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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促科技成果轉化 細化三種作價投資方式

如何將科技成果像有形資產一樣直接作價投資?過去,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高校在這方面一直比較困惑,實際操作還是會遇到困難。而能否把股權或者股權相應產生的收益獎勵給科技人員,又是另一個經常會碰到的問題。

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8月29日修訂)明確科技成果可以作價投資,提出“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而近日出臺的《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下稱《條例》)對此項規定進行了細化。

《條例》提出研發機構、高等院校可以通過三種方式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一)以本單位名義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二)通過資產劃撥等方式將科技成果轉移至本單位獨資設立的負責資產管理的法人,並以該法人名義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三)單位與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對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約定的,以本單位和相關人員名義將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在5月5日下午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科委主任壽子琪對這三種作價投資方式中高校院所與成果完成人之間的成果分配關系作出解釋,指出前兩種方式屬於“先投後分”,第三種方式屬於“先分後投”。

即第一種是高校院所先投,投完以後和成果完成人進行分配;第二種是高校院所主要通過全資出資的資產管理公司或者管資產的機構來投,投完以後可以和成果完成人進行分配;第三種是單位和成果完成人先約定一個分配比例,再進行作價投資。

在新聞發布會上,上海市教委巡視員蔣紅表示,《條例》中確定的作價投資方式將科技成果的轉化、為產業服務和科技人員的利益緊緊的捆綁在一起,而不再是一次性的轉讓,這將會對科技人員起到非常重要的激勵作用。

“現在的高校科技成果很難真正做到完全成熟並在企業里面直接生產和應用,因為憑借高校現有的條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項技術都進行完整的技術孵化,以及後期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開發。”蔣紅談到,要跟企業經過一定方式的合作,特別是這種“利益捆綁”的合作,將有利於科技人員後續深入地參與到科技成果轉化中,同時,高校科研人員也能較為充分地了解市場的需求。

蔣紅認為,作價投資的方式實際上既能通過市場機制來評判一個科技成果有沒有價值,同時也可以通過市場機制來解決對科技人員的激勵問題。

伴隨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而帶來的股權獎勵和現金獎勵的繳稅問題是大家比較關心的,《條例》對這此是否有松綁?

壽子琪表示,首先稅權不在地方,而是國家事權。股權獎勵的納稅過去是遞延五年,現在是“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應該說已經有所突破了。“在科創中心建設過程當中,國家給我們先行先試,經過去年一年的努力,這方面的問題已經解決了。”

關於現金獎勵的稅收問題,壽子琪表示,按照現行的規定,需按照3%-45%的超額累進稅率進行征收,如果獎勵金額較大,稅率確實比較高。

“我們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包括在起草《實施意見》的調研過程中,大家就提到了這些問題。我們也將這個情況向國家有關部門提了建議,希望國家能針對成果轉化中的現金獎勵情形,降低稅率,讓科技人員得到更多實惠。”壽子琪表示,相信隨著以後成果轉化的氛圍越來越好,大家對這個事情的認識會越來越達成共識,這個問題會逐步解決。

《條例》已經市人大常委會於4月20日表決通過,將於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2017-2020)》將於近期發布,切實配合《條例》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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