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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冧佢」

馮敬恩案的裁決惹起一些批評, 就是「隊冧佢」這個「佢」字用了第二身的解讀, 大老爺說這個「佢」字可以是馮對別的人講, 而不是直接恐嚇李國章。為免斷章取義, 當然是看第一手資料, 就是裁判官高偉雄的《裁斷陳述書》。本文只關注「隊冧佢」這3個字的論述。我從《裁斷陳述書》中抽幾段出來看:

控方證供

12. 李教授(“控方證人一”)供稱當他從大樓離開時,場面非常混亂,他被人羣包圍,要費不少時間才能走到大樓外梯級位置。當時香港大學保安經理張憲君先生(“控方證人二”)一直在控方證人一身邊護送他。兩人供稱他們目睹第一被告在他們右邊2至3米外,望向控方證人一並叫喊「唔好俾佢走!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涉案説話”)。控方證人二形容第一被告説這番話時是歇斯底里的,他感到第一被告像精神失常及失控。控方證人一指他聽到這些説話後感到驚慌,擔心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脋。控方證人一亦指在第一被告說出了這番說話不久,他感到有人掹他的右肩及拉他的手臂。控方證人二則稱在該番說話後,人羣向他們擠壓的力度較之前更大。最後,控方證人一和二及一些委員決定返回大樓內。

辯方爭論馮敬恩講過這些話, 認為李國章聽錯了。但馮敬恩和另一被告李峰琦都沒有作供, 裁判官接納了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 即是接納了馮敬恩有講: 「唔好俾佢走!唔好俾李國章走!隊冧佢!隊冧佢」。有講過也要分析是否構成刑事恐嚇罪。「隊冧佢」的分析在下面這幾段:

81. 本席亦沒有忽略控方證人二形容第一被告說涉案說話時像失控一樣,並是歇斯底里地大聲呼叫。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志坤 HCMA 28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立室 HCMA 71/2009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巫毅強 HCMA 126/2015 等案例指出,一名被告人說話時語氣是盛怒、喪失理智、音量大及夾雜粗言,均可被視為不是因被挑釁以致在情緒高漲及衝動下說了一些恐嚇的說話。

82. 考慮本案的時序、背景及當時的環境情況,本席不認同第一被告當時所說的涉案說話是瘋狂及吹擂的字眼。本席亦不同意涉案說話的內容空洞。「隊冧佢」的意思是將一個人殺死,這點辯方是同意的。第一被告連續兩次說了這句說話,顯然他要強調他是有能力將該恐嚇付諸實行的。

83. 縱使第一被告當時是有意圖說出一些威脅控方證人一會遭受人身傷害的說話,控方仍需證明第一被告意圖令控方證人一受驚。控方指第一被告說話時的聲量是大的,足以令控方證人一聽到。控方證人一及二均指第一被告是望着控方證人一說話。但控方證人一及二稱第一被告說話時是跟他們隔了四五層人,他們均沒有留意到第一被告之前在哪裡及做甚麼。只是一看到第一被告時他便立即說涉案說話;而第一被告說畢後二人亦沒有再留意他。

84. 另外,就涉案說話的用字,第一被告使用第三身的「佢」而不是第二身的「你」來描述控方證人一,其一般意思(”ordinary meaning”)是說給其他人聽。當然本席不是說只因一名被告人使用第三身來稱呼對方,其說話必然不是意圖令對方受驚,這仍要視乎環境、現場的人數及他們和被告人及指稱受威脅者的關係等等而定。

我對於馮敬恩的下場興趣不大, 因為這種充滿批鬥激情的年輕人, 一時亢奮做出這種圍堵別人的行為, 確實是近年十分流行的行徑。畢竟激情沖昏了頭腦, 也並非嚴重到非判監不可, 釘這一條與否, 反正有條交替控罪, 都沒有分別。如果判他刑事恐嚇無罪, 我就會用別的理由, 譬如他只是亢奮到喪失了理智, 根本不會付諸實行。這才有說服力, 因為時下不少年輕人都是這樣, being frantic。

李資深大律師代表馮, 有些抗辯的說話我聽起來覺得很風趣, 譬如在第44段:

44. 至於辯方指第一被告是一名年輕的大學生,不會說「隊冧佢」這些三合會用語,第一被告自己不會亦不會要求其他學生去傷害控方證人一。本席認為辯方忽略涉案說話的頭兩句,該兩句是表明不可以讓李離開,而使用武力或號召其他人使用武力令李不能離開也可以達到目的。以當時的情況,本席並不認為第一被告是一定不會說出那番說話。本席也不認為所有人在眾目睽睽下是不會犯罪的。再者有人趁當晚混在人堆,乘亂及認為沒有人會發現其行為而犯案,亦不是沒有可能的。

以及第71段:

71. 辯方指控方證人一及二有可能把「對話」錯聽為「隊冧」,又或者是有記者希望把收音咪遞往控方證人一處所以說「隊埋去」。「對話」的「話」和「隊冧」的「冧」,及「隊冧」的「冧」和「隊理」的「埋」兩組字個别的發音是完全不同的。再者,如記者自己拿者收音咪,而他想把咪遞往控方證人一處,他沒需要邊做邊説的。本案不同意控方證人一及二有可能聽錯。

我只能當笑話看。《裁斷陳述書》有一點使我疑惑的地方, 就是第31段關於兩名被告過往紀錄這一句:

31. 第二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而第一被告在案發時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會給予自己適當的指引,即他們的犯罪傾向較低。本席在考慮本案的所有證供時均會謹記此指引。

這樣講即是馮敬恩有定罪紀錄, 即是這次的定罪他不能受惠於《罪犯自新條例》而可於3年後洗底。這種超越法律界綫的行為, 定了罪就烙下污斑。Please, 請你們這些滿腔激情的人, 做些值得犧牲前程的事, 別輕易「隊冧」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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