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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商業辦公項目禁止擅自變更為居住用途

成都市規劃局、房管局等多部門4月21日聯合發文通知,要求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項目中的商業、辦公部分)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許可開發、建設、銷售、使用,嚴禁擅自改變為居住用途。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不得出現酒店式公寓、商務公寓等違規宣傳用語。

以下為通知全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 辦公類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項目中的商業、辦公部分)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用地性質及規劃許可開發、建設、銷售、使用,嚴禁擅自改變為居住用途。

二、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布局,不得設置外挑陽臺,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布局與功能設計。

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標準層辦公用房分隔的,層高不應大於4.2米;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標準層辦公用房不分隔的,層高不應大於4.6米。

三、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中的辦公用房(公共食堂除外),不得接入天然氣。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的水電氣,應按照商用標準收費,禁止按照非商用標準收費。

四、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開發企業和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宣傳房屋可以用於居住,不得出現酒店式公寓、商務公寓等違規宣傳用語。

五、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登記的基本單元是固定界限、可獨立使用並且具有明確唯一編號的房屋或特定空間。房屋測繪機構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審定的施工圖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進行測繪,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應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定的施工圖和已備案的測繪成果等制定預售(銷售)方案。禁止以任何虛擬、劃線等無實體墻的形式對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進行分割和銷售。

六、開發企業、設計單位、中介機構等違反本通知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並納入我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之前已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業、辦公類建設項目,按原規劃許可執行。

成都市規劃管理局 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

成都市國土資源局 成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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