接受申報的有關事項不做調整。

下一步,上交所將就上述調整組織市場測試,保障收盤交易機制調整的順利實施。

附:

關於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通知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通知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第八條的通知

關於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異常交易實時監控細則》第四條、第八條的通知

關於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責編: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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