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兼顧了屬地原則,兼顧了職住平衡的原則,對於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制度,支持中端購房,抑制投機,促進公平,有著重大意義。(視覺中國/圖)
在推行了3年多後,北京的自住型商品房將被共有產權住房全面取代,這一步的意義被認為十分重大。
8月3日晚間,北京市住建委、發改委、財政局、國土規劃委等多部門聯合起草《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該文件是對原自住型商品房(即“自住房”)政策的進一步調整和升級。自住房這種曾風靡一時的保障房品種將不再出現在北京市場,但它的土地出讓方式、規劃建設、分配規則等都將移植到共有產權住房政策中,並做出完善。
北京也成為繼安徽淮安、上海之後,國內第三個出臺共有產權住房的專門文件的城市,而國外更是早有類似的嘗試。北京市房協秘書長陳誌認為,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兼顧了屬地和職住平衡(就業-居住平衡)的原則,對於未來北京的房地產市場將產生積極的影響。同時,共有產權住房也應該是長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根據《辦法》規定,共有產權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銷售價格低於同地段、同品質商品住房價格水平,並限定使用和處分權利,實行政府與購房人按份共有產權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與自住房類似,這類房屋主要滿足無房家庭住房,即“夾心層”的需求。
按照規定,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已簽訂住房購買合同、征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有住房轉出記錄等情況的申請家庭不得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為促進職住平衡、精準分配,共有產權住房優先配售給項目所在區工作無房家庭,其中30%的份額配給非北京戶籍的“新北京人”。
按照規定,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按照所占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用於出售的共有產權住房需購買滿5年,同樣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和自住房類似,北京的共有產權住房建設用地可采取“限房價、競地價”,“綜合招標”等多種出讓方式。在選址上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較為齊全的區域。
這並非全國首份關於共有產權住房的文件,北京也非首個試點城市。
2014年4月,住建部發布《關於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確定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黃石為共有產權住房試點城市。
早在2007年,淮安在國內首推共有產權房政策。這也是全國6個試點城市中首份細則實施方案。上海則在2010年做出共有產權住房的試點,並在2015年出臺《上海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草案)》。
深圳、成都、黃石也曾做出類似的嘗試,雖然政策上有細微差別,但其對共有產權住房基本定義和屬性界定頗為一致,更偏重保障屬性。據21世紀經濟報道了解,這些城市的試點情況會定期上報至住建部,作為制定相關政策的參考。
相比之下,北京此前並未明確提出過“共有產權住房”的概念,而是從2013年起推出自住型商品房制度。北京的自住房價格比周邊商品住房低30%左右,且“五年後上市收益的30%上交財政”的做法,已經明確帶有“共有產權”的性質。
綜合北京自住房的歷史供應情況和供地計劃來看,不難測算出共有產權住房對市場的影響。
中原地產的統計顯示,2017年以來,北京供應土地中,自住房規劃建築面積為153.33萬平方米,占新供應住宅面積的30.2%。這將成為未來市場的一股重要供應力量。
該機構統計還顯示,過去5年來,北京合計出讓了80宗自住房住宅土地,合計供應了自住房面積達到了703萬平米,大約能夠建設成為8萬套自住房/共有產權住房。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向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隨著政策的出臺,預計未來北京供應共有產權住房的比重會不斷增加,並將對穩定房價預期起到積極作用。
鏈家研究院院長楊現領認為,這一政策通過“職住平衡”和“不轉讓無需補差價”的規定鼓勵永久居住,讓房屋回歸居住屬性。他表示,過去北京自住型商品房存在明顯滯銷,一方面是受整體市場行情影響,另一方面也是供應項目位置較為偏遠,“職住平衡”還有利於解決這一問題。
楊現領認為,在供應結構上,共有產權住房的作用不可忽視。未來北京市場將形成商品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租賃住房三類供應主體。
北京共有產權政策的推出,還可能有著政策層面的風向標意義。
“北京向來是政策高地,很多新政策都曾進行全國推廣。”某房企人士表示,“雖然北京是首次提出‘共有產權住房’的概念,但可能預示著新的政策方向。”
陳誌從制度的層面闡述這一制度的意義。他表示,共有產權住房制度兼顧了屬地原則,兼顧了職住平衡的原則,而且特別強調了對“新北京人”的同權意義。對於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制度,支持中端購房,抑制投機,促進公平,有著重大意義。
據悉,國外早有共有產權住房的相關實踐。從類型上看,主要分為市場化共有產權住房和保障性共有產權住房兩種,前者是在購房者之間進行產權分割,後者是在政府部門和被保障者之間進行產權分割。
國內各城市試點的共有產權住房,與上述保障性共有產權住房更為類似。在很多國家,這類房屋已經作為住房保障體系的一部分,形成了成熟的制度。
多數受訪者認為,從國內現有的實踐來看,共有產權住房的主要保障對象在於“夾心層”和中低收入群體,因此更適合在大城市推廣。若北京的試點成熟,該制度有進一步推廣的可能性。
陳誌也指出:“共有產權住房應該是長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
但這一制度的具體試行情況如何,尚需進一步觀察。上述房企人士認為,由於自住房項目多為配建,從財務核算的角度看,很多項目存在盈利難題,並導致企業的積極性不高。新制度能否對房企真正帶來激勵,將是決定成敗的重要因素。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